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修訂版)》第一版齣版於2012年,是民事訴訟法適用方麵的經典産品,加印多次。修訂版在經典版基礎之上,由作者團隊根據2015年《民訴法解釋》逐條修訂完善而成,全條文理解與適用,解讀更新、更準。
內容簡介
《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修訂版)》初版即為法律類民訴項暢銷産品,兩度加印,是新民事訴訟法全條文的闡釋。現作者團隊結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逐條進行瞭修訂完善,讓解讀更新、更準。
全書按照2012年8月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條文順序展開,每個條文原則上按【背景介紹】、【條文釋義】、【實務指南】、【疑難問題】、【典型案例】五個層次進行闡釋,基本包含瞭民事訴訟法理解與適用的全部內容。
全書不僅注重對法律條文的涵義進行準確解說,而且注重介紹立法的背景情況;不僅介紹修改過程中的不同意見和建議,而且適當介紹相關的法學理論觀點;不僅關注對法律條文本身的理解,而且關注在審判實務中的具體運用;不僅注重對實務操作進行指導,而且注重對可能齣現的疑難問題進行探討;不僅注重對相關法律知識進行係統介紹,而且注重通過典型案例進行生動闡釋,是理解《民事訴訟法》全條文的選擇,是實務操作的指南。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1978年至1984年就讀於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至2004年就讀於北京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先後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等博士生導師,並擔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等。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齣中青年法學傢”,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傢”。
著有:《法治國傢的製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的製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再審的理念、製度與機製》、《執行的理念、製度與機製》、等著作五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求是》、《法學研究》、《法學雜誌》、《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錶論文兩百餘篇。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民事訴訟法任務
第三條 民事訴訟法適用範圍
第四條 民事訴訟法空間效力
第五條 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 審判獨立原則
第七條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八條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 調解原則
第十條 閤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製度
第十一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原則
第十二條 辯論原則
第十三條 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 檢察監督原則
第十五條 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六條 我國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製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級彆管轄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節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第二十三條 閤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四條 保險閤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五條 票據糾紛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訴訟管轄
第二十七條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閤運輸閤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八條 侵權行為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九條 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管轄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管轄
第三十一條 海難救助費用的訴訟管轄
第三十二條 共同海損的訴訟管轄
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
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共同管轄
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移送管轄
第三十七條 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管轄權轉移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三十九條 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 第二審民事案件、重審和再審案件的審判組織
第四十一條 閤議庭審判長的産生
第四十二條 閤議庭評議案件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的工作紀律和違法責任
第四章 迴避
第四十四條 適用情形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迴避申請的提齣及其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 迴避決定權人
第四十七條 迴避申請決定程序及其復議程序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第五十條 當事人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條 訴訟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以及反訴
第五十二條 共同訴訟
第五十三條 人數眾多且確定的代錶人訴訟
第五十四條 人數不確定的代錶人訴訟
第五十五條 公益訴訟
第五十六條 民事訴訟第三人
第二節訴訟代理人
第五十七條 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五十九條 委托訴訟代理權的取得和範圍
第六十條 變更和解除委托訴訟代理權限
第六十一條 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證據和查閱有關材料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當事人應當齣庭
第六章 證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第六十四條 舉證責任和證據審查核實
第六十五條 舉證時效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齣具證據收據的義務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第六十八條 法庭質證
第六十九條 公證文書的效力
第七十條 書證和物證
第七十一條 視聽資料的證據效力
第七十二條 證人條 件及齣庭作證的義務
第七十三條 證人齣庭作證義務的例外
第七十四條 證人費用負擔
第七十五條 當事人陳述
第七十六條 申請鑒定和委托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十八條 鑒定人齣庭作證的義務
第七十九條 專傢參與訴訟
第八十條 勘驗程序及勘驗筆錄
第八十一條 證據保全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期間
第八十二條 期間種類與計算
第八十三條 期間遲誤與順延
第二節送達
第八十四條 送達程序
第八十五條 直接送達
第八十六條 留置送達
第八十七條 傳真、電子郵件送達
第八十八條 委托送達與郵寄送達
第八十九條 對現役軍人的送達
第九十條 對被監禁或被采取強製性教育措施的人的送達
第九十一條 轉交送達
第九十二條 公告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九十三條 訴訟調解原則
第九十四條 訴訟調解程序
第九十五條 協助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自願與閤法原則
第九十七條 民事調解書的製作與生效
第九十八條 無須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第九十九條 調解不成的情形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條 訴訟保全的條 件、措施及保全裁定
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保全申請的條 件、受理法院及采取保全後當事人起訴期限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範圍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産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條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後解除財産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保全錯誤補救
第一百零六條 先予執行範圍
第一百零七條 先予執行條 件
第一百零八條 復議程序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
第一百零九條 拘傳的適用
第一百一十條 對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強製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強製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閤謀虛假訴訟行為方式及法律後果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虛假訴訟行為方式及法律後果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適用強製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條 罰款和拘留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條 強製措施適用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條 強製措施決定權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訴訟費用的交納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 件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方式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的內容
第一百二十二條 審前調解
第一百二十三條 審查起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節審理前的準備
第一百二十五條 訴訟文書送達
第一百二十六條 案件受理的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
第一百二十八條 閤議庭
第一百二十九條 訴訟材料的審核
第一百三十條 案件調查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一條 案件調查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共同訴訟參加人
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受理案件的分流
第三節開庭審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不公開審理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五條 審理辦案原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庭前通知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前準備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順序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的庭審權利
第一百四十條 訴的閤並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順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
第一百四十三條 庭審過程中的撤訴
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第一百四十五條 關於撤訴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延期審理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條 庭審筆錄
第一百四十八條 判決種類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理期限
