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論教科書(第六版)

刑法總論教科書(第六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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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烏爾斯·金德霍伊澤爾 著,蔡桂生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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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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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北京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1256732
版次:1
商品編碼:11703315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法學精品教科書譯叢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6-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610
字數:7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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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刑法總論教科書(第六版)》是中國內地及颱灣地區目前教新的德國刑法教科書譯著,是研究德國刑法學的不可不讀的書籍。初學者閱讀本書可以通觀德國刑法總論全貌,研究者閱讀本書可以加深對德國刑法總論基本問題的理解,破除一些訛誤。

內容簡介

  法律科學是一門規範科學。刑法上的規範分為舉止規範和製裁規範。舉止規範的目的在於保護生命、身體、財産等各種法益,製裁規範則旨在維護舉止規範的效力。當舉止規範被違反時,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而未為舉止規範所要求的行為,成立刑法上的不法;當事人能夠形成避免違反舉止規範的相應動機,而卻沒有形成,則有罪責。
  金德霍伊澤爾教授以規範理論為基礎,對刑法在法律體係中的位置、犯罪的一般學說以及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錯誤、力圖、過失犯、不作為犯、參加、競閤等犯罪論各基本領域進行瞭深入、平實、簡易、全新的闡述。
  德國刑法是世界刑法領域較為重要的一部分,其刑法製度為很多國傢所藉鑒。《刑法總論教科書(第六版)》由當代德國知名學者金德霍伊澤爾撰寫,是一本以傳授德國刑法總論的基本知識為目標的教科書,也是德國刑法理論界和實務界頻繁引用、實現德國刑法教義學創新的極為重要的著作。本書內容完備,資料翔實,形式活潑,每節設有相應的問答題目,附有各種類型的案例,便於中國讀者瞭解德國刑法的基礎知識。

作者簡介

  (德)烏爾斯·金德霍伊澤爾,德國波恩大學刑法學教授,當代德國聞名公法學者。著述頗豐,本書是他的代錶作。

精彩書評

  學術上的縝密,亦須與針對實踐的清晰、簡潔相結閤,金德霍伊澤爾領會到瞭這一點。(《法學綜覽》,2007年第7期,第306頁)

  ——德國學者格塞爾(Gossel)博士、教授


  尤為齣色的是該書在第三版中確立,並在第四版中繼承的教學法。無論是對初學刑法者,還是對進階者,我都無保留地推薦他們閱讀或參考該書。(《犯罪學檔案》,2011年第1、2期,第58頁)
  ——德國學者貝爾斯特(Berster)博士


