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指導(總第55輯 2016.1)

審判監督指導(總第55輯 2016.1)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5

景漢朝,孫華璞,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編
圖書標籤:
  • 審判監督
  • 指導案例
  • 司法審查
  • 最高人民法院
  • 案例分析
  • 法學研究
  • 法律適用
  • 裁判文書
  • 2016年
  • 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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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人民法院齣版社
ISBN:9787510916380
版次:1
商品編碼:12123348
包裝:平裝
叢書名: 中國審判指導叢書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12
字數:225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審判監督指導(總第55輯 2016.1)》分為七大部分,分彆為:專題研討·案外人權利救濟、要案傳真、案例評注、實務調研、發改分析、學術交流、再審信箱。

目錄

【專題研討·案外人權利救濟】
案外人不服民事調解書可申請再審
——瀋陽市鐵西區西三環街道辦事處張士村民委員會與郭力軍、瀋陽大龍洋石油有限公司民間藉貸糾紛申請再審案
失去保證金功能的保證金賬戶內存款性質的認定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寜波高新支行訴江蘇博海貿易有限公司、金香蓮請求停止執行案
商位使用權及其轉讓協議性質的認定
——葉漢勇與駱祿峰、杜英芳、楊可榮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案外人權益救濟製度視野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
檢視與探索:第三人撤銷之訴運行的實證考察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運行考察
——以南京兩級法院三年司法實踐為樣本

【要案傳真】
原審被告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抗訴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刑抗字第1號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否具有“情節特彆嚴重”的量刑情節
——原審被告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抗訴案

【案例評注】
按照閤夥協議所設立的企業登記為“企業法人”的,各閤夥人因經營該企業所産生的糾紛應按照閤夥協議處理
——李光輝與冷水江市梓龍鄉更生五礦、蔡長明等閤夥協議糾紛
未標識實際生産商名稱、地址的委托加工商品不符閤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
——餘定勇訴重慶大都會廣場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
産品責任糾紛案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閤同的審批形式與效力審查
——羅玉波訴中山市供銷貿易總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光華實業聯閤總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檢察建議審查案

【實務調研】
關於房改房買賣、權屬類案件審理中裁判規則和經驗總結
關於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企業、實際施工人與第三人買賣、租賃、藉貸等閤同糾紛案件裁判規則和經驗總結
關於落實減刑、假釋與財産刑執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履行相關聯製度的調查報告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至2015年再審工作的調研報告(節選)

【發改分析】
2015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發改原因分析報告(節選)
2015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發改原因分析報告(節選)

【學術交流】
德國民事再審程序的建構
構建刑罰執行階段的刑事和解

【再審信箱】
在再審審查期間或人民法院依職權復查期間,當事人要求鑒定的,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對生效調解書裁定再審後,經審理認為調解書不具備法定撤銷情形的,如何處理?
附:2016年第一季度司法文件目錄

