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3
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如何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额,一直以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解决这个难题的关键或突破口在于搞清被侵害知识产权的价值。作者运用劳动价值论、生产费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分析了知识产权的价值质与量的规定性,并运用知识产权价值理论分别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确定的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润、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等四种计算方法讨论了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
范晓波 ,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现为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兼职律师。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在美国休斯敦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主要讲授课程《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管理》《著作权法》《工业产权法》《商业秘密法》《知识产权许可》。
绪论
上篇知识产权价值的理论分析
第1章知识产权的价值决定——劳动价值论与生产费用
价值论的非适用性
1.1知识成果的特殊性
1.1.1知识成果的非物质性特征
1.1.2知识成果的独特性特征
1.2劳动价值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价值
1.2.1劳动价值理论
1.2.2劳动价值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价值
1.3生产费用价值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价值
1.3.1生产费用价值理论
1.3.2生产费用价值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2章知识产权的价值决定——以效用价值论为视角的考察
2.1效用价值理论
2.2效用决定知识产权的价值
2.2.1对价值含义的再认识
2.2.2效用决定知识产权的价值
2.2.3知识产权的价值即利用知识成果产生的收益
2.2.4如何衡量生产要素的效用
2.3知识产权的价值量由市场决定
2.3.1需求的程度决定知识产权价值量
2.3.2利用知识成果的方式与程度决定知识产权的价值
2.3.3以市场为基础的价值评价
2.4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2.4.1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
2.4.��2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第3章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价值分析
3.1知识产权的分类
3.2智力成果权的价值
3.2.1著作权的价值
3.2.2专利权的价值
3.3商业标记权的价值
3.3.1实质意义上商标的价值
3.3.2形式意义上商标的价值
下篇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
——以知识产权的价值为根据
第4章以权利人实际所受损失确定赔偿额
4.1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与知识产权的价值
4.1.1侵权损害的含义和分类
4.1.2侵害知识产权之损害与知识产权价值减损
4.1.3侵害知识产权之损害与创造知识成果的成本
4.2权利人的损失——生产或销售利润
4.2. 1因销售量的流失而受到的利润损失
4.2.2其他原因导致的利润损失
第5章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额
5.1侵害知识产权之不当得利与知识产权的价值
5.1.1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
5. 1.2侵害知识产权之不当得利——对知识产权价值的侵夺
5.2不当得利返还与损害赔偿
5.2.1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5.2.2侵害知识产权之不当得利返还与损害赔偿
5.3侵害知识产权所获利润的确定
5.3.1著作权侵权利润的确定
5.3.2商标侵权利润的确定
5.3.3专利侵权利润的确定
第6章以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额
6.1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确定
6.1.1依据可以参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额
6.1.2以虚拟谈判确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赔偿额
6.1.3采用分析法确定许可使用费
6.2其他类型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确定
6.2.1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确定
6.2.2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确定
6.2.3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确定
6.3完善我国以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额方法的建议
6.3.1扩大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的适用范围
6.3.2取消以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额的规定
第7章法定赔偿
7.1法定赔偿的含义、性质及适用条件
7.1.1法定赔偿的含义与制度变迁
7.1.2法定赔偿的性质
7.1.3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7.1.4法定赔偿的适用对象
7.2适用法定赔偿应当考量的因素
7.2.1法定赔偿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7.2.2适用法定赔偿应当考量的因素
7.3限缩法定赔偿的适用
7.3.1解决赔偿难题关键在于证据
7.3.2加强权利人举证和法院调查取证
7.3.3重视运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等证据规则
7..4充分发挥专家在判定赔偿额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一般有体物遭受毁损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很少被认为是什么难题,对赔偿数额也少有争议。原因就在于这些物的价值是确定的、公认的。一张桌子、一台电视机、一辆汽车被损坏,赔偿的规则简单明确:照价赔偿。赔偿的根据即该物的市场价值。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其遭受侵害后赔偿额确定的根据同样应当是知识产权的价值。正是由于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什么等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和争议颇大的问题。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就是权利人所受的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获取的利润。对于知识产权人,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害主要就是其在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本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也就是其侵夺的知识产权的价值。本文认为,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题的关键或突破口在于搞清被侵害知识产权的价值。循着这样的思路,本文着重研究了知识产权的价值问题,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来说明知识产权人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利益。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研究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提供正确的思路,为赔偿额的确定找到客观的根据。
损害赔偿是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可以获得的一种最重要的民事救济方式。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事关权利人的重大财产利益,而且在宏观上规范、引导社会行为,起着矫正、调整社会关系的“微调器”的作用。我国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或者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利润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情节等因素,进行法定赔偿。然而,毕竟法律对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是抽象的、原则性的,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正确地依据适当的方法,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额,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要解决的终结问题,也是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许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赔偿数额与一、二审法院裁决的数额差距非常大。
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题的关键或突破口在于搞清被侵害知识产权的价值。循着这样的思路,本书着重研究了知识产权的价值问题,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来说明知识产权人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利益。希望能够通过本书的研究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提供正确的思路,为赔偿额的确定找到客观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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