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警察齣庭作證指南》主要內容包括:提升警察形象、提高辦案質量、固化工作成果、警察齣庭作證並不特殊、警察齣庭作證的現實睏難、積極準備化難為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節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節錄)等。
作者簡介
李玉華,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入選2010年度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纔支持計劃。1995年、2001年、2005年在中國政法大學先後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2005年9月到2007年10月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做博士後。曾主持完成國傢課題“訴訟證明標準研究”、曾主持省部課題8項;在《政法論壇》、《現代法學》等刊物發錶學術論文70餘篇;齣版專著5部,基礎理論研究的代錶作《刑事證明標準研究》獲“第二屆中國法學優秀成果奬”;應用研究的代錶作為《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閤法取證指引》、《警察齣庭作證指南》和《警察齣庭作證教學培訓示範》(音像製品)。主要為本科生、研究生講授刑事訴訟法學和證據法學;此外,承擔高級警官培訓、外國來訪代錶團和外國留學警察的授課任務。所教課程刑事訴訟法學被評為北京市精品課程;所在刑事訴訟法學教學團隊被評為北京市優秀教學團隊。
周軍,四級高級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教授、碩土生導師,國傢法官學院教學師資庫入庫教師、國傢法官學院北京分院兼職教師;北京市女法官協會理事。從事審判工作以來,在北京市三級法院審理百餘件刑事大案要案,判決書多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收錄;主編《優秀裁判文書評析》一書;發錶數十篇專業論文;完成數十篇調研報告。
錢誌健,江蘇省蘇州市人,研究生學曆,現任蘇州市公安局副局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高級教官。曾榮立個人一等功1次,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個人嘉奬6次。在擔任市局副局長的八年裏,先後成功組織指揮偵破各類重特大刑事案件近韆餘起。2012年主導成功偵破“11·29”、“12·03”特大跨國跨兩岸電信詐騙案件。2013年6月25日,公安部在蘇州成立“公安部打擊電信詐騙犯罪實戰培訓基地”。
目錄
上篇
第一章 抓住機遇:警察齣庭作證好處多
一、提升警察形象
二、提高辦案質量
三、固化工作成果
第二章 解放思想:警察齣庭作證並不難
一、警察齣庭作證並不特殊
二、警察齣庭作證的現實睏難
三、積極準備化難為易
第三章 法律依據:警察齣庭作證懂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節錄)
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節錄)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節錄)
五、《刑事技術鑒定規則》(節錄)
六、《公安機關物證鑒定規則》(節錄)
第四章 審判流程:警察齣庭作證曉程序
一、警察齣庭作證前的程序須知
二、警察齣庭作證時的程序須知
第五章 實務應對:警察齣庭作證前作預案
一、與檢察官庭前溝通
二、迴顧前期工作
三、製作答辯提綱
四、學會齣庭作證應用策略
第六章 原則要求:警察齣庭作證有準則
一、實事求是
二、尊重法庭
三、擺正位置
第七章 域外藉鑒:美國警察齣庭作證
一、警察齣庭作證理念
二、庭前準備工作
三、齣庭應對策略
下篇
精彩書摘
《警察齣庭作證指南》: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閤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齣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並在作齣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麵通知申請人。
第二百四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機關鑒定人應當齣庭作證。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百四十八條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人辦案期限,其他鑒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第二百四十九條為瞭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第二百五十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彆進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
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製。
第二百五十二條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三條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第二百五十四條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一)危害國傢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團性、係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二百五十五條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信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
第二百五十六條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製作呈請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報告書,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製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交公安機關執行的,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交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執行,並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等部門。
第二百五十七條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在有效期限內,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辦案部門應當立即書麵通知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解除技術偵查措施;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認為需要解除技術偵查措施的,報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製作解除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並及時通知辦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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