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美国(2011年重塑版)条解》对美N2011年重塑的《联邦证据规则》进行了条解。《美国(2011年重塑版)条解》既有对规则背后基本原理的讨论,也有对某些立法技术问题的分析;既有宏观的理论点评,也有微观的术语翻译技术探讨;既有法理层面的阐释,也有说明重要技术点的实际判例。本书除了中英文条文的对照外,还附有英文新旧条文的对照。本书是美国证据法研究和学习的入门书,是证据法初学者了解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路线图,是证据法学者开展研究的基础性资料,是法律英语(证据法方向)的重要参考文献,也是一般法律英语爱好者的基础读物。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规则101 范围;定义
规则102 目的
规则103 关于证据的裁定
规则104 预备性问题
规则105 对不能采纳来反对其他当事人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之证据进行限制
规则106 书写品或者录制性陈述的其他部分,或者相关的书写品或者录制
性陈述
第二章 司法认知
规则201 对裁判性事实的司法认知
第三章 民事案件中的推定
规则301 民事案件中推定的一般规定
规则302 就民事案件中的推定适用州法
第四章 相关性及其限制
规则401 相关证据的标准
规则402 相关证据的一般可采性
规则403 因损害、混淆、浪费时间或者其他原因而排除相关证据
规则404 品性证据;犯罪或者其他行为
规则405 证明品性的方法
规则406 习惯;例行做法
规则407 事后补救措施
规则408 和解提议与谈判
规则409 提议支付医疗和类似费用
规则410 答辩、答辩讨论与相关陈述
规则411 责任保险
规则412 性犯罪案件;被害人的性行为或者性癖性
规则413 性侵犯案件中的类似犯罪
规则414 儿童性侵扰案件中的类似犯罪
规则415 涉及性侵犯或者儿童性侵扰的民事案件中的类似行为
第五章 特免权
规则501 特免权的一般规则
规则502 律师一委托人特免权与工作成果;对弃权的限制
第六章 证人
规则601 作证能力的一般规定
规则602 缺乏亲身知识
规则603 宣誓或者郑重声明将如实作证
规则604 译员
规则605 法官充任证人的能力
规则606 陪审员充任证人的能力
规则607 谁可以弹劾证人
规则608 证人诚实与否的品性
规则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进行弹劾
规则610 宗教信仰或者意见
规则611 询问证人和提出证据的方式与顺序
规则612 用于刷新记忆的书写品
规则613 证人的先前陈述
规则614 法院传唤或者询问证人
规则615 证人退庭
第七章 意见与专家证言
规则701 非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言
规则702 专家证人证言
规则703 专家意见证言的基础
规则704 关于最终争点的意见
规则705 对专家意见依据的事实或者数据的披露
规则706 法院指定的专家证人
第八章 传 闻
规则801 适用于本章的定义;传闻排除
规则802 反对传闻规则
规则803 反对传闻规则的例外--无论陈述人是否能够作为证人到庭
规则804 反对传闻规则的例外--陈述人不能作为证人到庭
规则805 传闻中的传闻
规则806 攻击和支持陈述人的可信性
规则807 其他例外
第九章 验真与辨认
规则901 证据验真与辨认
规则902 自我验真的证据
规则903 署名见证人的证言
第十章 书写品、录制品和影像的内容
规则1001 适用于本荦的足义
规则1002 要求原件
规则1003 副本的可采性
规则1004 关于内容的其他证据的可采性
规则1005 用于证明内容的公共记录的复制件
规则1006 用于证明内容的概要
规则1007 用于证明内容的当事人证言或者自认
规则1008 法院与陪审团的功能
第十一章 其他规则
规则1101 本证据规则的适用
规则1102 修正
规则1103 名称
例析所引判例对照表
主要译名对照表
主要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但是这种做法存在很多弊端。例如,如果证人知道很多案件事实,则在其首次出庭时只能就部分事实作证,在其再次出庭时才能就其他事实作证。这种做法一方面给证人造成了很多麻烦,另一方面也不符合通常情况下的叙述方式。此外,就交叉询问的内容是否处于直接询问的范围内的问题上,也很难把握标准,常常造成法庭上时间和精力的耗费。因此,《联邦证据规则》611(b)第二句规定:“法院可以允许像在直接询问中那样对额外事项进行查问。”这实际上意味着,证人已经变成交叉询问者的证人。因此,根据《联邦证据规则》611(c),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使用诱导性问题,除非为展开证言所必需。这样,在交叉询问时,法庭可以适用自由裁量权,允许如同直接询问那样调查其他事项。这实际上大大改善了美国规则在范围上的严格限制。因此,当法官允许交叉询问者提出直接询问之外的问题时,这种询问应按照直接询问的规则进行,不得使用诱导性提问,除非为展开证人证言所必需。
【6】“leadingquestion”译为“诱导性问题”。又被译为“导致答复的问题”或者“引导性问话”。①这一术语虽然在英美法系经常使用,但是对于什么是诱导性问题在理论上并没有一个明晰的界定。最常被引用的定义是英国证据法学家斯迪芬(J.F.Stephen)在其著作《证据法摘要(Digest of the lAWof Evidence)》中所下的定义。该定义认为,所谓诱导性问题,就是暗示了提问者希望得到的回答或者暗示了证人尚未作证证明的争议事实之存在的问题。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第764条将诱导性问题界定为暗示了提问者希望得到的回答的问题。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规定,诱导性问题是指向证人提出的下列问题:(a)直接或者间接暗示了特定答案的问题;(b)假设某事实的存在,而在诉讼中就该事实存在争议,并且在向该证人提出该问题之前证人还没有就该事实是否存在作证的问题。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将其分为三种类型:(1)虚伪诱导,系暗示证人使之故意为异其记忆之陈述;(2)错误诱导,因其暗示足使证人发生错觉,致为异其记忆之陈述,有就要证事实假定为已经证明之危险;(3)记忆诱导,因其暗示,而引起证人之记忆。