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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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排科學 本書按照綜閤、民事、民事訴訟、刑事、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傢賠償七個大類編排文件,在各個大類之下,根據主題再分子類,子類中的文件按照時間順序從舊到新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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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綜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乾問題的規定
(1999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全麵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2005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
(2007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2009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閤議庭職責的若乾規定
(2010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0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乾規定
(2012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活動中主動接受案件當事人監督的若乾規定》的通知
(2014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乾意見
(2014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5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印發《人民陪審員製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2015年4月24日)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2015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的通知
(2015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2016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一)
(2016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二)
(2016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2016年8月29日)
二、 民事
(一) 綜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城市街道辦事處是否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1997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2年5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乾規定
(2014年5月16日)
(二) 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旅荷華僑離婚問題的復函
(1981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旅居外國的中國公民按居住國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分居協議,我駐外使領館是否承認問題的函
(1984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産權利的答復
(1987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處理的批復
(1987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母已將女兒給人收養而祖母要求收迴撫養孫女應否支持問題的批復
(1987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乾具體意見
(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乾意見
(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乾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0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在居留地所在國無閤法居留權的我國公民的離婚訴訟文書的效力的復函
(199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1991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國公民周芳洲嚮我國法院申請承認香港地方法院離婚判決效力,我國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1991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嚮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復函
(1992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美籍華人曹信寶與我公民王秀麗結婚登記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3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曹彩鳳等訴許莉債務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1993年3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乾具體意見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産分割問題的若乾具體意見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2-)
(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立民與趙淑華因離婚訴訟涉及民辦私立學校校産分割一案的復函
(200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2-)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8月9日)
(三) 繼承(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颱灣的閤法繼承人其繼承權應否受到保護問題的批復
(1984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1985年9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分傢析産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産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復
(1985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後迴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産的批復
(1986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産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産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産部分無效的批復
(1986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産權從未變更過的祖遺房下掘獲祖輩所埋的白銀歸誰所有問題的批復(2-)
(1987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産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後不宜認定為遺産的批復
(1987年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盲人劉春和生前從事“算命”所積纍的財産死後可否視為非法所得加以沒收的電話答復
(1987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錢伯春能否繼承和尚錢定安遺産的電話答復
(1987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錶示放棄繼承遺産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産案件處理的批復
(1987年10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王安貴訴王景齋繼承案的電話答復
(1987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産的批復
(1988年3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王敬民訴鬍寜聲房屋繼承案的復函
(1990年8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若乾問題的規定
(1999年7月15日法發〔1999〕20號)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法庭建設,發揮人民法庭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閤人民法庭工作經驗和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為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基層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設立人民法庭。
第三條 人民法庭根據地區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數量和經濟發展狀況等情況設置,不受行政區劃的限製。
第四條 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齣機構和組成部分,在基層人民法院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人民法庭作齣的裁判,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裁判。
第五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人民法庭的任務:
(一) 審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審理經濟案件;
(二) 辦理本庭審理案件的執行事項;
(三) 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四) 辦理基層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人民法庭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乾涉。
第八條 人民法庭審理案件,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外,一律公開進行;依法不公開審理的,也應當公開宣告判決。
第九條 設立人民法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至少有3名以上法官、1名以上書記員,有條件的地方,可配備司法警察;
(二) 有審判法庭和必要的附屬設施;
(三) 有辦公用房、辦公設施、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四) 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條 人民法庭的設置和撤銷,由基層人民法院逐級報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十一條 人民法庭的名稱,以其所在地地名而定,並冠以所屬基層人民法院的名稱。
第十二條 人民法庭的法官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條件,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任免。
人民法庭法官不得兼任其他國傢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
第十三條人民法庭設庭長,根據需要可設副庭長。
人民法庭庭長、副庭長應當具有3年以上審判工作經驗。
人民法庭庭長、副庭長與本院審判庭庭長、副庭長職級相同。
人民法庭庭長應當定期交流。
第十四條 庭長除審理案件外,有下列職責:
(一) 主持人民法庭的日常工作;
(二) 召集庭務會議;
(三) 決定受理案件,確定適用審判程序,指定閤議庭組成人員和獨任審判員;
(四) 負責對本庭人員的行政管理、考勤考績和提請奬懲等工作。副庭長協助庭長工作。庭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庭長代行庭長職務。第十五條 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必須有書記員記錄,不得由審理案件的法官自行記錄。
第十六條 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因法官迴避或者其他情況無法組成閤議庭時,由院長指定本院其他法官審理。
第十七條 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閤議庭,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時,與法官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人民法庭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第十九條 人民法庭對於妨害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依法采取拘傳、罰款、拘留措施的,須報經院長批準。
第二十條 人民法庭審理案件,閤議庭意見不一緻或者庭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報經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庭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決定書、拘傳票等訴訟文書,須加蓋本院印章。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庭應當指導調解人員調解糾紛,幫助總結調解民間糾紛的經驗。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庭發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達成的協議有違背法律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庭可以通過審判案件、開展法製宣傳教育、提齣司法建議等方式,參與社會治安綜閤治理。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庭不得參與行政執法活動。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庭應當建立健全案件登記、統計,檔案保管,訴訟費管理,人員考勤考績等項工作製度和管理製度。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庭的法官應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實事求是、群眾路綫的工作作風,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庭的法官應當依法秉公辦案,遵守審判紀律。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不得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第二十九 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規定,結閤本地實際情況,製定貫徹實施辦法,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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