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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案中的法律智慧》基於報紙專欄, 用八卦故事的方法講法律,從百餘例重大案件中剖析西方法律精髓。百餘例經典案例,案情描述及分析麵麵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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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搜集瞭一百多個英國和美國的案件,包括三類: famous case,在社會中有公眾影響的案件;principal case,具有典型意義,可在大學課堂上講授的案件;leading case,開拓法律“新世界”的創新案件。
每個案件都有三個組成部分:先描述案件事實,點齣關鍵情節;再引述法官判決,重點呈現對法律原則和規則的分析,及如何運用法律智慧將抽象原則應用於具體而復雜的案件;*後是本書作者的評析,把具體案件與中西法律發展史和法律理論結閤起來,指齣其啓示意義。
作者簡介
徐愛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生於1965年11月,法學博士,曾就讀於武漢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代錶作:《思想史視野下的法治現象》《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法肄言——漫話西方法律史》《法史隨想》和《英美侵權行為法學》。
目錄
001 法律離我們有多遠?(代序)
001 “殺瞭你,還是閹瞭你?”
005 語言威脅與侵權行為
008 精神病人的侵權責任
012 老師打學生
016 五歲兒童承擔侵權責任嗎?
020 兒子告老子
024 商傢有沒有權利搜顧客的身?
028 自願行為與剝奪人身自由
032 精神創傷和法律賠償
036 陪伴損失與賠償
040 都是誤診惹的禍
044 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048 一個男人和三個女人的故事
052 私有財産和公共權力的豁免
056 生命的價值高於財産的利益
060 平安夜裏的大火
064 “上帝的意誌”與人的行為
068 連帶責任和分彆責任
072 “自願承擔風險”
076 侵權行為賠償的計算
080 啤酒裏的蝸牛
084 適當注意與不可預料
088 “酒吧裏的槍聲”
092 不維修道路者的責任
096 緊急狀態下的過失標準
100 直接的因果關係
104 “薄薄的雞蛋殼”規則
108 “可預見的損害”
112 “因果關係鏈的中斷”
116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120 牛奶裏的虹鱒魚
124 我是誰?
128 “不當齣生”的侵權行為訴訟
132 死亡者的訴訟權利
136 三個酒鬼的故事
140 “與有過失”與“比較過失”
143 比較過失的經濟分析
147 法律上的成本與效益
151 大樓裏的槍擊案
155 助人為樂的侵權結果
159 違法行為與漠視行為
163 賣酒者的責任
167 “多拔瞭我16 顆牙!”
171 “喪失瞭生存的機會”
175 醫生保守秘密的界限
179 “閤理信賴義務”
183 病人毆打護士
187 “病人的知情權”
191 “違反瞭信賴的義務”
195 “打發病人”的法律責任
199 地方標準與國傢標準
203 “專傢的過失標準”
207 言論自由與名譽損害的較量
210 私人名譽權與名人名譽權的區彆保護
214 名譽損害案件中的特免權
218 間接誹謗的名譽損害
222 惡意訴訟的侵權行為責任
226 “以憲法的名義!”
230 正當法律程序與侵權行為
234 政府機關的侵權和豁免
238 政府官員的侵權責任及其豁免
242 聯邦的權威與州的權威
246 “咱們工人有力量”
250 罷工與侵權
254 占大便宜的夫婦
258 欺詐與不實陳述
262 未履行諾言是否承擔責任?
266 法律上的相互關係
270 違約和侵權
274 引誘違約的侵權行為責任
278 挖人纔與引誘違約
282 妨礙預期經濟利益的侵權行為責任
286 竊取商業信息與經濟侵權行為
290 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294 模仿外觀設計的法律責任
298 電腦軟件的法律保護
302 通用名稱與商標
306 通用名稱的第二重含義
310 誰對消防隊員人身安全負責?
314 工傷意外事故及其賠償
318 飛機失事與舉證責任
322 “開脫責任條款”的法律效力
326 “成文法的規定和普通法的規則”
330 房東與房客
334 房主對來訪客人的侵權責任
338 商傢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
342 倒黴的老爺車賽手
346 健康優先還是財富優先?
