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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5年捲》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選登、司法解釋、司法文件、裁判文書、案例、任免事項和文獻等。其中,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權限對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具體適用有關法律規定所作的解釋和說明,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書中直接援引,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司法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製定並下發各級人民法院的有關審判工作、法官隊伍建設、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類行政性公文;裁判文書和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選編的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審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國傢賠償等各類案件的裁判範例,對於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和藉鑒作用;任免事項包括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任免決定;文獻選編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關於審判工作、法官隊伍建設和司法改革內容的部分工作報告和講話。作為公開嚮全社會介紹人民法院各類司法信息的文獻資料,《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專業性、指導性和實用性一直享有盛譽。
目錄
法律選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
司法解釋
綜閤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産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2014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5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5年4月15日)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4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
(2015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5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5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2015年10月29日)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海上保險閤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復
(2014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5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乾規定》的決定
(2015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迴重審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5年2月16日)
……
文獻
任免事項
司法文件
司法統計
裁判文書選登
案例
精彩書摘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將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彆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彆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十二、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傢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僞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傢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僞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産、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傢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嚮他人非法齣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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