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指导(总第55辑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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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汉朝,孙华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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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16380
版次:1
商品编码:12123348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12
字数:225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审判监督指导(总第55辑 2016.1)》分为七大部分,分别为:专题研讨·案外人权利救济、要案传真、案例评注、实务调研、发改分析、学术交流、再审信箱。

目录

【专题研讨·案外人权利救济】
案外人不服民事调解书可申请再审
——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张士村民委员会与郭力军、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
失去保证金功能的保证金账户内存款性质的认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诉江苏博海贸易有限公司、金香莲请求停止执行案
商位使用权及其转让协议性质的认定
——叶汉勇与骆禄峰、杜英芳、杨可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外人权益救济制度视野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检视与探索:第三人撤销之诉运行的实证考察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考察
——以南京两级法院三年司法实践为样本

【要案传真】
原审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抗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刑抗字第1号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情节
——原审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抗诉案

【案例评注】
按照合伙协议所设立的企业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各合伙人因经营该企业所产生的纠纷应按照合伙协议处理
——李光辉与冷水江市梓龙乡更生五矿、蔡长明等合伙协议纠纷
未标识实际生产商名称、地址的委托加工商品不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余定勇诉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纠纷案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审批形式与效力审查
——罗玉波诉中山市供销贸易总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光华实业联合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检察建议审查案

【实务调研】
关于房改房买卖、权属类案件审理中裁判规则和经验总结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与第三人买卖、租赁、借贷等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和经验总结
关于落实减刑、假释与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相关联制度的调查报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至2015年再审工作的调研报告(节选)

【发改分析】
2015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发改原因分析报告(节选)
2015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发改原因分析报告(节选)

【学术交流】
德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建构
构建刑罚执行阶段的刑事和解

【再审信箱】
在再审审查期间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复查期间,当事人要求鉴定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生效调解书裁定再审后,经审理认为调解书不具备法定撤销情形的,如何处理?
附:2016年第一季度司法文件目录

