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丛书:法国法律文化 [French Legal Cul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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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约翰·贝尔 著,康家昕,周青阳,李鹿野 译
图书标签:
  • 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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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2294375
版次:1
商品编码:11115961
品牌:清华大学
包装:平装
外文名称:French Legal Cultures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2-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37
字数:341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比较法学丛书:法国法律文化》在这个法律和司法合作成为欧洲一体化的主要手段的时代,《比较法学丛书:法国法律文化》加入了日趋白热化的比较法分析和争论。尤其在法国法律体系的分析方面,它是一个挑战准则和传统比较法研究进路的独特文本。贝尔教授研究了这样一个观念,即法国法律文化不是一个,而是数个。《比较法学丛书:法国法律文化》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内容简介

《法国法律文化》通过对法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宪 法这四个主要法律分支 的分析研究,提出了一种新的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范式,勾勒出了法国法 律文化的 全貌,消解了法律体系在整体上作为单一法律文化载体的传统观念,以文 化多元论 有力地批驳了文化一元论,是一部尝试将法律文化的比较法研究从私法领 域推进到 其他各个法律部门的力作。 在这个法律和司法合作成为欧洲一体化的主要手段的时代,本书加人 了日趋白 热化的比较法分析和争论。尤其在法国法律体系的分析方面,它是一个挑 战准则和 传统比较法研究进路的独特文本。 《法国法律文化》(作者约翰·贝尔)是研习比较法、欧洲法及法国法 的法学本科生、研究生的基础读物,也适合 在这些领域中写作、研究的学者及广大法学爱好者阅读。

目录

“比较法学丛书”总序
中译本序言
序言
缩写说明
第一章 法律文化
一、何谓“文化”?
(一)文化作为意识形态
(二)文化作为惯习
(三)制度事实
(四)作为传统的法律
(五)文化作为法律思维的基础
(六)个体与组织
二、时下争议中的法律文化
(一)谁的文化?
(二)法律文化与法律心智
(三)文化与“样式”
(四)法律是自足的吗?
三、方法论
(一)建议的方法
(二)证据
(三)一个分析框架

第二章 制度背景
一、说明
二、法院制度
(一)民事和刑事法院
(二)行政法院
(三)宪法委员会(The Co_eil co_titutionnel)
三、法律人(legal acto_)
(一)团队在法国的重要性
(二)专业法官
(三)外行法官
(四)律师
(五)学者
四、关键法律观念
(一)国家主义传统
(二)法与“无法”(non-law)
(三)法国人对法律的认知
(四)法律
(五)法典与法典编纂
(六)法国法中促动改变的力量:欧洲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
一、核心法律活动
二、制度背景
(一)判例法的权威
(二)法律学说的权威
(三)民法的概念结构
三、法律活动举例
(一)造法
(二)解决争议
四、法律工作者(legal pe_onnel)
(一)学说著述家
(二)法官
(三)律师
(四)媒体
五、民事法律的文化
(一)立法
(二)概念主义或实用主义

第四章 刑事法律
一、刑事法律活动
(一)刑事法律的职能
(二)作为法庭程序的刑事法律
二、制度背景
(一)刑事程序的基本结构
(二)法官的中心地位
(三)案卷的作用
三、刑事法律活动举例
(一)刑事程序和它的观众
(二)造法
四、刑事法律的核心价值
(一)规范性价值
(二)程序性价值
五、法律人
(一)检察机关
(二)预审法官
(三)陪审团
(四)庭审法官
(五)受害人
(六)律师
(七)警察
(八)学说
六、刑事法律的文化
(一)审前阶段的中心地位
(二)一个纠问式的制度?
(三)口头性
(四)法律推理的特征

第五章 行政法
一、核心活动
(一)公共利益的优先性
(二)保护行政相对人
二、制度背景
(一)法官对行政活动的参与
(二)行政法院的程序
(三)行政法院之间的关系
(四)对行政机关的替代控制措施
三、规范和观念
(一)执行任务的权威来源
(二)概念与价值的建构
四、行政法律活动举例
(一)咨询职能
(二)造法
(三)法律推理
五、法律工作者
(一)行政法官
(二)律师
六、行政法律文化

第六章 宪法性法律
一、核心任务
(一)宪法制定
(二)宪法解释
二、制度背景
(一)宪法解释者
(二)宪法委员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三)结果
(四)谁影响宪法委员会?
三、宪法委员会的判决与政治世界
(一)女性候选人配额
(二)庇护权
(三)议会修正案的权利
(四)出版所有权
(五)总体观察
四、法律工作者
(一)发起人
(二)顾问
(三)宪法委员会的组成
五、宪法文化

