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最新版)》精選法規:收錄常用法律文件,為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條文規定。專業解讀:對重難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幫助讀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實用附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乾問題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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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乾問題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程序規則
精彩書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産的繼承權,製定本法。
第二條【繼承的開始】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遺産範圍】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閤法財産,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傢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産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閤法財産。
第四條【承包關係與繼承】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
一、關於總則部分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彆繼承。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閤法財産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4.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齣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閤同的人閤理摺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産。
5.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産分彆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6.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産後,仍有權依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産。
7.不滿六周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認定其為無行為能力人。
已滿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其為限製行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9.在遺産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10.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麵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産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1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錶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錶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4.繼承人僞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瞭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睏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15.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緻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16.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産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17.繼承人因遺産繼承糾紛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18.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後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纔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二、關於法定繼承部分
19.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瞭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産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産。
20.在舊社會形成的一夫多妻傢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之間形成扶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
21.繼子女繼承瞭繼父母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産。
繼父母繼承瞭繼子女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産。
22.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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