350 不實陳述的嚴格責任
354 法律上的披露義務
358 虛假許諾的責任界限
362 有錯沒錯都得賠
366 瑕疵産品的侵權責任
370 産品責任的抗辯理由
374 製造商的過失與嚴格責任
378 服務性行業的嚴格責任
382 血液製品瑕疵的責任性質
386 雇主的替代責任
390 “用人不慎的代價”
394 “藉用人員規則”
398 “非代理責任”
402 “我為老闆而抽煙”
405 結 語
精彩書摘
“殺瞭你,還是閹瞭你?”
事件發生在1975年美國的北卡羅來納州。本案原告是一位31歲的男子,他與被告的女兒同居,一起酗酒和吸大麻。被告的女兒是一個17歲的中學生。經過長期的準備,被告於那年的4月2日終於將原告騙到瞭該州某縣的郊外。確定瞭原告的身份後,被告掏齣手槍對著原告的眼睛咆哮:“你小子終於齣來瞭。”四個麵戴滑雪罩、手持警棍的男人從後麵衝嚮瞭原告,將原告打成半休剋狀態。他們將原告銬在農用機械上,繼續用警棍打他。被告揮舞著一把刀,剪掉原告的頭發,威脅著要將原告閹割掉。在4到5輪的抽打間隙,當著原告的麵,被告和打手們商量要用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將原告殺死,還是把他閹割掉?大約2個小時後,他們達成瞭一緻的意見,並停止抽打原告。被告告訴原告:迴傢,從傢裏的牆上拔掉電話,收拾好自己的衣服,離開北卡羅來納州;否則就殺死他。原告獲釋。
原告於1978年3月31日提起瞭訴訟,指控被告的行為造成瞭他精神的痛苦。他說,由於被告的行為,他遭受瞭“嚴重的和永久的心理和情感之創傷,他的神經和神經係統也遭到瞭實際的損害。”他說他不能夠入睡,總擔心被殺,慢性腹瀉和牙齦不適,不能夠有效地工作,每個月都損失1000美元的收入。原告沒有提起毆打和威脅的訴訟,因為這兩種訴訟的訴訟時效是1年。當原告提齣訴訟的時候,與案件發生的時間已相去近三年。鑒於精神賠償訴訟的時效是3年,原告因此提起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初審法院和上訴審法院作齣有利於被告的判決,原告上訴到瞭北卡羅來納州最高法院。
易剋休姆大法官認為,本案件是基於毆打和威脅的精神損害案件。他認為,在北卡羅來納州,毆打和威脅遵循普通法的原則。威脅是指對一個人作齣暴力的錶示但是並不打他,而毆打是指將這種威脅付諸於打擊的行動。毆打訴訟所保護的利益是:未得到允許,身體不受暴力故意侵犯的自由;威脅訴訟所保護的利益是:免受傷害或者攻擊之恐懼的自由。法官說,對於毆打和威脅,北卡羅來納州和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的解釋是一緻的。在威脅的侵權行為方麵,要使一個人承擔威脅的侵權行為責任,就要求他使另外一個人處於“即刻”被打的恐懼之中。言辭本身不足以構成威脅,隻有伴隨有其他行為或者條件、使他人有理由感到受傷害或者攻擊恐懼的時候,言辭者纔承擔威脅的責任。法官進一步援引法律重述的解釋說,“僅僅有言辭不構成威脅,必須要有公開的行為”。威脅可能導緻精神的傷害,但是這裏的利益發生瞭變化,精神賠償訴訟所保護的利益是免受情感痛苦的自由。比如,A是一個果斷而且做事不計後果的人,他在一個漆黑的夜晚威脅在偏僻之處將B半道扔下,那麼A對B不承擔威脅的責任,而應該因其粗暴和輕率的行為承擔精神損害的責任。法官還引用瞭侵權行為法教授普洛塞的看法,得齣的結論是:被告將來如何如何的恫嚇,不産生威脅的侵權行為責任,而是故意導緻他人的精神創傷。
大法官迴到本案件的事實,他說,毆擊原告的身體和剪掉他的頭發,構成毆打的侵權行為;恫嚇閹割和殺掉,結果使原告感到即刻受傷害和攻擊的恐懼,這構成威脅的侵權行為。但是,因為成文法規定瞭這兩種侵權行為訴訟的時限為一年,所以原告受到的身體和心理傷害將得不到補償。另外一個方麵,被告威脅原告,讓他迴傢,從傢裏的牆上拔掉電話,收拾好自己的衣服,離開該州;否則就殺死他。法官說,這是一種對將來的威脅,而不是一種即刻的威脅。這種威脅不再屬於對人身不法侵害的恫嚇,而是導緻他人精神傷害的威脅。而這種威脅是可以提起訴訟的,這是一種故意導緻他人精神創傷的訴訟。
最後,大法官部分維持、部分修改瞭下級法院的裁定。大法官認為下級法院的錯誤是:認定被告的威脅不是即刻的威脅,從而不構成對人身不法侵害。他認為,對這一點要予以修改並發迴重審,原告可以提起精神賠償的訴訟。*
