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法網司法考試案例答題方式與解析課堂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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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網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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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62266
版次:1
商品編碼:12194372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0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24
字數:505000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國傢數字電視法律服務頻道、《中國律師》雜誌社、北京司考小鎮聯閤推薦
  品牌——“中法網”16年培訓經驗,司考培訓領域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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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緊扣司考命題方嚮,以解析捲四綜閤性案例為基礎,從分析各部門法案例題的齣題特點、命題重點以及總的解題方法和思路齣發,具體分析每例案情,詳細講述解題思路,引導廣大考生學會從命題者的角度去思考問題,幫助考生快速、準確把握解答案例題目的切入點。

目錄

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關係()
第二章自然人()
一、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二、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三、閤夥製度()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四章代理()
第五章訴訟時效與期限()
第六章所有權()
第七章共有()
第八章擔保物權()
第九章債權()
一、債的履行()
二、債的保全和擔保()
第十章閤同法總則()
一、閤同的訂立和履行()
二、閤同的變更和解除()
三、閤同責任()
第十一章閤同法分則()
一、轉移財産權利的閤同()
二、完成工作成果的閤同()
三、提供勞務的閤同()
四、技術閤同()
第十二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第十三章知識産權製度()
第十四章婚姻製度()
第十五章繼承製度()
第十六章侵權行為()
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
第一章主管與管轄()
第二章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
第三章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和證明責任()
第四章調解製度()
第五章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六章普通程序()
第七章簡易程序()
第八章第二審程序()
第九章特彆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一章執行程序()
第十二章仲裁()
刑法
第一章犯罪構成()
第二章犯罪排除事由()
第三章犯罪未完成形態()
第四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罪數()
第六章刑罰()
第七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八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十章侵犯財産罪()
第十一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十二章貪汙賄賂罪()
第十三章瀆職罪()
刑事訴訟法
第一章刑事證據()
第二章期間()
第三章刑事審前程序()
第四章附帶民事訴訟()
第五章第一審程序()
一、公訴案件()
二、自訴案件()
三、簡易程序()
第六章第二審程序()
第七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八章死刑復核程序()
第九章執行()
第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十一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程序()
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行政行為()
第二章行政許可()
第三章行政處罰()
第四章政府信息公開()
第五章行政復議()
第六章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二、行政訴訟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
三、行政訴訟程序()
第七章國傢賠償()
商法
公司法()
一、公司法總則()
二、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三、公司的閤並、分立、增資、減資()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與轉讓()
五、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公司解散和清算()

精彩書摘

  張山在迴傢的路上拾得一隻名貴寵物狗,張山將狗帶迴傢精心照料,同時登報尋找失主。某日,張山牽著該狗外齣散步,遇見領著10歲的女兒玩耍的李文田。於是,兩人聊起天來,未顧及小孩,結果李文田的女兒被該狗咬傷花去醫藥費人民幣500元,並在臉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張山承擔女兒的500元醫藥費,並要求賠償其女兒被狗咬傷臉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損害。此時,狗的主人劉卓從報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張山認領。李文田也嚮劉卓提齣上述賠償請求。張、劉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兒為由,拒絕李文田的要求。
  【問題】
  1 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關係?
  2 該案糾紛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麼?
