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無形財産權的製度沿革 每一種社會形態的存在,都是以首先錶現為物質資料的財産作為基礎的。社會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經濟關係,包括占有關係與流轉關係,都直接或間接地與財産有關。就其始點範疇而言,財産是民事權利的重要客體,是社會經濟運動的基礎。 一、古羅馬財産製度的萌生 作為權利對象的財産,在古代羅馬法的發展過程中有著不同的製度安排。羅馬立國之初,隻有動産纔可以成為私人財産權的客體。在“剋裏維特”所有製條件下,尚保留有土地占有的外殼,其所有權的客體僅限於妻子、兒子、奴隸、牲畜以及世襲住宅。這些東西在當時的人們看來是重要的財産,因此纔作為個人財産權的客體。 ① 隨著奴隸製經濟和私有製的發展,不動産諸如土地、森林、牧場等重要的生産資料也逐漸被確認為私權的客體。其中,由於土地在農業社會的重要性以及其具有顯而易見性(visibility)、固定性(fixity)、安全性(security),它從古羅馬到近代一直是財産權的重要客體。 ① 1.羅馬法上的客體製度在羅馬私法體係中,羅馬人以“物”作為客體範疇,在此基礎上設計齣以所有權形式為核心的“物權”製度,建立瞭以物權製度、債權製度為主要內容的 “物法”體係。概言之,羅馬財産法體係的構建,是以“物”(主要是有形的物質客體,也包括無形的製度産物)為基礎的。羅馬的民事客體物製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1)將人的本身作為物件納入客體範疇羅馬法意義上的“物”(res)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於自然界的一切東西。在奴隸製的羅馬國傢中,奴隸不享有自由權,被視為“物”,其地位等同於牛馬,可以作為一種動産由主人自由處分。“奴隸即為物件”的原則貫穿在羅馬的人法、物法(以上為世俗法)和神法(即宗教法)之中。(2)提齣瞭有體物與無體物的劃分 羅馬法學傢蓋尤士認為,有體物(nescorporales)是具有客體存在,並且可以憑藉人的感官而觸覺的物,如土地、房屋、牛馬等 ;無體物(incorporales), 係“法律上擬製之關係”(quae consistunt in jure),是指沒有實體,而僅由法律所擬製的物(即權利),如地役權、用益權等。 ② 羅馬法所創製的無體物的理論有以下主要特徵:第一,權利係抽象物,概為人們主觀所擬製的某種利益,因此被視為區彆於有體物之無體物。第二,法律上的無體物,能以金錢評價為條件。 傢長權、夫權、自由權等沒有財産內容,所以不能視為無體物。第三,所有權雖然係主觀抽象而成,但羅馬人認為該項權利與物同在,並且是最完整之物權,應區彆於其他一般財産權利。在羅馬人看來,“我擁有一塊土地”與“我擁有一塊土地的所有權”相差無幾,因此所有權被劃歸有體物的範圍。(3)物權客體主要是有體物在一般意義上,羅馬法上的物是以實體性作為要件的。“物,在具體的和特定的意義上(即與物權相聯係),是指外部世界的某一有限部分,它在社會意識中是孤立的並被視為一個自在的經濟客體。羅馬法物權的標的隻能是這種意義上的物,即實體的物,羅馬法上也稱它為‘物體'(corpus)。” ① 可以說,盡管羅馬人提齣瞭有體物與無體物的劃分,但物權的客體主要是體現為物質財富的有體物。 (4)有體物僅指可以感覺的有形物實體性是物的要件,客體物的有體意味著有形。在羅馬社會,物權的標的物確實都是可感知的、可觸覺的。諸如瓦斯、電力這類物質並不為羅馬人所知,至少羅馬人不知道它們可以作為經濟客體並因而可成為權利的標的。 ② 有基於此, 羅馬法在劃分有體物與無體物時,此種有體物僅指有形物。綜上所述,羅馬法將奴隸視為物件,將權利作為製度産物,以有體物作為主要保護對象,物之有體即為有形。客體物製度的上述特點錶明,古代羅馬法尚未涉及精神産品等非物質財富,即無形財産權的客體。這是由羅馬國傢所處的“農業社會”或“鐵器時代”即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2.羅馬法意義上的“無形物”有學者認為,羅馬法本身雖已經成為一種不復存在的古代法律製度,但我們可從中看到無形財産權的雛形。 ③ 其理由是,蓋尤士在其《法學階梯》一書中已明確將財産分為“有形財産”與“無形財産”兩類,其中前者包括“實在物”如 房屋、傢具等,後者包括“抽象物”如債權、通行權等。這種看法是難以成立的。現代意義上的無形財産權,有彆於傳統的財産所有權,其客體應是基於人們知識、經驗所創造的精神産品(關於相關概念範疇的討論,詳見第二章)。上述觀點所引證的“無形財産”,實際上是專指以某種財産權利為標的的“無形物”,是作為分配資源的社會工具的一種製度産品。就其不具備外在形體、概為人們主觀擬製的非物質性而言,精神産品與製度産品有著共同的特徵,但由於兩者有著不同的性質和功用,因而隻能成為不同權利的客體。概言之,在羅馬法時期,尚未存在具有財産意義的精神産品範疇或者産生保護這一精神産品的法律需求,因此在其法律體係中,沒有也不可能産生近代意義上的知識産權 或無形財産權製度。誠然,在羅馬法時期,人們曾萌生過有關精神産品所有權的觀念。這種觀念的進化是製度建立的先導,但思想不等於製度本身。據人種學者考證,智力成果所有權這一觀念曾在古代社會就得到不同方式的承認,在最早的曆史時期,在一定程度上已存在著某種“文學産權”的思想。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