  金德霍伊澤爾教授的《刑法總論教科書》在我國的翻譯齣版,使我們多瞭一個近距離觀察德國刑法學的視窗。

  ——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

目錄

中文版前言
第一編 刑罰法規
第一章 刑法在法體係中的位置
第1節 刑法上的衝突
一、 區分
1. 定義
2. 法體係內的視角
二、 衝突的識彆
三、 衝突的裁量
1. 刑事程序
2. 判決和專業鑒定
3. “雙軌製”的法律後果
4. 刑罰
5. 其他處分和措施
第2節 刑法的正當性
一、 刑法上的規範
1. 概念
2. 舉止規範和製裁規範
二、 舉止規範的正當性(法益保護)
三、 製裁規範的正當性(刑罰)
1. 絕對理論
2. 相對理論
3. 綜閤理論
第二章 罪刑法定和刑法的適用範圍
第3節 罪刑法定(構成要件之機能)
一、 罪刑法定原則
二、 保障機能和解釋
1. 禁止習慣法
2. 禁止溯及既往
3. 必須具有明確性
4. 類推的禁止和解釋
第4節 《刑法典》的適用範圍
一、 時間效力、行為時和行為地
1. 基本規則及其修正
2. 行為時
3. 行為地
二、 空間效力和屬人效力
1. 國際刑法
2. 效力原則
三、 專業鑒定
第二編 犯罪論通論
第5節 犯罪是一種規範違反
一、 科學上的目標
二、 規範違反
1. 概念和犯罪構造
2. 行為操縱和動力操縱(Antriebssteuerung)
三、 行為理論
1. 目的論
2. 社會論和人格論
3. 遵守規範的意誌能力
4. 因果論
四、 專業鑒定
第6節 犯罪構造
一、 違法和有罪責的行為
1. 不法和罪責
2. 不法的確定
3. 罪責的確定
4. 兩階層犯罪構造和三階層犯罪構造
二、 客觀處罰條件
三、 人身性的刑罰阻卻事由、刑罰取消事由和刑罰限製事由
1. 人身性的刑罰阻卻事由和刑罰取消事由
2. 人身性的刑罰限製事由
四、 程序性條件(特彆是刑事告訴)
1. 程序性條件
2. 告訴犯
五、 專業鑒定
第7節 為他人之行為
第三編 故意的作為犯
第三章 構成要件論的原理
第8節 犯罪的構成要件之概念和形式
一、 概念和區分
1. 機能和曆史來源
2. 對整體行為的評價性要素(Gesamttatbewertende Merkmale)
3. 構成要件和違法性
4. 概念的進一步應用
二、 構成要件的派生
1. 基本的構成要件及其加重和減輕
2. 範例(Regelbeispiele)
3. 獨立犯(Delikt eigener Art,Delictum sui generis)
三、 犯罪類型
1. 作為犯(Begehungsdelikte)
2. 一般犯(Allgemeindelikte)
3. 結果犯和行為犯(T?tigkeitsdelikte)
4. 實害犯和危險犯
5. 親手犯
6. 持續犯
7. 狀態犯
8. 企行犯(Unternehmensdelikte)
9. 告訴犯
四、 重罪和輕罪
第9節 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內容
一、 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
1. 概念和機能
2. 行為不法和結果不法
二、 構成要件要素的類型
1. 描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和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2. 空白要素
三、 既遂、力圖、終瞭
1. 定義
2. 專業鑒定
第四章 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第10節 結果、行為和因果關係
一、 因果關係在刑法上的機能
1. 機能的因果關係概念
2. 法益保護
3. 結果的概念
4. 時間視角
二、 因果關係的證明
1. 等值或條件理論
2. 閤乎法則的條件說(Lehre von der gesetzmigen Bedingung)
3. 修正的“若無前者,即無後者”公式
三、 具體問題
1. 具體結果和假設的因果流程
2. 等值和非典型的流程
3. 超越性因果流程(berholende Kausalverlufe)和因果流程的中斷
4. 纍積的因果關係
5. 替代的因果關係(雙重因果關係)
6. 救助性因果流程的中斷
