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1
没有法治,就没有未来
没有创新,经济就无法长盛不衰
没有信任,创新就无法蓬勃发展
没有法治,信任就无法滋生壮大
王宁、许成钢、朱苏力、季卫东、张军、梅夏英、傅蔚冈推荐阅读
法治能在国家与人民之间、创新者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象征信任与永恒的所罗门之结
一旦缺少法治
国家就可以掠夺私人企业或者对它们重税盘剥
黑帮与恶棍就可以从财富创造者那里攫取财富
公司内部人士也可以偷盗公司的资金与点子
……
探求神奇的所罗门之结
理解法律与国家繁荣的奥秘
发现中国法治与经济改革的未来之路
持续的经济发展有赖于创新——无论这种创新是源自硅谷的尖端软件,还是源自四川的改良组装流水线,或是一个面向斯威士兰皮革的出口新市场。创新需要资金,而资金需求又引发信任问题:创新者需要放心地将自己的点子透露给投资者,而投资者则需要放心地把自己的钱交托给创新者。罗伯特?库特与汉斯-伯恩特?谢弗将此称为“发展的双边信任困境”。这种困境在欠发达国家表现得最为突出,这些国家由于无力从困境中走出来而陷入经济发展停滞。
在《所罗门之结:法律能为战胜贫穷做什么?》书中,库特与谢弗提出了一项经济发展的法律理论,详细论述了有效的财产、合同与商事法律如何促成资本与点子的结合。同时,他们也说明了无效的私法及商事法怎样成为今日世界国家贫困的根源。离开激励创新与创业的法律制度,意图刺激经济发展的其他努力都注定会失败。
张巍,男,上海人。2000年获复旦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获早稻田大学民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获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后师从罗伯特?库特教授学习法经济学,2012年获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哲学博士学位。2013年起就任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经济学、法律的经验研究、民商法学、法律与发展。
许可,男,安徽人。少年求学于西南,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壮年习艺于京华,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生,兼任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至2014年间,获教育部“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资助,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交流。平素以实践和理论互动为志业,以法律与经济交错为旨趣。在《政法论坛》 《法学家》 《法制与社会发展》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另有译作一二。
《所罗门之结》是了解法经济学和经济发展的入门佳作。库特教授与谢弗教授以中国女企业家张茵的创业故事开篇,把法经济学的原理寓于经济发展的真实故事。
——美国科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浙江大学科斯经济研究中心国际主任、《变革中国》合著者 王 宁
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中国的法治、中国人对法治的认识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罗门之结》揭示了中国读者最需要也最想知道的道理: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来推进以创新为基础的可持续经济发展。
——香港大学《国之基金》发展经济学讲座教授 许成钢
《所罗门之结》是法经济学领域出色的政策分析和制度设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江学者 朱苏力
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组织和制度条件?库特与谢弗以清晰、深刻而又生动的描述和分析,揭示了基于法治的社会信任对企业、金融以及科技创新之间组合优化的决定性作用。《所罗门之结》有利于中国及其他非西方国家的读者重新认识所有权、契约以及司法规则在控制交易成本方面的具体作用。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凯原讲席教授 季卫东
20世纪的经济学发展出关于国家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理论,认为技术进步是增长的最终源泉。但是,技术进步依赖于创新活动的繁荣。库特与谢弗的《所罗门之结》试图向我们阐释这样一个道理,即独立而有效的法律是确保创新自由和激励创造力(无论是在技术、商业或者科学与艺术的领域)的不可或缺的制度条件。在法治转型和社会开放方面,中国任重而道远。这正是本书在中国出版的价值。
——经济学家、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张 军
