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侦破与认定实战要领》立足于对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过程以及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与分析,总结出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及认定的实战要领,通过理论研究指导实际办案,对实务工作有很大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陈波,1965年1月生,湖南益阳人,毕业于武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自1989年起,先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办公室、办公厅检察长办公室、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分别任副处级助理检察员、正处级检察员、院领导秘书、副主任。先后挂职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县委副书记兼宣传部长,分管党委工作中的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以及政府经济工作中的发展与改革、项目与招商引资和文化产业化建设;挂职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分管反贪污贿赂工作、反渎职侵权工作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任反贪污贿赂总局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副厅级)。著有《国际反贪污贿赂的理论与实践》、《刑事错案探究与判解》(合著)、《中国反腐败二十年》、《反贪侦查实战要领》、《反贪侦查破案证据标准的把握与运用》、《反贪侦查突破口的选择与运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对网络揭弊事件热点、难点问题的把握和处理
第一节 对网络揭弊事件所涉公共权力滥用与否的把握和处理
一、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标准确定滥用公共职务、职权犯罪与否的具体标准和相应做法
二、形成良好的思维理念并付诸实施,切实推动、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三、抓住调查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之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第二节 网络揭弊事件所涉公职人员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交织时的认定与处理
一、把握职务犯罪的本质特点,处理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交织现象
二、以涉嫌行为性质为主、以行为人公共职务身份有无为辅,来进行甄别、区分和确定
第二章 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涉嫌线索、案件侦(调)查管辖的确定
第一节 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初查管辖的确定
一、分级管辖,完善手续,走透程序
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依具体情形,沟通协商确定
三、特殊情形下的军地互涉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四、区别不同情形,从便利调查角度考虑确定管辖
第二节 异地管辖争议问题的处理
一、非公组织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性犯罪线索、案件管辖确定办法的参考意义
二、村官等多重身份人员涉嫌异地职务犯罪行为的管辖确定
三、依涉嫌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确定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管辖原则具体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四、普通刑事犯罪与职务犯罪交织时异地职务犯罪的管辖确定
第三节 侦查一体化情形下的指定管辖问题
一、指定管辖的理由以及一般性原则
二、“一事、一案、一指定”原则的把握和落实
第三章 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事实与证据的把握和认定
第一节 对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认定的把握
一、对涉嫌行为、事实性质认定的把握
二、对网络揭弊事件要根据可能性和现实性两方面来加以分析研判和甄别认定
三、对带有模糊、含混、灰色等性质行为、事实的甄别和处理
四、表面性事实与实质性事实的把握和认定
第二节 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方面必须把握和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重大复杂案件侦破进程中,对证据挑刺、反扑等现象的处理之策
二、证据要到位且具有足够的说服力
三、必须做到证据确凿且无疑点
四、获取完善关键性证据的方法与途径
第四章 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举要
第一节 对个案犯罪特征的分析把握和处理
一、罪错边界、构罪底线的把握和处理
二、准确解读、把握“职务”、“职权”和“职务便利”等犯罪构成方面的认知重点
第二节 侦查实战中易错、易混淆罪名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一、对行为人在不同时期、环节、身份职务状态下所为具体行为性质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二、罪与非罪的甄别、把握的原理和标准详解
三、此罪与彼罪的把握、处理标准和原理的梳理
第三节 侦破、认定理由说明及说理活动分析
一、侦查办案说理机制的意义与发展趋势分析
二、侦查办案中“讲清事实、阐明道理”的常用之道
第五章 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认定需注意的几大事项
第一节 认定职务犯罪罪名成立需注意的事项
一、要意识到渎职犯罪是依赖性较强的一类犯罪,其成立必须有中间环节犯罪、前案或者严重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客观存在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的构成必须以嫌疑人(或者为相对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为前提条件
三、贪污贿赂类犯罪侦查中适用法律时要把握和运用好对几处“100%”的潜在考量标准和要求
四、要以涉嫌行为最终损害哪方利益为标尺来衡量、确定行为人罪与非罪、所犯何罪
五、严格把握认定职务犯罪对象所涉财物必备条件:属本单位、个人和可量化以及本金
第二节 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法律适用发展趋势的把握和运用
一、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应与行为人在特定时期内的职权职务相对应
二、要根据具体个案实际情况适用法律及取舍相关罪名
三、贪污贿赂类犯罪将更多地向客观行为犯方向发展,渎职侵权类犯罪更多地以结果犯的形式出现
四、“没有落自己腰包”贪渎行为的处理与把握
五、行业类型的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交织情形下的罪名确定及法律适用
六、对乱发奖金、补贴和随意为本单位人员改善福利待遇以及单位超计划额外支出等行为性质的把握与认定
后记
精彩书摘
《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侦破与认定实战要领》:
2.普通刑事犯罪与职务犯罪交织下的异地职务犯罪的管辖确定。一般宜采取指定异地管辖的办法解决。这样处理一般来说效果好。前述深航原高级顾问、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泽源与该公司董事长赵祥、总经理徐海伟、董事李昆、监事会主席刘文彪、财务总监谢云双6人挪用深航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大成饭店项目的资金6亿元、投资重庆一房地产项目的资金3亿元、预付租赁飞机的资金10.2亿元等共计20.3亿元,用于李泽源个人控制的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及刘文彪个人控制的西北租赁公司还债一案,2009年11月,李泽源因挪用资金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监视居住,后于2010年6月以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后六人均被判刑。该案的查办过程中,就是实行异地侦查管辖。
3.以渎职犯罪立案管辖所挖出异地刑事犯罪情形的处理。在侦查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存在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时,发现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情况。而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成立,因而在法庭上所显示出的是,检察机关查办应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不合法的问题。江苏省东台市检察院侦办一起玩忽职守罪案,后发现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客运科原科长谢占东、市公安局交巡大队溱东中队民警周育军、市公安局交通安全学校教务主任孙志银收购、销售赃物,调查查明,周育军与无业人员孟根华熟悉,当周看见孟根华家门前停放了一辆挂有临时牌照的二手桑塔纳车后,让孟给自己也搞一辆。后孟为周联系购买了一辆“豪桑”,价格为6.5万元。谢占东也以7.5万元从孟手里买了一辆“豪桑”。孙志银也托孟帮着打听打听有没有价格便宜的二手车后,孟给孙联系到了一辆普通型桑塔纳转让价为5.5万元。因为孟和盐城市车辆发证部门的人比较熟,所以孙先给了4万元车款,还有1.5万元等孟帮助办好牌证后补足。后孙用此车抵债并办理了车辆转让手续。上海公安部门在对一“盗车团伙案”的侦查中发现该省东台是被盗车辆的销赃地之一,谢占东等所购车辆也被作为赃物起走。东台市检察院考虑到三人玩忽职守罪可能难以被认定,故先以周育军、孙志银、谢占东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向法院起诉。但法庭上辩护人提出“收购、销售赃物罪”的侦查权应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违法问题。该院只好撤诉以三人身为公安交巡干警,对具有盗抢嫌疑的车辆不但不予以查扣,反而连续低价购买数辆,其行为均涉嫌玩忽职守罪,以及收购、销售赃物罪向法院起诉。东台市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认为三被告人购车系个人行为与职务没有任何关系,指控三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认定谢占东等三人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谢占东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周育军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孙志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盐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在购买过程中已发现存在诸多疑点,但在此情况下仍心存侥幸,贪图便宜,连续买卖车辆,其主观故意均可认定为“明知”,故裁定维持原判。
……
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侦破与认定实战要领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