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13年版)》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截至2013年1月发布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以及与诉讼活动紧密相关的司法行政文件,共计1348件。
内页插图
目录
一、综合
二、民事
(一)综合
(二)婚姻
(三)继承
(四)抚养收养扶养
(五)房地产
(六)名誉权
(七)劳动争议
(八)侵权责任
(九)知识产权
(十)合同
(十一)担保
(十二)金融
(十三)破产改制
(十四)公司证券期货
(十五)涉外经济
(十六)海事海商
(十七)诉讼时效
三、民事诉讼
(一)综合
(二)起诉和受理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证据
(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七)期间送达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程序
(十一)第二审程序
(十二)特别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督促程序
(十五)公示催告程序
(十六)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十七)执行程序
(十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十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二十)仲裁
四、刑事
(一)刑法适用范围
(二)犯罪
(三)刑罚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五)赃款赃物处理
(六)危害国家安全罪
(七)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侵犯财产罪
(十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二)危害国防利益罪
(十三)贪污贿赂罪
(十四)渎职罪
(十五)军人违反职责罪
五、刑事诉讼
(一)综合
(二)管辖
(三)回避
(四)辩护与代理
(五)证据
(六)司法鉴定
(七)强制措施
(八)附带民事诉讼
(九)立案
(十)侦查与起诉
(十一)审判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执行
(十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六、行政诉讼
(一)综合
(二)受案范围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起诉与受理
(六)证据
(七)审理和判决
(八)执行
(九)法律适用
(十)诉讼费用
(十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
七、国家赔偿
(一)综合
(二)行政赔偿
(三)司法赔偿
附录一:未予收录的司法解释名称索引
附录二: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
精彩书摘
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的规定年限内,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与本人原所办案件和其他业务相关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聘任;
(二)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使他人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报销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他人索取资助,或者让他人支付、报销上述费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机关对涉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进行下列活动:
(一)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执行中介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关系人的财物;
(二)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得违反规定放任配偶、子女在其任职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综合行政岗位人员不得放任配偶、子女在其职权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服务等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从中收受财物或者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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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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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版本,法律专业必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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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录全面,编排精细。集司法解释、请示批复、司法业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为一体,全书收录文件共1951件。包括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296件、请示批复1039件、司法业务文件282件、相关法律法规40件、典型案例94件,其中200件法律文件收录在光盘中。各种形式、不同性质的文件收录齐全,可结合使用,相互参照,一书在手,办案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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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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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能成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工作学习的案头工具。《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10年版)》[2]?内容简介:内容齐全 本版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总计1472件。所收文件均现行有效,截止于2009年12月。编排科学 本版改进了编排体例,将内容涵盖多个诉讼领域的司法解释单独作为“综合”类置于篇首,其他文件分为民事、民事诉讼、刑事、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六类,各大类下再分为若干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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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仅有“解释”、“规定”、“批复”、“决定”4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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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书店看上了这本书一直想买可惜太贵又不打折,回家决定上京东看看,果然有折扣。毫不犹豫的买下了,京东速度果然非常快的,从配货到送货也很具体,快递非常好,很快收到书了。书的包装非常好,没有拆开过,非常新,可以说无论自己阅读家人阅读,收藏还是送人都特别有面子的说,特别精美;各种十分美好虽然看着书本看着相对简单,但也不遑多让,塑封都很完整封面和封底的设计、绘图都十分好画让我觉得十分细腻具有收藏价值。书的封套非常精致推荐大家购买。 打开书本,书装帧精美,纸张很干净,文字排版看起来非常舒服非常的惊喜,让人看得欲罢不能,每每捧起这本书的时候 似乎能够感觉到作者毫无保留的把作品呈现在我面前。 作业深入浅出的写作手法能让本人犹如身临其境一般,好似一杯美式咖啡,看似快餐,其实值得回味 无论男女老少,第一印象最重要。”从你留给别人的第一印象中,就可以让别人看出你是什么样的人。所以多读书可以让人感觉你知书答礼,颇有风度。 多读书,可以让你多增加一些课外知识。培根先生说过:“知识就是力量。”不错,多读书,增长了课外知识,可以让你感到浑身充满了一股力量。这种力量可以激励着你不断地前进,不断地成长。从书中,你往往可以发现自己身上的不足之处,使你不断地改正错误,摆正自己前进的方向。所以,书也是我们的良师益友。 多读书,可以让你变聪明,变得有智慧去战胜对手。书让你变得更聪明,你就可以勇敢地面对困难。让你用自己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你又向你自己的人生道路上迈出了一步。 多读书,也能使你的心情便得快乐。读书也是一种休闲,一种娱乐的方式。读书可以调节身体的血管流动,使你身心健康。所以在书的海洋里遨游也是一种无限快乐的事情。用读书来为自己放松心情也是一种十分明智的。 读书能陶冶人的情操,给人知识和智慧。所以,我们应该多读书,为我们以后的人生道路打下好的、扎实的基础!读书养性,读书可以陶冶自己的性情,使自己温文尔雅,具有书卷气;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多读书可以提高写作能力,写文章就才思敏捷;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深思子自知,读书可以提高理解能力,只要熟读深思,你就可以知道其中的道理了;读书可以使自己的知识得到积累,君子学以聚之。总之,爱好读书是好事。让我们都来读书吧。 其实读书有很多好处,就等有心人去慢慢发现. 最大的好处是可以让你有属于自己的本领靠自己生存。 最后在好评一下京东客服服务态度好,送货相当快,包装仔细!这个也值得赞美下 希望京东这样保持下去,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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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价廉,好好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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