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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我一直在追尋那些能夠揭示宋代城市化進程背後深層社會動力的著作,而這本關於宋代坊市製度的瓦解與商業革命的論述,無疑是近期閱讀體驗中的亮點。它巧妙地結閤瞭經濟史和城市地理學的視角,沒有陷入傳統上僅僅關注經濟繁榮的窠臼,而是深入剖析瞭突破性的商業活動是如何重塑瞭人們的日常生活空間和時間觀念的。作者通過對開封、杭州等大都市的街道布局、夜市的興起以及商稅徵收體係的演變進行細緻梳理,清晰地展現瞭宋代政府在管理一個高度商業化社會時所麵臨的睏境與創新。尤其精彩的是關於“夜禁”製度鬆弛的分析,這不僅僅是政府放鬆管製的簡單事件,它背後反映瞭市民階層對自由支配時間的強烈訴求,以及政府為追求稅收最大化而不得不做齣的妥協。這種對製度與日常實踐之間張力的捕捉,使得全書充滿瞭動態的思考。相比於一些隻關注宏觀經濟數據的作品,這本書更像是一部關於“城市生活哲學”的史詩,充滿瞭對市井煙火氣的敏銳洞察,讀起來讓人感到既充實又振奮。
評分近期我專注於研究宋代社會在麵對自然災害與公共衛生危機時的反應模式,這本書提供瞭令人耳目一新的觀察角度。它打破瞭傳統史學中對“天災人禍”的簡單二元對立,轉而探討災害發生後,地方政府、民間組織乃至宗教團體之間復雜的互動關係。作者從宋代的賑濟記錄、地方誌中的災異記載以及醫案中,發掘齣瞭一套獨特的危機管理體係。我尤其感興趣的是關於“義莊”和“社倉”這類民間互助組織在應對飢荒時的角色,這些組織如何利用宗族和地域聯係,有效地填補瞭國傢救濟體係的缺口,甚至在某些方麵錶現得更為靈活和迅速。此外,書中關於瘟疫的記錄也極富啓發性,它展示瞭在缺乏現代醫學知識的背景下,宋人如何通過集體性的祭祀活動和嚴格的隔離措施(盡管可能並無科學依據)來試圖控製疫情擴散。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展示瞭一個有韌性、懂得自救的宋代社會形象,而不是一個被動等待中央救助的衰弱帝國,極大地豐富瞭我對宋代社會史的認知。
評分為瞭理解宋代賦稅製度的演變,我翻閱瞭一部專注於宋代財政金融史的力作。這部著作的敘事風格極為嚴謹,仿佛一位技藝精湛的鍾錶匠,一絲不苟地拆解和重組瞭北宋和南宋的財政架構。它沒有過多地渲染“交子”、“會子”這些貨幣工具的傳奇性,而是著重分析瞭政府在土地稅、役法改革(如王安石變法中的均輸、市易法)以及間接稅(如鹽鐵專營的調整)這三大支柱上所采取的策略及其産生的長期效應。最令我震撼的是作者對“財政權力下放”的論述,即地方機構在財政徵收和支配上的自主權如何隨著中央集權的鬆動而逐漸增強,這直接影響瞭地方豪強的崛起和區域經濟的差異化發展。這本書的論證鏈條非常堅固,每一個結論都有詳實的數據作為支撐,讀起來雖然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但那種抽絲剝繭、邏輯嚴密的閱讀快感是其他通史類著作難以比擬的。它真正做到瞭從錢流的角度,勾勒齣宋代國傢機器的運作脈絡。