  【答案】
  1 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包括:張山與劉卓之間成立無因管理關係;動物緻人損害的侵權賠償關係;李文田和受害人之間的監護關係。
  2 對於受害人的損害,應當由劉卓、張山承擔侵權責任,其抗辯事由不成立。《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83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緻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嚮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嚮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嚮第三人追償。
  本案中的寵物狗,屬於飼養的動物;劉卓是寵物的所有人,張山是寵物的管理人;寵物給受害人造成瞭損害,該損害與寵物有因果關係。同時,李文田未照看好自己的女兒,未盡到監護責任與動物緻損沒有因果關係,不能認定為受害人的過錯,不屬於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免責事由。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時,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並不當然免責。因此,本案的關係完全具備動物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隻要具備飼養的動物傷人的事實、損害事實的存在、動物加害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等三項條件,動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應當承擔責任。劉卓或張山作為動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對損害承擔責任。
  【解釋】
  分析本題時,按以下思路:第一,張山拾到狗,積極尋找失主,錶明其沒有法律上的義務,為瞭他人利益,而飼養管理該動物,可以構成無因管理的民事法律關係。張山作為管理人,劉卓作為受益人,二人之間成立無因管理之債關係。張山有權請求劉卓支付管理中的必要費用,如登報費、飼料費等。第二,張山牽著狗散步時,與他人聊天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給他人造成傷害,作為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第三,應當考慮畢竟張山是無因管理人,劉卓作為動物的飼養人,對動物緻人損害也不能免除責任。第四,受害人的過錯是動物緻損的免責事由,但受害人的過錯隻有作為引起損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時,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纔可以免責。如受害人故意投打、挑逗、盜竊動物或給動物喂食等行為引起動物緻其損害,方構成受害人過錯。本案中未給齣這些條件。
  該案例有一定難度,主要難在是否存在免責事由和監護人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對動物緻人損害的免責條件的理解。第一,受害人過錯,必須是引起損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時,責任人方可免責。第二,第三人的過錯並不導緻責任人當然免責。第三人過錯主要體現為第三人挑逗、毆打、教唆或者毀壞安全設施、警戒標誌。隻有確定為第三人過錯的情況下,責任人纔可以免責。第三,約定免責,飼養人或管理人可以與馴獸員、獸醫、服務人員等作齣免責約定。
  另外,法律規定動物緻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是飼養人或管理人,飼養人可以解釋為所有人,管理人可以解釋為閤法占有人,兩者承擔的責任是單一的還是連帶責任,理論解釋不一。本題中,張山和劉卓承擔連帶責任,還是張山先承擔責任後再嚮劉卓追償?從法條看,不存在連帶責任問題,如果從受害人角度看,應承擔連帶責任更為閤理。主觀考試時可以說明該觀點。民法第二章自然人第二章自然人一、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案例二中學生南宮琴購買洗發水中奬及利用奬金購買鑽戒案
  南宮琴是某中學學生,15歲。一天,在放學迴傢的路上,南宮琴看到商場正在進行有奬銷售,每消費20元可領取奬券一張,最高奬金額為5000元,便買瞭一瓶價值為20元的洗發水,領到一張奬券。幾天後,抽奬結果公布,南宮琴所持奬券中瞭最高奬,南宮琴非常高興,將中奬的消息告訴瞭母親蕭雨,母女二人馬上去商場兌瞭奬,蕭雨把這5000元錢放到傢裏的櫃子中。第二天,南宮琴與蕭雨發生爭執,南宮琴一氣之下,便偷偷將櫃子中的5000元錢拿齣,到商場中購物消氣,其見到商場正在促銷鑽戒,便花4800元買瞭一隻鑽戒。幾天後,蕭雨要購買股票,想用櫃中的錢,卻發現櫃中的錢已不見,於是質問南宮琴,南宮琴在質問之下說齣真相。但南宮琴認為錢是自己中奬所得,自己有權決定買什麼。蕭雨則認為南宮琴還小,錢應當由自己和南宮琴的父親支配,於是馬上拉著南宮琴到商場,說南宮琴購買鑽戒未徵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貨。售貨員說鑽戒售齣無法退貨。
  【問題】
  1 南宮琴購買洗發水的行為的法律效力如何?奬金究竟屬誰所有?為什麼?
  2 南宮琴購買鑽戒的行為的法律效力如何?蕭雨能否要求退貨?為什麼?
  3 蕭雨是否有權將此筆錢用於購買股票?請說明理由。
  4 假設南宮琴沒有告訴蕭雨,直接到商場領奬,商場能否以南宮琴是未成年人為由拒絕兌奬?
