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广大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的需要,我们编选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作风建设的19项重要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厉行节约、公务接待、公款送礼、示范带头、干部监管等方面,大到楼堂馆所、公务用车,小到贺卡、烟花爆竹,将领导干部的吃、住、用、行等方面全方位地管起来了。
《十八大以来廉政新规定》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深入领会中央有关精神,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从而远离“腐败危险区”,防止发生违法乱纪行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精彩书评
★中央廉政新规被抢订一空 公务员“不翻可能就碰红线”
——凤凰财经
目录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
强化干部监管
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3月)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10月)
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2013年12月)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2014年1月)
引导示范带头
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节选)(中共中央纪委,2013年5月)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2月)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2月)
提倡厉行节约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7月)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1月)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3月)
规范公务接待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9月)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2月)
严禁公款送礼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2013年9月)
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2013年10月)
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中共 央纪委,2013年11月)
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节选,2014年1月)
精彩书摘
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3月) 为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二、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三、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四、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五、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六、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七、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八、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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