第七章 结论
一、所谓法国法与众不同的特征
(一)法律优位
(二)法典化的法
(三)法律权威:法理与学说
(四)法律概念
(五)权利和救济
(六)法律职业
(七)法院结构与程序
二、思考
(一)任务和模式的多样性
(二)价值多样性
(三)法律职业行动者
(四)历史与法律制定
三、到底有没有法国法律文化?
四、法国法:一幅变幻的图景
参考书目选录
译后记

前言/序言


比较法学丛书:法国法律文化 [French Legal Cultures] 内容简介: 本卷《比较法学丛书:法国法律文化》深入剖析了塑造现代法国法律体系的深层文化脉络、历史演变及其在当代社会中的具体体现。本书旨在超越单纯的法律条文罗列与制度介绍,致力于揭示法国法律思想的独特内核,即法兰西民族如何在其历史进程中构建了其法律秩序,以及这种秩序如何反过来塑造了其社会结构与公民生活。 法国法律文化是世界法文化中一个极为重要且具有鲜明个性的分支。它植根于罗马法传统,在启蒙运动的洗礼下完成了根本性的重塑,最终以《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为标志,确立了大陆法系的核心范式。然而,法国法律的生命力绝非仅止于此一伟大成文法典。本书将这一法律传统置于一个广阔的文化地理空间中进行考察,关注其与政治哲学、行政管理模式、法律教育体系以及日常司法实践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 一、历史的沉积:从罗马法到革命的断裂与延续 法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是一个漫长而充满张力的过程。我们首先追溯其渊源,考察古罗马法(Droit Romain)在高卢地区的早期渗透与生根。中世纪的封建割据与地方习俗法(Coutumes)的多元化,构成了法国法律在统一国家形成前的复杂底色。此后,国王的中央集权化努力如何逐步整合这些地方差异,以及“法官法”(Jurisprudence)在填补成文法空白中的关键作用,都将得到细致的梳理。 本书特别关注1789年法国大革命对法律文化产生的颠覆性影响。革命不仅摧毁了旧制度(Ancien Régime)的法律等级结构,更确立了以理性、平等和私有财产权为基石的全新法律信仰。这种“革命遗产”并非简单的推翻,而是对罗马法核心精神的重新阐释和世俗化,为后来的法典编纂奠定了不可动摇的意识形态基础。 二、法典的荣耀与权力的逻辑:拿破仑的遗产 《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即拿破仑法典)是理解法国法律文化的关键。本书将详细探讨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主要起草者及其争论焦点,特别是立法者如何在平衡自由与秩序、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威之间进行抉择。法典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汇编,它更是一种社会工程的蓝图,旨在通过清晰、系统的规则,实现社会身份的统一和经济生活的规范化。 我们将分析法典如何将法国社会构建为一种“所有权社会”:对私有财产神圣性的强调,对合同自由的推崇,以及家庭结构(尤其是在婚姻和继承方面)的父权制安排。虽然历经百年修订,但法典的基本精神依然深刻地影响着现代法国民事和商事法律的运行逻辑。 三、行政法的核心地位:公法优越性的文化根基 与英美法系强调普通法(Common Law)和司法能动性不同,法国法律文化的核心特征之一是行政法(Droit Administratif)的强大独立性和优越性。本书将深入分析法国独特的“双重司法体系”——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分立。 我们考察行政法如何从国家权力的实践中自然生长出来,并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充当维护国家职能有效性的主要工具。探讨背景包括:国家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深度介入、国家责任(Responsabilité de l'État)的特殊性,以及“行政法官”(Juge Administratif)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主体,如何在不直接干预政府决策的前提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法所体现的对“公共利益”(Intérêt Général)的执着追求,是理解法国治理模式的文化密码。 四、法律的语言与思维:形式主义与概念的精确性 法国法律文化具有极强的“概念化”倾向。法律推理往往依赖于抽象的法律原则、精确的定义和严密的逻辑演绎,这反映了启蒙运动对理性秩序的追求。本书将分析法国法律教育中对“法律术语”(Terminologie Juridique)和“法学方法”(Méthode Juridique)的严格要求。 这种形式主义不仅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书写作上,也渗透在立法技术中。读者将了解到,法国法律思维如何倾向于从宏观原则出发,通过三段论推理(Syllogisme juridique)推导出具体案件的结论,强调法律的内在一致性和体系性,而非过度依赖先例的累积。 五、当代挑战与跨文化对话:全球化与法律的适应 最后,本书将目光投向当代。面对欧洲一体化进程、全球化和信息技术带来的新挑战,法国法律文化正经历着深刻的调整与反思。欧洲法院(CJUE)的判决如何渗透并重塑法国的国内法?欧洲人权公约的实践如何影响法国对基本权利的解释? 本书将考察法国在保持其法典化、集权化传统的同时,如何应对司法能动性的呼声,以及在法律职业的多元化背景下,传统司法官僚体系所面临的张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我们旨在描绘出一部既坚守历史深度,又积极应对现代性的、鲜活的法国法律图景。 本书适合法学专业学生、比较法研究者、对欧洲大陆法系文化有浓厚兴趣的读者,以及任何希望深入理解法国社会运作底层逻辑的人士阅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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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比较法学丛书》的书名本身就充满了学术的严谨和探索的野心,尤其当它聚焦于“法国法律文化”时,更是让人对这片沃土上的独特法治精神充满了好奇。