  【答案】
  1 南宮琴購買洗發水的行為屬於與其年齡、智力及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獲得奬勵,因此奬金應歸南宮琴所有。根據《民法總則》第19條的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南宮琴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下列兩類民事行為有效:一是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接受奬勵、贈與、獲得報酬等純獲利益的民事行為。
  2 南宮琴購買鑽戒的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閤同行為。蕭雨有權要求退掉鑽戒。根據《閤同法》第47條第1款的規定,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閤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閤同有效。而該閤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屬於效力待定的閤同。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則閤同歸於無效。南宮琴用4800元購買鑽戒,屬於標的數額較大的民事行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須徵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認。既然其母親蕭雨拒絕追認該閤同,則閤同歸於無效。既然閤同歸於無效,則其母親蕭雨有權要求退掉鑽戒。
  3 蕭雨無權將此筆錢用於購買股票。《民法總則》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産。蕭雨購買股票並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故其無權將此筆錢用於購買股票。
  4 商場不能以南宮琴是未成年人為由拒絕兌奬。《民法總則》第22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本案例中,南宮琴屬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洗發水獲得奬券中奬的行為,是一種純獲利益的行為,是有效的。因此,商場不能以南宮琴是未成年人為由拒絕兌奬。
  【解釋】
  本案例中,涉及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能力、監護人的職責等問題。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有南宮琴與商場的附贈與奬券的買賣閤同關係、南宮琴與蕭雨之間的監護關係。對於該題要重點掌握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為”的行為,包括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行為和純獲利益的行為。
  二、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案例三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劉衫死亡案
  某市工藝美術廠采購員劉衫,2006年3月20日外齣聯係業務一直未歸,直至2011年仍無音訊。5年來,劉衫的妻子馬芳和劉衫的父母以及工藝美術廠多方尋找均無結果。由於劉衫是因公外齣下落不明的,工藝美術廠按月將劉衫的工資發給劉妻馬芳。至2011年,劉衫下落不明已達5年,工藝美術廠準備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劉衫死亡,給其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從而結束目前這種狀態。劉衫的父母則認為不能直接申請宣告劉衫死亡,應該先申請宣告失蹤。工藝美術廠認為自己有權申請,即嚮法院提齣申請,但遭法院裁定駁迴。2011年5月,劉衫的妻子未經劉衫父母同意直接嚮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劉衫死亡。人民法院受理瞭劉衫妻子的申請,於2011年7月15日發布公告。2012年7月25日法院作齣判決宣告劉衫死亡。劉衫的財産被分給馬芳和他的父母。馬芳不久便改嫁他人,不料剛結婚半個月,馬芳的丈夫便在一次車禍中喪生。2012年11月,劉衫從外地迴到傢裏。原來劉衫齣差到外地,受他人慫恿,用公款做起瞭買賣,不料買賣賠瞭,公款一文不剩。劉衫無臉迴傢,又怕承擔刑事責任,於是在外待瞭5年,後來終於因思傢心切,便迴來瞭。劉衫迴傢後得知一切,便提齣要與馬芳恢復夫妻關係。馬芳不同意與劉衫復婚。劉衫訴至法院,要求與馬芳復婚,並返還其原有財産。
  【問題】
  1 人民法院裁定工藝美術廠不能申請劉衫死亡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
  2 人民法院受理劉衫妻子馬芳的申請並作齣瞭死亡宣告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
  3 劉衫父母認為應先宣告失蹤纔能宣告死亡的觀點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
  4 如何處理劉衫的請求?
  5 設馬芳於2012年9月將與劉衫所生的6歲女兒送與他人收養,後劉衫能否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該收養無效?
  6 設劉衫被認為下落不明的原因是由於馬芳隱瞞真實情況造成,馬芳應負什麼財産責任?
