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法网司法考试案例答题方式与解析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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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62266
版次:1
商品编码:12194372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24
字数:505000

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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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紧扣司考命题方向,以解析卷四综合性案例为基础,从分析各部门法案例题的出题特点、命题重点以及总的解题方法和思路出发,具体分析每例案情,详细讲述解题思路,引导广大考生学会从命题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帮助考生快速、准确把握解答案例题目的切入点。

目录

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三、合伙制度()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章代理()
第五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六章所有权()
第七章共有()
第八章担保物权()
第九章债权()
一、债的履行()
二、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章合同法总则()
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三、合同责任()
第十一章合同法分则()
一、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二、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三、提供劳务的合同()
四、技术合同()
第十二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十三章知识产权制度()
第十四章婚姻制度()
第十五章继承制度()
第十六章侵权行为()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第一章主管与管辖()
第二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三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责任()
第四章调解制度()
第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六章普通程序()
第七章简易程序()
第八章第二审程序()
第九章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一章执行程序()
第十二章仲裁()
刑法
第一章犯罪构成()
第二章犯罪排除事由()
第三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四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罪数()
第六章刑罚()
第七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章侵犯财产罪()
第十一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二章贪污贿赂罪()
第十三章渎职罪()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刑事证据()
第二章期间()
第三章刑事审前程序()
第四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章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
二、自诉案件()
三、简易程序()
第六章第二审程序()
第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九章执行()
第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十一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行为()
第二章行政许可()
第三章行政处罚()
第四章政府信息公开()
第五章行政复议()
第六章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
三、行政诉讼程序()
第七章国家赔偿()
商法
公司法()
一、公司法总则()
二、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五、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解散和清算()

精彩书摘

  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药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女儿的500元医药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要求。
  【问题】
  1 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 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案】
  1 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张山与刘卓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关系;李文田和受害人之间的监护关系。
  2 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刘卓、张山承担侵权责任,其抗辩事由不成立。《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的宠物狗,属于饲养的动物;刘卓是宠物的所有人,张山是宠物的管理人;宠物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该损害与宠物有因果关系。同时,李文田未照看好自己的女儿,未尽到监护责任与动物致损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受害人的过错,不属于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时,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并不当然免责。因此,本案的关系完全具备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具备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动物加害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等三项条件,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刘卓或张山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
  【解释】