第四節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五十條 訴訟中止
第一百五十一條 訴訟終結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的內容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先行判決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書的適用範圍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一審生效裁判
第一百五十六條 裁判文書的公開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條 簡易程序適用範圍
第一百五十八條 簡易程序的起訴方式和受理程序
第一百五十九條 簡便方式
第一百六十條 獨任審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小額訴訟
第一百六十三條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的條 件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狀的內容
第一百六十六條 提起上訴的方式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法院的準備工作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二審的審理範圍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二審的審理方式和審理地點
第一百七十條 二審案件的處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不服一審裁定上訴的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二審中的調解
第一百七十三條 撤迴上訴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二審適用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二審裁判的效力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的審限
第十五章 特彆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特彆程序的適用範圍
第一百七十八條 特彆程序的審級製度和審判組織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民事權益爭議的處理
第一百八十條 特彆程序的審限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條 選民資格案件起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 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和判決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條 宣告公民失蹤的條 件
第一百八十四條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起訴和審理
第一百八十五條 發布公告和作齣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 撤銷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
第四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事行為能力鑒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審理程序
第一百九十條 撤銷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
第五節認定財産無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條 申請認定無主財産
第一百九十二條 認定財産無主案件的審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撤銷認定財産無主判決
第六節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條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概括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審查
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概括性規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職權啓動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及申請再審管轄、效力
第二百條 再審事由
第二百零一條 調解書申請再審以及事由
第二百零二條 對解除婚姻關係裁判文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審查訴答辯以及審查方式
第二百零四條 再審審查期限、審查終結處理方式、再審審理法院
第二百零五條 申請再審期限
第二百零六條 再審中止執行以及例外
第二百零七條 再審審理程序
第二百零八條 抗訴事由、抗訴程序、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 法院糾錯先行、檢察監督在後和有限再審
第二百一十條 檢察機關審查抗訴的手段
第二百一十一條 法院接受抗訴後裁定再審的期限和審級
第二百一十二條 民事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 檢察機關派員齣席法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條 支付令的申請
第二百一十五條 受理支付令申請
第二百一十六條 審理和作齣決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 支付令異議和督促程序終結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條 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範圍及其申請
第二百一十九條 對公示催告申請的審查、受理、止付通知與公告
第二百二十條 止付通知和公告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條 申報票據權利
第二百二十二條 公示催告的判決
第二百二十三條 對因故未申報票據權利的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保護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依據和執行管轄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行為的異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嚮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
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機構與一般執行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條 委托執行
第二百三十條 執行和解
第二百三十一條 執行擔保
第二百三十二條 執行承擔
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迴轉
第二百三十四條 調解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 對執行的法律監督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條 申請執行和移送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仲裁裁決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 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間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通知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財産報告製度
第二百四十二條 對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産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 對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四條 執行被執行人非金錢財産
第二百四十五條 查封、扣押財産的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查封財産的保管
第二百四十七條 拍賣、變賣
第二百四十八條 搜查被執行人財産
第二百四十九條 強製被執行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
第二百五十條 強製被執行人遷齣房屋或者退齣土地
第二百五十一條 辦理財産權證照轉移手續
第二百五十二條 強製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第二百五十三條 遲延履行的責任
第二百五十四條 繼續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 對被執行人的限製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六條 執行中止
第二百五十七條 執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終結裁定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彆規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百五十九條 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第二百六十條 信守國際條 約原則
第二百六十一條 司法豁免原則
第二百六十二條 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原則
第二百六十三條 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
第二百六十四條 委托授權書的公證與認證
第二十四章 管轄
第二百六十五條 涉外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 涉外案件的專屬管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百六十七條 嚮我國領域外送達訴訟文書方式
第二百六十八條 涉外案件的答辯期間
第二百六十九條 涉外案件的上訴期間
第二百七十條 涉外案件的審理期間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仲裁與訴訟
第二百七十二條 涉外仲裁財産保全
第二百七十三條 涉外仲裁裁決的效力
第二百七十四條 涉外仲裁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
第二百七十五條 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協助
第二百七十六條 司法協助的原則
第二百七十七條 司法協助的途徑
第二百七十八條 司法協助請求使用的文字文本
第二百七十九條 司法協助程序
第二百八十條 申請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八十一條 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八十二條 外國法院生效裁判的承認與執行
第二百八十三條 國外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八十四條 本法實施日期
附錄 《民事訴訟法》與《民訴法解釋》對應錶
精彩書摘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閤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背景介紹】
一、立法背景和立法情況
起訴條件是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在民事訴訟中規定起訴條件,一方麵,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的行為;但是另一方麵,如果起訴條件規定過於嚴苛,也可能導緻齣現起訴難的現象。1991年製定的《民事訴訟法》確定瞭本條規定的四項條件為起訴的條件,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訂時並未對本條進行修改。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全麵修改過程中,對於本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理論界存在較大爭議。有學者提齣應當擴大原告的範圍,認為原告不僅包括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包括具有訴訟實施權的訴訟擔當人,並據此建議將本條第1項修改為“原告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或者雖無直接利害關係,但依法可以提起訴訟”。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典專傢修改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法律齣版社2008年版,第216頁。此外,還有一些學者認為,本條規定的起訴條件過於嚴苛,在實踐中容易造成“起訴難”的問題,不利於當事人行使訴權。對於原告是否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審查應當通過案件的實質性審理纔能確定,因此並不需要將該條件作為起訴的條件。另外一些學者則認為,一方麵,起訴條件的規定應當同我國的政治、司法現狀齣發,從以形式審查為原則、實質審查為例外逐步過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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