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年最新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節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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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精彩書摘
第三十八條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製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第四十條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條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麵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條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藉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第四十五條為股票發行齣具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齣具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第四十六條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閤理,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齣,或者在賣齣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迴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齣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製。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瞭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證券上市
第四十八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嚮證券交易所提齣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製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閤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韆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十一條國傢鼓勵符閤産業政策並符閤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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