7. 集體決策
第11節 結果犯中的客觀歸屬
一、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屬
二、 客觀歸屬的對象
三、 原因和風險
1. 風險概念
2. 具體的風險和日常的社會舉止
3. 假設的損害流程
4. 風險降低
5. 規範的保護目標
四、 風險管轄(Risikozustndigkeit)
1. 基本原理
2. 自我答責原則
3. 前提條件
4. 危險實現的過程
5. 受禁止的加功
五、 第三者的乾預
1. 迴溯禁止
2. 後續風險
3. 救助者的場閤
六、 專業鑒定
第12節 承諾
一、 概述
1. 概念
2. 犯罪論體係上的地位
3. 參考
二、 有效性
1. 前提
2. 條件
3. 代理
4. 撤迴
5. 意思瑕疵
三、 區分:閤意
1. 概念
2. 前提
四、 對外來危險的閤意
1. 概念
2. 定性
第五章 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第13節 故意
一、 概論
1. 故意的要素
2. 犯罪論體係中的位置
二、 故意歸屬的時點和對象
1. 時點
2. 對象
第14節 故意的種類
一、 蓄意和直接故意
1. 蓄意
2. 直接故意
二、 間接故意
1. 基本原理
2. 各種觀點的情況
3. 結論和定義
三、 若乾故意的結閤和概括故意
1. 纍積故意和擇一故意(Dolus cumulativus und alternativus)
2. 概括故意(Dolus generalis)
第六章 違法性
第15節 基本原理
一、 概論
1. 概念
2. 證立和效力範圍
3. 專業鑒定
二、 容許的構成要件
三、 若乾重要的正當化事由
1. 基本原則
2. 概況
第16節 緊急防衛
一、 概論
1. 概念
2. 前提條件和專業鑒定的框架
二、 緊急防衛的情形
1. 攻擊
2. 對象
3. 現時性
4. 違法性
三、 緊急防衛的行為
1. 防衛
2. 必要性
3. 需要性
四、 主觀的正當化
五、 對成立緊急防衛的限製
1. 具體情況
2. 輕微攻擊
3. 明顯失衡
4. 無罪責的人的攻擊
5. 保證人地位之間的攻擊
6. 挑起的或者其他負有責任的緊急防衛情形
第17節 正當化的緊急避險
一、 概念和種類
1. 概念
2. 各種緊急避險
3. 正當化的緊急避險和免除罪責的緊急避險
二、 正當化的緊急避險(第34條)
1. 概述
2. 緊急避險的情形
3. 緊急避險的行為
4. 主觀的正當化
5. 專業鑒定的框架
三、 民法上的侵犯性緊急避險(《民法典》第94條)
四、 防衛性的緊急避險(《民法典》第228條、《刑法典》第34條)
1. 概念和前提條件
2. 法律原理
3. 專業鑒定的框架
第18節 正當化的義務衝突
一、 概述
二、 前提條件
三、 義務侵害
第19節 推定承諾
一、 概述
二、 適用領域
1. 前提條件
2. 具體的類型
3. 推定的意思的查明
三、 與假設承諾的區分
第20節 其他正當化事由
一、 臨時逮捕(《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款)
1. 行為
2. 現行犯罪
3. 逮捕手段
4. 主觀的正當化
二、 民法上的自力救濟
1. 《民法典》第229條、第23條
2. 其他自力救濟規則
三、 寄送未預訂過的給付(Leistungen)(《民法典》第241條a)
四、 責打權和教育權
1. 教育照料權
2. 學校教育和職業教育
第七章 罪責
第21節 基本原理
一、 罪責原則
二、 罪責概念
1. 形式意義的罪責
2. 實質意義的罪責
三、 罪責構成要件
四、 期待不可能性和超法規緊急避險
1. 符閤規範之行為的期待不可能性
2. 超法規緊急避險(bergesetzlicher Notstand)
3. 宗教信仰上的良知衝突(Religise Gewissenskonflikte)
第22節 罪責能力
一、 概述
二、 第2條中的無罪責能力
1. 從兩個階層進行要素的確認(Merkmalsanordnung)
2. 恍惚狀態(Rauschzustnde)
三、 限製
四、 適用
第23節 原因自由行為
一、 概述
1. 基本原理
2. 同時原則(Koinzidenzprinzip)
二、 例外模式
1. 論證
2. 異議
三、 構成要件模式
1. 論證
2. 異議
四、 結論
1. 違憲性?
2. 區彆對待的思路
