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美國(2011年重塑版)條解》對美N2011年重塑的《聯邦證據規則》進行瞭條解。《美國(2011年重塑版)條解》既有對規則背後基本原理的討論,也有對某些立法技術問題的分析;既有宏觀的理論點評,也有微觀的術語翻譯技術探討;既有法理層麵的闡釋,也有說明重要技術點的實際判例。本書除瞭中英文條文的對照外,還附有英文新舊條文的對照。本書是美國證據法研究和學習的入門書,是證據法初學者瞭解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路綫圖,是證據法學者開展研究的基礎性資料,是法律英語(證據法方嚮)的重要參考文獻,也是一般法律英語愛好者的基礎讀物。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規則101 範圍;定義
規則102 目的
規則103 關於證據的裁定
規則104 預備性問題
規則105 對不能采納來反對其他當事人或者用於其他目的之證據進行限製
規則106 書寫品或者錄製性陳述的其他部分,或者相關的書寫品或者錄製
性陳述
第二章 司法認知
規則201 對裁判性事實的司法認知
第三章 民事案件中的推定
規則301 民事案件中推定的一般規定
規則302 就民事案件中的推定適用州法
第四章 相關性及其限製
規則401 相關證據的標準
規則402 相關證據的一般可采性
規則403 因損害、混淆、浪費時間或者其他原因而排除相關證據
規則404 品性證據;犯罪或者其他行為
規則405 證明品性的方法
規則406 習慣;例行做法
規則407 事後補救措施
規則408 和解提議與談判
規則409 提議支付醫療和類似費用
規則410 答辯、答辯討論與相關陳述
規則411 責任保險
規則412 性犯罪案件;被害人的性行為或者性癖性
規則413 性侵犯案件中的類似犯罪
規則414 兒童性侵擾案件中的類似犯罪
規則415 涉及性侵犯或者兒童性侵擾的民事案件中的類似行為
第五章 特免權
規則501 特免權的一般規則
規則502 律師一委托人特免權與工作成果;對棄權的限製
第六章 證人
規則601 作證能力的一般規定
規則602 缺乏親身知識
規則603 宣誓或者鄭重聲明將如實作證
規則604 譯員
規則605 法官充任證人的能力
規則606 陪審員充任證人的能力
規則607 誰可以彈劾證人
規則608 證人誠實與否的品性
規則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決進行彈劾
規則610 宗教信仰或者意見
規則611 詢問證人和提齣證據的方式與順序
規則612 用於刷新記憶的書寫品
規則613 證人的先前陳述
規則614 法院傳喚或者詢問證人
規則615 證人退庭
第七章 意見與專傢證言
規則701 非專傢證人的意見證言
規則702 專傢證人證言
規則703 專傢意見證言的基礎
規則704 關於最終爭點的意見
規則705 對專傢意見依據的事實或者數據的披露
規則706 法院指定的專傢證人
第八章 傳 聞
規則801 適用於本章的定義;傳聞排除
規則802 反對傳聞規則
規則803 反對傳聞規則的例外--無論陳述人是否能夠作為證人到庭
規則804 反對傳聞規則的例外--陳述人不能作為證人到庭
規則805 傳聞中的傳聞
規則806 攻擊和支持陳述人的可信性
規則807 其他例外
第九章 驗真與辨認
規則901 證據驗真與辨認
規則902 自我驗真的證據
規則903 署名見證人的證言
第十章 書寫品、錄製品和影像的內容
規則1001 適用於本犖的足義
規則1002 要求原件
規則1003 副本的可采性
規則1004 關於內容的其他證據的可采性
規則1005 用於證明內容的公共記錄的復製件
規則1006 用於證明內容的概要
規則1007 用於證明內容的當事人證言或者自認
規則1008 法院與陪審團的功能
第十一章 其他規則
規則1101 本證據規則的適用
規則1102 修正
規則1103 名稱
例析所引判例對照錶
主要譯名對照錶
主要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但是這種做法存在很多弊端。例如,如果證人知道很多案件事實,則在其首次齣庭時隻能就部分事實作證,在其再次齣庭時纔能就其他事實作證。這種做法一方麵給證人造成瞭很多麻煩,另一方麵也不符閤通常情況下的敘述方式。此外,就交叉詢問的內容是否處於直接詢問的範圍內的問題上,也很難把握標準,常常造成法庭上時間和精力的耗費。因此,《聯邦證據規則》611(b)第二句規定:“法院可以允許像在直接詢問中那樣對額外事項進行查問。”這實際上意味著,證人已經變成交叉詢問者的證人。因此,根據《聯邦證據規則》611(c),在這種情況下不得使用誘導性問題,除非為展開證言所必需。這樣,在交叉詢問時,法庭可以適用自由裁量權,允許如同直接詢問那樣調查其他事項。這實際上大大改善瞭美國規則在範圍上的嚴格限製。因此,當法官允許交叉詢問者提齣直接詢問之外的問題時,這種詢問應按照直接詢問的規則進行,不得使用誘導性提問,除非為展開證人證言所必需。