②一般所说的诱导性问题,是指暗示了答案的问题。然而,在某种程度上说,所有的问题都是具有一定诱导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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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当代法律实践中的证据学精要 《当代证据法精要:从理论基石到实务操作》 本书旨在为法律从业者、法学院学生以及对证据规则感兴趣的公众,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证据法导论。全书摒弃了对特定司法管辖区(如美国联邦体系)规则的逐条罗列与解析,转而聚焦于证据法领域普遍存在的、跨越国界的关键概念、理论框架及其在现代诉讼中的应用。我们相信,理解证据法的核心原则,比死记硬背特定的规则条文更为重要。 全书结构围绕证据法的三大支柱展开: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证据的关联性(Relevance)以及证据的证明力(Probative Value)。通过对这些核心概念的剖析,读者将建立起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能够更有效地分析和应对复杂的证据难题。 第一部分:证据法的哲学基础与理论构建 本部分深入探讨了证据法的历史演变及其背后的社会、哲学目的。我们追溯了证据制度如何从早期的“经验法则”向现代的“科学化、程序化”体系演进。 证据的本质与功能: 讨论了证据在构建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作用。证据不仅仅是信息的载体,更是连接待证事实与裁判者心智的桥梁。我们考察了不同司法传统(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证据采信上的根本差异,强调了“事实真实”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动态平衡。 证明标准与法律推理: 详细分析了不同诉讼阶段所要求的证明标准,例如“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同时,我们引入了现代法律逻辑学和认知心理学的视角,探讨法官和陪审团如何进行证据的评价和归纳推理,并揭示认知偏差(Cognitive Biases)对证据采信的潜在影响。 第二部分:关联性与可采性的核心标准 这是本书的重点,它构建了判断任何信息是否能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守门人”标准。 关联性的双重检验: 我们不仅考察了逻辑上的关联性——即证据是否使得某一待证事实的可能性增加或减少,还深入分析了法律上的关联性。法律关联性要求证据的价值不能被其带来的“偏颇影响、不当消耗诉讼时间、误导陪审团”等负面效应所抵消。 排除规则的类型学分析: 本部分系统梳理了各类被设计用于排除具有潜在误导性或不公正证据的规则,包括: 传闻证据(Hearsay): 传闻的定义、内在的不可靠性根源(如缺乏对证人的质询、宣誓和观察机会),以及一系列重要的例外情况。我们侧重于分析例外情况背后的信赖基础(Trustworthiness Rationale),而非简单地记忆例外列表。 品格证据(Character Evidence): 探讨了将一人的不良品格作为证据来证明其在特定场合下具有类似行为倾向的固有风险。重点分析了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允许引入特定行为证据的严格界限,例如用以证明动机、意图、知识或特定履行行为的例外情形。 后续补救措施(Subsequent Remedial Measures)与和解要约(Settlement Offers): 分析了鼓励当事人改进安全措施和促进庭外和解的公共政策考量,这些政策如何压倒了证据本身的关联性。 第三部分:专家意见与科学证据的审查 随着科学技术在诉讼中的渗透日益加深,对专家意见的有效性审查成为现代证据法面临的重大挑战。 科学证据的门槛: 本部分详尽阐述了法院用以评估科学证据可靠性的标准框架。我们考察了从早期的“一般接受度标准”(General Acceptance Test)到更现代、更严格的司法审查模型(如Daubert标准或其变体)。审查的重点在于:方法论的检验性、同行评审情况、错误率、以及该方法论在专业领域内的接受程度。 非典型专家与事实证人之间的界限: 明确界定了事实证人基于亲身感知作证的范围,与技术性或科学性知识的专家证人之间的区别。探讨了在缺乏正式专家资格时,基于特定经验或知识提供意见的“辅助性专家”的法律地位。 第四部分:特权制度与信息获取的限制 证据制度的最终目的并非是尽可能多地收集信息,而是为了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进行事实认定。特权制度正是这一平衡的体现。 核心特权关系: 详细分析了律师-客户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和医生-病人特权(Physician-Patient Privilege)的要素、目的及放弃规则。特权保护的是沟通的目的(寻求法律意见或医疗建议),而非信息本身的机密性。 工作成果原则(Work Product Doctrine): 区分了工作成果与律师-客户特权的差异,重点阐述了该原则旨在保护诉讼准备过程中的思维成果,以维护法律体系的对抗性结构。 第五部分:证据的呈现与抗辩策略 本书的最后一部分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指导读者如何在庭审中有效地管理和运用证据。 证人准备与交叉询问: 提供了关于如何准备证人以应对直接询问和关键的交叉询问技巧。交叉询问的目的不仅仅是推翻对方证词,更是为了利用证据的内在弱点,引导陪审团得出更有利的推论。 证据的示证与异议(Objections): 提供了如何在开庭陈述、举证和结案陈词中策略性地利用证据(或规避不利证据)的实用指南。详述了提出异议的规范时机、技术要求以及法官对异议的裁决逻辑。 《当代证据法精要:从理论基石到实务操作》致力于提供一个超越具体条文限制的、结构严谨的证据法分析框架,帮助读者掌握如何进行高质量的法律论证,确保庭审的公平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