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最新版)》主要內容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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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精彩書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玩忽職守等法律責任】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暴力等非法搬遷法律責任】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非法阻礙徵收與補償工作法律責任】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汙、挪用等法律責任】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迴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法評估法律責任】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産估價師齣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産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人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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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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