  分析本题时,按以下思路:第一,张山拾到狗,积极寻找失主,表明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了他人利益,而饲养管理该动物,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张山作为管理人,刘卓作为受益人,二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关系。张山有权请求刘卓支付管理中的必要费用,如登报费、饲料费等。第二,张山牵着狗散步时,与他人聊天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给他人造成伤害,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应当考虑毕竟张山是无因管理人,刘卓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致人损害也不能免除责任。第四,受害人的过错是动物致损的免责事由,但受害人的过错只有作为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免责。如受害人故意投打、挑逗、盗窃动物或给动物喂食等行为引起动物致其损害,方构成受害人过错。本案中未给出这些条件。
  该案例有一定难度,主要难在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和监护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的理解。第一,受害人过错,必须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时,责任人方可免责。第二,第三人的过错并不导致责任人当然免责。第三人过错主要体现为第三人挑逗、殴打、教唆或者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只有确定为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责任人才可以免责。第三,约定免责,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与驯兽员、兽医、服务人员等作出免责约定。
  另外,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人可以解释为所有人,管理人可以解释为合法占有人,两者承担的责任是单一的还是连带责任,理论解释不一。本题中,张山和刘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张山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刘卓追偿?从法条看,不存在连带责任问题,如果从受害人角度看,应承担连带责任更为合理。主观考试时可以说明该观点。民法第二章自然人第二章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案例二中学生南宫琴购买洗发水中奖及利用奖金购买钻戒案
  南宫琴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宫琴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宫琴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宫琴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雨,母女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雨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中。第二天,南宫琴与萧雨发生争执,南宫琴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正在促销钻戒,便花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雨要购买股票,想用柜中的钱,却发现柜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宫琴,南宫琴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宫琴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买什么。萧雨则认为南宫琴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宫琴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宫琴到商场,说南宫琴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
  1 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
  2 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雨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 萧雨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 假设南宫琴没有告诉萧雨,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答案】
  1 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宫琴所有。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南宫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
  2 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宫琴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萧雨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3 萧雨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萧雨购买股票并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 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案例中,南宫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解释】
  本案例中,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职责等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南宫琴与商场的附赠与奖券的买卖合同关系、南宫琴与萧雨之间的监护关系。对于该题要重点掌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为”的行为,包括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和纯获利益的行为。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案例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刘衫死亡案
  某市工艺美术厂采购员刘衫,2006年3月20日外出联系业务一直未归,直至2011年仍无音讯。5年来,刘衫的妻子马芳和刘衫的父母以及工艺美术厂多方寻找均无结果。由于刘衫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工艺美术厂按月将刘衫的工资发给刘妻马芳。至2011年,刘衫下落不明已达5年,工艺美术厂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刘衫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状态。刘衫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刘衫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工艺美术厂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定驳回。2011年5月,刘衫的妻子未经刘衫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刘衫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刘衫妻子的申请,于2011年7月15日发布公告。2012年7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刘衫死亡。刘衫的财产被分给马芳和他的父母。马芳不久便改嫁他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马芳的丈夫便在一次车祸中丧生。2012年11月,刘衫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刘衫出差到外地,受他人怂恿,用公款做起了买卖,不料买卖赔了,公款一文不剩。刘衫无脸回家,又怕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在外待了5年,后来终于因思家心切,便回来了。刘衫回家后得知一切,便提出要与马芳恢复夫妻关系。马芳不同意与刘衫复婚。刘衫诉至法院,要求与马芳复婚,并返还其原有财产。
