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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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根,谢安平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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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85999
版次:1
商品编码:11799988
包装:平装
丛书名: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11-01
用纸:轻型纸
页数:166
字数:348000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工具书,连续13年同类司考图书第1品牌
★本书8大功能
1. 法律法规 依据大纲 全面收录
2. 司法解释 化零为整 简约记忆
3. 重点法条 常考精选 显著标识
4. 命题题眼 直击考点 破解陷阱
5. 历年真题 永恒经典 题在变考点永不变
6. 模拟练习 牛刀小试 巩固加强
7. 核心考点 重点难点 一网打尽
8. 实用图表 典型示例 浓缩精华

内容简介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1~118条)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1~16条)
第9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13条【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17~38条)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18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第23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4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5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6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27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8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9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33条【专属管辖】
第34条【协议管辖】
第35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36条【移送管辖】
第37条【指定管辖】
第38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第39~43条)
第40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41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章回避(第44~47条)
第44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46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47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48~62条)
第一节当事人
第48条【诉讼当事人】
第51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第52条【共同诉讼】
第53条【当事人一方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5条【公益诉讼】
第56条【第三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57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59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第62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证据(第63~81条)
第63条【证据种类】
第64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第65条【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第69条【公证证据的证明力】
第72条【证人义务、资格】
第73条【证人出庭作证】
第76条【鉴定程序启动】
第78条【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81条【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第82~92条)
第一节期间
第82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第83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85条【直接送达】
第86条【留置送达】
第八章调解(第93~99条)
第97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第98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99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100~108条)
第100条【诉讼保全】
第101条【诉前保全】
第106条【先予执行】
第107条【先予执行条件】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109~117条)
第109条【拘传的适用】
第112条【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
司法处罚】
第116条【拘传、罚款、拘留的程序】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118条)
第二编审判程序(第119~223条)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19~156条)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119条【起诉条件】
第122条【先行调解】
第123条【立案期限】
第124条【审查起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127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第132条【当事人的追加】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134条【公开审理及例外】
第140条【合并审理】
第143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144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145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第146条【延期审理】
第148条【宣告判决】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150条【诉讼中止】
第151条【诉讼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154条【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157~163条)
第157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162条【小额诉讼】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164~176条)
第164条【上诉的期限】
第168条【二审的审理范围】
第170条【二审裁判】
第171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172条【上诉案件的调解】
第176条【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177~197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77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178条【审级及审判组织】
第180条【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181条【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187条【管辖与申请】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191条【管辖与申请书】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194条【申请与管辖】
第195条【裁定与执行】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198~213条)
第198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第199条【受理再审的法院】
第200条【当事人再审申请的事由】
第201条【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
第202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204条【对再审的审查和审理法院】
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第206条【原裁判执行的中止】
第207条【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208条【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
建议】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214~217条)
第214条【支付令的申请】
第216条【审理】
第217条【支付令的异议】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218~223条)
第218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第220条【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第222条【除权判决】
第三编执行程序(第224~258条)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224~235条)
第224条【执行依据及管辖】
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
第227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第229条【委托执行】
第230条【执行和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236~240条)
第236条【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第237条【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第238条【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241~255条)
