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刑法立法文獻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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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秉誌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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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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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9700393
版次:1
商品編碼:12116672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1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890
字數:12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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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古人雲:“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考察清末法律改革運動為起點,直至民國時期的近代刑法立法演變的曆程,對於總結曆史經驗、深入把握中國刑法發展的曆史規律,並進一步推動當代中國刑法立法的發展與進步,都具有重大的意義。經過長達七年時間的資料收集、整理、編纂,《中國近代刑法立法文獻匯編》一書終於麵世,期望對促進和豐富中國刑法立法理論和實務的相關研究有所裨益。

作者簡介

趙秉誌
1956年6月生,河南南陽人,新中國首屆刑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1988),美國杜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1990-1991)。現任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師範大學死刑研究國際中心主任、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主任、反恐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國際刑法學協會副主席暨中國分會主席,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暨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法學評議組成員,國傢社科基金項目學科評審組專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傢委員會專傢,zui高人民檢察院專傢谘詢委員會委員,公安部法律顧問,司法部社區矯正工作特邀專傢,教育部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曾獲得國傢“做齣突齣貢獻的博士學位獲得者”(1991)、中國法學會首屆“全國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1995)稱號,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1993),入選人事部“首批新世紀百韆萬人纔工程國傢ji人選”(1997)、教育部“跨世紀優秀人纔培養計劃”(1999)。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刑法、中國區際刑法、國際刑法、比較刑法。長期參與我國刑法的立法工作和司法解釋的研擬工作。主持科研項目60餘項,個人及論著獲得70餘項奬勵。齣版個人專著和文集25本,發錶論文600餘篇。
陳誌軍
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6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獲法學學士學位;2001年6月、2004年6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先後獲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專業技術三級警監。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刑法、比較刑法。主要學術成果:(1)獨立專著4部。《共同犯罪的理論與實踐》《短期自由刑的睏境與齣路》《侵犯財産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刑法司法解釋研究》。(2)獨立譯著21部。翻譯菲律賓、保加利亞、朝鮮、匈牙利、波蘭、冰島、土耳其、巴西、古巴、葡萄牙、希臘、墨西哥、埃及、阿爾巴尼亞、斯洛伐剋、捷剋、比利時、哥倫比亞、智利、白俄羅斯、哈薩剋斯坦21個國傢的刑法典。(3)論文。在《法學研究》《政法論壇》《法商研究》《法學》《比較法研究》《法學評論》《法學傢》《人民司法》《人民檢察》《政治與法律》等刊物上發錶刑法學術論文四十餘篇。(4)項目。主持教育部、公安部、中國法學會、團中央等省部級課題5項。