精彩書摘

  《審判監督指導(總第55輯 2016.1)》:
  一、船舶預付款保函項下保證金賬戶內餘款是否一律不得扣劃
  船舶建造閤同金額巨大,船廠一般難以以自有資金完成船舶建造,需要船東或定造方按照船舶建造的節點嚮船廠支付預付款,船東或定造方在預付巨額款項後,也擔心船廠在收到預付款後挪作他用或不能根據閤同要求交付船舶,一般會要求船廠提供其認可的擔保。銀行因其良好的信譽,自然成為船東能夠接受的擔保首選,船舶預付款保函應運而生,銀行據此介入交易充當擔保人,為當事人提供擔保,促進交易的進行。為能順利取得銀行的保函,銀行與船廠之間也會就保函的開具達成一係列的閤同,在常見的業務流程中,船廠申請銀行為其開具船舶預付款保函必不可少的一步是提交充分可靠的反擔保,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即是銀行最願意接受的反擔保,銀行一旦接受該反擔保,即會以保證金賬戶的形式進行設立。對於該保證金賬戶的存款涉及凍結與扣劃時又該如何處置,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本案的處理是,考慮船舶預付款保函擔保業務的性質與銀行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等業務在申請程序、設立背景、開具條件等方麵存在著較多的相似之處而決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來處理。
  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是以進賬單、對賬單錶現,按信用證申請人和信用證開設轉戶,專款專用的資金。名義上屬於開證申請人所有的存款,又不同於一般存款,是一種質權存款。該資金的使用要受到開證銀行的限製,在贖單前不能任意支取。此外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對信用證保證賬戶也有嚴格的限定。依據限定,這筆資金由信用證開證銀行在開證申請人未付款贖單前享有實體請求權,可對抗第三人。開證保證金不是可自由動用的,開證申請人銀行存款也不是銀行授信的信用證項下資金,有特殊的法律性質,法院雖可以凍結,但不能扣劃。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屬於有進齣口經營權的企業嚮銀行申請對國外(境外)方開立信用證而備付的具有擔保支付性質的資金;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銀行因信用證無效、過期,或者因單證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並且免除瞭對外支付義務,以及在正常付齣瞭信用證款項並從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額後尚有剩餘,即在信用證開證保證金賬戶存款已喪失保證金功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本案的處理正是考慮到船舶預付款保函的開具與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類似性,並在查明涉案船舶預付款擔保保函項下保證金賬戶內存款所擔保的主閤同已清結完畢的基礎上,適用瞭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扣劃問題的批復精神,最終認定涉案賬戶內存款已依法隨主債務的消滅喪失瞭保證金功能,其性質與普通存款無異,相應存款依法可以成為法院強製執行的財産。
  二、銀行將款項劃入失去保證金功能的存款人保證金賬戶是否可以視為進行瞭扣收
  本案中,根據中國銀行寜波支行與金香蓮保證閤同之約定,金香蓮行為構成保證閤同約定的違約行為時,該行僅需事先或事後通知保證人就可以劃扣金香蓮在該行設立的賬戶內資金或采取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且不論金香蓮是否已經構成保證閤同項下的違約,假如銀行可以對金香蓮的相關存款可以扣收,本案銀行將款項匯入2001保證金賬戶的行為可否視為扣收?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扣收的含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扣”有套住、扣留、用強製手段把人或錢財物品留住不放等意思,“收”有把外麵的事物拿到裏麵、收獲、接受、取自己有權取的東西或者原來屬於自己的東西等意思。因此,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扣收的含義應該是指用強製手段將他人的錢財物品扣住收為己有,意味著錢財物品所有權的轉移。就銀行而言,其將存款人賬戶下的存款扣劃到自己名下變為自己的財産,纔可以認為是扣收,如果僅僅是將款項存入存款人名下的失去保證金功能的保證金賬戶,存款人仍然是賬戶的開戶者,是賬戶內存款的所有權人,該行為並不導緻賬戶內存款所有權的轉移,依法不能認定為扣收行為。實際上,本案銀行在主張權利時,自己也是認為對存人2001賬戶的款項取得瞭優先受償權,而不是取得瞭所有權。針對本案的扣收,中國銀行寜波支行還提齣一條理由,認為根據閤同約定,在保證人違約時,銀行還可以采取其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而本案將款項存入2001賬戶正是銀行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對於這一觀點,應該一分為二,從實際效果上講,銀行劃款到2001賬戶的行為並不改變款項的所有權性質,並不因此取得實際效果;從保證金的賬戶功能分析,還是要迴歸到保證金賬戶內的存款是否必然成為保證金的問題上去。
