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2013-2014年卷)》已出版三卷,为2007年卷、2008年(续)卷、2009-2010年卷。2011年,在上述三卷的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大量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最高法院的意见并对最高法院法官的倾向性观点予以增补,分九卷出版了增订版,对至今民事商事裁判专业化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归纳和总结,打通未来专业化、职业化法官从事裁判活动所依循的必经之路,提供给法官、立法者、律师、法律实务工作者交流的最佳途径。根据全国各地读者的呼声,结合2011年以来掌握的最新资料和法官们的研究成果,我们组织撰写了《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2013-2014年卷。本卷包括涉及担保物权、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民间借贷等疑难问题解答、疑难问题专题阐释两部分。其中疑难问题的阐释和处理方法,主要来源于中国法学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等举办的各类大型论坛和讲座,各地法官、律师、企业界人士、金融专家等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希望通过本卷的撰写与出版,极大推动全国法官裁判水准的大幅度提高,加强法官与律师的业务交流,为实现司法的职业化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努力使本卷成为全国法官、律师、公司法务工作者、大专院校师生不可不读的指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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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编 疑难问题解答
第一章 合同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第二章 民间借贷疑难问题解答
第三章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疑难问题解答
第四章 抵押担保疑难问题解答
第五章 公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第六章 公司法适用最新疑难问题解答
第七章 保险合同新问题解答
第八章 票据案件与证券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第九章 诉讼程序疑难问题解答
下编 疑难问题阐释
第一章 民商事裁判理念与方法新发展
第二章 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最新规定及案例分析
第三章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内容与适用要点阐释
第四章 民间借贷案件疑难问题阐释
第五章 票据案件裁判原理规范
第六章 票据质押案件审理标准规范
第七章 票据法与银行业务有关的法律问题
第八章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合同管理
第九章 公司治理重要问题
第十章 公司改制并购典型问题
第十一章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重要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十二章 证券交易规则与法律责任标准
第十三章 新民事诉讼法重点理解与适用
精彩书摘
37.在公众责任险的实务理赔中,如消费者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发生摔倒受伤事故,在被保险人已尽安全注意义务前提下,保险公司是否有理由拒绝赔偿?目前的司法判例中,对上述情况,若企业(被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已尽安全注意义务的,法院会判企业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
解答:消费者进入被保险人营业场所购物、消费,应当享受到安全、无障碍的服务,由于营业场所所达到的安全、无障碍程度因硬件、软件服务标准不尽一致,再加上每位消费者对安全、无障碍的要求程度不同,故难以绝对避免发生意外受伤事故。硬件设施较好、安全程度高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几率偏低,伤害程度亦相对较小;硬件设施相对不完善,安全程度偏低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几率会偏高,伤害程度亦相对重一些。何况被保险人也不能拒绝自我防范能力偏弱的消费者进入营业场所。因而,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尽安全注意义务,保险公司均不能拒绝赔偿。只要发生受伤事故,保险公司即应赔付。
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已尽注意义务,消费者无视告知、警示,故意或者过失做出危险动作、步人危险区域,导致本人伤害后果的,被保险人可以减轻责任:如消费者不听劝告故意作为造成本人伤害的,应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以不低于80%为限;如消费者过失造成本人伤害的,虽然被保险人已作提醒、提示,被保险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双方各50%为宜。
38.在公众责任险及雇主责任险的人身损害诉讼过程中,如果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或直接列为被告,法院是否会支持?
解答:责任险责任发生时,实际上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在对待保险公司的态度上,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一样,有的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有的列为共同被告,一般均要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也有个别的未列保险公司为当事人,但直接执行了保险公司的财产。
只要遇到类似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如果人民法院未追加当事人,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要求参加诉讼,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此时,保险公司的地位与雇主的地位并不一致,保险公司并非是非不明地一概承担责任,其也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应将保险公司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判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对于约定有追偿权的,或者投保人有明显过错的,应当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后,有权行使追偿权,即向投保人追偿。
……
前言/序言
以《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完成为标志,我国法律体系已告形成。以《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担保法》、《保险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进入了资本市场和竞争市场繁荣发展的新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相互依托,不断扩大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环境下,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亟需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加以规范。特别是近年来,各种新型法律关系使得经济生活更加复杂。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为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得司法的现代化、专业化的步伐更加紧迫。司法审判的职业化水平被提升到更高的平台上。近几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二)》,《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等,对于全国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正在产生着重要的司法导向作用。
及时总结市场经济领域发生的纠纷案件的各类情况,从个别现象出发,规范那些法律领域规定模糊甚至缺乏明确规定的疑难问题,提出我国司法界的倾向性意见和看法,必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制、良性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理论基础。通过研究那些带有共性的经济法律现象,从中发掘出能够上升为法律规范和裁判标准的规律性,正是21世纪对司法建设和司法改革提出的更高标准的要求。根据我们的研究表明,随着《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实施,法律人性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保障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稳定的竞争秩序,较好地体现市场交易规则,都将成为未来我国经济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追求的最大目标。
伴随国际法律体系的不断融合与相互促进,全国各级各地的法官队伍必将成为未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主要力量,也必将对推动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将来法官在中国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高,其重要性自不关键在于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总结,提高整体裁判能力与整体执法水平,时刻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前沿。这样的神圣使命,为我们所有法律人提出了新的要求。时代要求法律人必须站在社会发展的制高点、最前沿,以超前眼光看待新情况、分析和研究新问题,才能引领法律建设发展的潮流。
为将民商事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向纵深推进,以此正确引导司法裁判方向,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交流执业的经验和技巧,特由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资深高级法官)、法学教授吴庆宝组织全国有影响的专家型法官撰写《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系列丛书)。以最高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为主要成员,团结各地法院的资深、专家型优秀法官,站在裁判活动的最前沿,从裁判过程、方法的视角,运用被各国立法、司法所普遍接受的方法论,深度探讨、研究法官裁判的理念、裁判方法,并结合最新的立法动态,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新类型和疑难案件,作出有针对性的总结和方法论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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