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13年版)》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截至2013年1月发布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以及与诉讼活动紧密相关的司法行政文件,共计1348件。
内页插图
目录
一、综合
二、民事
(一)综合
(二)婚姻
(三)继承
(四)抚养收养扶养
(五)房地产
(六)名誉权
(七)劳动争议
(八)侵权责任
(九)知识产权
(十)合同
(十一)担保
(十二)金融
(十三)破产改制
(十四)公司证券期货
(十五)涉外经济
(十六)海事海商
(十七)诉讼时效
三、民事诉讼
(一)综合
(二)起诉和受理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证据
(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七)期间送达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程序
(十一)第二审程序
(十二)特别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督促程序
(十五)公示催告程序
(十六)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十七)执行程序
(十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十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二十)仲裁
四、刑事
(一)刑法适用范围
(二)犯罪
(三)刑罚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五)赃款赃物处理
(六)危害国家安全罪
(七)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侵犯财产罪
(十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二)危害国防利益罪
(十三)贪污贿赂罪
(十四)渎职罪
(十五)军人违反职责罪
五、刑事诉讼
(一)综合
(二)管辖
(三)回避
(四)辩护与代理
(五)证据
(六)司法鉴定
(七)强制措施
(八)附带民事诉讼
(九)立案
(十)侦查与起诉
(十一)审判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执行
(十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六、行政诉讼
(一)综合
(二)受案范围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起诉与受理
(六)证据
(七)审理和判决
(八)执行
(九)法律适用
(十)诉讼费用
(十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
七、国家赔偿
(一)综合
(二)行政赔偿
(三)司法赔偿
附录一:未予收录的司法解释名称索引
附录二: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
精彩书摘
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的规定年限内,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与本人原所办案件和其他业务相关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聘任;
(二)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使他人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报销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他人索取资助,或者让他人支付、报销上述费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机关对涉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进行下列活动:
(一)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执行中介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关系人的财物;
(二)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得违反规定放任配偶、子女在其任职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综合行政岗位人员不得放任配偶、子女在其职权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服务等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从中收受财物或者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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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满意,五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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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工资”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累计数+“应付福利费”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累计数+管理费用中“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成本及制造费用明细表中的“劳动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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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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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非常好的一本书啊,零部件和描述它的属性联系起来形成完整的产品结构树,产品信息树可以有机的、直观的表述与产品有关的所有信息。每个零部件都有其属性,包括零件的颜色、材料、尺寸、重量和部件的组成零件等。通过产品结构树,管理这不需考虑其物理位置就可直观的找到自己所需的数据。产品类属构型是指产品模型的产品结构,包括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几何关系结构和零部件间的装配关系结构。图3-6描述了产品类属构型的父子关系。在构型树中,节点表示产品类对象(根节点)或者产品的构成对象(零部件),这些对象按照产品构成的属性关系组成构型树。零部件和描述它的属性联系起来形成完整的产品结构树,产品信息树可以有机的、直观的表述与产品有关的所有信息。每个零部件都有其属性,包括零件的颜色、材料、尺寸、重量和部件的组成零件等。通过产品结构树,管理这不需考虑其物理位置就可直观的找到自己所需的数据。产品类属构型是指产品模型的产品结构,包括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几何关系结构和零部件间的装配关系结构。图3-6描述了产品类属构型的父子关系。在构型树中,节点表示产品类对象(根节点)或者产品的构成对象(零部件),这些对象按照产品构成的属性关系组成构型树。 结构树的树表示中,每个节点都对应一个确定的产品结构的单元对象,如零件、部件等。产品结构单元对象包含了产品在概念设计、结构设计、工艺设计以及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数据,如设计图纸、文档、工序卡、数据加工程序等。每个结构单元对象都封装了与之相关的所有的方法和数据。通过对产品结构树的操作,树中的每个节点都向它所指的结构单元对象发送讯息,结构单元对象按照信息的类型执行相关的操作,从而对该结构单元对象所代表构建的属性、版本和文档等信息进行查询、增加、删除等操作。产品的开发过程包括产品的需求与决策、产品设计、工艺设计、生产制造和市场销售五个阶段。其每个阶段对应不同的数据信息:需求和决策阶段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市场预测报告、技术调研报告、用户合同等数据;产品设计阶段包括零件明细表、总图、装配图、技术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修改通知单等数据;工艺设计阶段包括工序卡、工艺卡片、工艺方案、工艺质量控制图等数据;生产制造阶段则包括生产计划、采购计划、质量统计等数据;销售阶段包括财务成本、销售计划、价格成本等数据,如图3-2所示。 结构树的树表示中,每个节点都对应一个确定的产品结构的单元对象,如零件、部件等。产品结构单元对象包含了产品在概念设计、结构设计、工艺设计以及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数据,如设计图纸、文档、工序卡、数据加工程序等。每个结构单元对象都封装了与之相关的所有的方法和数据。通过对产品结构树的操作,树中的每个节点都向它所指的结构单元对象发送讯息,结构单元对象按照信息的类型执行相关的操作,从而对该结构单元对象所代表构建的属性、版本和文档等信息进行查询、增加、删除等操作。总之,是一本非常非常好的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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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不合适自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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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1+17%)+利润表中其他业务收入+(应收票据期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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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很厚,内同很丰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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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座谈会纪要”也只是最高法院众多文件中的一个,不具有司法解释所具有的普遍司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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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