不同于以往对法律与经济增长的泛泛而论,《所罗门之结》深入到财产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各个法律制度内部,展现了不同法律部门对于创新的支持作用。书中的例证丰富而有趣,论证简洁而高明,无论是有所专攻的学者,还是勤于思考的普通读者,都能获益良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私权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梅夏英
库特教授和谢弗教授再一次证明,法律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它是经济运行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 决定了经济活动的品质和可能的数量。
——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傅蔚冈
第一章 谈的就是经济
人们渴望更多的财富,理解法律怎样能带给他们更多财富是一个恰当的研究主题。我们将解释良法如何激励创新、增加国民财富,而非解释人们应该如何使用财富。因而,要设计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就应当以财富最大化——而非提升品位、增进幸福——作为主要目标。
第二章 世界经济的前景
讨论促进经济发展的最佳法律制度之前,先让我们比较一下各国的不同发展轨迹,这些兴衰起伏的模式能为我们理解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础提供背景知识。
第三章 发展的要诀:双边信任困境
将新点子与资本相结合是经济创新的直接动因。在商业活动中将两者合二为一需要财产法、合同法和商法。当法律、司法系统和官僚体系有所改进,更多的点子就得以与更多的资本结合起来,经济发展的速度也会更快。
第四章 创造还是攫取
人们追求财富可以靠创造,也可以靠攫取。如果人们主要靠攫取来获得财富,他们就会将精力投入到攫取他人的创造成果和保护自身取得的财产上来。他们会通过自求富裕而令国家陷入贫困。
第五章 创新的产权原理
当创新者能够保留住其创造的大部分财富之时,贪婪就会战胜畏惧,于是,企业家在为自身追求财富的同时,也带动国家走向富裕。
第六章 财产法:我造故我有
如果违法占地者的产权得到保障,他们就会改良不动产;如果经理人拥有企业,他们就会促进企业发展;如果创新者能够取得发明专利,他们就会专心创新。对于不动产、组织和发明而言,财产法为投资、借贷、买卖提供了基础。
第七章 合同法:一诺千金
创造财富者需要与不同的人协调行动。法律应当帮助人们作出言行一致的保证。如果这一原理得以实践,人们就能彼此信赖,合作共事——即便涉及金钱利益。
第八章 金融与银行法:尊重信贷
要创新,就要让金钱与点子像所罗门之结一样结合起来。金钱从储蓄者流向投资者,大多要经过金融中介。不同的金融机构解决创新中的双边信任困境的方法各不相同,不过,但凡借款人要向贷款人借钱,就必须履行还款的承诺。
第九章 公司法:为秘密融资
公司是结合资本和点子的最佳组织形式。在合适的环境下,公司能保有商业秘密并运用投资者的资金发展创新。一项成功的创新会在某一阶段产生出超常利润。这些企业利润可回报创新者,并推动经济增长。
第十章 破产法:坚持还是放弃
最美的青春终将逝去,大多数活力无限的公司也会死亡。当公司死亡之时,有效的破产法应当如何重组它的财产?为了加速创新,资本必须从失败者那里迅速再循环到成功者那里。
第十一章 腐败:毁基之蠹
贿赂是削弱经济的毁基之蠹。为了防止腐败,法律和政策应加剧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天生的猜疑,一个特别的方法就是对一方提供让另一方定罪的信息的行为加以奖励。
第十二章 事故责任法:贫困是危险的
在贫困国家,生命更容易遭遇危险。赔偿责任法在贫困国家对于阻吓事故发生的作用相对较小:其一,非正规部门的加害者无法支付判决所确定的赔偿;其二,贫困的事故受害人无法向律师付费去起诉他们的加害人。为缓解这一问题,贫困国家应该更多依赖监管,更少依赖赔偿责任法来控制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章 学术混客与过时经济学家
错误的发展理论会削弱经济,有时还会害死民众。晚近的历史表明,市场自由化只能在具备有效私法和商事法的国家中引发增长。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首要作用是为市场建立法律根基。在具有法律根基的地方,自由化将促进创新。
第十四章 多数如何战胜少数
受益于经济增长的多数人一般能战胜受损的少数人。有三个原则可以为激活对推动增长型改革的支持和平息对它的反对提供指南。
第十五章 结论:将自由付诸法制
让国家摆脱贫困,没有别的事物比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更为关键。而经济持续增长的第一动因就是经济自由的“法制化”。如果大多数人能认识到经济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财富经1个世纪就将增加近1400倍,那么他们制定增长所需法律的愿望必将不可抗拒。
翻译术语英中文对照索引
库特与谢弗跨越大洲与大洋的此项合作得益于四所机构的襄助:伯克利法经济学研究中心、汉堡法经济学中心、洪堡基金,以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合同法研究中心。洪堡基金给予库特的研究资助使其能到汉堡法经济学中心与谢弗晤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合同法研究中心为库特提供了一学期的访学机会,以便其专心于本书的写作。我们也感谢考夫曼基金的罗伯特·利坦(Robert Litan)与卡尔·施拉姆(Karl Schramm)提供的支持。同时,我们还要感谢张巍、吴爱达(Ida Ng)、厄休拉·沃格勒(Ursula Vogeler)、法兰克·穆勒�怖陡瘢‵rank Müller�睱anger)、索恩克·黑斯勒(S�塶ke H�|seler)及阿克塞尔·穆勒(Axel Moeller)在研究与编辑方面提供的帮助。