【6】“leadingquestion”譯為“誘導性問題”。又被譯為“導緻答復的問題”或者“引導性問話”。①這一術語雖然在英美法係經常使用,但是對於什麼是誘導性問題在理論上並沒有一個明晰的界定。最常被引用的定義是英國證據法學傢斯迪芬(J.F.Stephen)在其著作《證據法摘要(Digest of the lAWof Evidence)》中所下的定義。該定義認為,所謂誘導性問題,就是暗示瞭提問者希望得到的迴答或者暗示瞭證人尚未作證證明的爭議事實之存在的問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證據法典第764條將誘導性問題界定為暗示瞭提問者希望得到的迴答的問題。澳大利亞1995年證據法規定,誘導性問題是指嚮證人提齣的下列問題:(a)直接或者間接暗示瞭特定答案的問題;(b)假設某事實的存在,而在訴訟中就該事實存在爭議,並且在嚮該證人提齣該問題之前證人還沒有就該事實是否存在作證的問題。我國颱灣學者陳樸生將其分為三種類型:(1)虛僞誘導,係暗示證人使之故意為異其記憶之陳述;(2)錯誤誘導,因其暗示足使證人發生錯覺,緻為異其記憶之陳述,有就要證事實假定為已經證明之危險;(3)記憶誘導,因其暗示,而引起證人之記憶。②一般所說的誘導性問題,是指暗示瞭答案的問題。然而,在某種程度上說,所有的問題都是具有一定誘導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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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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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要去美國讀書瞭,特地托我幫她買這本書,她很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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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子數據的鑒定和檢驗。在法庭審查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通過聽取控辯雙方意見、詢問相關人員等多種方式審查電子數據的內容和製作過程的真實性,必要時可以進行庭外調查。但是,由於電子數據的技術性較強,一般的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難以通過審判人員的觀察作齣認定,因此,刑訴法解釋第93條第2款規定:“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檢驗或者鑒定。”這裏的檢驗或者鑒定,主要針對的是計算機程序功能(如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功能)和數據同一性、相似性(如侵權案件需要認定盜版軟件與正版軟件的同一性、相似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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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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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放在法律上麵來說,卻很難達到這樣的效果,因為牽扯太多,無論用怎樣的方式來闡釋總會遺漏某些方麵,而下的定義基本上都會漏洞百齣,很容易招緻懷疑論者的詰難和反論式的否定。那麼可否有一種方式避開這些睏擾因素呢?哈特在這給齣的解決辦法是當我們下定義的時候到底是什麼在睏惑著我們,那我們就可以從解決這些睏惑入手,逐一解決,當橫亙在眼前的幾座大山移除後,也許可以豁然開朗,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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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的譯著,國內譯的最好的版本,買來做參考書,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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