一直以来,法国的法律体系,从其大陆法系的根基,到革命时期所奠定的理性主义原则,再到其在国际法舞台上的活跃身影,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我一直对这种既继承深厚历史传统,又不断与时俱进的法律传统感到着迷。我想象中的这本书,应该会深入剖析法国法律体系是如何在历史的长河中演变,又是如何受到其哲学思想、社会结构乃至国家形态的影响而形成今天我们所熟知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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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读到“法国法律文化”这个书名时,我立刻联想到了那个拥有卢浮宫、埃菲尔铁塔和香颂的国度。法律,这个看似冰冷严谨的学科,在法国又会呈现出怎样的面貌?我好奇的是,那些影响深远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他们的哲学理念是如何渗透进法律条文,塑造了法国法律的灵魂?是否像法国人对待美食和艺术一样,他们也将法律视为一种需要精雕细琢、追求极致的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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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律文化,这四个字在我脑海中勾勒出一幅既庄重又充满艺术气息的画面。想象一下,在巴黎的古老法学院里,庄严的法官身着红黑法袍,审慎地研读堆积如山的卷宗;又或者在法国大革命的喧嚣中,那些激昂的口号如何转化为镌刻在法律条文里的公平与正义。我期待这本书能够描绘出这样一幅幅生动的画面,不仅仅是罗列条文和案例,更要揭示隐藏在这些文字背后的精神内核。法国式的逻辑推理,那种严谨而又充满思辨的论证方式,是否在法律条文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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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对法律体系的多元性深感兴趣的读者,我总觉得,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就像是在窥探其国民性格和思维方式的一个重要侧面。法国,这个以浪漫、艺术和哲学著称的国家,它的法律体系是否也如同其文化一样,充满着独特的韵味和深刻的思考?我渴望在这本书中看到,法国的法律是如何在保障个人自由与维护公共秩序之间寻找平衡,又是如何在强调理性与秩序的同时,保留着对人道主义和个体尊严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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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丛书”这样的标题,本身就传递了一种跨越国界的学术视野。而将目光投向“法国法律文化”,则是一种对经典而又复杂的法律传统进行的深入探究。我曾接触过一些关于法国民法典的介绍,那种体系化、逻辑性极强的编纂风格令我印象深刻。然而,法律文化绝非仅仅是冰冷的条文,它还包含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司法实践以及社会对法律的接受和认同。我希望这本书能够超越单纯的法律条文分析,去触及法国法律背后的人文关怀和社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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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就是贵了点号,就是贵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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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愉快的一次购书经历。 阅读可以分成四种情况。第一种是信息式阅读法。这类阅读的目的只是为了了解情况。我们阅读报纸、广告、说明书等属于这种阅读方法。对于大多数这类资料,读者应该使用一目十行的速读法,眼睛象电子扫描一样地在文字间快速浏览,及时捕捉自己所需的内容,舍弃无关的部分。任何人想及时了解当前形势或者研究某一段历史,速读法是不可少的,然而,是否需要中断、精读或停顿下来稍加思考,视所读的材料而定。 第二种是文学作品阅读法。文学作品除了内容之外,还有修辞和韵律上的意义。因此阅读时应该非常缓慢,自己能听到其中每一个词的声音,嘴唇没动,是因为偷懒。例如读“压力”这个词时,喉部肌肉应同时运动。阅读诗词更要注意听到声音,即使是一行诗中漏掉了一个音节,照样也能听得出来。阅读散文要注意它的韵律,聆听词句前后的声音,还需要从隐喻或词与词之间的组合中获取自己的感知。文学家的作品,唯有充分运用这种接受语言的能力,才能汲取他们的聪明才智、想象能力和写作技巧。这种依赖耳听—一通过眼睛接受文字信号,将它们转译成声音,到达喉咙,然后加以理解的阅读方法,最终同我们的臆想能力相关。 第三种是经典著作阅读法,这种方法用来阅读哲学、经济、军事和古典著作。阅读这些著作要象读文学作品一样的慢,但读者的眼睛经常离开书本,对书中的一字一句都细加思索,捕捉作者的真正的用意。从而理解其中的深奥的哲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经典著作阅读法阅读文学作品,往往容易忽略文学作品的特色,以 使读者自己钻进所谓文学观念史的牛角尖中去。 第四种阅读方法是麻醉性的阅读法。这种阅读只是为了消遣。如同服用麻醉品那样使读者忘却了自己的存在,飘飘然于无限的幻想之中。这类读者一般对自己的经历和感受不感兴趣,把自己完全置身于书本之外。