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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版)》自问世以来,历经修订,行销二十余年。作者大谷实教授是当今日本刑法学界的代表性学者之一,曾任同志社大学教授、日本司法考试考查委员、日本学术会议会员、法制审议会委员等要职,现任学校法人同志社理事长。
内容简介
《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版)》是日本目前热销的刑法教科书之一,《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版)》体系完整,观点成熟;概括全面,分析入微,堪称日本当今刑法学界通说见解之集大成和刑法体系书之典范。《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版)》内容的基本特点是,从犯罪的本质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的立场出发,跨越当代日本刑法学中长期以来所存在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将国民的法律感情作为刑法解释的重要参照,并且将这种基本考虑贯彻到对每一个具体问题的分析当中。
作者简介
大谷实,1934年生,日本茨城县人,同志社大学毕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同志社大学教授,日本政府法制审议会委员、司法考试考查委员、日本学术会议会员。现为学校法人同志社理事长。主要著作有《刑事责任的基础》、《人格责任论研究》、《刑事政策学》、《犯罪被害人和补偿》。《医疗行为和法》、《刑法讲义总论》,《刑法讲义各论》。
目录
第一编 刑法的基础
第一章 刑法和刑法学
一、刑法的意义
二、刑法的社会机能
三、刑法和社会伦理规范
四、刑法学
第二章 近代刑法学的历史
第一节 启蒙时期的刑法理论
一、西洋中世纪刑法的特征
二、启蒙思想和刑法理论
三、启蒙思想和刑事立法
第二节 近代刑法学的展开
一、报应刑论
二、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
三、学派之争及其终结
四、20世纪的刑事立法
第三节 我国的历史展开
一、到旧刑法为止
二、旧刑法、现行刑法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第三章 刑法理论
第一节 犯罪理论
一、犯罪论的基础
二、犯罪的本质
第二节 刑罚理论
一、有关刑罚理念的对立
二、刑罚的本质
三、刑罚的机能
四、刑罚的种类
第四章 刑法的渊源和解释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意义和沿革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第二节 刑法的渊源
一、法律原则
二、刑罚法规内容妥当的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第三节 刑法解释
一、禁止类推解释
二、类推解释的许可
第五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一、时间适用范围的意义
二、犯罪后法律变更刑罚的场合
三、限时法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一、概说
二、空间适用范围
三、外国判决的效力
四、犯人的引渡
第三节 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一、意义
二、适用上的例外
第四节 刑法对事的适用范围
第二编 犯罪
第一章 犯罪论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意义
二、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二章 构成要件
第三章 排除犯罪性事由
第四章 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
第五章 罪数
第三编 刑罚和保安处分
第一章 刑罚的体系
第二章 刑罚的适用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和缓期执行
第四章 刑罚的消灭
第五章 保安处分
精彩书摘
第一章 刑法和刑法学
一、刑法的意义
1.刑法的概念
所谓刑法,就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所谓犯罪,正如杀人罪、盗窃罪或者放火罪一样,是侵害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当中,成为刑罚处罚对象的部分(实质意义上的刑法)。所谓刑罚,正如死刑、徒刑、监禁、罚金一样,是对犯罪实施的国家制裁。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令(法律、政令、敕令、太政官布告、省令)是刑罚法规,其数量现在将近八百件,其中心,是六法全书当中,被作为《刑法》所收录的法律(形式意义上的刑法)。
刑法的定义很多教材下定义说“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刑罚(乃至保安处分)的法律”。所谓保安处分,是针对将来具有犯罪危险的人,为了防卫社会,根据法院的命令所强制实施的去除其危险性的治疗、改造等措施的制度。在外国的立法当中,有的在刑法典当中,规定了保安处分,但日本刑法当中,没有这种规定。另外,也有定义说“刑法,就是有关刑罚的法律”,但这并不妥当。
《刑法》,受欧洲大陆的影响,在明治40年(1907年)所制定、公布,第二年开始实施。这部法律,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被屡次修改,但在制定之后的近九十年间,没有太大的根本性变动。为了将《刑法》条文改为现代用语,使之通俗易懂,1995年制定、公布了《部分修改刑法的法律》,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行,这样,就实现了对《刑法》的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就是现在的刑法,这部法律,系统地规定了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内容,采用了法典的体裁,因此,也被称为“刑法典”。
法典是将和各个部门法有关的基本事项按照编章结构,系统化为一个成文法的法律文件。法典中的条文,形成整体的国家法秩序的体系,在目的和手段、普遍和特殊的关系上,相互密切联系,按照一定顺序加以排列和分配。我国的基本法典,有宪法、民法、商法(含公司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
现行刑法典分为第一编“总则”和第二编“犯罪”(分则)。其中,“总则”是对刑法典和刑法典以外的法律所规定的犯罪都适用的共同规定,相反地,“犯罪”(分则)是有关杀人、抢劫、诈骗等个别犯罪的规定。本书所讨论的刑法总论,以现行刑法典的“总则”为中心,以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和刑罚的一般要素为目的。与此相对,刑法各论,除了讨论第二编“犯罪”中规定的杀人罪、盗窃罪等个别犯罪之外,还以探讨后述的、众多的特别刑法上的犯罪为目的。
2.刑法的目的
刑法,尽管是对犯罪人科处死刑和徒刑之类的残酷刑罚的法律,但在其目的上,则有①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见解(社会秩序维持说)和②为了保护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即法益的见解(法益保护说)之间的对立。社会秩序维持说所说的社会秩序,使构成社会的个人和团体等各种势力和元素处于安定、和谐状态。对于国民生活而言,最为重要的,就是社会生活在一定秩序之下保持安定,生命、自由以及财产之类的生活利益不被侵害,人们能够安全、放心地延年度日。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国家正是从维持社会秩序是法律政策上最重要的事情的认识出发,不惜使用刑罚这种残酷的制裁来镇压犯罪。
相反地,法益保护说主张,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生活利益乃至法益,近年来,成为有力学说。确实,在如今的以个人尊严为价值基础的社会当中,保护个人生活利益,毫无疑问是最为重要的。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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