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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lg的著作引发了不大不小的争议,下述评论或许可以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
◎Craig成功地表明行政法会隐人宪法,而宪法则会隐人政治理论。他还提供了一幅当代政治论争的图景。但他本人拒绝这些争辩;借此他说明的是我们仍生活在戴雪的阴影之下。无论作为法官、律师还是学者,我们还会一直关注戴雪的难题,设计民主政府下个人权利的适当地位以及法官在确保这些权利方面的作用。
——David Dyzenhaus,“戴雪的阴影”,载《多伦多大学法律杂志》总第45卷,1993年第1号
◎Craig在《英国与美国的公法与民主》中试图在美国的法律文献中发现一个新的公法世界。他运用分析的方法,从中立的视角考察整个场景,试图“揭示”前进的道路。但因为缺乏结论,该书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实现的。该书虽然包含许多当代公法论题的娴熟分析,但无法显著地推进构建公法规范理论的活动。
——Martin Loughlin,“公法学的路径”,载《法学前沿》(G.P.Wilson编),Wiley&Sonsl 995年版
◎《英国与美国的公法与民主》充盈着有关政治文献的学识。但有时给人漫无目的的冒犯以及对法律研究失去信心的印象。该书概括了自由民主国家政治作品的解释性学说,但在政治思想史学者如何分析18世纪盎格鲁一美利坚共和主义的政治哲学家及其造成的纷争方面离题颇多。Craig通常文雅地归纳总结其考察的政治理论或理论家,客气地讯问其价值与缺陷……但读者的感觉会像美国电视广告上那位问“牛肉何在?”的妇女那般,只不过问题换成了“法律何在?”
——Brendan O’Leafy,“公法学者何为?”,载《牛津法律研究杂志》总第12卷,1992年第5号
内容简介
《英国与美国的公法与民主》作者试图在美国的法律文献中发现一个新的公法世界。他运用分析的方法,从中立的视角考察整个场景,试图“揭示”前进的道路。《英国与美国的公法与民主》概括了自由民主国家政治作品的解释性学说,但在政治思想史学者如何分析18世纪盎格鲁-美利坚共和主义与新的政治哲学家及其造成的纷争方面离题颇多。
作者简介
保罗·P·克雷格(Paul P.Craig),牛津大学英国法教授,著名行政法学者。
精彩书评
Craig成功地表明行政法会隐人宪法,而宪法则会隐人政治理论。他还提供了一幅当代政治论争的图景。但他本人拒绝这些争辩;借此他说明的是我们仍生活在戴雪的阴影之下。无论作为法官、律师还是学者,我们还会一直关注戴雪的难题,设计民主政府下个人权利的适当地位以及法官在确保这些权利方面的作用。
——David Dyzenhaus,“戴雪的阴影”,载《多伦多大学法律杂志》总第45卷,1993年第1号
目录
第一章 导言
一、两个论题
二、两个国家
第二章 戴雪:一元的自我矫正民主与公法
一、导言
二、主权:立法万能与宪法
三、主权:立法垄断与行政法
四、传统的宪法愿景:表面与现实
五、传统的行政法愿景:扭曲与张力
六、结语
第三章 美国的多元民主、利益集团与程序(一)
一、导言
二、美国的多元主义思想
第四章 美国的多元民主、利益集团与程序(二)
一、模式一:公共选择
二、模式二与模式三概述
三、伊利与宪法
四、第二种模式与宪法性审查的焦点
五、第三种模式的生命力
六、多元主义与程序的困境
七、行政法
第五章 英国的多元主义、程序与实体(一)
一、导言
二、早期多元主义思想
三、社团主义的挑战
四、自由市场、强大国家与现代多元主义
五、结语
第六章 英国的多元主义、程序与实体(二)
一、导言
二、多元主义与程序
三、多元主义、权利与公法
第七章 英国的宪法改革与民主
一、导言
二、宪法变革的理论基础
三、宪法改革的属性:权利、正当性与责任性
四、宪法改革:欧共体的影响
五、宪法改革:国家主义的影响
六、结语
第八章 自由主义:权利、善与公法的范围(一)
一、导言
二、罗尔斯的正义论
三、理想理论下的公法
四、非理想理论下的公法
第九章 自由主义:权利、善与公法的范围(二)
一、导言
二、激进的批评:不确定与不一致
三、立法行为的界限:自由主义的“人观”
四、立法行为的限制:自由主义与中立性
五、结语
第十章 共和主义、公民美德与参与式民主
一、导言
二、共和主义:历史基础
三、共和主义与美国宪法
四、共和主义与美国现代公法
五、共和主义复兴的规范评价
六、共和主义复兴:制度化的实现
第十一章 激进的参与式民主观
一、导言
二、两种参与式民主设想
三、规范基础
四、参与式民主下的公法
五、结语
参考文献
索引
精彩书摘
第二章 戴雪:一元的自我矫正民主与公法:
一、导言:
所有英国法律的研习者在其法学教育的早期就会获知议会乃主权者。议会能否约束其继任者这一棘手问题就成为他们演练最初法律技巧的头几个问题之一。为了确定前述问题可能的答案,就需要查阅教科书、法律评论文章与判例。[1]但令人惊讶的是,戴雪本人运用的推理很少被详细地验证。自戴雪提出其命题以来,大量的时间就被花在了判例法的分析方面以揭示其是以这种还是那种方式“证实”了该观点。尽管可以引征某些判例支持其主张,但有鉴于戴雪并未在其论证中运用判例法,前述做法就更让人惊讶了。
本章的目的在于说明“传统”的公法观与戴雪秉持的社会与代议民主观密不可分。无论宪法还是行政法的作用都深受这一愿景影响,但相关愿景却无法再站得住脚。这里有必要阐明本章该部分的目标与方法论。戴雪关于宪法与行政法的观点已经遭到了许多人的质疑。在后面的分析中会对某些批评进行考察。尽管如此,本章的目标不是为了罗列否认或反驳戴雪命题的各种观点。我的目的与此不同,是为了探讨戴雪的学说本身如何明确地以某些关于代议民主的假设为前提以及其如何进行操作的。本章认为,这些假设充斥于戴雪关于宪法与行政法的观点当中。这一探讨是从历史角度出发的。戴雪假设的性质将在其本人的历史背景下进行考察。本章认为,戴雪实际上误解了代议民主的性质,而且他没有看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某些重大的政治进展。这里还应当予以明确的是,本章要提出的这一论证存在局限性。例如,戴雪对宪法与主权的观点并非仅以某种特定的代议民主为基础,这一判断还具有其他考量因素。因而,证明戴雪有关政治前提假设之错误并不必然导致其结论不成立。本章并没有提出这样的主张,而且这样一种论点亦是站不住脚的。尽管如此,本章认为这些误解削弱了其关于宪法与行政法的结论。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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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ig成功地表明行政法会隐入宪法,而宪法则会隐入政治理论。他还提供了一幅当代政治论争的图景。但他本人拒绝超越这些争辩;借此他说明的是我们仍生活在戴雪的阴影之下。