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內容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為瞭更好地宣傳侵權責任法,使社會各界瞭解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保證侵權責任法的順利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寫瞭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逐條作瞭說明,並附上立法理由和相關規定,便於準確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
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五章 産品責任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汙染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索引
精彩書摘
(1)《法國民法典》對侵權行為作瞭概括規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第1383條的規定,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即因過錯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責任。日本則用一個條文作瞭規定,《日本民法典》第709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人,負因此而産生的賠償責任。”《德國民法典》沒有作概括規定,而是在第823條、第826條規定瞭三種侵權形態:一是規定侵害權利,如生命、身體、健康、所有權等,對侵害權利的要承擔責任;二是違反保護性法律的,即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三是故意違反善良風俗造成損害的。
(2)《法國民法典》就侵害的對象沒有區分權利和利益,對侵權造成的損害都要承擔責任。《德國民法典》區分侵害權利和侵害利益,設定瞭不同的侵權標準。
(3)《法國民法典》在立法時有關侵權行為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在歸責原則上采用“一元論”,但法國法院實務中采用的歸責原則是“兩元論”,即區分人的責任和物的責任,人的責任適用過錯責任,物的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德國民法典》在立法和實務上絕大部分適用過錯責任,隻有動物管理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其他無過錯責任由特彆法規定。法國法中的無過錯責任由《法國民法典》中物的責任和特彆法的規定共同組成。在法國,有關侵權行為的特彆法比較少,大概隻有六七部,而在德國,特彆法有近二十部。原因就在於《法國民法典》中物的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解決瞭一部分問題,不需要製定那麼多特彆法。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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