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人類文明與文化的發展中,中華民族曾作齣過偉大的貢獻,不僅最早開啓瞭世界東方文明的大門,而且對人類法治、法學及法學教育的生成與發展進行瞭積極的探索與光輝的實踐。
在我們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從擺脫動物生活、開始用雙手去進行創造性的勞動、用人類特有的靈性去思考以後,我們人類在不斷改造客觀世界、創造輝煌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探索人類的主觀世界,逐漸形成瞭哲學思想、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一係列維係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範,更創造瞭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製度。應該說,在人類所創造的諸種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製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象。因為作為一項人類的精神成果,法律製度往往集中而突齣地反映瞭人類在認識自身、調節社會、謀求發展的各個重要進程中的思想和行動。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節器,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傢的強製力來確認人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力杠杆,它來源於現實生活,而且真實地反映現實的要求。因而透過一個國傢、一個民族、一個時代的法律製度,我們可以清楚地觀察到當時人們關於人、社會、人與人的關係、社會組織以及哲學、宗教等諸多方麵的思想與觀點。同時,法律是一種具有國傢強製力、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它以一種最明確的方式,對當時社會成員的言論或行動作齣規範與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瞭人類在各個曆史發展階段中對於不同的人所作齣的種種具體要求和限製。因此,從法律製度的發展變遷中,同樣可以看到人類自身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曆史軌跡。
目錄
第一章 票據與票據法
第一節 有價證券原理
第二節 票據
第三節 票據法
第二章 票據法律關係
第一節 票據關係
第二節 票據的基礎關係
第三節 票據關係無因性
第三章 票據當事人的權利
第一節 正當持票人
第二節 票據上權利
第三節 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四章 票據行為
第一節 票據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票據行為的要件
第三節 票據行為的代理
第五章 票據的僞造、變造與塗銷
第一節 票據的僞造
第二節 票據的變造
第三節 票據的塗銷
第四節 票據的更改
第六章 票據的喪失
第一節 票據喪失的意義
第二節 票據喪失的補救
第七章 票據抗辯
第一節 票據抗辯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 票據抗辯的種類
第三節 票據抗辯的限製
第八章 空白票據
第一節 空白票據概述
第二節 空白票據的效力
第九章 匯票
第一節 匯票概述
第二節 匯票的齣票
第三節 匯票的背書
第四節 匯票的承兌
第五節 匯票的保證
第六節 遠期匯票的期間
第七節 匯票的付款
第八節 匯票的追索權
第十章 支票
第一節 支票概述
第二節 支票的齣票
第三節 支票的轉讓
第四節 支票的付款
第五節 支票的追索
第十一章 本票
第一節 本票概述
第二節 本票的齣票
第三節 本票的付款
第四節 關於匯票規則的準用
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關鍵術語
有價證券票據票據法票據權利
第一節 有價證券原理
一、有價證券的概念與特徵
票據為有價證券之一種,現代票據製度與有價證券製度有著內在的本質的聯係。有價證券又稱為證券,它是大陸法中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則被稱為“流通證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概括地說,有價證券是指代錶一定民事財産權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轉的權利證書,證券上權利的發生、移轉和行使均以持有該證書為必要。債券、股票、基金受益人證券、提單、票據等均屬之。
“有價證券”一詞為德國學者所首創,其主旨在於將可流通的權利證書與普通的閤同性權利文件相區彆。這一概念最初為1861年德國商法典所采用,後在大陸法國傢中流行。根據《瑞士債務法》第965條的概括,有價證券是指一切與權利結閤在一起的文書,離開瞭文書即不能主張該項權利,也不能將之移轉於他人。《意大利民法典》對此也作瞭大體相同的概括,該法第1992條明確規定:有價證券上權利與有價證券不可分,該證券上權利是指有價證券的占有人在提交有價證券時,對證券中記載的給付享有請求權;在有價證券轉讓時,即使占有人不是權利的享有者,嚮占有人無惡意地或無重大過失地履行給付的債務人,其責任亦消滅。英美法基於對流通證券的可“自由流轉性”立場,通常以列舉方式概括證券的外延。例如,《美國1933年證券法》第二章第1條和《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二章第10條均確認:“證券一詞,係指任何票據、股票、庫存股票、公債、公司信用債券、債務憑證、息票或參與任何分紅協定的證書、以證券作抵押的信用證書、組建前證書或認購書、可轉讓股份、投資閤同、股權信托證書、證券存款單……”按照《英國金融服務法》附件1的列舉,資本證券包括股票、債券、政府證券、公共證券、有關股票或債券的認購權文據、代錶證券的證明書、集體投資的份額證書、選擇權、期貨等。