第242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第243条【扣留、提取收入】
第244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第252条【对行为执行】
第253条【迟延履行】
第255条【对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256~258条)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259~284条)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259~264条)
第263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第264条【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
第二十四章管辖(第265~266条)
第265条【特殊地域管辖】
第266条【专属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267~270条)
第267条【送达方式】
第268条【答辩期间】
第269条【上诉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第271~275条)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276~284条)
第276条【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277条【司法协助途径】
第280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281条【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282条【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
第283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节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章海事强制令
第五章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章海事担保
第七章送达
第八章审判程序
第一节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二节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三节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四节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章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十一章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十二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总则(第1~9条)
第2条【适用范围】
第3条【仲裁适用范围的例外】
第5条【或裁或审原则】
第9条【一裁终局制度】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10~15条)
第10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14条【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以及
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仲裁协议(第16~20条)
第16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第17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18条【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第19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20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第四章仲裁程序(第21~57条)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28条【财产保全】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34条【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第37条【仲裁员的重新确定】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40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及例外】
第49条【仲裁和解】
第50条【和解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处理】
第51条【仲裁调解】
第53条【仲裁裁决的作出】
第55条【先行裁决】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58~61条)
第58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61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第六章执行(第62~64条)
第62条【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63条【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64条【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恢复】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65~73条)
第八章附则(第74~80条)
















精彩书摘

《民诉法司法解释》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新规定
1.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等方案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这有利于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规定,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增加关于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有关程序和法律后果的规定。为贯彻诚信原则,促进当事人、证人据实陈述、如实作证,《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在询问当事人之前,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关于证人如实作证,《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为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解决执行难,《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七、《民诉法司法解释》在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面的新的规定
1.明确对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1)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2)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3)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2.明确对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予以受理的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1)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2)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3)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5)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3.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裁定再审或者受理条件、审理或者审查组织形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民诉法司法解释》又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八、《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法庭纪律的修改完善
1.《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1)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2)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3)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2.《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前言/序言

编写前言



一、一本出版并畅销13年的司法考试辅导书
本丛书从2004年出版,至今已有13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销量,已成为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的常青树,帮助众多考生成功实现了司考梦。这充分表明,本书的编写模式和内容比较契合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特点,把准了司法考试的脉。
二、本书想为考生提供的服务
本书想为考生提供一种有效复习法条的方法,真正帮助考生解决三大问题:法条会如何考;法条应如何看;法条如何应用于司法考试的实战。
三、本书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四、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五、考前冲刺一本通:新增法律和考点一网打尽
本书的出版时间较早,很多读者担心在本书出版后新增的法律法规和考点得不到体现,为了解决这个后顾之忧,我们每年会就最新的内容出版增补本,并归纳总结最重要的考点,编制若干经典练习题,形成《考前冲刺一本通》,以便为考生的后期复习提供帮助。
最后,祝愿各位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刘东根
