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社會:清代法律轉型與社會變遷

禮·法·社會:清代法律轉型與社會變遷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5

張仁善 著
圖書標籤:
  • 清代法律史
  • 法律文化
  • 社會變遷
  • 禮法關係
  • 轉型期社會
  • 明清史
  • 社會史
  • 法律史
  • 製度史
  • 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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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
ISBN:9787100096287
版次:1
商品編碼:11241916
品牌:商務印書館(The Commercial Press)
包裝:平裝
叢書名: 中國法律史學文叢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3-04-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68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禮·法·社會:清代法律轉型與社會變遷》用曆史學、法學、社會學方法,圍繞禮法閤一的法律體係在清代的轉型,探討禮法轉型與社會變遷的關係。

目錄

緒言 中國法律社會史的理論視野

一、中國法律社會史的研究對象

二、曆史的“長時段”與中國法律社會史研究

三、社會結構與中國法律社會史研究

四、社會階層與中國法律社會史研究

五、社會生活與中國法律社會史研究

六、關於“禮?法?社會――清代法律轉型與社會變遷”的研究意圖及學術動態梳理

上 編

第一章 清朝禮法思想體係的形成

一、禮法閤一――傳統中國特有的法律現象

二、明清之際禮法的衰微

三、民族文化的徵服與法律文化的同化

四、清朝禮法思想體係

第二章 禮法與清朝前期的社會生活

一、禮法與物質生活

二、禮法與精神生活

第三章 禮法與清朝前期的倫理結構

一、刑罰標準

二、服製關係

三、父權的擴大

四、夫權的提高

第四章 清朝前期禮法的社會功能

一、政治功能

二、教化功能

三、影響禮法功能的諸因素

下 編

第五章 清朝中期禮法的鬆弛

一、禮法鬆弛的錶現

二、禮法鬆弛的社會背景

三、禮法鬆弛反映齣的時代特點

第六章 清末禮法分離的基本軌跡

一、,清末修律動議

二、清末修律實踐

三、恢復禮製的失敗

四、同途殊歸的修律宗旨

第七章 清末禮法之爭(上)――禮法分離的準備

一、傳統禮法的繼承與改良

二、新型程序法藍本的夭摺

三、近代刑法體係框架的搭建及其引發的法律討論熱潮?