盡管各國法律對於有價證券或者流通證券的概念並沒有統一的認識,並且不同國傢法律所確認的有價證券之範圍也不盡相同,但是從大多數國傢的法律內容和民商法學者的理論概括來看,有價證券或流通證券實質上具有以下特徵:
1.有價性。有價證券僅指代錶一定民事財産權利的證書,其權利內容具有一定的財産價值,而不具有單純的人身關係內容。因此,各國法均確認,某些僅代錶人身權利或者僅代錶行政權利的證書不屬於有價證券,例如,結婚證書、親權證書,我國過去禁止有價轉讓的布票、糧票等。
2.證券上權利具有獨立性。大陸法係的民商法認為,有價證券不同於其他民事財産權利證書,它的基本特徵在於證券上權利與證券持有人的身份無關,而僅與有價證券的占有有關,即證券上權利與有價證券不可分,因此,凡持有有價證券者或提示有價證券者即可依法被推定為證券上權利的享有人。這在無記名證券上體現得最為明顯。在許多國傢的債券發行實踐中,債券上往往須依法載明本券和息票持有者的推定權利,法律所允許的無記名票據較充分地貫徹瞭無因性原則。因此,需要證明持有人身份方可行使權利的權利證書或者不依賴於權利證書亦可依證明程序行使權利的權利財産不屬於有價證券,例如某些國傢法製實踐中的銀行存摺。
3.具有可自由流轉性。有價證券是僅依交易行為人雙方意誌即可閤法自由流轉的權利證書,證券權利的移轉具有法律所允許的物權轉讓性質(即所謂的權利財産),因而其轉讓無須得到證券上義務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也不適用閤同法上的權利轉讓或主體變更規則。因此僅可依閤同法規則轉讓權利的閤同文件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持有的齣資證明也不屬於有價證券,由其所代錶的財産權利的轉讓實際上受到法律規定的第三人意誌之限製。由此意義言之,我國證券法實踐中定嚮募集公司的股權證書和不可轉讓的記賬式國債證書,因法律限製或禁止其流轉,也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有價證券,它們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齣資憑證和民法上的藉據並沒有本質區彆。
綜上所述,有價證券概念或者權利證券化概念本身依存於法律製度,而不取決於對特定的民事財産權利證書冠之以何種名稱。某種財産權利證書依一國法律可能具有有價證券性質,但依另一國法律則可能不具有有價證券性質。應當說明的是,有價證券的可流轉性錶明瞭其本質特徵;從法製實踐來看,有價證券的有價性依存於可流轉性,而證券上權利的獨立性則是有價證券可自由流轉的必然結果。在市場體製和交易製度不發達的條件下,有價證券隻具有有限的意義,而通常所說的資産證券化,是使資産權利在法律上可自由流轉,從而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與流動性。二、有價證券的分類
在理論上,對於有價證券可以依不同的分類標準作不同的分類。其中依據證券上權利人的記名方法,可將有價證券分為記名證券、不記名證券和指示證券;依據證券上權利的法律性質,可將有價證券分為物權證券、債權證券和社員權證券;依據證券上權利的獨立性程度,可將有價證券分為完全的有價證券和不完全的有價證券,等等。但是,對於理解有價證券的本質最有意義的,是依據有價證券的功能進行的分類,依此標準,可將有價證券分為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三類。
1.資本證券。資本證券是指代錶一定資本收益權和相關權利的有價證券,例如,股票、長期債券、投資基金證券等。資本證券本質上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依法具有生息或增值的功能。在證券法理論與實踐中,通常僅將資本證券稱為證券。
2.貨幣證券。貨幣證券又稱為“票據”,是指代錶定額貨幣支付請求權的有價證券,例如,匯票、支票、本票。貨幣證券本質上是一種短期信用工具,依法具有到期支付功能和提前貼現力,其流轉多依據背書規則。在我國目前的法製條件下,票據主要被作為一種支付結算工具,票據市場規則尚未得到發展,票據相關立法相對滯後於國際先進水平,票據的信用機製尚不健全,因此票據的轉讓被限製於狹小的範圍內,票據理論上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展示與發揮。
3.商品證券。商品證券是指代錶特定貨物或商品所有權的有價證券,例如,可流轉的提單、倉單、期貨閤約等。商品證券本質上是某種商品交易,特彆是期貨交易的工具,具有到期依法交割的功能,這是此類證券得以流轉的必要前提。
應當說明的是,不同國傢的法律對於不同類型的有價證券流通往往采取瞭不同的政策。在許多發展中國傢中,商品證券的範圍往往受到法律的限製。基於有價證券交易的技術要求,記名證券與不記名證券的轉讓規則也不大相同。不僅如此,權利證券化的過程實際上還與市場化條件有著內在的聯係。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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