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每年定期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社会公众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发展动态的重要渠道,并日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案件年度报告在明晰法律规则、指导审判实践、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也越来越大。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6辑,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首次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及其所涉及的30个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全文,共归纳出39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审判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导向。
作者简介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
序言
一、专利案件审判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四、竞争案件审判
五、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
六、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结语
审判案例指导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主题名称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2.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独立权利要求时保护范围的确定
3.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
4.采用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手段相反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5.改变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6.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认定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7.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和民事侵权程序中的异同
8.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的撰写要求
9.不产生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医药用途发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10.给药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发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11.开放式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区分适用于机械领域专利
12.开放式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13.技术偏见是否存在应结合现有技术的整体内容进行判断
14.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15.专利申请文件中“非发明点”的修改及其救济
16.申请人可否基于审查员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认可获得信赖利益保护
17.判断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合法时当事人意见陈述的作用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8.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与正当使用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19.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身份的推定
20.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及其例外
21.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22.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23.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4.实用性与艺术性兼备的客体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25.立体造型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与侵权判断
四、竞争案件审判
26.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能否承继
27.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与新颖性的关系
28.不具有市场属性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五、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
29.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30.技术转让合同中出让方技术资料真实保证义务的延续性
六、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
31.停止侵害民事责任具体承担方式的确定
32.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的民事责任
33.专利权人与侵权人的事先约定可以作为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34.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
35.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对抗性诉讼可以作为反诉受理
36.因诉争焦点变化而未能及时提交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
37.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正当性
38.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
39.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事实推定
精彩书摘
1主题名称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在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790号〕(以下简称“排水管道”发明专利侵权案)本案裁定书参见第页。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其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何种影响。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星河公司系名称为“一种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即本案专利)的权利人。本案专利有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是权利要求1、2和6。上述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为:1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包括一个塑料管体和与管体成一体的加强肋,加强肋内复合有增强钢带,其特征在于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管体的端部具有一个连接用的承插接头,承插接头的连接部具有密封胶或橡胶圈。2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A将挤出机与复合机头成直角布置,钢带从机头一端引入复合机头,并在机头内与塑料复合,经冷却、定型、牵引后成型为钢带增强塑料复合异型带材钢带;B将异型带材运送到安装现场;C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D在排水管的端口设置塑料承插接头并将其熔焊连接形成连续的排水管道。6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制造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包括:A将钢带与塑料复合形成具有钢带加强肋的异型带材的复合装置;B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缠绕装置;C在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端口设置承插接头的装置。星河公司发现润德公司使用与其本案专利相同的制造方法和装置生产、销售塑料钢带缠绕排水管,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润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润德公司管道缺少权利要求1记载的“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和“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两个技术特征,故润德公司制造的管道未落入本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和6的这一主题名称不属于技术特征,对其保护范围不具有限定作用,故润德公司制造排水管道的方法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生产排水管道的装置落入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润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主题名称属于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权利要求2和6引用在先权利要求是为了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其所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2和6具有限定作用。故润德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方法未落入引用在先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润德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装置也未落入引用在先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同样不构成专利侵权。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星河公司的诉讼请求。星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驳回星河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本案中,确定权利要求2和6的保护范围时,均应当考虑其主题名称对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本身实际上所起的限定作用。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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