第八章 清末禮法之爭(下)――禮法分離的實現

一、新刑律體例之爭

二、立法指導思想之爭

三、最後的爭辯與禮法分離的實現

第九章 禮法分離與清末社會心態

一、民眾心態――導緻禮法規範失控

二、司法主體心態――造成禮法實施渠道阻塞

三、知識精英心態――決定法律樣式的更新

第十章 傳統禮法反思與法製現代化前瞻

一、物質層次近代化的起步與民眾道德觀念的轉變

二、社會結構的轉型與禮法基礎的動搖

三、先進法律文明的移植及其本土化途徑的思考

四、傳統禮法反思與法製現代化前瞻

主要參考文獻

原版後記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另一本書籍的詳細簡介,內容完全獨立於《禮·法·社會:清代法律轉型與社會變遷》。 --- 書名: 晚清政治的斷裂與延續:帝國晚期的官僚精英與地方重塑 作者: [此處可替換為虛構作者姓名,例如:李明遠] 齣版社: [此處可替換為虛構齣版社名稱,例如:中華學術齣版社] 齣版年份: [此處可替換為虛構年份,例如:2023] 導言:一個“危機四伏”的帝國末期 本書旨在深入考察十九世紀中葉至辛亥革命前夜的晚清時期,中國帝製社會在內憂外患衝擊下所經曆的深刻政治重塑。這個時代,傳統的儒傢政治秩序正麵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從內部的太平天國運動、撚軍起義,到外部的列強入侵與不平等條約體係。然而,曆史的演進並非簡單的綫性衰亡,而是一個充滿張力與適應的復雜過程。本書的核心論點在於,晚清的政治變遷並非是舊體製的徹底崩塌,而是由一批在傳統體係中成長起來的官僚精英,通過對權力結構、治理模式和意識形態的“選擇性繼承”與“適應性創新”,共同塑造的“斷裂與延續”的混閤體。 我們將不再將晚清視為一個等待崩潰的僵化帝國,而是將其視為一個處於劇烈權力再分配和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早期現代國傢”的試驗場。重點關注的不是宏大的製度變革,而是微觀層麵上,中央權力如何試圖通過重塑地方精英網絡和建立新的財政、軍事組織,來維持其在地域上的控製力。 第一部分:士紳的“離心化”與地方權力真空的填補 晚清初期,隨著科舉製度的成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地方士紳階層對社會資源的控製力日益增強。然而,太平天國的興起,極大地動搖瞭傳統的湘軍、淮軍等地方團練的閤法性基礎,也暴露瞭中央政府在軍事動員和財政徵收上的結構性弱點。 第一章:團練的製度化與紳士的“武裝化” 本章分析瞭曾國藩、李鴻章等人如何將地方士紳的非正式武裝力量——團練——納入到半官方的軍事和行政體係中。這種“團練閤法化”是晚清中央權力下放的一個關鍵節點。它使得地方士紳獲得瞭前所未有的軍事和財政權力,這種權力來源不再僅僅依賴於科舉功名,而是基於實際的“功勛”和對地方資源的控製。我們考察瞭湘軍、淮軍等“非正規”軍隊的組織結構、士兵來源以及其與傳統八旗、綠營體係的根本區彆。這種轉變,從根本上改變瞭中央對地方的控製方式,從“官僚任命”轉嚮瞭“功勛綁定”。 第二章:厘金製度的興起與地方財政的碎片化 為應對戰事,清廷被迫允許地方大員設立厘金(對貨物徵收的臨時性稅收)。厘金製度的設立,標誌著國傢財政權力從中央垂直控製嚮地方的暫時性轉移。本書詳細梳理瞭厘金製度的起源、運作方式及其對地方經濟生態的重塑。厘金的徵收,使得地方大員手中掌握瞭大量的“準財政”資源,這些資源往往被用於地方建設、人纔培養和私人網絡維係,而非完全上繳中央。這構成瞭晚清一個重要的政治特徵:一個名義上的中央集權帝國,在實際上呈現齣高度碎片化的財政權力結構。 第二部分:新式官僚的崛起與意識形態的張力 隨著軍事和財政權力的下移,一批具有實用主義精神和“經世緻用”情懷的新型官僚精英開始登上政治舞颱。他們是傳統儒傢教育的産物,但他們的實踐邏輯更多地受到危機應對的驅使。 第三章:洋務運動中的“督撫”角色:技術引進與政治主導權 洋務運動並非單純的技術引進,而是以督撫為核心的、帶有強烈地方色彩的改革實踐。本章重點研究瞭中央政府在決策過程中的“被動性”與“默許性”。福州船政局、江南製造總局等大型企業,其建立和運營模式,多由地方大員主導,中央主要提供象徵性的授權和有限的資金支持。這些督撫在處理與西方國傢關係時,錶現齣高度的政治靈活性,他們既要維護清廷的宗主權,又要爭取西方列強的技術閤作。這種“雙重效忠”的實踐,對後來的政治倫理産生瞭深遠影響。 第四章:教育改革的“兩難”:傳統教育的閤法性危機 光緒年間推行的新式學堂和廢科舉的呼聲,暴露瞭晚清精英階層在意識形態上的深刻矛盾。一方麵,精英們認識到必須引入西學以應對“數韆年未有之大變局”;另一方麵,儒學作為帝國統治的閤法性基石,又不能被徹底拋棄。本書通過分析1898年戊戌變法前後的教育改革方案,揭示瞭改革派與保守派在“中體西用”的解釋權上的激烈爭奪。這種意識形態上的張力,最終導緻瞭任何自上而下的、全麵的思想革命都難以成功。 第三部分:帝國末期的行政重構與國傢能力的構建 在鎮壓內亂和應對外交危機的壓力下,清廷進行瞭一係列嘗試來提升其“國傢能力”,尤其是在信息傳遞、人員調配和公共衛生等領域。 第五章:郵政與電報的“雙重影響”:信息控製與地方滲透 晚清引入的現代郵政和電報係統,極大地改變瞭信息流動的速度和範圍。本書探討瞭這些現代通訊工具在“統一國傢認知”方麵的潛力,以及它如何被地方大員用於加強其對轄區的管理。電報使得中央的指令能夠即時下達,但同時也使得地方官員能夠即時反應並“包裝”信息,以迎閤上意。這種“信息加速”既是中央集權的工具,也是地方精英運用“技術官僚”手腕的新的載體。 第六章:地方行政的“專業化”:從儒傢官員到技術官僚的過渡 本書考察瞭自強新政以來,地方行政中對專業知識(如水利、財政、司法)的需求如何導緻瞭新的官員群體的齣現。這些官員可能缺乏傳統的科舉功名,但擁有實際的技術能力。這種趨勢削弱瞭傳統士紳的“全能”地位,引入瞭專業化和技術官僚的理念。然而,這種專業化往往是碎片化的,不同領域的專業人纔彼此獨立,難以形成統一的、現代化的行政體係,反而加劇瞭地方行政的“多頭領導”局麵。 結論:斷裂中的延續 晚清的政治轉型,是一場在“帝製”框架內進行的、對權力和治理模式的漸進式重構。中央的權威雖然受損,但從未徹底消失;地方的權力雖然擴張,但始終需要以對朝廷的“忠誠”作為其閤法性的最終來源。洋務派的成功在於他們能夠在不觸動儒傢倫理和皇權閤法性的前提下,有效地組織資源;而改革的局限性,則在於這種漸進的、精英主導的適應,終究無法滿足社會對於根本性政治權利和民族自決的迫切要求。本書認為,辛亥革命的爆發,與其說是舊製度的徹底崩潰,不如說是不同權力集團之間關於未來國傢形態的“最終攤牌”。本書通過對這一復雜過程的細緻剖析,試圖提供一個更為辯證和細緻的晚清政治史圖景。 ---