精彩书摘

  《审判监督指导(总第55辑 2016.1)》:
  一、船舶预付款保函项下保证金账户内余款是否一律不得扣划
  船舶建造合同金额巨大,船厂一般难以以自有资金完成船舶建造,需要船东或定造方按照船舶建造的节点向船厂支付预付款,船东或定造方在预付巨额款项后,也担心船厂在收到预付款后挪作他用或不能根据合同要求交付船舶,一般会要求船厂提供其认可的担保。银行因其良好的信誉,自然成为船东能够接受的担保首选,船舶预付款保函应运而生,银行据此介入交易充当担保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促进交易的进行。为能顺利取得银行的保函,银行与船厂之间也会就保函的开具达成一系列的合同,在常见的业务流程中,船厂申请银行为其开具船舶预付款保函必不可少的一步是提交充分可靠的反担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是银行最愿意接受的反担保,银行一旦接受该反担保,即会以保证金账户的形式进行设立。对于该保证金账户的存款涉及冻结与扣划时又该如何处置,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本案的处理是,考虑船舶预付款保函担保业务的性质与银行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等业务在申请程序、设立背景、开具条件等方面存在着较多的相似之处而决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来处理。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是以进账单、对账单表现,按信用证申请人和信用证开设转户,专款专用的资金。名义上属于开证申请人所有的存款,又不同于一般存款,是一种质权存款。该资金的使用要受到开证银行的限制,在赎单前不能任意支取。此外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对信用证保证账户也有严格的限定。依据限定,这笔资金由信用证开证银行在开证申请人未付款赎单前享有实体请求权,可对抗第三人。开证保证金不是可自由动用的,开证申请人银行存款也不是银行授信的信用证项下资金,有特殊的法律性质,法院虽可以冻结,但不能扣划。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本案的处理正是考虑到船舶预付款保函的开具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类似性,并在查明涉案船舶预付款担保保函项下保证金账户内存款所担保的主合同已清结完毕的基础上,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扣划问题的批复精神,最终认定涉案账户内存款已依法随主债务的消灭丧失了保证金功能,其性质与普通存款无异,相应存款依法可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
  二、银行将款项划入失去保证金功能的存款人保证金账户是否可以视为进行了扣收
  本案中,根据中国银行宁波支行与金香莲保证合同之约定,金香莲行为构成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时,该行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保证人就可以划扣金香莲在该行设立的账户内资金或采取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且不论金香莲是否已经构成保证合同项下的违约,假如银行可以对金香莲的相关存款可以扣收,本案银行将款项汇入2001保证金账户的行为可否视为扣收?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扣收的含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扣”有套住、扣留、用强制手段把人或钱财物品留住不放等意思,“收”有把外面的事物拿到里面、收获、接受、取自己有权取的东西或者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等意思。因此,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扣收的含义应该是指用强制手段将他人的钱财物品扣住收为己有,意味着钱财物品所有权的转移。就银行而言,其将存款人账户下的存款扣划到自己名下变为自己的财产,才可以认为是扣收,如果仅仅是将款项存入存款人名下的失去保证金功能的保证金账户,存款人仍然是账户的开户者,是账户内存款的所有权人,该行为并不导致账户内存款所有权的转移,依法不能认定为扣收行为。实际上,本案银行在主张权利时,自己也是认为对存人2001账户的款项取得了优先受偿权,而不是取得了所有权。针对本案的扣收,中国银行宁波支行还提出一条理由,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在保证人违约时,银行还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而本案将款项存入2001账户正是银行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对于这一观点,应该一分为二,从实际效果上讲,银行划款到2001账户的行为并不改变款项的所有权性质,并不因此取得实际效果;从保证金的账户功能分析,还是要回归到保证金账户内的存款是否必然成为保证金的问题上去。
  ……
诉讼与司法实践前沿探索:2016年法律理论与实务精选辑 图书简介 本书辑录了2016年第一季度(总第55辑)在我国法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和前瞻性的学术论文、重要司法文件解读以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分析。本书聚焦于民事诉讼程序改革、刑事证据规则的深化、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动态,旨在为法律工作者、法学研究人员及关注法治建设的社会公众提供一份全面、深入、及时的专业参考。 第一部分:民事诉讼:程序正义与效率的平衡 本辑集中探讨了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民事诉讼现代化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重要举措。重点关注了司法公开与电子化诉讼环境下的证据交换与保全规则的实务操作难点。 首先,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文章深入剖析了新型商事合同纠纷(如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互联网金融服务协议)中,传统证明责任理论面临的挑战。有研究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程度极高的现代商业活动中,法院应更加积极地运用优势证据标准和举证倒置的例外情形,以实现实体正义。其中,一篇关于“平台责任与用户权益”的专题分析,详细阐述了在线交易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中,应承担何种程度的告知义务与审查责任,并结合多地法院的判例,构建了平台责任的阶梯式认定模型。 其次,审判前调解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效能评估是本辑的重要内容。面对日益增长的诉讼案件数量,如何有效分流和解纷成为关键。书中收录了对“诉前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实证研究,揭示了实践中担保措施的执行僵局。同时,对于特邀调解员制度的有效性进行了量化分析,提出必须加强对特邀调解员专业背景的审查和后续培训,确保调解质量,避免“形式调解”的现象。 第三,在涉外民事诉讼领域,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贯彻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梳理。特别关注了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审查尺度问题,强调了维护国际商事裁判的既判力与国家司法主权之间的微妙平衡。 第二部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的协同推进 2016年是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理念持续深化的关键一年。本辑收录的文稿聚焦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精准适用与证据裁判标准的统一化。 核心议题之一是对“口供补强规则”的审视。多篇论文引用了最新的刑事审判指导意见,探讨了在何种情况下,侦查阶段取得的口供可以被视为有效证据。研究表明,对于强制措施(如讯问、拘留)的合法性审查,必须前置于证据本身的关联性审查,确保程序瑕疵的排除是彻底和有效的。有文章以一起涉及职务犯罪的复杂案件为例,详细分析了“辩护律师到场权”的实际行使效果及其对口供真实性的影响。 此外,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早期实践效果进行了初步评估。文章从基层法院的角度反馈了该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和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的双重效应。讨论指出,为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对量刑建议的司法审查必须更具实质性,检察官与法官之间需建立更有效的沟通机制,以避免量刑畸轻或畸重现象的出现。 在被害人权益保障方面,本辑关注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限制,特别是涉及严重暴力犯罪和公共安全犯罪的案件中,如何平衡被害人实体救济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第三部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法治政府的构建基础 本辑在行政法领域,将目光投向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阶段,重点关注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和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救济。 关于行政协议,研究人员深入分析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签订的具有行政法性质的协议的管辖权边界。多篇论文主张,在涉及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应超越单纯的合同法视角,纳入公共利益审查的维度。有观点明确提出,应区分协议的“行政性”与“事务性”,并探索对行政协议违约的撤销权与继续履行请求的司法救济路径。 