  【答案】
  1 正確。因為作為失蹤人的第一順序利害關係人,劉衫的妻子未提齣死亡宣告申請,不是第一順序利害關係人的工藝美術廠無權申請宣告劉衫死亡。
  2 正確。具體理由是:(1)馬芳作為劉衫的配偶,是申請宣告劉衫死亡的第一順序利害關係人,同時鑒於劉衫失蹤已經滿4年以上,符閤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故法院可以受理馬芳的申請。(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1年,法院宣告劉衫死亡符閤此法律規定,故人民法院在受理並公告1年後宣告死亡的做法正確。
  3 劉衫父母的觀點不正確。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必經的、前置的程序。
  4 劉衫不能自行恢復與馬芳的夫妻關係。劉衫父母和馬芳繼承的劉衫的財産,如果原物存在,應予返還;如果不存在,則給予適當的補償。
  5 劉衫不能主張收養無效。
  6 馬芳應返還取得的財産及孳息,並賠償由此給劉衫造成的損失。
  【解釋】
  本案例主要涉及的法律關係有:劉衫與其父母的親屬關係、與其配偶的夫妻關係、與其單位的勞動關係以及在宣告死亡過程中産生的一係列法律關係。本題主要考查宣告死亡製度的相關知識點,包括宣告死亡申請人的範圍及順序、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係、宣告死亡的條件及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等。
  1 對問題4的解析:《民法總則》第51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嚮婚姻登記機關書麵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馬芳再婚後丈夫又死亡的,不能認定劉衫和馬芳的夫妻關係自行恢復。根據《民通意見》第40條的規定,取得劉衫財産的繼承人應當在劉衫的死亡宣告撤銷後返還所取得的財産,如果原物已經不存在或者已經被第三人閤法取得的,應該給予適當的補償。
  2 對問題5的解析:《民法總則》第52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係無效。所以劉衫不能以未經他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無效。
  3 對問題6的解析:根據《民通意見》第39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産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所以馬芳不僅要返還原物和孳息,還要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案例四王鋒遺産繼承案
  王鋒與劉青結婚四年後,已生一子王達。2004年7月5日,王鋒齣海打魚遇颱風未歸,生死不明。若乾年後,其妻劉青嚮法院申請宣告王鋒死亡,法院依法作齣宣告死亡判決。經查,王鋒結婚後與父母分開生活(其父於2005年10月3日死亡)。王鋒因與劉青感情不和且離婚未果而與劉青分居,分居期間王鋒蓋有樓房6間。王鋒遇颱風後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見劉青而未與傢人聯係,獨自到南方某市打工。2007年王鋒與打工妹陳瑩相識並相好,並在該市教堂舉行瞭婚禮,生有一女王莉。陳瑩為王鋒介紹瞭一份收入頗豐的工作。2008年5月5日王鋒因摸彩票中奬,獲奬金30萬元。2008年6月6日王鋒與陳瑩各齣10萬元購買瞭張明的3間私房,但未辦登記過戶手續。2009年4月8日,王鋒因心髒病發作死亡,臨終前告訴瞭陳瑩自己的身世,並立下口頭遺囑將自己原有的6間房屋由其母謝蘭繼承(有兩名醫生在場)。
  【問題】
  1 劉青嚮法院申請宣告王鋒死亡,法院應予受理的最早申請日期是哪一天?
  2 設劉青於最早申請日期嚮法院申請,受理法院依法作齣宣告王鋒死亡的判決。此時,王鋒所建的6間房屋應如何繼承?
  3 王鋒彩票中奬所得30萬元,應由誰繼承?
  4 王鋒與陳瑩共同購買張明私房3間的閤同是否有效?此房屋的所有權歸誰所有?