用戶評價

評分

《禮·法·社會:清代法律轉型與社會變遷》這本書,無疑是一次對中國古代社會權力結構與倫理秩序進行深度解構的嘗試。我尤其欣賞作者在闡釋法律與“禮”的關係時所展現齣的洞察力。在許多人的印象中,“禮”似乎是與“法”相對立的概念,前者代錶著道德約束,後者代錶著強製性規範。然而,本書卻有力地證明瞭兩者在中國古代社會中並非簡單的二元對立,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滲透。清代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禮”作為其價值導嚮和解釋基礎的。這種“禮法結閤”的模式,深刻地影響瞭法律的製定、解釋與執行。本書通過具體的曆史事件和司法實踐,展現瞭這種結閤帶來的復雜性:一方麵,“禮”的原則有助於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減少瞭不必要的衝突;另一方麵,過度強調“禮”也可能導緻法律的僵化,甚至齣現“情法相悖”的情況。作者的分析嚴謹而富有啓發性,讓我對中國古代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實踐有瞭更深刻的理解,也對“文治”與“法治”的辯證關係有瞭新的認識。

評分

《禮·法·社會:清代法律轉型與社會變遷》這本書,為我打開瞭一扇理解中國古代社會運作機製的全新窗口。我一直認為,要理解一個時代的社會變遷,就必須深入剖析其法律體係的演變。而本書正是做到瞭這一點,並且做得非常齣色。它不僅僅是梳理瞭清代法律條文的變化,更是深刻地揭示瞭法律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所扮演的復雜角色。我看到,當外部壓力湧入,社會結構發生鬆動,傳統的“禮”的約束力開始減弱時,法律是如何被用來填補這一真空,如何在新的社會關係和經濟活動中發揮作用。本書對法律的“轉型”之處的探討尤為精彩,它並非是簡單地繼承與發展,而是充滿瞭試探、調整與創新,甚至在某些方麵,法律的齣現與發展,反過來又推動瞭社會觀念的改變。這種動態的視角,讓我看到瞭清代社會並非一個靜止的實體,而是在法律的推動下,不斷地嚮前發展與演變。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提供瞭一種理解中國古代社會變遷的獨特視角,將法律視為理解社會轉型的重要切入點。

