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學專業必修課、選修課係列教材:金融法(第三版)》是法學專業必修課、選修課係列教材之一。全書以金融法治理念為指導,充分吸收最新的金融法研究成果和金融法律、法規內容,針對法學專業係統闡述瞭金融法的概念、原則、體係、金融法凋整機製、金融法主體、金融法客體等金融法的基本理論;集中講解闡釋瞭商業銀行、證券、基金、信托、融資租賃、保險等金融經營規製法律製度;重點介紹瞭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監管法律製度以及《巴賽爾協議Ⅲ》等金融監管的國際規則;依據貨幣政策與金融調控法理論,闡述瞭存款準備金製度、基準利率製度、再貼現製度、再貸款製度和公開市場操作法律製度。
每章精心設計瞭“重點提示”“法律適用”“法條鏈接”和“思考題”等欄目,以幫助讀者正確理解金融法律製度。
作者簡介
徐孟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兼任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經濟法學會會長、北京市法學會學術委員、北京市地石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廣州仲裁委員會和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湖南大學等高校兼職教授。
代錶性著作:《中國金融法律製度》(1996)、《金融法教程》(1997)、《銀行法》(2002)、《信托法學》(2004)、《經濟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2006)、《金融監管法研究》(2008)、《耦閤經濟法論》(2010)、《金融法》(第二版)(2012)等。
目錄
第一編 金融法總論
第一章 金融法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 金融的社會控製
第二節 金融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第三節 金融法的功能與作用
第四節 金融法的體係
第五節 金融法調整機製
第二章 金融法主體
第一節 金融法主體概述
第二節 金融消費主體
第三節 金融經營主體
第四節 金融管理主體
第三章 金融法客體
第一節 金融法客體概述
第二節 貨幣
第三節 外匯
第四節 資本證券和貨幣證券
第二編 金融經營規製法
第四章 商業銀行經營規製法
第一節 商業銀行經營規製法概述
第二節 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法律關係
第三節 存款製度
第四節 貸款製度
第五節 票據製度
第六節 銀行卡製度
第七節 擔保製度
第八節 互聯網金融
第五章 證券經營規製法
第一節 證券法概述
第二節 證券發行
第三節 證券承銷
第四節 證券上市
第五節 證券交易
第六節 不正當證券交易的禁止
第六章 證券投資基金經營規製法
第一節 證券投資基金法概述
第二節 證券投資基金主體
第三節 基金財産
第四節 基金的公開募集
第五節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迴
第六節 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與信息披露
第七節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閤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産清算
第八節 非公開募集基金
第七章 金融信托經營規製法
第一節 信托法概述
第二節 信托財産
第三節 證券發行信托
第四節 存款貸款信托
第五節 收益債券發行信托
第六節 基金信托
第八章 金融租賃經營規製法
第一節 金融租賃概述
第二節 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範圍和經營規則
第三節 金融租賃閤同
第四節 金融租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節 金融租賃業務操作的法定程序
第九章 保險經營規製法
第一節 保險經營規製法概述
……
第三編 金融監管法
第四編 金融調控法
精彩書摘
(三)商業銀行的設立
1.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有:(1)有符閤《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2)有符閤法律規定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製度;(5)有符閤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閤其他審慎性條件。
2.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13條的規定,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述規定的限額。
3.商業銀行的設立程序
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經審查符閤條件的,申請人應填寫正式申請錶,並提交法律規定的文件、資料。對正式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該經營許可證,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也應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4.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
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製度。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四)商業銀行的變更
商業銀行設立後,在經營過程中,因某些特殊原因,會發生變更。商業銀行發生變更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根據《商業銀行法》第24條的規定,商業銀行變更事項主要有: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總行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調整業務範圍;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修改章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五)商業銀行的接管與終止
1.商業銀行的接管
接管是政府銀行業監管機關依法保護商業銀行經營安全性、閤法性的一項重要措施,可以說是一項預防性拯救措施。它雖然不是任何商業銀行破産清算都必須經過的程序,但對於挽救有可能免於破産的商業銀行和促其閤法經營,保障存款人的閤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為接管的實質就是為瞭充分利用一切機會和可能進行挽救。因此,《商業銀行法》第64條規定,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可見,接管措施主要是為瞭促使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盡快恢復正常經營能力。而對接管期限屆滿而仍不能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商業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決定終止接管,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宣告其破産。
接管是有條件的。所謂接管條件,又稱接管原因,它是指商業銀行被接管時應具備的要件。隻有具備瞭這種要件,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纔可以對商業銀行宣布接管。實際上,《商業銀行法》第64條規定的就是接管條件,即當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就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需強調的是,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被接管的商業銀行一方麵應對被接管前的債權、債務關係負責;另一方麵,還應對被接管期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負責。因此,在接管後,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係不會因接管而發生變化,也就是說並不因此而由接管的機構承擔,而應繼續由被接管的商業銀行承擔。
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組織實施。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接管理由;接管組織;接管期限。同時,《商業銀行法》規定,接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也就是說,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作齣接管決定書時,還不意味著已對其進行接管。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接管可以終止。接管終止,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結束對商業銀行的接管。接管終止應具備一定條件。《商業銀行法》第68條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1)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2)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3)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閤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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