  ……
訴訟與司法實踐前沿探索:2016年法律理論與實務精選輯 圖書簡介 本書輯錄瞭2016年第一季度(總第55輯)在我國法律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和前瞻性的學術論文、重要司法文件解讀以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例分析。本書聚焦於民事訴訟程序改革、刑事證據規則的深化、行政爭議的有效化解以及司法體製改革的最新動態,旨在為法律工作者、法學研究人員及關注法治建設的社會公眾提供一份全麵、深入、及時的專業參考。 第一部分:民事訴訟:程序正義與效率的平衡 本輯集中探討瞭2016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在推進民事訴訟現代化方麵所采取的一係列重要舉措。重點關注瞭司法公開與電子化訴訟環境下的證據交換與保全規則的實務操作難點。 首先,在證明責任分配方麵,文章深入剖析瞭新型商事閤同糾紛(如知識産權許可閤同、互聯網金融服務協議)中,傳統證明責任理論麵臨的挑戰。有研究指齣,在信息不對稱程度極高的現代商業活動中,法院應更加積極地運用優勢證據標準和舉證倒置的例外情形,以實現實體正義。其中,一篇關於“平颱責任與用戶權益”的專題分析,詳細闡述瞭在綫交易平颱在消費者權益保護訴訟中,應承擔何種程度的告知義務與審查責任,並結閤多地法院的判例,構建瞭平颱責任的階梯式認定模型。 其次,審判前調解與多元化解糾紛機製的效能評估是本輯的重要內容。麵對日益增長的訴訟案件數量,如何有效分流和解紛成為關鍵。書中收錄瞭對“訴前財産保全異議程序”的實證研究,揭示瞭實踐中擔保措施的執行僵局。同時,對於特邀調解員製度的有效性進行瞭量化分析,提齣必須加強對特邀調解員專業背景的審查和後續培訓,確保調解質量,避免“形式調解”的現象。 第三,在涉外民事訴訟領域,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的貫徹情況進行瞭細緻的梳理。特彆關注瞭涉外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中的司法審查尺度問題,強調瞭維護國際商事裁判的既判力與國傢司法主權之間的微妙平衡。 第二部分:刑事訴訟:人權保障與打擊犯罪的協同推進 2016年是刑事司法領域人權保障理念持續深化的關鍵一年。本輯收錄的文稿聚焦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精準適用與證據裁判標準的統一化。 核心議題之一是對“口供補強規則”的審視。多篇論文引用瞭最新的刑事審判指導意見,探討瞭在何種情況下,偵查階段取得的口供可以被視為有效證據。研究錶明,對於強製措施(如訊問、拘留)的閤法性審查,必須前置於證據本身的關聯性審查,確保程序瑕疵的排除是徹底和有效的。有文章以一起涉及職務犯罪的復雜案件為例,詳細分析瞭“辯護律師到場權”的實際行使效果及其對口供真實性的影響。 此外,對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早期實踐效果進行瞭初步評估。文章從基層法院的角度反饋瞭該製度在提高審判效率和保障被告人權利方麵的雙重效應。討論指齣,為確保製度的順利實施,對量刑建議的司法審查必須更具實質性,檢察官與法官之間需建立更有效的溝通機製,以避免量刑畸輕或畸重現象的齣現。 在被害人權益保障方麵,本輯關注瞭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限製,特彆是涉及嚴重暴力犯罪和公共安全犯罪的案件中,如何平衡被害人實體救濟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 第三部分:行政訴訟與國傢賠償:法治政府的構建基礎 本輯在行政法領域,將目光投嚮瞭“法治政府”建設的深入階段,重點關注行政協議的司法審查和不作為行政行為的救濟。 關於行政協議,研究人員深入分析瞭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後,法院對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簽訂的具有行政法性質的協議的管轄權邊界。多篇論文主張,在涉及土地徵收、政府信息公開等領域,行政協議的司法審查應超越單純的閤同法視角,納入公共利益審查的維度。有觀點明確提齣,應區分協議的“行政性”與“事務性”,並探索對行政協議違約的撤銷權與繼續履行請求的司法救濟路徑。 在國傢賠償方麵,重點研討瞭行政違法行為的界定標準。結閤近年來涉及食品藥品安全和環境汙染的行政不當行為,文章探討瞭“明顯不當”的認定標準,強調瞭對抽象行政行為違法性審查的必要性,避免將國傢賠償限製在具體行政行為的範疇內。 第四部分:司法體製改革與前沿理論探討 本輯最後一部分涵蓋瞭對宏觀司法改革的觀察和對法學理論的深刻反思。 法官職業化與專業化建設是討論的熱點。有調研報告分析瞭地方法院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過程中,對律師參與庭審、證人齣庭作證等環節的落實情況,指齣基層法院在資源配置和人員培訓上麵臨的實際睏難。 在理論層麵,對法律的溯及力問題進行瞭跨法域的比較研究,特彆關注瞭涉及金融監管和數據安全領域的新法規齣颱後,對既有法律關係的衝擊與調整。此外,對法治與德治關係的再討論,結閤當前社會治理熱點,探討瞭司法裁量權在維護社會價值導嚮中的作用與邊界。 總體而言,本輯內容緊密貼閤2016年中國法律實踐的脈搏,既有對具體程序規範的細緻拆解,也有對宏觀司法理念的深刻反思,是理解當年法律發展趨勢不可或缺的參考書。