  【问题】
  1 人民法院裁定工艺美术厂不能申请刘衫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 人民法院受理刘衫妻子马芳的申请并作出了死亡宣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3 刘衫父母认为应先宣告失踪才能宣告死亡的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 如何处理刘衫的请求?
  5 设马芳于2012年9月将与刘衫所生的6岁女儿送与他人收养,后刘衫能否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该收养无效?
  6 设刘衫被认为下落不明的原因是由于马芳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马芳应负什么财产责任?
  【答案】
  1 正确。因为作为失踪人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刘衫的妻子未提出死亡宣告申请,不是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的工艺美术厂无权申请宣告刘衫死亡。
  2 正确。具体理由是:(1)马芳作为刘衫的配偶,是申请宣告刘衫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同时鉴于刘衫失踪已经满4年以上,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故法院可以受理马芳的申请。(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法院宣告刘衫死亡符合此法律规定,故人民法院在受理并公告1年后宣告死亡的做法正确。
  3 刘衫父母的观点不正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必经的、前置的程序。
  4 刘衫不能自行恢复与马芳的夫妻关系。刘衫父母和马芳继承的刘衫的财产,如果原物存在,应予返还;如果不存在,则给予适当的补偿。
  5 刘衫不能主张收养无效。
  6 马芳应返还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并赔偿由此给刘衫造成的损失。
  【解释】
  本案例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刘衫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与其配偶的夫妻关系、与其单位的劳动关系以及在宣告死亡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本题主要考查宣告死亡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包括宣告死亡申请人的范围及顺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
  1 对问题4的解析:《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马芳再婚后丈夫又死亡的,不能认定刘衫和马芳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取得刘衫财产的继承人应当在刘衫的死亡宣告撤销后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
  2 对问题5的解析:《民法总则》第52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所以刘衫不能以未经他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3 对问题6的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39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所以马芳不仅要返还原物和孳息,还要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四王锋遗产继承案
  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200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2005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人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200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份收入颇丰的工作。200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200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200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立下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两名医生在场)。
  【问题】
  1 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
  2 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3 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4 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此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答案】
  1 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是2006年7月6日。
  2 6间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中三间属于其妻刘青所有,其余三间作为王锋的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刘青、其母、王达继承。
  3 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由其母、王达、王莉继承。
  4 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私房的合同有效。此私房的所有权仍属于张明。
  【解释】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较丰富,但难度不大,主要考查宣告死亡和《继承法》等方面的知识点。
  1 《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4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王锋下落不明是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故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并且期间为2年。同时,事故发生当日不计算在内,从2004年7月6日开始计算两年,2006年7月5日期满,因此最早的申请日为2006年7月6日。
  2 王锋之父在王锋宣告死亡之前已经死亡,因此不能继承,所以其继承人是刘青、其母、王达。
  3 因为王锋的死亡宣告一直没有撤销,所以王锋与刘青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对于王锋在宣告死亡后获得的财产,刘青无权作为配偶来继承。