最好的盛宴应由每位来宾都贡献一道菜肴,许多宾客为我们的这道学术筵宴作出了贡献。布莱尔·迪恩·库特(Blair Dean Cooter)自始至终为我们的蹩脚文辞修改润色。我们感谢两场针对本书手稿的讨论会的与会者,这两场讨论会的组织者分别是乔治梅森大学马克特斯中心(Mercatus Center)的保罗·爱德华兹(Paul Edwards)以及西北大学瑟尔中心(Searle Center)的亨利·布特勒(Henry Butler)(当时供职于西北大学,现任教于乔治梅森大学)。在我们临近完稿之时,布鲁金斯中心(Brookings Institute)的本·威特斯(Ben Wittes)提出了极富洞见的批评,从而令我们对初稿作出了根本性的改进。杰克·拉梅尔(Jack Rummel)对文稿的逐字编辑纠正了我们的诸多谬误与乖谬。
此书得自多年的研究与思考,因此,我们首先要感谢那些多年以来教导我们法律与经济学的导师们。库特感谢乔治·理查德森(George Richardson)将其引上微观经济学之路,感谢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为其铺陈经济学理论之美,感谢理查德·马斯格雷夫(Richard Musgrave)激发其对法经济学这一新兴领域的兴趣,感谢阿尔伯特·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将其领入发展经济学之门,感谢梅尔文·艾森伯格(Melvin Eisenberg)教导其像法律人那样思考。库特还要感谢沃尔夫冈·费肯杰(Wolfgang Fikentscher)与罗伯特·托马斯(Robert K. Thomas)为研讨、思索本书的课题而付出的许多夜晚,以及彼得·哈克(Peter Hacker)与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指点其如何思考大事。
谢弗要感谢威利·克劳斯(Willy Kraus)将其带进发展经济学之门,感谢克劳斯·奥特(Claus Ott)多年来向其传授法律和法律思考的路径。他还要感谢与其探讨本书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的海因·克茨(Hein K�塼z),二十余年来,他们曾在数百次的午餐中探讨众多研究课题。
我们还要感谢以下各位同仁对本书手稿提出的宝贵意见,他们是:苏珊·罗斯�舶⒖寺�(Susan Rose-Ackerman)、约翰·阿穆尔(John Armour)、罗伯特·阿提耶(Robert Atiah)、普拉纳伯·巴尔坦(Pranab Bardhan)、约亨·比格斯(Jochen Bigus)、吉塞尔·贝伦斯(Gisèle Behrens)、亨利·布特勒、劳埃德·科恩(Lloyd Cohen)、保罗·爱德华兹、托马斯·埃格(Thomas Eger)、梅利特·福克斯(Merritt Fox)、曼弗雷德·霍勒(Manfred Holler)、布鲁斯·约翰逊(D. Bruce Johnson)、艾德·基奇(Ed Kitch)、第默尔·库兰(Timur Kuran)、格列高里·拉布郎克(Gregory Lablanc)、罗伯特·莱顿、科蒂斯· 米尔哈特(Curtis Milhaupt)、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 North)、曼瑟·奥尔森(Mancur Olson)、弗朗西索·帕里西(Franceso Parisi)、杰弗里·帕克(Geoffrey Parker)、斯维托扎尔·平乔维奇(Svetozar Pejovich)、卡塔琳娜·皮斯托(Katharina Pistor)、兰琪欧·普拉斯(Randzio Plath)、内德·菲尔普斯(Ned Phelps)、安加拉·拉贾(Angara Raja)、弗拉维亚·珊提诺尼·维拉(Flavia Santinoni Vera)、布鲁诺·迈耶霍夫·萨拉马(Bruno Meyerhof Salama)、海克·史怀哲(Heike Schweitzer)、埃里克·塔利(Eric Talley)、卡尔·史莱姆、迈克尔·特里比尔科克(Michael Trebilcock)、斯蒂芬·瓦尔格特(Stefan Voigt)以及格奥尔格·冯·汪恩海姆(Georg von Wangenheim)。
本书第一至第三章的主要观点曾以其早先的版本于2005年1月在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院的梅森·拉德讲座(Mason Ladd Lecture)上发表。这些观点也曾以“创新、信息与贫困”为题发表于《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评论》第33辑第373至394页,还以“摆脱贫困:法律与发展”为题发表于《西南大学美洲法律与贸易杂志》2006年第101期第181至187页。
……
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近代以来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其源头至少可以追溯到马克斯?韦伯(MaxWeber)。早期有关于此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法律的理性问题,包括法典的逻辑化、法律适用的普遍化以及司法机构的科层化等方面。然而,这一传统面临一个重要的经验性挑战,就是所谓的“英格兰难题”。无论在法典的逻辑化还是在司法的体系化方面,英国的普通法体系都逊于欧陆的大陆法体系。因此,在韦伯看来,后者的理性化程度要远胜于前者。尽管如此,众所周知,真正开启人类经济大发展序幕的近代工业革命却诞生于英伦,而非欧陆。于是,法律与发展的传统理论需要新的突破。