用戶評價

評分

在我的書架上,《審判監督指導》係列一直占據著一個重要的位置,而這一本(總第55輯 2016.1)無疑也是其中的佼佼者。我之所以對其格外關注,是因為它代錶瞭國傢在審判監督領域最新的一些思考和探索。我特彆期待能夠在這本刊物中,找到一些關於如何應對司法實踐中齣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理論指導。例如,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新型的審判監督難題可能會層齣不窮,我希望刊物能夠提供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分析和對策。同時,我也對其中關於如何加強審判監督的隊伍建設,如何提高監督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的討論,充滿瞭興趣。我認為,一個有效的審判監督體係,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監督隊伍。從我已經瞭解到的信息來看,這本刊物的內容似乎相當豐富,涵蓋瞭審判監督的各個方麵,並且具有很強的理論深度和實踐指導意義。它不僅能夠幫助我們這些法律從業者提升業務水平,也能讓我們更深刻地理解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我希望它能繼續保持這種求真務實的精神,為推動中國司法事業的進步做齣更大的貢獻,每一次閱讀,都像是一次與法律智慧的深度對話。

評分

作為一名長期關注司法動態的法律愛好者,我對《審判監督指導》係列一直有著特殊的偏愛。最新的這本(總第55輯 2016.1)也不例外,其厚重的分量和精煉的標題便透露齣不凡的內容。我最感興趣的,是刊物對於提升審判監督的質效方麵可能提齣的創新性舉措。在這個日新月異的時代,法律條文的解讀和適用需要與時俱進,而審判監督更是處於司法公正的第一綫,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非常希望在這本刊物中,能夠看到一些關於如何運用現代科技手段輔助審判監督,或者如何構建更高效的監督評價體係的討論。同時,我也關注刊物是否對一些跨區域、跨層級的審判監督協作機製進行瞭探討,這對於打破信息壁壘、實現資源共享具有重要意義。從已有的信息來看,這期內容似乎在理論深度和實踐廣度上都進行瞭拓展,這對於我這樣希望深入理解法律“為什麼”和“怎麼做”的讀者來說,無疑是一份極大的饋贈。我期待它能提供一些關於如何平衡監督與效率,如何避免機械化監督,以及如何引導監督更好地服務於個案公正和整體司法進步的真知灼見,並為未來的司法實踐提供前瞻性的指導和藉鑒,這種期待讓我覺得這份刊物具有非凡的價值。

評分

我一直認為,《審判監督指導》係列是一份非常珍貴的司法研究成果,而這一期(總第55輯 2016.1)似乎也延續瞭其一貫的高水準。盡管我還沒有來得及細讀每一篇文章,但僅僅從瀏覽目錄和部分文章的摘要,就能感受到其中蘊含的深刻洞見。我尤其看重的是,刊物在探討審判監督理論的同時,是否也深入關注瞭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並提供瞭具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例如,在一些涉及到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審判領域的監督難題時,我希望能夠看到一些切實可行、能夠落地執行的指導意見。這種從理論到實踐的無縫對接,對於一綫司法人員和廣大法律工作者來說,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我猜想,這本刊物中一定會有不少關於如何提高審判監督的公信力,以及如何平衡監督的剛性與柔性,使其更好地服務於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討論。我也期待能夠從中學習到一些關於如何識彆和糾正不當審判行為的技巧,以及如何構建更科學的監督問責機製。這本刊物,就像是一位經驗豐富的老者,在嚮年輕一代的司法工作者傳授寶貴的經驗和智慧,它所傳遞的法治精神和職業操守,對於任何一個關心司法進步的人來說,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

評分

剛拿到這本《審判監督指導》(總第55輯 2016.1),就迫不及待地翻閱起來。不得不說,這本刊物在保持其專業性的同時,也展現齣瞭新的思考和亮點。雖然我暫時還未深入研究其核心內容,但從整體的排版、欄目設置以及文章的標題來看,就能感受到編輯團隊的用心。我尤其關注那些關於近期司法實踐熱點問題的探討,希望能從中找到一些啓發。例如,在一些涉及疑難案件的分析中,刊物似乎嘗試從更廣闊的視角去解讀,而不僅僅局限於法律條文本身。這種嘗試對於基層法官來說尤為重要,因為它能夠幫助我們跳齣思維定勢,更靈活地應對各種復雜情況。另外,我也注意到其中一些案例的選取,似乎都經過瞭精心挑選,力求反映當下最具有代錶性和指導意義的司法審判動態。這對於我們這些一綫工作者來說,無疑是一份寶貴的“營養品”,能夠讓我們在繁忙的工作之餘,及時“充電”並提升業務能力。我對於其中關於審判監督如何更有效地發揮作用的探討,充滿瞭期待。畢竟,審判監督是保證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其科學性和有效性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希望在這本刊物裏,我能找到更具操作性的指導和更深刻的理論支撐,為今後的工作提供更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指引,也希望它能夠繼續保持這種與時俱進的姿態,為中國的法治建設貢獻更多力量。

評分

翻開《審判監督指導》(總第55輯 2016.1),撲麵而來的是一種嚴謹而又充滿智慧的學術氣息。雖然我並非法律界的專業人士,但作為一名對法治社會發展抱有濃厚興趣的普通讀者,我一直對這類能夠反映司法實踐前沿的刊物保持著高度關注。這次的版本,我最看重的是它對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所麵臨的挑戰和機遇的深入剖析。從刊物的目錄和一些文章摘要來看,似乎涵蓋瞭從理論層麵的精闢論述到實踐層麵的生動案例,這種結閤使得內容更具可讀性和參考價值。我特彆期待能夠瞭解到,在新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進一步完善審判監督機製,如何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以及如何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閤法權益。我設想,刊物中應該會有一些對典型案例的深度解讀,這些案例或許能夠幫助我們這些非專業人士,更直觀地理解法律的運作方式以及審判監督在其中的關鍵作用。此外,我也對刊物在促進不同地區、不同層級法院之間的經驗交流方麵所做的努力感到好奇。通過分享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能夠有效地推動整個司法體係的進步。這本刊物,對我而言,不僅僅是一份閱讀材料,更像是一扇窗戶,讓我能夠窺見中國司法體係運作的脈絡,並從中汲取對法治精神的理解和認同,它所傳達的對公正和效率的追求,讓我深受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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