內容簡介
在過去15年間,全球範圍內許可閤同收入從100億美元上升到瞭2000億美元。企業的價值和人們對企業的認識不再是以他們的有形財産和他們擁有的機器設備為標準,相反,他們的價值有75%是以無形資産為基礎的。通過對第三方發明的許可獲取新産品,甚至以整體收購發明潛力巨大的企業來代替增強企業內部的研發這樣一種趨勢,已經成為研究型企業甚至是骨乾研究型企業的流行戰略。
目錄
前言
關於網上查詢
縮略語
參考文獻
緒論
1.獨占許可協議
2.保密義務
3.關於保密技術信息(專有技術)的初始協議
4.非獨占許可
5.實用新型許可閤同
6.附有保密義務的選擇權閤同
7.關於專利産品的生産及供貨閤同
8.閤作協議
9.開發閤同
10.詳細規定如何處理發明的研究閤同
11.侵權和解協議
12.專利權轉讓
13.軟件許可協議
14.關於編製及使用計算機軟件的協議
附錄1 2004年4月27日委員會關於在技術轉讓協議種類方麵適用《條約》第81條第3款的(EC)第772/2004號條例一TTBER
附錄2 2000年11月29日委員會關於《條約》第81條第3款適用於研究和開發協議種類的(.EC)第2659/2000號條例一R&DBER;
附錄3 2004年4月27日委員會通告,關於技術轉讓協議適用《歐共體條約》第81條的指南(2004/C101/02)《指南》
精彩書摘
第8條 不質疑條款
供應商承諾在本協議期限之內及其終止之後的兩年內不置疑許可專利的有效性。
第9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10年。
第10條 終止
(1)如果供應商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超過約定的供貨日期一個月以上兩次、或者在收到設定閤理最後期限的通知後仍不遵守所要求的質量標準,則委托人有權提前3個月通知終止本協議。
(2)如果委托人違反本協議項下的承擔的義務,尤其是以上第1條第1款,則供應商有權提前6個月通知終止本協議。
(3)如果委托人有充分理由終止協議,供應商不得就根據本協議對型梁生産進行的投資嚮委托人索賠。
第11條 司法管轄
因本協議産生的任何法律訴訟,曼海姆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簽約地
簽約日
簽名評注1.協議的法律性質
本協議是一個生産和供貨協議,其中基於有生産許可但無營銷和銷6售許可的製造訂單結閤瞭有利於獨占權利所有人的專供閤同。也可稱之為連續交貨的包工閤同。隻有委托人承諾購買被許可人所生産的所有産品、且被許可人(供應商)不作為獨立供應商。
前言/序言
知識産權許可協議(第6版) [License Agreements]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