  4 第4问考查的是合同效力不受所有权转移的影响。本题中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由于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考生在解答涉及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问题时,应注意:(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2)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限制。同一顺序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则宣告死亡。(3)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财产依法被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

好的,以下是根据您的要求撰写的一份图书简介,内容详尽,但完全不涉及《2017中法网司法考试案例答题方式与解析课堂笔记》这本书的具体内容: --- 法律职业者的基石:现代法律思维与实务精进指南 聚焦核心: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式提升 本书旨在为有志于在法律领域深耕的专业人士、法学院学生以及初入职场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一套系统化、实战化的法律思维训练与核心技能提升方案。我们深知,法律职业的成功不仅依赖于对既有法律条文的熟稔记忆,更取决于在复杂情境中快速、精准、合乎逻辑地构建法律论证的能力。 本指南摒弃了纯粹的理论说教,而是将重点放在“如何应用”和“如何思考”之上。全书围绕现代法律实践中最为关键的几个支柱性能力展开深度剖析与训练。 --- 第一部分:法律思维的构建与重塑 一、 法律推理的结构化训练 法律思维的核心在于推理。我们深入探讨了演绎推理(Syllogism)在法律论证中的严格应用,并详细拆解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在新型或灰色地带案件中的构建方法。 1. 三段论的精细化操作: 如何准确地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大前提)与具体的事实(小前提)进行有效对接,并识别常见的三段论谬误。 2. 反面论证的艺术: 如何通过预判潜在的反驳意见来强化自身论点的强度,确保论证的全面性与稳固性。 二、 事实认定的严谨性与证据规则的运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事实。本书强调,脱离事实的法律分析是空中楼阁。 1. 事实的筛选与重构: 教授如何从冗杂的案卷材料中快速提炼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关键事实(legally operative facts)。 2. 证据体系的构建逻辑: 针对不同证据形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分析其证明效力和排除规则。重点讲解了证据链的形成原理,以及如何在不完整的证据条件下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侧重。 3. 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侵权法和刑法等领域,详细阐述了事实因果与法律因果的区分标准及判断流程。 三、 规范解释学的实操指南 法律条文的含义并非总是明确无误。本书提供了多层次的法律解释工具箱。 1. 文义解释的界限: 如何在文本的自然含义范围内进行解释,以及何时必须超越文本。 2. 体系解释与合宪性审查视角: 强调法律条文的解释必须置于整个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和基本法原则)之中进行考察,确保解释的协调性。 3. 目的性解释的应用: 深入探讨了立法目的在疑难案件中的指导作用,以及如何准确把握立法者未曾预见但与现有立法精神一致的场景。 --- 第二部分:核心法律领域的操作实践 本部分将理论训练转化为针对特定法律部门的实操能力,侧重于实务中高频出现的复杂问题。 一、 刑法案例分析的深度解析 本书聚焦于刑法分则的适用难题,特别是介于不同罪名之间的界限问题。 1. 犯罪构成的层次分析: 详细解析了犯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在复杂案例中的逐层校验流程。 2. 共同犯罪与行为数罚: 针对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复杂性,提供了清晰的划分标准与责任裁量框架。 3. 量刑情节的量化评估: 探讨了自首、坦白、累犯、从犯等情节在不同司法辖区内的具体适用差异及对刑罚结果的影响。 二、 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策略部署 在民商事领域,效率与可预测性至关重要。 1. 合同责任的风险前置管理: 分析了违约责任的形态(预期违约、实际违约),以及如何通过合同条款设计来规避未来的法律风险。 2.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选择: 重点对比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在不同侵权场景(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网络侵权)下的适用逻辑。 3. 诉讼请求的精准化: 指导读者如何根据实体法分析结果,构建出具有可执行性和最大化胜诉概率的诉讼请求组合。 三、 行政法中的程序正义与救济路径 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日益加强。 1.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要点: 教授如何识别行政行为中的程序瑕疵与实体错误,特别是对自由裁量权的界限把握。 2. 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提供了在面临行政争议时,选择最有效救济途径的决策树。 --- 第三部分:法律文书的精准化表达 一份优秀的法律意见书或诉讼文书,是法律思维清晰度的最终体现。 1. 论证的逻辑链条可视化: 引导读者使用清晰的标题、分层的小标题和明确的过渡句,确保论证过程对审阅者透明无障碍。 2. “说理”与“说情”的分离: 强调法律文书必须以法律依据和事实逻辑为唯一基础,避免情感色彩或模糊表达。 3. 引注与引用的规范化: 提供了行业内通用的法律文献、判例及法规引用的标准格式,以展现专业素养。 --- 本书的编写目标是提供一个高密度的、可操作的、面向未来的法律技能训练平台。它不提供现成的答案,而是提供一把探索复杂法律迷宫的钥匙,助力每一位法律从业者磨砺其核心的分析能力与表达能力,为迎接更高层次的法律挑战做好万全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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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我曾一度对“司法考试”这个词感到畏惧,总觉得它深奥难懂,充满了各种晦涩的法律条文和复杂的理论。然而,当我不经意间看到《2017中法网司法考试案例答题方式与解析课堂笔记》这本书时,内心深处的那份对考试的抵触情绪,似乎被一种新的好奇所取代。书名中的“案例答题方式与解析”以及“课堂笔记”几个字,就像是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让我看到了通往司法考试的另一条路径。我开始设想,这本书会不会将那些原本令人望而生畏的法律概念,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变得生动起来?它会不会像一位循循善诱的老师,耐心地为我剖析每一个案例的来龙去脉,告诉我应该如何去理解和运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且教会我如何清晰、准确地将自己的理解和判断用文字表达出来?我甚至想象,那些“课堂笔记”里,会不会隐藏着一些“独家秘籍”,比如一些非常规但却高效的解题思路,或者是一些能够迅速抓住考官注意力的“闪光点”。我希望这本书能够让我明白,司法考试并非只是死记硬背,而是需要逻辑思维、分析能力和精准表达的综合考验。