在国家赔偿方面,重点研讨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结合近年来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的行政不当行为,文章探讨了“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强调了对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性审查的必要性,避免将国家赔偿限制在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内。 第四部分:司法体制改革与前沿理论探讨 本辑最后一部分涵盖了对宏观司法改革的观察和对法学理论的深刻反思。 法官职业化与专业化建设是讨论的热点。有调研报告分析了地方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对律师参与庭审、证人出庭作证等环节的落实情况,指出基层法院在资源配置和人员培训上面临的实际困难。 在理论层面,对法律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跨法域的比较研究,特别关注了涉及金融监管和数据安全领域的新法规出台后,对既有法律关系的冲击与调整。此外,对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再讨论,结合当前社会治理热点,探讨了司法裁量权在维护社会价值导向中的作用与边界。 总体而言,本辑内容紧密贴合2016年中国法律实践的脉搏,既有对具体程序规范的细致拆解,也有对宏观司法理念的深刻反思,是理解当年法律发展趋势不可或缺的参考书。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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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书架上,《审判监督指导》系列一直占据着一个重要的位置,而这一本(总第55辑 2016.1)无疑也是其中的佼佼者。我之所以对其格外关注,是因为它代表了国家在审判监督领域最新的一些思考和探索。我特别期待能够在这本刊物中,找到一些关于如何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理论指导。例如,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审判监督难题可能会层出不穷,我希望刊物能够提供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分析和对策。同时,我也对其中关于如何加强审判监督的队伍建设,如何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讨论,充满了兴趣。我认为,一个有效的审判监督体系,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监督队伍。从我已经了解到的信息来看,这本刊物的内容似乎相当丰富,涵盖了审判监督的各个方面,并且具有很强的理论深度和实践指导意义。它不仅能够帮助我们这些法律从业者提升业务水平,也能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我希望它能继续保持这种求真务实的精神,为推动中国司法事业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每一次阅读,都像是一次与法律智慧的深度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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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审判监督指导》(总第55辑 2016.1),扑面而来的是一种严谨而又充满智慧的学术气息。虽然我并非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但作为一名对法治社会发展抱有浓厚兴趣的普通读者,我一直对这类能够反映司法实践前沿的刊物保持着高度关注。这次的版本,我最看重的是它对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深入剖析。从刊物的目录和一些文章摘要来看,似乎涵盖了从理论层面的精辟论述到实践层面的生动案例,这种结合使得内容更具可读性和参考价值。我特别期待能够了解到,在新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如何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及如何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设想,刊物中应该会有一些对典型案例的深度解读,这些案例或许能够帮助我们这些非专业人士,更直观地理解法律的运作方式以及审判监督在其中的关键作用。此外,我也对刊物在促进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的经验交流方面所做的努力感到好奇。通过分享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能够有效地推动整个司法体系的进步。这本刊物,对我而言,不仅仅是一份阅读材料,更像是一扇窗户,让我能够窥见中国司法体系运作的脉络,并从中汲取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和认同,它所传达的对公正和效率的追求,让我深受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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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拿到这本《审判监督指导》(总第55辑 2016.1),就迫不及待地翻阅起来。不得不说,这本刊物在保持其专业性的同时,也展现出了新的思考和亮点。虽然我暂时还未深入研究其核心内容,但从整体的排版、栏目设置以及文章的标题来看,就能感受到编辑团队的用心。我尤其关注那些关于近期司法实践热点问题的探讨,希望能从中找到一些启发。例如,在一些涉及疑难案件的分析中,刊物似乎尝试从更广阔的视角去解读,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本身。这种尝试对于基层法官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它能够帮助我们跳出思维定势,更灵活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另外,我也注意到其中一些案例的选取,似乎都经过了精心挑选,力求反映当下最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的司法审判动态。这对于我们这些一线工作者来说,无疑是一份宝贵的“营养品”,能够让我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及时“充电”并提升业务能力。我对于其中关于审判监督如何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的探讨,充满了期待。毕竟,审判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其科学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希望在这本刊物里,我能找到更具操作性的指导和更深刻的理论支撑,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更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引,也希望它能够继续保持这种与时俱进的姿态,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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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认为,《审判监督指导》系列是一份非常珍贵的司法研究成果,而这一期(总第55辑 2016.1)似乎也延续了其一贯的高水准。尽管我还没有来得及细读每一篇文章,但仅仅从浏览目录和部分文章的摘要,就能感受到其中蕴含的深刻洞见。我尤其看重的是,刊物在探讨审判监督理论的同时,是否也深入关注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提供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例如,在一些涉及到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审判领域的监督难题时,我希望能够看到一些切实可行、能够落地执行的指导意见。这种从理论到实践的无缝对接,对于一线司法人员和广大法律工作者来说,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我猜想,这本刊物中一定会有不少关于如何提高审判监督的公信力,以及如何平衡监督的刚性与柔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讨论。我也期待能够从中学习到一些关于如何识别和纠正不当审判行为的技巧,以及如何构建更科学的监督问责机制。这本刊物,就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老者,在向年轻一代的司法工作者传授宝贵的经验和智慧,它所传递的法治精神和职业操守,对于任何一个关心司法进步的人来说,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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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司法动态的法律爱好者,我对《审判监督指导》系列一直有着特殊的偏爱。最新的这本(总第55辑 2016.1)也不例外,其厚重的分量和精炼的标题便透露出不凡的内容。我最感兴趣的,是刊物对于提升审判监督的质效方面可能提出的创新性举措。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法律条文的解读和适用需要与时俱进,而审判监督更是处于司法公正的第一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非常希望在这本刊物中,能够看到一些关于如何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辅助审判监督,或者如何构建更高效的监督评价体系的讨论。同时,我也关注刊物是否对一些跨区域、跨层级的审判监督协作机制进行了探讨,这对于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资源共享具有重要意义。从已有的信息来看,这期内容似乎在理论深度和实践广度上都进行了拓展,这对于我这样希望深入理解法律“为什么”和“怎么做”的读者来说,无疑是一份极大的馈赠。我期待它能提供一些关于如何平衡监督与效率,如何避免机械化监督,以及如何引导监督更好地服务于个案公正和整体司法进步的真知灼见,并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前瞻性的指导和借鉴,这种期待让我觉得这份刊物具有非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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