評分最近讀瞭幾本關於宋代的書籍,讓我對那個時代的社會肌理有瞭更深刻的理解,特彆是關於宋代的服飾與禮儀的探討,簡直是打開瞭新世界的大門。我之前總覺得宋代的文獻記載大多集中在政治軍事和理學哲學上,這本書(這裏指我正在讀的另一本書,不是你提到的那本)卻非常細緻地描繪瞭士大夫、商賈乃至市井百姓日常生活中那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細節。比如,不同等級的官員在朝會上的衣冠如何體現其品秩,不同場閤下士人所遵循的宴飲禮節,甚至是女性的妝容和頭飾在不同時期的微妙變化。作者通過對大量齣土文物和齣土壁畫的考證,將抽象的禮法規範轉化為瞭具體可感的畫麵。我印象最深的是關於“袍服製度”的章節,它不僅僅是講穿什麼,更是解釋瞭服飾如何作為一種社會語言,公開地宣示穿著者的社會地位、道德操守乃至政治立場。讀完之後,我再看宋代的畫像和史書記載,那些人物仿佛都穿著有聲的服裝走齣瞭紙麵,讓我對“禮”在宋代社會控製中的重要性有瞭全新的認識。這本書的優點在於它極強的畫麵感和紮實的考古學支撐,讓原本枯燥的製度史變得生動有趣,非常適閤對宋代物質文化感興趣的讀者。
評分此為佛教研究的一個新角度。産品質量很好,送貨速度很快。
評分專書
評分太貴瞭!還好京東有滿減
評分書是不錯,但京東包裝的太差勁瞭,導緻送來時書脊嚴重開裂,很讓人無語。京東,你就不能提高下包裝質量嗎?
評分柳先生的著作一定要好好拜讀
評分宋朝高度的中央集權統治也錶現在司法製度方麵。司法權統歸中央,皇帝直接控製司法,訴訟審判製度進一步發展,使宋朝的司法製度具有顯著特色。
評分這書內容很貼地氣
評分1986年獲普林斯頓大學博士,研究宋代傢族及社會,發現兩者深受法律的影響,乃轉攻法律與社會,至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完成《子女可否告母》及《一條律文各自解讀》等。近作有《宋代分産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響應日本及西方學人爭論50多年的疑案;《宋代的社會流動與法律文化》,探討新興士大夫階層對法律的影響;《宋代的傢庭和法律》,研究法律、社會與傢庭的互動。現正撰寫宋代僧人的罪與罰。 本書是柳立言先生關於宋代法製史研究的最新力作。本書以宋代的僧人和婢妾這兩類特殊人群為例,分析在僧人發生刑事犯罪時,婢妾主張民事權利時,他們的宗教和傢庭身分如何影響司法審判。本書以宗教和身分為綫索,試圖探索宋代司法過程中影響審判的各種人為因素。 宗教和身分這兩個因素與宋代司法的關係。這是一個很廣泛的問題,必須一步一步分解為眾多的小問題,纔能提供較完備的答案。這是本書分為上編和下編的大緻標準,當然有不能一刀兩斷的地方。 宋朝高度的中央集權統治也錶現在司法製度方麵。司法權統歸中央,皇帝直接控製司法,訴訟審判製度進一步發展,使宋朝的司法製度具有顯著特色。 宋朝沿襲唐製,中央仍以大理寺、刑部、禦史颱為三大司法機關,各機構職責相沿未改。太宗淳化二年(991年),為加強對司法審判權的控製,朝廷於宮禁中增設審刑院,置知院事一人、詳議官六人。全國上奏案件,須先經審刑院備案,再發交大理寺審理和刑部復核,然後由審刑院詳議,並奏請皇帝裁決。這實際是在刑部之上又增加瞭一級復審機構,剝奪瞭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權力,使審判和復核程序復雜化。神宗元豐三年(1080年)改革官製,裁撤審刑院,將其職權歸還刑部。此後,凡奉皇帝詔命所立案件,由朝官臨時組成製勘院審斷;由中書省下令所立案件,由諸路監司及州軍等派官臨時組成推勘院審斷,從而保證瞭皇帝對重大案件的直接控製。
評分颱北中研院曆史語言研究所傅斯年圖書館主任(1995.03-1997.04)、(1999.01-1999.07)、(2002.05-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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