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邦与自然:亚里士多德与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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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枫 编,柯常咏 等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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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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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华夏出版社
ISBN:9787508057286
版次:1
商品编码:10099628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华夏文丛:西方经典与解释书系
开本:大32开
出版时间:2010-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60
字数:230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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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盛世必修典”——或者说,太平盛世得乘机抓紧时日修典。对于现代之后的中国学术来说,修典的历史使命当不仅足续修中固古代典籍,同时得编修西方古典经籍。
  “亚里士多德注疏集”旨在成全注疏体汉译亚里士多德著作集,亦选译义疏性专著或文集。

内容简介

  西方学界研究亚里士多德与现代性思想的关系大致有三种取向:要么援亚里士多德来修补现代性观念,要么辨明作为古典哲人的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与现代性思想从根本上讲不可通约,再就是追究亚童士多德思想对现代性思想兴起应负的责任——无论哪种途径,当然都得首先搞清楚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诸多细节,而且得从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思想差异入手。

内页插图

目录

编者说明
彻丽 外侨与异乡人
马尼凯尔 道德性情:品性、习性和“习惯”
亚科 自然正确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阿莫伯勒 亚里士多德对城邦自然性的理解
内德门 政治动物之谜
尼柯尔斯 美好生活、奴隶制与获得物
盖拉 亚里士多德论快乐与政治哲学
考克斯 亚里士多德与马基雅维利论慷慨
林德 《尼各马可伦理学》的现代性
伯恩斯 亚里士多德与现代人论自由与平等
普吕弗 亚里士多德、阿奎那、施特劳斯对勘
马树基 政治哲学中的公与私
附录
夏普雷斯 亚里士多德的外传作品和内传作品:概要与述评
张伯伦 亚里士多德为什么称伦理学为Ethics