  【答案】
  1 法院應予受理的最早申請日是2006年7月6日。
  2 6間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因此其中三間屬於其妻劉青所有,其餘三間作為王鋒的遺産,由王鋒的繼承人劉青、其母、王達繼承。
  3 王鋒彩票中奬所得30萬元由其母、王達、王莉繼承。
  4 王鋒與陳瑩共同購買私房的閤同有效。此私房的所有權仍屬於張明。
  【解釋】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較豐富,但難度不大,主要考查宣告死亡和《繼承法》等方麵的知識點。
  1 《民法總則》第46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滿4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2年時間的限製。王鋒下落不明是由於意外事故導緻的,故應從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申請宣告死亡的時間,並且期間為2年。同時,事故發生當日不計算在內,從2004年7月6日開始計算兩年,2006年7月5日期滿,因此最早的申請日為2006年7月6日。
  2 王鋒之父在王鋒宣告死亡之前已經死亡,因此不能繼承,所以其繼承人是劉青、其母、王達。
  3 因為王鋒的死亡宣告一直沒有撤銷,所以王鋒與劉青的婚姻關係已經消滅,對於王鋒在宣告死亡後獲得的財産,劉青無權作為配偶來繼承。
  4 第4問考查的是閤同效力不受所有權轉移的影響。本題中王鋒、陳瑩與張明之間的房屋買賣閤同有效,但由於房屋所有權的變動以登記為準,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考生在解答涉及宣告失蹤及宣告死亡問題時,應注意:(1)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2)宣告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製,而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限製。同一順序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申請宣告失蹤,則宣告死亡。(3)宣告失蹤,法院指定財産代管人,財産代管人有順序性,而且財産代管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終止,財産依法被繼承,婚姻關係歸於消滅,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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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我曾一度對“司法考試”這個詞感到畏懼,總覺得它深奧難懂,充滿瞭各種晦澀的法律條文和復雜的理論。然而,當我不經意間看到《2017中法網司法考試案例答題方式與解析課堂筆記》這本書時,內心深處的那份對考試的抵觸情緒,似乎被一種新的好奇所取代。書名中的“案例答題方式與解析”以及“課堂筆記”幾個字,就像是打開瞭一扇新的大門,讓我看到瞭通往司法考試的另一條路徑。我開始設想,這本書會不會將那些原本令人望而生畏的法律概念,通過一個個鮮活的案例,變得生動起來?它會不會像一位循循善誘的老師,耐心地為我剖析每一個案例的來龍去脈,告訴我應該如何去理解和運用相關的法律條文,並且教會我如何清晰、準確地將自己的理解和判斷用文字錶達齣來?我甚至想象,那些“課堂筆記”裏,會不會隱藏著一些“獨傢秘籍”,比如一些非常規但卻高效的解題思路,或者是一些能夠迅速抓住考官注意力的“閃光點”。我希望這本書能夠讓我明白,司法考試並非隻是死記硬背,而是需要邏輯思維、分析能力和精準錶達的綜閤考驗。這本書如果真的能做到這一點,那麼它將不再是一本簡單的教輔材料,而更像是一個能夠幫助我建立信心、剋服恐懼、並且真正理解司法考試精髓的良師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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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閱這本書,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它的“實戰感”非常強。書名裏“案例答題方式與解析”幾個字,可不是擺設。它沒有一開始就堆砌理論,而是直接切入到具體的案例分析中。我感覺作者像是把我拉到考場,然後把一道道題目擺在我麵前,並且不厭其煩地告訴我,遇到這樣的題目,應該從哪個角度切入,哪些是必須抓住的法律要點,哪些是容易被忽略的細節,以及最重要的,如何用最清晰、最有邏輯的語言把這些內容組織起來,形成一篇能夠讓閱捲老師眼前一亮的答案。那種感覺就像是,我不再是一個孤軍奮戰的考生,而是有一個經驗豐富的“陪練”在旁邊,隨時糾正我的錯誤,指導我的方嚮。而“課堂筆記”的部分,更是錦上添花。它不像正文那樣嚴謹,但卻充滿瞭鮮活的生命力。我能想象齣,在課堂上,老師可能一邊講解,一邊在黑闆上寫下關鍵的提示,或者是在講解某個案例時,突然冒齣的一個絕妙的比喻,又或者是同學們針對某個難點提齣的問題,以及老師給齣的點撥。這些零散的、看似隨意的筆記,往往蘊含著最深刻的理解和最實用的技巧。它們就像是考試復習時,大腦裏突然閃過的靈感火花,能夠幫助我串聯起零散的知識點,形成更係統的認知。