評分

讓我印象最為深刻的是,《禮·法·社會:清代法律轉型與社會變遷》並沒有僅僅停留在宏觀的製度層麵,而是將目光投嚮瞭微觀的社會個體。本書通過大量的案例研究,生動地展現瞭清代法律轉型過程中,普通民眾是如何理解、適應乃至利用法律的。這不僅僅是關於統治者如何製定法律,更是關於法律如何在社會基層的土壤中生根發芽,如何影響人們的日常生活、傢庭關係,甚至是如何被用來解決鄰裏糾紛、商業往來中的問題。我看到,法律的權威並非僅僅來自於官方的強製,也來自於它在解決實際問題時的有效性,以及它與人們既有的社會觀念和道德期待的契閤度。本書的敘事方式也非常引人入勝,它不是冰冷的學術論述,而是通過鮮活的故事,讓讀者感受到曆史的溫度和人性的復雜。這種將宏大敘事與個體命運相結閤的寫法,使得本書既有學術的深度,又不失閱讀的趣味性,讓我對清代社會變遷的理解更加立體和深刻。

評分

翻開《禮·法·社會:清代法律轉型與社會變遷》的書頁,我仿佛置身於一個充滿曆史厚重感的學術殿堂。這本書並非是枯燥的法典羅列,而是將法律的脈絡與清代社會的脈動緊密相連,展現瞭一幅生動而復雜的曆史畫捲。作者以紮實的史料為根基,細膩地描繪瞭清代法律製度在不同曆史階段的演進,從其汲取前朝經驗,到為適應社會變革而進行的調整。更令人贊嘆的是,本書並沒有將法律視為孤立的體係,而是深入探討瞭法律如何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例如,在處理民間糾紛時,法律條文是如何與傢族倫理、鄉規民約相互作用的?在不同階層之間,法律的適用是否存在差異?本書通過對大量案例的分析,揭示瞭法律在實踐中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充滿瞭策略、妥協與協商。它讓我們看到,清代的法律轉型不僅僅是製度層麵的改革,更是社會觀念、權力運作以及個體行為模式的深刻調整。閱讀此書,我不僅對清代法律有瞭更為立體和深刻的認識,也對中國古代社會運作的復雜性有瞭更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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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讀《禮·法·社會:清代法律轉型與社會變遷》的書名,便被其深刻的內涵所吸引。我一直對中國古代社會運作的底層邏輯抱有濃厚興趣,而“禮”與“法”的並存與博弈,無疑是理解這一邏輯的關鍵。清代作為中國曆史上承前啓後的重要時期,其法律體係的演變及其對社會結構、人際關係、倫理觀念産生的深遠影響,更是值得細緻探究的課題。本書的書名似乎點破瞭這一核心,它不僅僅是研究一套僵化的律法條文,更是要剖析這套法律如何在具體的社會情境中被解讀、被運用,甚至被挑戰,最終如何與根深蒂固的“禮”文化交織,共同塑造瞭那個時代的社會圖景。試想一下,在等級森嚴的清朝,法律的齣現與發展,是僅僅為瞭維護統治秩序,還是在一定程度上迴應瞭社會發展的需求?“禮”作為一種不成文的社會規範,在司法實踐中扮演瞭怎樣的角色?它有時是法律的補充,有時又是法律的製約,甚至有時會因為“禮”的原則而使得法律的執行變得復雜而充滿變數。這本書的書名就如同一個引人入勝的開端,預示著一場深入剖析中國古代社會肌理的學術之旅,讓我迫切想要翻開它,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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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就是最好的一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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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光緒三十三年修訂法律館“專以模範列強”為宗旨,製定大清新刑律草案。草案分總則、分則兩編,主刑、從刑兩類;並製定瞭有關國交、選舉、交通、通訊等方麵的犯罪條款,確立瞭緩刑、假釋的製度。在新刑律頒行前,修訂法律館刪修大清律例,以《大清現行刑律》作為過渡,於宣統二年頒行。《大清現行刑律》取消瞭原有的吏、戶、禮、兵、刑、工六律總目,將舊律中有關繼承、分産、婚姻、田宅、錢債等純屬民事的條款分齣,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區分;規定瞭關於內亂、外患、泄漏機務、妨害公務等罪的細則;廢除瞭淩遲、梟首、戮、緣坐、刺字等酷刑,並以罰金、徒、流、遣、死取代笞、杖、徒、流、死五刑。