如果使用麻醉性的阅读方法阅读名著,读者只能得到一些已经添加了自己的幻想的肤浅的情节,使不朽的名著下降到鸳鸯蝴蝶派作家的庸俗作品的水平。如果漫不经心地阅读《安娜•卡列尼娜》,犹如读一本拙劣的三角恋爱小说。麻醉性的阅读在将进入成年的时候达到顶峰。年轻人的麻醉阅读是造成大量的文学作品质量低劣的原因。 1、以阅读时是否发音为标准。 一般以阅读时是否出声音为标准,则可以分为朗读、默读和视读三类,前两类也称为音读,后一类一般称为速读。朗读(有的称诵读)即发出声音的阅读,这类阅读多半在少儿识字、读书背诵时使用,或因老师需要了解学生是否真的会读,或作检验学生阅读能力等;而默读则是表面没有发出声音,而大脑中仍然在默念阅读时的文字或符号读音的阅读,这种阅读是当今为最大多数人所熟悉并使用的阅读方法;视读即速读,它则是指完全由人的视觉器官眼睛识别后直接由大脑发生知觉的阅读方式,它的特点就是由眼睛识别后直接作用于大脑产生意义理解的阅读,整个过程极少有发生音读现象。 2、以阅读速度的快慢为标准。若以阅读时的速度快慢为标准的话,一般可以分为速读和慢读两大类。以比平常阅读速度快三倍以上的速度进行阅读的我们称为“速读”,具体也可分为“线式阅读、面式阅读、图式阅读”的整体感知为特点阅读都可以叫作“速读”。速读的阅读速度一般比慢读快三到十倍左右。慢读一般是指阅读速度在每分钟一百字到三百字之间的阅读,以速度较慢为特点的阅读类型还有“听读、朗读、默读”等多种,我们在中小学教育中常见。 3、以阅读效率的高低为标准。 若以阅读理解效率的高低为标准的话,一般的阅读可分为“精读、速读、略读和泛读”四类。精读是读者对掌握阅读物要求最高的一种,这类阅读一般是用于工作、学习和考试复习中需要精确理解和记忆方面;速读则是需要从全文的从头到尾的阅读中获取有用信息的一种快速阅读方法,此种阅读的理解记忆精确度稍次于精读;而略读则重于选择重点和要点式的概要式阅读;泛读则是目的性不强的泛泛而读。 4、以阅读的功能与作用为标准。 若以阅读的目的性和功能作用为标准的话,一般阅读也可分为多种。在国外,如日本、奥地利、美国等国家阅读专家研究后认为,可根据读者的动机不同,也可依据读物的性质不同,阅读大致可分为“理解性阅读、记忆性阅读、评价性阅读、创造性阅读、探测性阅读和消遣性阅读”等多种。由于阅读以个人为主体的多元性、复杂性和特殊性的特征,无论从哪个角度进行分类都具有其合理的成分和存在的依据,在阅读学的研究中同样发挥出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分类的单一及细化,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误区和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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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心听取网友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法院工作。一名律师通过“豫法阳光”发来微博,建议全省法院与银行协商,在立案大厅安装POS机,方便当事人和律师缴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第二天就作出批示,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和行装处对此进行调研并尽快解决。张立勇院长连续两年通过微博向全国网民征集建议意见700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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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博帮助农民工讨薪。在配合全省法院系统集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活动中,开设“豫法阳光关注农民工讨薪”专栏,帮助农民工解答讨薪中遇到的问题,督促相关法院加快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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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在全国法院成立网上诉求合议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网上诉求合议庭”。合议庭对网民通过“豫法阳光”微博和《网评法院》栏目反映的问题、表达的诉求,逐件督办、回复。合议庭成立3个多月来,已经受理网民诉求126件,解决实际问题56件,提高了“豫法阳光”网上办事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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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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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正确认识微博,重视利用微博,是办好微博的关键;建立一支能吃苦、打硬仗的微博团队,完善微博的运营机制是办好用好微博的保证;精心策划,将微博立足审判,宣传法律,服务群众是“豫法阳光”微博追寻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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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民意沟通工作进行规范。在全省法院建立了“受理、登记、交办、督查、反馈、回访”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运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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