這本書沒有讓我覺得枯燥乏味,反而是讓我越讀越有信心,越讀越覺得離通過考試又近瞭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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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承認,起初拿到這本書時,我並沒有抱太高的期待。畢竟,市麵上關於司法考試的輔導資料琳琅滿目,內容同質化現象也比較嚴重。然而,《2017中法網司法考試案例答題方式與解析課堂筆記》這個名字,卻意外地勾起瞭我的興趣。它不像那些泛泛而談的“考試寶典”,而是點明瞭“2017”、“中法網”、“案例答題方式與解析”以及“課堂筆記”等具體的關鍵詞。這讓我覺得,這本書並非隻是簡單地羅列知識點,而是可能深入到瞭考試的“痛點”——如何根據具體案例,運用法律知識,有條理、有邏輯地進行答題,並且還帶有“課堂筆記”的加持,這簡直就像是有人在我的耳邊低語考試的“內幕”。我開始想象,這本書會不會是將2017年的司法考試真題,尤其是那些涉及到中法法律交叉或比較的內容,進行精細的拆解,然後一步一步地教你如何構建答題框架,如何提煉關鍵考點,如何用精準的法律語言錶達自己的論證過程。更讓我好奇的是,“課堂筆記”這一部分,它是否會包含一些我在其他資料中從未見過的、非常有啓發性的解題思路,甚至是老師在課堂上隨意提及卻點醒瞭許多同學的“金句”。我想,如果這本書真的能做到這一點,那麼它就不僅僅是一本備考教材,更像是一位經驗豐富的老師,帶著我一步一步地攻剋司法考試的難關,讓我明白“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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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第一次看到這本書的書名時,我immediately産生瞭一種強烈的“目標明確”的感覺。它沒有使用一些模糊籠統的標題,而是非常具體地指齣瞭“2017”、“中法網”、“司法考試”、“案例答題方式與解析”以及“課堂筆記”這幾個關鍵信息,這讓我覺得這本書極具針對性,不是一本“萬金油”式的教材。我立刻聯想到,這本書可能是在2017年某個特定的司法考試背景下,由“中法網”這個平颱組織,圍繞著大量的司法案例,深入淺齣地講解瞭考生在答題時應該遵循的邏輯、技巧和方法。而“解析”二字,則暗示瞭它不僅僅是提供答案,更重要的是解釋答案是如何得齣的,背後的法律原理是什麼,以及在解題過程中需要注意的陷阱。更讓我感到興奮的是“課堂筆記”這一部分。我一直認為,相比於官方的教材,課堂筆記更能反映齣老師的教學重點、解題思路的精華,甚至是一些在考試中容易被忽略但卻至關重要的細節。我設想,這本書的“課堂筆記”部分,可能會包含一些老師在講解案例時,生動形象的比喻、提問互動環節中的精彩解答、或者是一些同學反復睏惑的問題以及老師的點撥。總而言之,這本書給我的感覺是,它不僅僅是一本輔導書,更像是一次沉浸式的學習體驗,能夠幫助考生快速掌握解題的要領,提升應試能力,並且在備考過程中少走彎路,直擊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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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名字著實夠長,讓我第一次看到的時候,腦子裏閃過一堆問號。2017?中法網?司法考試?案例答題方式?解析?課堂筆記?這幾個關鍵詞組閤在一起,感覺就像是把一本厚重的法條匯編、一本案例分析寶典、還有一份高考狀元的筆記塞進瞭一個盒子裏,然後貼上瞭一個特定年份的標簽。我當時真的很好奇,這到底是什麼樣的內容,能把這些零散的概念串聯起來。我猜想,它可能是在2017年某個中法網舉辦的司法考試的背景下,圍繞著具體的案例,詳細講解瞭如何進行有效的答題,並且還加入瞭老師或者學霸的課堂筆記,這聽起來就像是為正在備考司法考試的同學量身定做的“秘籍”一樣。尤其是“答題方式與解析”這一點,對於很多考生來說,掌握瞭正確的答題思路和技巧,往往能事半功倍,甚至直接決定瞭考試的成敗。而“課堂筆記”的存在,則暗示瞭內容的生動性和實用性,或許能捕捉到一些課堂上老師的強調重點、解題的巧思,甚至是同學們容易犯的錯誤,這些都是書本上很難直接獲得的寶貴信息。我甚至設想,這本書會不會包含一些中法兩國在法律上的交匯點,比如在某些領域,兩國法律在實踐中會如何互動,以及在司法考試中如何考察這些內容。總而言之,僅僅從書名,我就能聯想到它可能是一本非常具有針對性、信息量巨大、並且能夠提供實用指導的考試輔導書籍,尤其適閤那些需要理解復雜案例並準確錶達法律觀點來通過考試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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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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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很好,很棒啊。商品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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