这本书如果真的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它将不再是一本简单的教辅材料,而更像是一个能够帮助我建立信心、克服恐惧、并且真正理解司法考试精髓的良师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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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阅这本书,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它的“实战感”非常强。书名里“案例答题方式与解析”几个字,可不是摆设。它没有一开始就堆砌理论,而是直接切入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我感觉作者像是把我拉到考场,然后把一道道题目摆在我面前,并且不厌其烦地告诉我,遇到这样的题目,应该从哪个角度切入,哪些是必须抓住的法律要点,哪些是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以及最重要的,如何用最清晰、最有逻辑的语言把这些内容组织起来,形成一篇能够让阅卷老师眼前一亮的答案。那种感觉就像是,我不再是一个孤军奋战的考生,而是有一个经验丰富的“陪练”在旁边,随时纠正我的错误,指导我的方向。而“课堂笔记”的部分,更是锦上添花。它不像正文那样严谨,但却充满了鲜活的生命力。我能想象出,在课堂上,老师可能一边讲解,一边在黑板上写下关键的提示,或者是在讲解某个案例时,突然冒出的一个绝妙的比喻,又或者是同学们针对某个难点提出的问题,以及老师给出的点拨。这些零散的、看似随意的笔记,往往蕴含着最深刻的理解和最实用的技巧。它们就像是考试复习时,大脑里突然闪过的灵感火花,能够帮助我串联起零散的知识点,形成更系统的认知。这本书没有让我觉得枯燥乏味,反而是让我越读越有信心,越读越觉得离通过考试又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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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须承认,起初拿到这本书时,我并没有抱太高的期待。毕竟,市面上关于司法考试的辅导资料琳琅满目,内容同质化现象也比较严重。然而,《2017中法网司法考试案例答题方式与解析课堂笔记》这个名字,却意外地勾起了我的兴趣。它不像那些泛泛而谈的“考试宝典”,而是点明了“2017”、“中法网”、“案例答题方式与解析”以及“课堂笔记”等具体的关键词。这让我觉得,这本书并非只是简单地罗列知识点,而是可能深入到了考试的“痛点”——如何根据具体案例,运用法律知识,有条理、有逻辑地进行答题,并且还带有“课堂笔记”的加持,这简直就像是有人在我的耳边低语考试的“内幕”。我开始想象,这本书会不会是将2017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尤其是那些涉及到中法法律交叉或比较的内容,进行精细的拆解,然后一步一步地教你如何构建答题框架,如何提炼关键考点,如何用精准的法律语言表达自己的论证过程。更让我好奇的是,“课堂笔记”这一部分,它是否会包含一些我在其他资料中从未见过的、非常有启发性的解题思路,甚至是老师在课堂上随意提及却点醒了许多同学的“金句”。我想,如果这本书真的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它就不仅仅是一本备考教材,更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师,带着我一步一步地攻克司法考试的难关,让我明白“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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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第一次看到这本书的书名时,我immediately产生了一种强烈的“目标明确”的感觉。它没有使用一些模糊笼统的标题,而是非常具体地指出了“2017”、“中法网”、“司法考试”、“案例答题方式与解析”以及“课堂笔记”这几个关键信息,这让我觉得这本书极具针对性,不是一本“万金油”式的教材。我立刻联想到,这本书可能是在2017年某个特定的司法考试背景下,由“中法网”这个平台组织,围绕着大量的司法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考生在答题时应该遵循的逻辑、技巧和方法。而“解析”二字,则暗示了它不仅仅是提供答案,更重要的是解释答案是如何得出的,背后的法律原理是什么,以及在解题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陷阱。更让我感到兴奋的是“课堂笔记”这一部分。我一直认为,相比于官方的教材,课堂笔记更能反映出老师的教学重点、解题思路的精华,甚至是一些在考试中容易被忽略但却至关重要的细节。我设想,这本书的“课堂笔记”部分,可能会包含一些老师在讲解案例时,生动形象的比喻、提问互动环节中的精彩解答、或者是一些同学反复困惑的问题以及老师的点拨。总而言之,这本书给我的感觉是,它不仅仅是一本辅导书,更像是一次沉浸式的学习体验,能够帮助考生快速掌握解题的要领,提升应试能力,并且在备考过程中少走弯路,直击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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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名字着实够长,让我第一次看到的时候,脑子里闪过一堆问号。2017?中法网?司法考试?案例答题方式?解析?课堂笔记?这几个关键词组合在一起,感觉就像是把一本厚重的法条汇编、一本案例分析宝典、还有一份高考状元的笔记塞进了一个盒子里,然后贴上了一个特定年份的标签。我当时真的很好奇,这到底是什么样的内容,能把这些零散的概念串联起来。我猜想,它可能是在2017年某个中法网举办的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围绕着具体的案例,详细讲解了如何进行有效的答题,并且还加入了老师或者学霸的课堂笔记,这听起来就像是为正在备考司法考试的同学量身定做的“秘籍”一样。尤其是“答题方式与解析”这一点,对于很多考生来说,掌握了正确的答题思路和技巧,往往能事半功倍,甚至直接决定了考试的成败。而“课堂笔记”的存在,则暗示了内容的生动性和实用性,或许能捕捉到一些课堂上老师的强调重点、解题的巧思,甚至是同学们容易犯的错误,这些都是书本上很难直接获得的宝贵信息。我甚至设想,这本书会不会包含一些中法两国在法律上的交汇点,比如在某些领域,两国法律在实践中会如何互动,以及在司法考试中如何考察这些内容。总而言之,仅仅从书名,我就能联想到它可能是一本非常具有针对性、信息量巨大、并且能够提供实用指导的考试辅导书籍,尤其适合那些需要理解复杂案例并准确表达法律观点来通过考试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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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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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很好,很棒啊。商品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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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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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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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挺好的,是复习备考的一大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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