現行刑律頒行不久,清朝即覆滅,現行刑律中的民事條款被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所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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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光緒三十二年清政府頒布《大理院審判編製法》,次年頒布《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宣統二年又仿照日本《裁判所構成法》製定《法院編製法》,於同年二月頒布施行。《法院編製法》雖然采用資産階級司法獨立原則,規定各審判衙門“獨立執行”司法權,行政長官和檢察官“不得乾涉推事之審判”,實際上是藉此欺騙群眾,粉飾君主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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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黑破壞神2》中的女巫與巫師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角色,前者使用的魔法代錶著力量與光明,可直接作用於敵人身上;而後者則是魔鬼的代身,他的主要本領是掃蕩魂術,召喚各種不死的生命(如僵屍)為其賣命。招魂術在歐洲中世紀時期曾盛傳一時,相傳用此術可指使死人或從地裏挖齣的屍體作奇怪的工作。薩圖恩(Saturne)據說是巫師的保護神。實際上,他最初是礦工的保護神,逐漸演化纔成為支配地獄的神。薩圖恩是率先食人肉的神,巫師也常被指責為偷食人肉。此外,薩圖恩夜間停留於土星,土星位於魔蠍宮,而魔蠍則是一種象徵魔鬼的動物。薩圖恩的標誌是手中的那把大鐮刀,相傳巫師最常用的武器也是一把隨身攜帶的鐮刀。在一般人的印象裏,巫師是居住於南部沼澤地帶中的一類穿著黑色鬥篷的神秘人物,長期關在黑暗潮濕的小屋中研究使他們麵頰蒼白,形同骸骨;熬夜和過度的思索搞垮瞭他的身體,使他們不堪一擊;但他們掌握著各種神秘奇異的法術,代錶著邪魔與噩夢的神靈。曆史上關於巫師的最早記載見於十二世紀,當時有一位名叫韋爾多的法國裏昂商人宣揚並身體力行安貧樂道,其門徒被子教皇斥為異端,逃入阿爾卑斯山榖隱居。巫師的故事就是在這樣的曆史背景下,在與異端的接觸中逐漸産生的。我們常常可以在一引起西方的神話書籍中看見"Mage-ClansoftheEast"(東方魔法部落)一詞,這是歐洲巫師故事的另一起源,由於當時歐洲人對於還沒有認識到的世界抱著一種神奇荒謬的幻想,巫師就成為瞭這種幻想的宣泄對象;而十三世紀的馬可·波羅遊記和十六世紀的曼德威爾遊記更是為西方讀者提供瞭神遊幻想的空間,巫師也就自然而然地被誤解為是東方民族所特有的一類神秘人物。不過在歐洲神學傢的眼中,巫術始終是一各反宗教的行為,他們認為巫師作為巫術的施弄者,大多緻力於撒旦崇拜。中世紀衰落時期的特徵之一,就是將撒旦的形象誇大成強大且無處不在;並把時代的一切弊病都算在撒旦的帳上。十八世紀以後,巫術卸下瞭魔法和撒旦的華麗外衣,文化地位迅速下降,成為一種迷信。此後巫師、蒸餾器、硫磺蒸氣也曾重新興起過一段時間,但那隻不過是曇花一現而已,如同煉金士腦中的各種荒謬怪異的念頭。有關巫師的傳說在近代被融入瞭許多藝術傢的作品之中,浪漫派音樂傢,如門德爾鬆和柏遼茲,都曾在他們的作品裏涉及過巫術題材,而哥倫比亞的著名作傢馬爾剋斯更是在他的魔幻主義代錶小說《百年孤獨》中大膽地糅入瞭各種巫術內容,營造齣一種神秘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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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光緒三十四年頒布瞭粉飾預備立憲的《欽定憲法大綱》宣統三年(1911)武昌起義爆發後,為抵製革命和發生在近畿的兵變,由資政院製定並正式公布《重大信條十九條》,通稱《十九信條》。《十九信條》是在革命高潮壓迫下的産物,形式上縮小瞭皇帝的權力,擴大瞭國會的權力,皇帝權力以憲法規定的為限。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總理大臣由國會公選,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是又規定“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皇帝神聖不可侵犯”,而對人民的民主權利卻隻字未提。《十九信條》是清政府預備立憲政策最後破産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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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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