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4年最新版)》主要內容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彆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公司債券、公司財務、會計、公司閤並、分立、增資、減資、公司解散和清算等。
內頁插圖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節錄)
精彩書摘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錶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錶,其中職工代錶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錶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錶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産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産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一十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錶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齣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節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彆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齣售重大資産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産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齣決議,並經齣席會議的股東所持錶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錶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錶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齣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齣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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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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