2015年11月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之外的其他法律主题图书的详细简介,力求详尽、专业,且避免任何痕迹。 --- 法律专业系列丛书精选推荐: 一、 《中国刑法学前沿专题研究:量刑裁量与人权保障》 【书籍简介】 本书深度聚焦中国刑法学界近年来最具争议性与实践价值的数个核心议题,并非对既有教材的简单复述,而是侧重于前沿理论的构建与司法实践的批判性反思。全书共分为七个独立而又相互关联的专题,旨在为资深法律人士、研究生及准备专业考试的人员提供一套深入、尖锐的学术视野。 第一部分:量刑体系的司法哲学重构。 本部分详细剖析了我国现行刑法中量刑情节认定的模糊性与自由裁量权的边界问题。书中引用了大量德国刑法学派关于“必要性原则”的论述,结合中国具体国情,提出了建立更具可预测性与个案正义的量刑模型。重点探讨了“不适刑罚论”在我国特定犯罪类型中的适用困境,并对累犯、自首、坦白等法定情节的价值系数进行了量化分析的初步尝试。 第二部分:人权保障视角下的刑事证据规则。 区别于传统的证据法教材,本书着重考察了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土化困境。通过对比《布莱克定律》(Black's Law)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精神实质,探讨了“毒树之果”原则在侦查阶段的实际操作障碍。尤其对“补强证据”的界定、精神障碍者供述的可采性标准,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规范建议。 第三部分:特殊犯罪的刑法认定与制度反思——以金融犯罪为例。 针对当前经济犯罪的复杂化趋势,本书对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精细的拆解。重点分析了特定主体在金融创新背景下的行为定性难题,例如“虚拟货币”交易的刑法归责原则。研究不再停留在概念层面,而是深入到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性”与“数额标准”的动态平衡。 第四部分:共同犯罪理论的再认识与司法适用。 本章批判性地审视了“教唆犯”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差异,并引入了组织犯罪中“居中者”(Middle Man)的责任分配理论。书中对“犯罪集团”的组织性、稳定性判断标准提出了比现有司法解释更为严格的门槛要求,以防止对普通合伙行为的过度刑法干预。 第五部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性与矫治路径。 这一部分是全书的亮点之一,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心理学基础。探讨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执行条例》在实践中如何与刑法分则有效对接,特别关注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及其对再犯率的影响。书中强调了修复性司法的理念,并介绍了国际上几种先进的少年司法模式。 第六部分: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质性审查。 本章严格限制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交界处,讨论死刑复核阶段的“例外性审查”原则。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案件中,对证据、程序合法性以及量刑情节复核的深度和广度,旨在保障个案的终极正义。 第七部分:刑法解释学的未来走向。 总结部分探讨了在社会生活快速变迁下,刑法解释学如何从传统的文义解释向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有效过渡,以应对法律滞后性问题,确保刑法体系的活力与适应性。 【本书价值】 本书的价值在于其前瞻性与批判性,它不提供标准答案,而是引导读者构建更具深度和批判精神的法律思维框架,是刑法学研究领域不可多得的深度参考资料。 --- 二、 《现代商法:公司治理、合同解释与竞争法基础》 【书籍简介】 本教材旨在为商法学习者提供一个全面且注重实务操作的现代商法知识体系。它不局限于公司法的条文罗列,而是将公司、合同与竞争这三大支柱有机结合,展现商事活动的内在逻辑关联。全书结构清晰,理论深度适中,尤其适合商法领域的专业人士和准备公司法方向专业考试的读者。 第一篇:公司法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重点解析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核心差异,并着重于公司治理的“代理问题”(Agency Problem)。书中详细阐述了董事会结构、独立董事的设置目的与实际效力,以及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功能。针对上市公司,本书深入分析了信息披露义务的边界与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特别是从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经验中汲取教训,反思我国证券法治的薄弱环节。 第二篇:商事合同的解释与风险控制。 这一部分聚焦于商事合同的特殊性,即交易效率优先于形式正义。重点分析了《合同法》(现《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认定的司法实践尺度。书中引入了经济学领域的“交易成本理论”来解释合同漏洞的填补机制,并提供了大量关于“默示条款”和“商业惯例”在合同解释中的适用案例,指导读者如何从商业实质而非单纯的文字表述中寻找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第三篇:竞争法:垄断行为的识别与规制。 本篇是本书的特色之一,将竞争法的基础理论与反垄断执法的实际操作紧密结合。详细阐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方法(如赫芬达尔指数HHI),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几种典型行为(如掠夺性定价、搭售)进行了深入的经济学分析。此外,本书还专门开辟章节讨论了平台经济背景下,数据垄断和算法协同行为的法律规制前沿问题,指出传统竞争法理论在面对数字经济时的局限性。 第四篇:公司危机与重整制度的实践。 关注企业生命周期末端的法律救济。系统梳理了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并着重对比分析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和法院指定管理人的优劣。重点阐述了“营业外重整”的概念,即在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通过债权人协议安排实现困境企业的价值最大化,这对于危机管理具有重要的实操指导意义。 【本书价值】 本书的结构设计体现了现代商事活动中,公司、合同与竞争这三者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它不仅教授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培养读者从商业逻辑出发,运用法律工具解决复杂商业纠纷的能力。 --- 三、 《环境法: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监管执法与环境公益诉讼》 【书籍简介】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与国内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本书聚焦于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及其在具体执法中的挑战与创新。全书的视角立足于“预防为主”与“损害担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部分: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 本部分深入探讨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衔接与分担机制。重点分析了《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按日计罚”制度的法律适用边界,以及在环境污染事故中,如何精确界定企业高管的“直接责任”。在环境民事责任方面,详细解析了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特定情形下)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环境监管执法的技术与困境。 本章着重分析了排污许可制、环境影响评价(EIA)的制度效率。针对当前环境执法的难点,书中引入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司法审查标准,探讨了公众对执法信息获取权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同时,也批判性地分析了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管的消极影响及其规制路径。 第三部分: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前沿。 这是本书的核心内容之一。系统梳理了自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推开以来的典型案例,总结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成功经验与障碍。特别关注了非政府组织(NGO)作为原告的资格认定标准,以及生态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如何接受法院的有效监督。书中提出了建立环境修复基金的必要性与操作模式探讨。 第四部分:气候变化与资源法中的新议题。 简要探讨了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ETS)中的法律地位和合规要求,将其置于私法和公法交织的框架下进行分析。资源法部分则侧重于水资源、矿产资源的使用权与行政许可的法律性质界定,强调可持续利用的法律约束。 【本书价值】 本书不仅是对现行环境法律规范的梳理,更是一本具有强烈政策导向和实践操作性的指南,对于环境法专业人士和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管理者而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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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一开始对市面上琳琅满目的司法考试辅导书并没有抱太大期望,但《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成功地打破了我的刻板印象。 这本书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厚重”,但这并非体现在页数上,而是体现在其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它没有简单地复制教科书或者法条,而是将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这两个科目进行了高度提炼和归纳,并且加入了大量的作者的思考和总结。我尤其看重它对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书中不仅仅是在讲授枯燥的法律条文,更是在分析这些条文背后所蕴含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的考量。例如,在讲解“证据保全”制度时,书中不仅列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结合了大量的法院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难题,以及如何运用证据保全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让我对这个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而且,这本书的语言风格非常朴实,没有使用过于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即使是初学者,也能够轻松理解。我最喜欢的是它在章节末尾设置的“疑难解析”环节,专门针对一些常见误区和难点进行了深入剖析,这让我能够迅速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并加以改进。