本書開篇選取瞭這個案件,原因很多,其一,趣味性,其二,法律與道德的衝突,其三,這類案件規則的全麵性。
本書的著眼點是國外的真實的侵權案件,選擇侵權案件的目的是為瞭本書的趣味性。一個侵權案件也許就是一個完整的、復雜的、激動人心的或者緊張的“法律故事”,在這一點上,法律的其他部門無法與之爭艷。這種侵權的“故事”與我們日常生活相關,這種“故事”經過法官的認定、解釋和判決,就與法律聯係瞭起來。法律是專傢遊弋的領地,法官區彆於大眾的地方,就在於他們這類人充滿瞭“法律的智慧”。從日常生活中去發現智慧的閃光從而感受到一種美感,這也許是人區彆於動物的地方之一。
就這個案件而言,一個生活方式偏離瞭正統道德軌道的年輕人,做瞭一件正直人們所不認可的事,也就是他酗酒、抽大麻和毒害青少年,他因此受到瞭懲罰:被打、被威脅和失去瞭某種程度上的自由,最後留下瞭心理的創傷。這種人是應該受到譴責還是應該受到同情,估計幾句話也說不清楚。按照普通的心理和情感,他活該,經常掛在嘴邊的“失道寡助”和“惡有惡報”名言也許就是我們的第一反應。這也許是本案第一審和第二審法院不在法律上支持他的社會心理理由。但是,世事不那麼簡單,因為道德敗壞的人畢竟還是一個人,畢竟還是我們的一個同類,道德歸道德、法律歸法律,這也是西方法律的一種精神。“壞人”的權利應該得到相應的保護,現在也被認為是人類進化的一種記號。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州最高法院給瞭他必要的公道,為他討迴他應得的權利開闢瞭道路。
在我們國傢,這類案件統稱為侵犯人身權的案件,也就是說,被告傷害瞭原告的人身權利,原告身體受到瞭傷害,精神受到瞭威脅,心理受到瞭創傷。英美國傢法律的可贊之處就在於細末之處見功底,拿大話來說就是:那是個法治社會。在這個案件中,法官區分瞭三種對人身權的不法侵害:毆打、威脅和精神損害。三者的含義和三者之間的區彆,法官已經解釋得很清楚,如果你看瞭之後還不明白,那麼最好的辦法是:迴過頭去,再看一遍。
* Dickens v. Puryear, Supreme Court of North Carolina, 1981. 302 N. C. 437, 276 S. E. 2d 325
前言/序言
法律離我們有多遠?(代序)
先看兩條法律條文:
第218條 倘醫生以青銅刀為自由民施行嚴重的手術,而緻此自由民於死,或以青銅刀割自由民之眼瘡,而毀損自由民之眼,則彼應斷指。
第823條 因故意或者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者,對他人因此而産生的損害負賠償義務。
前一條法律齣自3800年前的《漢謨拉比法典》,後一條齣自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前者被認為是迄今為止可查的最古老的法典,它是古代法律的典範,後者被認為是現代西方最成熟的法典,它是現代民法典的楷模。兩個法典之間,相距近三韆年。在這三韆年的曆史中,人類的法律製度伴隨著人類的演化也發生瞭諸多的變化。上述第218條給我們提供瞭一幅法律畫捲:一個醫生手術不成功,導緻病人的死亡或者傷害,他因為他的行為而失去瞭他的手指;上述第823條給我們提供瞭一個法律的權威,一個威嚴的尊者命令對有過錯的人實施懲罰。法律畫捲給我們的是生動、具體和生活化的法律形象,而法律權威給我們的是概念、抽象和職業化的法律形象。法律由具體的個案發展成抽象的規則,被認為是法律的一種“進化”。法律的這種演化帶給我們一些積極的東西,同時也失去瞭一些鮮活的東西。法律的抽象化、規則化和職業化,使得法律的從業者可以從法律的一般原則推演齣法律的特殊性,他可以不管具體案件之間韆差萬彆的事實而適用法律、決定案件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時,這種“科學”的法律學也使得法律遠離瞭社會生活,法律的知識被少數“社會精英”所壟斷,法律運作的主體不再是社會中活生生的人,而是高高在上的立法者和法官,及法律的其他附屬職業者。這種演化是一種進步?還是一種退步?與之相關的問題則是:法律應該距離生活多遠?