无论作为法官、律师还是学者,我们还会一直关注戴雪的难题,设计民主政府下个人权利的适当地位以及法官在确保这些权利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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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效力不明的情况有些类似,人们对于在美国行政法中承担行政规制重任的非立法性规则之效力也很难作出明确判断。在美国,行政机关颁布一项规则时,如果遵循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实施了告知与评论程序,那么这一规则就被学者们称为立法性规则,就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拘束力。然而,《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不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解释性规则与发布一般性政策声明的情况。在行政机关的运作实践中,这些解释性规则与一般性政策声明通常体现为函件、咨询回复、政策指南、执行指南、设计标准、办事手册等,①其目的主要在于解释法律或者声明政策以用于内部管理。②解释性规则与一般性政策声明在学理上被统称为非立法性规则。非立法性规则仅仅是对法律中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阐述,③既没有国会的授权,也没有对私人权利与义务进行修改,也不能拘束公众与法院,因而不是“法”。如果非立法性规则在实际运行中具有立法性规则的效果,法院就会宣布该非立法性规则无效,理由是行政机关没有适用正确的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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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 id Dyzenhaus,“戴雪的阴影”,载《多伦多大学法律杂志》总第4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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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与美国的公法与民主》通过探讨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不同社会各自信奉的背景政治理论,揭示相关理论在不同宪法与行政法中的寓意,并对这些理论的制度化情况作了探讨。作者主要以英国与美国为研究对象,虽然其声称自己并未对二者进行正式的比较研究,但其所探讨的两种不同背景理论的实际含义、公法结果与制度难题,对英美两国的公法工作者都颇有教益,也因此在两国公法学界都引发了不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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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ig成功地表明行政法会隐入宪法,而宪法则会隐入政治理论。他还提供了一幅当代政治论争的图景。但他本人拒绝超越这些争辩;借此他说明的是我们仍生活在戴雪的阴影之下。无论作为法官、律师还是学者,我们还会一直关注戴雪的难题,设计民主政府下个人权利的适当地位以及法官在确保这些权利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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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学理上非立法性规则与立法性规则之间的区分较为清晰,但在实践中如何确认一项规则是否具有拘束力则相当困难。因为很难判断一项规则究竟是在解释法律还是在扩展法律。非立法性规则虽然在理论上并不能拘束行政相对人,但在实践中却有事实上的拘束力。④况且,如今美国国会的授权变得愈来愈模糊,是否有授权的标准已经无法适用于区分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例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就经常抱怨理论界关于认定非立法性规则的方法不明确。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表决时,对于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的区分标准问题,也难以作出明确回答。⑥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法解释与行政法政策本身就难以区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解释性规则应该具有拘束力,因为它们并不仅仅是在重申法律或者立法性规则的文本内容。⑦依据这些解释性规则,行政机关可以解决不确定性问题或者将模糊的权利或义务转化成明确的权利或义务。⑧而现代解释理论指出,行政机关在解决不确定性问题的同时,经常伴随着某种程度裁量权的运用。⑨在这一点上,也就意味着有关非立法性规则的效力甚至是合法性的问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不能简单地依赖法律解释与政策制定的区分来加以判断。因此,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立法性规则与非立法性规则的区分只是一种量的区别,而不是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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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 id Dyzenhaus,“戴雪的阴影”,载《多伦多大学法律杂志》总第4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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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不行,但不影响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