目錄

Ⅰ.清末的刑法立法文獻
一、《刑律草案(稿本)》(1905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刑製
第三章行為
二、《刑律草案》(1907年)及相關立法資料
(一)《刑律草案》(1907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論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纍犯罪
第五章俱發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恕減輕
第九章自首減輕
第十章酌量減輕
第十一章加減例
第十二章猶豫行刑
第十三章假齣獄
第十四章恩赦
第十五章時效
第十六章時期計算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關於帝室之罪
第二章關於內亂之罪
第三章關於國交之罪
第四章關於外患之罪
第五章關於漏泄機務罪
第六章關於瀆職之罪
第七章關於妨害公務之罪
第八章關於選舉之罪
第九章關於騷擾之罪
第十章關於監禁者脫逃罪
第十一章關於藏匿罪人及湮沒證據之罪
第十二章關於僞證及誣告之罪
第十三章關於放火決水及水利罪
第十四章關於危險物罪
第十五章關於往來通信罪
第十六章關於秩序罪
第十七章關於僞造通用貨幣之罪
第十八章關於僞造文書及印文之罪
第十九章關於僞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關於祀典及墳墓罪
第二十一章關於鴉片煙之罪
第二十二章關於賭博彩票之罪
第二十三章關於奸非及重婚之罪
第二十四章關於飲料水之罪
第二十五章關於衛生之罪
第二十六章關於殺傷之罪
第二十七章關於墮胎之罪
第二十八章關於遺棄之罪
第二十九章關於逮捕監禁之罪
第三十章關於略誘及和誘之罪
第三十一章關於名譽信用安全及秘密之罪
第三十二章關於竊盜及強盜之罪
第三十三章關於詐欺取財罪
第三十四章關於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關於贓物罪
第三十六章關於毀棄損壞罪
(二)修訂法律大臣瀋傢本等奏進呈《刑律(總則)草案》摺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論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纍犯罪
第五章俱發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恕減輕
第九章自首減輕
第十章酌量減輕
第十一章加減例
第十二章猶豫行刑
第十三章假齣獄
第十四章恩赦
第十五章時效
第十六章時期計算
第十七章文例
(三)修訂法律大臣瀋傢本等奏進呈《刑律分則草案》摺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關於帝室之罪
第二章關於內亂之罪
第三章關於國交之罪
第四章關於外患之罪
第五章關於漏泄機務罪
第六章關於瀆職之罪
第七章關於妨害公務之罪
第八章關於選舉之罪
第九章關於騷擾之罪
第十章關於監禁者脫逃罪
第十一章關於藏匿罪人及湮沒證據之罪
第十二章關於僞證及誣告之罪
第十三章關於放火決水及水利罪
第十四章關於危險物罪
第十五章關於往來通信罪
第十六章關於秩序罪
第十七章關於僞造通用貨幣之罪
第十八章關於僞造文書及印文之罪
第十九章關於僞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關於祀典及墳墓罪
第二十一章關於鴉片煙之罪
第二十二章關於賭博彩票之罪
第二十三章關於奸非及重婚之罪
第二十四章關於飲料水之罪
第二十五章關於衛生之罪
第二十六章關於殺傷之罪
第二十七章關於墮胎之罪
第二十八章關於遺棄之罪
第二十九章關於逮捕監禁之罪
第三十章關於略誘及和誘之罪
第三十一章關於名譽信用安全及秘密之罪
第三十二章關於竊盜及強盜之罪
第三十三章關於詐欺取財罪
第三十四章關於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關於贓物罪
第三十六章關於毀棄損壞罪
附:《律目考》
三、《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論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纍犯罪
第五章俱發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恕減輕
第九章自首減免
第十章酌量減輕
第十一章加減例
第十二章緩刑
第十三章暫釋
第十四章恩赦
第十五章時效
第十六章時期計算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關於帝室之罪
第二章關於內亂之罪
第三章關於國交之罪
第四章關於外患之罪
第五章關於漏泄機務之罪
第六章關於瀆職之罪
第七章關於妨害公務之罪
第八章關於選舉之罪
第九章關於騷擾之罪
第十章關於監禁者脫逃之罪
第十一章關於藏匿罪人及湮沒證據之罪
第十二章關於僞證及誣告之罪
第十三章關於放火決水及水利之罪
第十四章關於危險物之罪
第十五章關於往來通信之罪
第十六章關於秩序之罪
第十七章關於僞造通用貨幣之罪
第十八章關於僞造文書及印文之罪
第十九章關於僞造度量衡之罪
第二十章關於祀典及墳墓之罪
第二十一章關於鴉片煙之罪
第二十二章關於賭博彩票之罪
第二十三章關於奸非及重婚之罪
第二十四章關於飲料水之罪
第二十五章關於衛生之罪
第二十六章關於殺傷之罪
第二十七章關於墮胎之罪
第二十八章關於遺棄之罪
第二十九章關於逮捕監禁之罪
第三十章關於略誘及和誘之罪
第三十一章關於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之罪
第三十二章關於竊盜及強盜之罪
第三十三章關於詐欺取財之罪
第三十四章關於侵占之罪
第三十五章關於贓物之罪
第三十六章關於毀棄損壞之罪
四、《欽定大清刑律》(1911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為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纍犯罪
第五章俱發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減
第九章自首
第十章酌減
第十一章加減例
第十二章緩刑
第十三章假釋
第十四章恩赦
第十五章時效
第十六章時例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侵犯皇室罪
第二章內亂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國交罪
第五章漏泄機務罪
第六章瀆職罪
第七章妨害公務罪
第八章妨害選舉罪
第九章騷擾罪
第十章逮捕監禁人脫逃罪
第十一章藏匿罪人及湮滅證據罪
第十二章僞證及誣告罪
第十三章放火決水及妨害水利罪
第十四章危險物罪
第十五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六章妨害秩序罪
第十七章僞造貨幣罪
第十八章僞造文書印文罪
第十九章僞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褻瀆祀典及發掘墳墓罪
第二十一章鴉片煙罪
第二十二章賭博罪
第二十三章奸非及重婚罪
第二十四章妨害飲料水罪
第二十五章妨害衛生罪
第二十六章殺傷罪
第二十七章墮胎罪
第二十八章遺棄罪
第二十九章私濫逮捕監禁罪
第三十章略誘及和誘罪
第三十一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罪
第三十二章竊盜及強盜罪
第三十三章詐欺取財罪
第三十四章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贓物罪
第三十六章毀棄損壞罪
暫行章程
Ⅱ.北洋政府時期的刑法立法文獻
一、《暫行新刑律》(1912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為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纍犯罪
第五章俱發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減
第九章自首
第十章酌減
第十一章加減例
第十二章緩刑
第十三章假釋
第十四章赦免
第十五章時效
第十六章時例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侵犯皇室罪(刪除)