中國原本也有自己法律傳統的,可惜在清末的時候中斷瞭。我們的老祖宗們不小心抄襲瞭日本的法典,而那個日本的法典又是不小心復製德國法典的産物。這樣一來,我們現在的法律既沒有中國社會生活的根基,也沒有日本或者德國法典內在東洋和西洋的社會生活的根基。法官們學的是西方的法典,用的是西方傳統的法典,而他要處理的又是中國社會本身的問題,在人類共同的問題上,適用西方法律規則是沒有問題的,而在東西方有差異性的地方,法律職業者們用西方的法律理念處理中國的問題,無益於中國的社會,同時他們又沒有真正弄清西方法律理論所依賴的西方社會生活,也麯解瞭西方社會。中國學習西方法律已經成為一種事實,“西方法律製度中國本土化”隻是學者們的良好願望,法律製度的趨同化與民族法律個性的喪失,則是法律發展的一般模式。在這個前提下,我們的工作不僅僅是要提倡建設中國特色的法治,更重要的是:我們要弄清西方傳統法律如何在西方社會中發生?這也是本書的一個齣發點,這就是:從西方社會的生活中去發現西方法律規則的含義。將法律規則與社會生活聯係起來,最後形成法律規則體係最典型的法律製度,應該是英國和美國的法律製度,拿專業術語來說,就是英美法係的判例法。本書的內容就是對英美判例的介紹、解讀和評論。就每個案件而言,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瞭法律的糾紛,就是一個法律的事件,每個事件都是緊張的、衝突的、微妙的,甚至是帶有個人隱私的,從而也是具有社會價值及新聞價值的,每個事件都可以上大報的頭版頭條。當事人到瞭法院,法官們就會提齣解決問題的若乾方案,每種方案都具有法官們的法律理由,法律理由的濃縮就形成瞭法律的規則。這種法律規則決定瞭當事人法律上的命運,同時也指導著普通大眾在相同或者相似事件中將來的行為,因為法律的規則指引著法律行為的預期結果。與此相一緻,我對每個案件的錶達分為三個部分,其一是對案件事實的描述,具有好奇心的讀者也許會找到他們所需要的東西;其二是對法官所形成或者適用的法律規則的解讀,對法律智慧有興趣的讀者會感受到法律智慧的愉悅;其三是對案件進行形而上的評論,喜歡刨根問底的讀者可以發現進一步思考的綫索。
選入本書的案件,基本上分為三類,第一類可以稱為leading case,一個案件代錶瞭一種新的訴訟形式和訴訟規則;第二類可以稱之為principal case,每一個案件都可以入選法學院的教科書,第三類可以稱為famous case,每個案件都可以成為大眾討論的話題。為瞭方便起見,本書統稱之為“名案”。
如果讀完本書後,你有如下的感嘆之一,那麼我就覺得這本書沒有白寫:
這本書很好玩,案件很有趣。
法官的分析很精闢,我知道瞭在何種案件中應該如何處理。
讀懂這本書其實不容易,不過,在摺磨自己大腦的時候卻頗有收獲。
哈哈,法律原來是這樣,它離我們的生活並不遙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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