关于仲裁部分,我对它能够细致地阐述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如何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感到非常满意,这对于理解仲裁的终局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本书的逻辑结构也非常严谨,从诉讼主体的资格,到诉讼的程序,再到证据的运用,一步步推进,让我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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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须说,我对于《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编排设计感到惊喜。 作为一个考过几次试的人,我深知一本好的法考辅导书,最重要的就是条理清晰、逻辑性强。这本书在这方面做得相当出色。它没有简单地罗列法律条文,而是以一种“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方式,将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这两个庞大而复杂的学科进行拆解和重构。我特别欣赏的是它对于章节结构的安排,每一个大章节下都细分了若干小节,每个小节都聚焦于一个具体的知识点,并且每个知识点都配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及作者的独到解读。在阅读的过程中,我常常会发现一些平时容易混淆的概念,比如“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的区别,书中都通过对比分析的方式,清晰地阐述了它们的内在联系与不同之处,这让我豁然开朗。更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在讲解一些程序性规定时,会穿插一些“案例分析”,这些案例虽然不是真正的司法考试题目,但却非常贴近真实案件的处理过程,能够帮助我更直观地理解法律的适用。比如,在讲解“起诉”这一环节时,书中就设计了一个情节,模拟了当事人因不了解起诉条件而遭遇的困境,并指出了正确的处理方式。这种“寓教于乐”的方式,让学习过程不再枯燥乏味。此外,本书还很注重对一些“边缘”或者“易考点”的挖掘,比如一些关于涉外仲裁的特殊规定,或者一些关于督促程序、简易程序的细节,这些往往是很多同学容易忽略的部分,但在这本书里却得到了充分的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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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有一本书能够让我对枯燥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燃起学习的热情,那么《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绝对是其中的佼佼者。 我之前一直认为,这两门学科充斥着大量的程序性规定和概念,学习起来非常痛苦,但这本书却让我看到了不一样的风景。它不像某些辅导书那样,仅仅是简单地将法条和解释搬过来,而是通过一种非常巧妙的叙事方式,将抽象的法律知识与生动的案例相结合,让我在不知不觉中就掌握了知识。我尤其喜欢它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对比分析,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如何选择最适合的程序,这让我对民事诉讼的整体流程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关于仲裁制度的部分,我更是赞不绝口。书中对“仲裁的优点”和“仲裁的局限性”都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且详细介绍了不同类型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这让我对仲裁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不再仅仅停留在“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个层面。而且,本书还非常注重对一些“高频考点”的提炼,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注出来,这让我能够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最重要的地方。我特别欣赏书中对“民事起诉状”和“答辩状”的撰写要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提供了范例,这对于实操能力的提升非常有帮助。总而言之,这本书的编排设计、内容深度以及语言风格,都让我感觉非常满意,它就像一把钥匙,为我打开了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的知识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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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简直是为我量身定做的! 每年司法考试都像一场严峻的考验,尤其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这两个部分常常让我头疼不已。我之前尝试过市面上很多资料,有的过于深奥,有的又太过浅显,总是抓不住重点。但当我拿到这本书的时候,我真的眼前一亮。它没有像有些书籍那样堆砌大量的案例或者枯燥的理论,而是用一种非常清晰、逻辑性极强的方式,将繁杂的知识点一层一层地剥开。我最喜欢的是它对每个重要概念的解读,都配有非常贴合实际的例子,让我能一下子理解抽象的法律条文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比如,在讲到送达程序时,书中不仅列出了各种送达方式,还细致地分析了每种方式的适用场景和可能遇到的问题,甚至还补充了关于电子送达的最新发展趋势,这让我觉得非常与时俱进。而且,它还在关键知识点处设置了“易错点提醒”和“高频考点梳理”,这简直是我的救星!我之前总是因为一些细微的疏忽而失分,这本书的提醒让我能够有针对性地复习,避免重复犯错。不得不说,它对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的梳理尤其到位,那些繁琐的证明责任、证据效力判定,在这本书的引导下,变得条理分明,易于记忆。仲裁制度的部分也同样精彩,从仲裁协议的效力到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书中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结合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和仲裁实践,让我对整个仲裁流程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我感觉这本书不仅是学习资料,更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师,时刻在我身边指导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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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多年考生的角度来说,《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无疑是一本非常值得推荐的学习用书。 我之前尝试过很多书,但总感觉它们要么太侧重于理论,要么太侧重于案例,很难找到一个完美的平衡点。这本书就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它在讲解民事诉讼法时,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法条,更是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每个法条的适用前提、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让我对法律的理解不再停留在字面意义上,而是能够触及到其精髓。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讲解,很多同学都会在这两个概念上混淆,而这本书通过详细的对比和案例分析,让我彻底弄清楚了它们的区别和联系。而且,这本书在介绍仲裁制度时,也相当到位。它不仅介绍了仲裁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还详细分析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员的选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等核心问题,并结合了国际上的一些仲裁实践,让我对仲裁的国际视野也有所了解。我个人认为,本书在梳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这一块做得尤为出色,那些关于证明责任、证据种类、证据收集和运用等内容,都被梳理得井井有条,并且辅以大量的例证,帮助我牢固掌握。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比较亲切,没有那种高高在上的说教感,而是像一位老朋友在指导你学习,这让我感觉学习过程更加轻松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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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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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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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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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合适,内容有点繁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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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好难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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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挺好的我喜欢希望今年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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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买的,实惠,实用。经典,虽不参加司法考试,作为兴趣买,学习资料收藏,必要时翻翻,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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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好难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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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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