第二章內亂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國交罪
第五章漏泄機務罪
第六章瀆職罪
第七章妨害公務罪
第八章妨害選舉罪
第九章騷擾罪
第十章逮捕監禁人脫逃罪
第十一章藏匿罪人及湮滅證據罪
第十二章僞證及誣告罪
第十三章放火、決水及妨害水利罪
第十四章危險物罪
第十五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六章妨害秩序罪
第十七章僞造貨幣罪
第十八章僞造文書及印文罪
第十九章僞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褻瀆祀典及毀掘墳墓罪
第二十一章鴉片煙罪
第二十二章賭博罪
第二十三章奸非及重婚罪
第二十四章妨害飲料水罪
第二十五章妨害衛生罪
第二十六章殺傷罪
第二十七章墮胎罪
第二十八章遺棄罪
第二十九章私擅逮捕監禁罪
第三十章略誘及和誘罪
第三十一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罪
第三十二章竊盜及強盜罪
第三十三章詐欺取財罪
第三十四章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贓物罪
第三十六章毀棄損壞罪
二、《暫行新刑律施行細則》(1912年)
三、《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1914年)
四、《修正刑法草案》(1915年)及相關立法資料
(一)《修正刑法草案》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為罪
第三章未遂罪預備罪陰謀罪
第四章纍犯罪
第五章俱發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親屬加重
第九章宥減
第十章自首
第十一章酌加酌減
第十二章加減例
第十三章緩刑
第十四章假釋
第十五章時效
第十六章時例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侵犯大總統罪
第二章內亂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國交罪
第五章漏泄機務罪
0
第六章瀆職罪
第七章妨害公務罪
第八章妨害選舉罪
第九章騷擾罪
第十章脫逃罪
第十一章湮滅證據罪
第十二章僞證誣告罪
第十三章放火罪
第十四章決水罪
第十五章危險物罪
第十六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十八章僞造貨幣罪
第十九章僞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私鹽罪
第二十一章僞造文書罪
第二十二章褻瀆祀典罪
第二十三章鴉片嗎啡罪
第二十四章賭博罪
第二十五章奸非重婚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飲料水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衛生罪
第二十八章殺傷罪
第二十九章墮胎罪
第三十章遺棄罪
第三十一章逮捕拘禁罪
第三十二章略誘和誘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譽秘密罪
第三十四章竊盜強盜罪
第三十五章詐欺取財罪
第三十六章侵占罪
第三十七章贓物罪
第三十八章毀棄損壞罪
(二)為修正刑法草案呈大總統文及大總統批令
(三)修正刑法草案理由書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為罪
第三章未遂罪預備罪陰謀罪
第四章纍犯罪
第五章俱發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親屬加重
第九章宥減
第十章自首
第十一章酌加酌減
第十二章加減例
第十三章緩刑
第十四章假釋
第十五章時效
第十六章時例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侵犯大總統罪
第二章內亂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國交罪
第五章漏泄機務罪
第六章瀆職罪
第七章妨害公務罪
第八章妨害選舉罪
第九章騷擾罪
第十章脫逃罪
第十一章湮滅證據罪
第十二章僞證誣告罪
第十三章放火罪
第十四章決水罪
第十五章危險物罪
第十六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十八章僞造貨幣罪
第十九章僞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私鹽罪
第二十一章僞造文書罪
第二十二章褻瀆祀典罪
第二十三章鴉片嗎啡罪
第二十四章賭博罪
第二十五章奸非重婚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飲料水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衛生罪
第二十八章殺傷罪
第二十九章墮胎罪
第三十章遺棄罪
第三十一章逮捕拘禁罪
第三十二章略誘和誘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譽秘密罪
第三十四章竊盜強盜罪
第三十五章詐欺取財罪
第三十六章侵占罪
第三十七章贓物罪
第三十八章毀棄損壞罪
五、《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8年)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文例
第三章時例
第四章刑事責任及刑之減免
第五章未遂罪
第六章共犯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纍犯
第九章並閤論罪
第十章刑之酌科
第十一章加減刑
第十二章緩刑
第十三章假釋
第十四章時效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侵犯大總統罪
第二章內亂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國交罪
第五章瀆職罪
第六章妨害公務罪
第七章妨害選舉罪
第八章妨害秩序罪
第九章脫逃罪
第十章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
第十一章僞證誣告罪
第十二章公共危險罪
第十三章僞造貨幣罪
第十四章僞造度量衡罪
第十五章僞造文書印文罪
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
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傢庭罪
第十八章妨害宗教罪
第十九章妨害商務罪
第二十章鴉片罪
第二十一章賭博罪
第二十二章殺人罪
第二十三章傷害罪
第二十四章墮胎罪
第二十五章遺棄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竊盜罪
第三十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三十一章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詐欺及背信罪
第三十三章恐嚇罪
第三十四章贓物罪
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

精彩書摘

  《中國近代刑法立法文獻匯編》:
  一曰死刑惟一。舊律死刑以斬、絞分重輕。斬則有斷脰之慘,故重;絞則身首相屬,故輕。然二者俱屬絕人生命之極刑,為有重輕者,乃據炯戒之意義言之爾。查各國刑法,德、法、瑞典用斬,奧大利、匈牙利、西班牙、英、俄、美用絞,俱係一種。惟德之斬刑通常用斧,亞魯沙斯、盧連二州用機械,蓋二州前屬於法而割畀德國者,猶存舊習也。惟軍律所科死刑,俱用銃殺,然其取義不同,亦非謂有輕重之彆。茲擬死刑僅用絞刑一種,仍於特定之行刑場密行之。如謀反、大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等條,俱屬罪大惡極,仍用斬刑,則彆輯專例通行;至開戰之地,頒布戒嚴之命令,亦可聽臨時處分。但此 中國近代刑法立法文獻匯編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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