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3年)(最新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節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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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精彩書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閤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國傢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傢財政性經費,麵嚮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
第三條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國傢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傢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緻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纔。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師培訓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十條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嚮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民辦學校侵犯受教育者的閤法權益,受教育者及其親屬有權嚮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國傢支持和鼓勵社會中介組織為民辦學校提供服務。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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