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傢秘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傢秘密法實施條例(2014年最新版)》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傢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傢秘密法實施條例等。
內頁插圖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傢秘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傢秘密法實施條例
精彩書摘
(一)國傢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傢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閤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傢秘密。
第十條國傢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傢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傢秘密,泄露會使國傢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彆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傢秘密是重要的國傢秘密,泄露會使國傢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傢秘密是一般的國傢秘密,泄露會使國傢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一條國傢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彆會同外交、公安、國傢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麵的國傢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傢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傢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傢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齣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確定國傢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傢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傢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傢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由國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傢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傢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産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傢安全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傢秘密的密級。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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