这一突破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North)为法律与发展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从此,这一领域的研究重点由法律体系的理性化转向了法律制度对产权的保护,其核心观点是:能够提供安全的产权和可靠的合同执行的法律制度是激励投资,并最终刺激经济发展的根本条件。这一观点有时也被称为“权利假说”(rightshypothesis)。在此观点的引领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与发展领域的学术热点日益集中到法律制度对金融活动的影响上。关注金融问题的学者们将金融视为法律影响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而具体的切入点。简言之,这些学者认为:法律制度为金融安全与金融创新提供了基础,而金融安全与金融创新降低了融资成本,进而促进对创造性活动的投资,并最终推动经济的增长。除了诺斯开创的“权利假说”之外,以科斯(Coase)和威廉姆森(Williamson)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者也为深入研究“法律—金融—发展”的关系提供了坚实的微观分析工具。而自20世纪末以来,对此三角关系最具影响力的研究者首推拉波塔(LaPorta)、洛佩兹�参骼�内斯(Lopez�瞕e�瞫ilanes)、施莱弗(Shleifer)与维什尼(Vishny),学界将此四人英文姓氏的首字母连接起来,合称为LLSV。他们对两大法系各国法律——尤其是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比较研究显示,法律可能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不仅成为法律与发展领域的重要课题,也激起了比较法学界的广泛议论。
本书的研究也是在上述诺斯开启的学术脉络下展开的。不过,与既往的法律与发展文献不同,本书特别关注了法律制度为创业和创新活动提供的条件。换言之,它关注的是对创新这一类特殊商业活动的投资,并以之作为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键节点。作者指出了商业化的创新活动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双边信任困境”问题——创新者要信任投资者不会窃取新点子,投资者也要信任创新者不会窃取其投入的资金。进而,作者详细阐述了法律在克服这一困境中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本书的这一独特视角不仅继承了法律与发展研究最近几十年来的学术传统,更融合了20世纪经济学发展的两项重要成果——创新理论与信息经济学理论。创新理论是由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Schumpeter)开创的,他提出创新者进行的“创造性摧毁”(creativedestruction)是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熊彼特的这一创见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进一步发展,美国经济学家鲍莫尔(Baumol)以及施莱弗和墨菲(Murphy)等人从理论和经验两个方面考察了制度对不同种类——创造性(productive)、无创造性(unproductive)和破坏性(destructive)——的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从而进一步论证了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影响。如今,许多发展经济学家都同意:创造性的创新活动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泉源,而制度则是推动创造性创新的根本条件。
有关这一观点最近的一项综合性研究成果是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DaronAcemoglu与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JamesA�盧obinson合著的WhyNationsFail:TheOriginsofPower,Prosperity,andPoverty(NewYork:CrownBusiness,2012)。