精彩书摘

  亚里士多德宣称事物的自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绝对正确的正义标准吗?本稿认为,尽管他享有自然正确和自然法理论奠基者的声誉,但他并不曾作出如上宣称。当然,亚里士多德强调,正确或正义既天然(phusei)存在,也依靠约定而存在(《尼各马可伦理学》,1134b30)。①在他讨论无可置疑也不可能有什么异议的自然正确与习俗正确时,上述强调正是为数不多的几个要点之一。然而,下文中我将尝试说明,亚里士多德关于正确自然性的主张,并没有使他提出我们所谓的自然正确——即认为在各种特定的情形下,都存在着一种事情的固有正义状态,我们可以据此来衡量我们的行为和意见有多么符合正义。我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确不是指一套更高的正义标准;相反,是指一种在政治共同体中自然发展着的关于正义的判断。
  根据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民判断他们的行为正义或不义,要么来自大家的共同约定,就是大家已反过来指出其他不相干的行为为不义或正义,要么来自他们对特定行为内在价值的判断。我认为,前一类判断就构成了约定正确,后一类判断则构成了自然正确。根据我的解释,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确包括公民关于他们行为内在正义或不义的一切判断,而不仅仅指那些正确的、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事物的自然的判断。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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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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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和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然而,并不像有些人所断言的那样,古典自然法与中世纪的和经院主义的法律理论彻底决裂了。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的理论同古典自然法学者的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很大,对17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则影响更大。然而另一方面,尽管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对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显独特的特征,使人们必须将它区别于中世纪和经院主义的自然法。首先,它完成并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实际上,托马斯早就通过把法律界分为反映神意的法律(divinely revealed law)和可以为人之理性辩识的自然法而为此一发展趋向奠定了基础。其次,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坚决趋向于把自然法的范围局限在少数几项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而古典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对那些被认为可以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做精微的阐释。这一新时代的法律思想家认为,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时代,而且在对人类社会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建构起一介完整且令人满意的法律体系。再次,后中世纪的自然法在其所经历的缓慢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将其侧重点从那种以人的社会性为客观基础的理性法转向强调这样一种论说,而其间起支配作用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后中世纪的自然法的这种观点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因为这种观点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和诉求。最后,通过逐渐的发展,古典自然法哲学在其研究进路方面也完成了一个从对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的转换。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把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建立在这样一幅人的图景之上,按照此一图景,人们努力奋斗使自身完善,而且作为一种理性的和社会的存在,人自身就具有充分发展的潜力。除非有病态和“非自然”等障碍的干扰,否则这种发展将会使人的真正的“本性”完全成熟起来。因此,根据这种理论,“本性”(nature)或多或少被认为是人的最大的潜力。在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以及其他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的努力下,则形成了另外一种关于人的观念,这个观念乃是以对人的特性的考察和对决定或影响人的行为的因果律的研究为基础的。因此,现代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兴起,也对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历史产生了影响。 17世纪和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然而,并不像有些人所断言的那样,古典自然法与中世纪的和经院主义的法律理论彻底决裂了。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的理论同古典自然法学者的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很大,对17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则影响更大。然而另一方面,尽管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对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显独特的特征,使人们必须将它区别于中世纪和经院主义的自然法。首先,它完成并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实际上,托马斯早就通过把法律界分为反映神意的法律(divinely revealed law)和可以为人之理性辩识的自然法而为此一发展趋向奠定了基础。其次,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坚决趋向于把自然法的范围局限在少数几项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而古典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对那些被认为可以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做精微的阐释。这一新时代的法律思想家认为,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时代,而且在对人类社会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建构起一介完整且令人满意的法律体系。再次,后中世纪的自然法在其所经历的缓慢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将其侧重点从那种以人的社会性为客观基础的理性法转向强调这样一种论说,而其间起支配作用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后中世纪的自然法的这种观点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因为这种观点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和诉求。最后,通过逐渐的发展,古典自然法哲学在其研究进路方面也完成了一个从对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的转换。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把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建立在这样一幅人的图景之上,按照此一图景,人们努力奋斗使自身完善,而且作为一种理性的和社会的存在,人自身就具有充分发展的潜力。除非有病态和“非自然”等障碍的干扰,否则这种发展将会使人的真正的“本性”完全成熟起来。因此,根据这种理论,“本性”(nature)或多或少被认为是人的最大的潜力。在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以及其他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的努力下,则形成了另外一种关于人的观念,这个观念乃是以对人的特性的考察和对决定或影响人的行为的因果律的研究为基础的。因此,现代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兴起,也对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历史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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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民判断他们的行为正义或不义,要么来自大家的共同约定,就是大家已反过来指出其他不相干的行为为不义或正义,要么来自他们对特定行为内在价值的判断。我认为,前一类判断就构成了约定正确,后一类判断则构成了自然正确。根据我的解释,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确包括公民关于他们行为内在正义或不义的一切判断,而不仅仅指那些正确的、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事物的自然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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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和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然而,并不像有些人所断言的那样,古典自然法与中世纪的和经院主义的法律理论彻底决裂了。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的理论同古典自然法学者的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很大,对17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则影响更大。然而另一方面,尽管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对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显独特的特征,使人们必须将它区别于中世纪和经院主义的自然法。首先,它完成并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实际上,托马斯早就通过把法律界分为反映神意的法律(divinely revealed law)和可以为人之理性辩识的自然法而为此一发展趋向奠定了基础。其次,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坚决趋向于把自然法的范围局限在少数几项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而古典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对那些被认为可以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做精微的阐释。这一新时代的法律思想家认为,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时代,而且在对人类社会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建构起一介完整且令人满意的法律体系。再次,后中世纪的自然法在其所经历的缓慢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将其侧重点从那种以人的社会性为客观基础的理性法转向强调这样一种论说,而其间起支配作用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后中世纪的自然法的这种观点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因为这种观点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和诉求。最后,通过逐渐的发展,古典自然法哲学在其研究进路方面也完成了一个从对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的转换。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把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建立在这样一幅人的图景之上,按照此一图景,人们努力奋斗使自身完善,而且作为一种理性的和社会的存在,人自身就具有充分发展的潜力。除非有病态和“非自然”等障碍的干扰,否则这种发展将会使人的真正的“本性”完全成熟起来。因此,根据这种理论,“本性”(nature)或多或少被认为是人的最大的潜力。在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以及其他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的努力下,则形成了另外一种关于人的观念,这个观念乃是以对人的特性的考察和对决定或影响人的行为的因果律的研究为基础的。因此,现代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兴起,也对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历史产生了影响。 17世纪和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然而,并不像有些人所断言的那样,古典自然法与中世纪的和经院主义的法律理论彻底决裂了。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的理论同古典自然法学者的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很大,对17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则影响更大。然而另一方面,尽管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对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显独特的特征,使人们必须将它区别于中世纪和经院主义的自然法。首先,它完成并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实际上,托马斯早就通过把法律界分为反映神意的法律(divinely revealed law)和可以为人之理性辩识的自然法而为此一发展趋向奠定了基础。其次,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坚决趋向于把自然法的范围局限在少数几项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而古典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对那些被认为可以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做精微的阐释。这一新时代的法律思想家认为,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的国家和所有的时代,而且在对人类社会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建构起一介完整且令人满意的法律体系。再次,后中世纪的自然法在其所经历的缓慢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将其侧重点从那种以人的社会性为客观基础的理性法转向强调这样一种论说,而其间起支配作用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后中世纪的自然法的这种观点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因为这种观点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和诉求。最后,通过逐渐的发展,古典自然法哲学在其研究进路方面也完成了一个从对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的转换。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把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建立在这样一幅人的图景之上,按照此一图景,人们努力奋斗使自身完善,而且作为一种理性的和社会的存在,人自身就具有充分发展的潜力。除非有病态和“非自然”等障碍的干扰,否则这种发展将会使人的真正的“本性”完全成熟起来。因此,根据这种理论,“本性”(nature)或多或少被认为是人的最大的潜力。在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以及其他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的努力下,则形成了另外一种关于人的观念,这个观念乃是以对人的特性的考察和对决定或影响人的行为的因果律的研究为基础的。因此,现代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兴起,也对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历史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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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民判断他们的行为正义或不义,要么来自大家的共同约定,就是大家已反过来指出其他不相干的行为为不义或正义,要么来自他们对特定行为内在价值的判断。我认为,前一类判断就构成了约定正确,后一类判断则构成了自然正确。根据我的解释,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确包括公民关于他们行为内在正义或不义的一切判断,而不仅仅指那些正确的、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事物的自然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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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界研究亚里士多德与现代性思想的关系大致有三种取向:要么援亚里士多德来修补现代性观念,要么辨明作为古典哲人的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与现代性思想从根本上讲不可通约,再就是追究亚童士多德思想对现代性思想兴起应负的责任——无论哪种途径,当然都得首先搞清楚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诸多细节,而且得从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思想差异入手。西方学界研究亚里士多德与现代性思想的关系大致有三种取向:要么援亚里士多德来修补现代性观念,要么辨明作为古典哲人的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与现代性思想从根本上讲不可通约,再就是追究亚童士多德思想对现代性思想兴起应负的责任——无论哪种途径,当然都得首先搞清楚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诸多细节,而且得从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思想差异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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