另一方面,信息经济学理论向我们揭示了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尤其是所谓的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与道德风险(moralhazard)问题。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三位得主——阿克洛夫(Akerlof)、斯宾塞(Spence)和斯蒂格利茨(Stiglitz)——在这方面贡献卓著。对于创新活动而言,新颖性是其本质特征,而正由于这种新颖性,资本供求双方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尤为突出。本书向我们展示了在克服信息不对称,令创造性创新活动成为可能,进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从财产、合同到公司、银行、破产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关键性意义。
中国经济以往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令其成为发展经济学领域最受关注的案例。究竟法律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呢?对此,研究者们的见解各不相同。有的认为中国的发展轨迹本质上与权利假说理论并无不同,正是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的变革才促成了中国经济的大发展,本书的作者也倾向于这一观点。当然,也有研究者认为中国的发展是权利理论与中国特殊政治条件结合的产物,甚至有少数学者认为中国的发展经验实际上脱离了西方的经济学理论。无论我们对中国既往的经验如何认识,如今大部分研究者似乎都赞同——中国经济改革正面临重要的转型,而转型后无疑应该朝着可持续增长、创新经济的目标发展。在这样的时刻,相信这本以研究创新经济的法律基础为根本课题的著作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有益的视角。我们也为能有机会将此著作介绍给国内的同仁而倍感荣幸。
本书的两位作者是法经济学领域的先驱,其在法学与经济学两方面的精深研究和敏锐洞见力令本书成为法律与经济发展研究的宝贵成果。库特教授与尤伦(Ulen)教授合著的经典法经济学教科书《法和经济学》(LawandEconomics)迄今已出六版,被翻译为包括中文在内的各种文字,在世界各国广泛传播。而谢弗教授与奥特(Ott)教授合著的《民法的经济分析》(TheEconomicAnalysisofCivilLaw)也成为对大陆法进行经济分析的先驱性著作,并被介绍到中国。因此,相信中国的读者对两位作者都不会感到陌生。
我们两位译者都曾有幸就教于库特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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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罗门之结:法律能为战胜贫困做什么? 下载 mobi epub pdf 电子书这一突破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North)为法律与发展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从此,这一领域的研究重点由法律体系的理性化转向了法律制度对产权的保护,其核心观点是:能够提供安全的产权和可靠的合同执行的法律制度是激励投资,并最终刺激经济发展的根本条件。这一观点有时也被称为“权利假说”(rightshypothesis)。在此观点的引领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与发展领域的学术热点日益集中到法律制度对金融活动的影响上。关注金融问题的学者们将金融视为法律影响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而具体的切入点。简言之,这些学者认为:法律制度为金融安全与金融创新提供了基础,而金融安全与金融创新降低了融资成本,进而促进对创造性活动的投资,并最终推动经济的增长。除了诺斯开创的“权利假说”之外,以科斯(Coase)和威廉姆森(Williamson)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者也为深入研究“法律—金融—发展”的关系提供了坚实的微观分析工具。而自20世纪末以来,对此三角关系最具影响力的研究者首推拉波塔(LaPorta)、洛佩兹�参骼�内斯(Lopez�瞕e�瞫ilanes)、施莱弗(Shleifer)与维什尼(Vishny),学界将此四人英文姓氏的首字母连接起来,合称为LLSV。他们对两大法系各国法律——尤其是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比较研究显示,法律可能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不仅成为法律与发展领域的重要课题,也激起了比较法学界的广泛议论。
评分是正版
评分一旦缺少法治
评分向左走向右走
评分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等国家级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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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书很不错,值得阅读。
评分好书,不延故作晦涩深奥之态,重实证与说理,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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