3. 依靠第323條a
五、 專業鑒定
1. 構造的問題
2. 專業鑒定的框架
六、 過失犯中的“原因自由行為”
第24節 免除罪責的緊急避險
一、 概述
二、 前提條件
1. 緊急避險的情形
2. 緊急避險的行為
3. 救濟的意思
4. 沒有期待可能性
三、 適用
第25節 防衛過當
一、 概述
二、 質的緊急防衛過當(Der intensive Notwehrexzess)
三、 量的防衛過當(Der extensive Notwehrexzess)
四、 行為的主觀方麵
五、 誤想防衛過當
六、 適用
第八章 錯誤論
第26節 基本原理
一、 概述
1. 錯誤的各種形式
2. 認識錯誤的對象
3. 認識錯誤的法律後果
二、 對其他可罰性條件的認識錯誤
三、 圖解
四、 專業鑒定
第27節 構成要件錯誤
一、 法律規定
1. 第16條第1款
2. 第16條第2款
二、 認識錯誤的對象
1. 行為情狀的概念
2. 和涵攝錯誤的區分
3. 規範的行為情狀
4. 構成要件選擇要素(Tatbestandsalternativen)
5. 專業鑒定中的構成要件錯誤和禁止錯誤
三、 個彆的問題
1. 針對人或者客體的認識錯誤
2. 針對因果流程的認識錯誤
3. 針對既遂時點的認識錯誤
4. 打擊錯誤
5. 針對“原因自由行為”的認識錯誤
第28節 禁止錯誤和針對免除罪責事由的認識錯誤
一、 禁止錯誤
1. 罪責說和故意說
2. 不法意識
二、 禁止錯誤的可避免性
三、 針對免除罪責事由的認識錯誤
第29節 針對正當化前提條件的認識錯誤
一、 各種認識錯誤
二、 沒有認識到正當化情形
三、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1. 概念
2. 犯罪論體係上的地位
3. 結論
4. 專業鑒定
5. 針對規範性容許構成要件要素的特徵的認識錯誤
第九章 力圖
第30節 基本原理
一、 概述
1. 概念
2. 專業鑒定的框架
3. 應罰性
二、 力圖的形式
1. 能犯力圖和不能犯力圖
2. 結果加重犯中的力圖
3. 過失的力圖
三、 力圖和幻想犯
1. 區分
2. 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
3. 身份犯
第31節 預備和力圖
一、 概述
二、 行為決意
1. 概念
2. 無條件
3. 故意的形式
三、 直接著手
1. 前提條件
2. 區分
四、 “原因自由行為”中力圖的開始
1. 例外模式
2. 構成要件模式
第32節 力圖中的中止
一、 概述
1. 基本原理
2. 規範的目標
3. 主動悔罪
二、 與中止有關的諸種力圖
1. 失敗的力圖
2. 未終瞭和已終瞭的力圖
3. 概覽
三、 未終瞭的力圖中的中止
1. 關於未終瞭的力圖
2. 行為的放棄
3. 自願性
四、 已終瞭的力圖中的中止
1. 已終瞭和未失敗的力圖
2. 阻止既遂
3. 個彆動作說
五、 認真努力情形下的中止
六、 數個參加者時的中止
1. 各種情況
2. 前提條件
七、 具體的問題
1. 客觀上不可歸屬的結果中的中止
2. 力圖的加重中的中止
3. 結果加重犯
4. 企行犯
第四編 過失的作為犯
第33節 過失
一、 概述
1. 可罰性
2. 過失責任的機能
3. 概念和曆史演變
二、 過失行為的要素
1. 概覽
2. 劃分
三、 兩階層的過失模式
1. 構成要件要素
2. 閤乎謹慎的可預見性
3. 閤乎謹慎的可避免性
4. 容許的風險和信賴原則
5. 容許的風險性替代舉止
6. 過失的主觀行為要素
四、 一階層的過失模式
1. 對兩階層模式的批評
2. 個彆的可避免性
五、 違法性
六、 罪責
1. 期待可能性
2. 罪責的一般要求
3. 防衛過當
七、 過失的形式
1. 有認識和沒有認識的過失
2. 輕率(Leichfertigkeit)
八、 專業鑒定:過失犯的構造
1. 兩階層的過失模式
2. 一階層的過失模式
第34節 故意—過失結閤體
一、 概述
1. 各種形式
2. 具體的危險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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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的書沒有開發票並附書單,很氣憤!不開發票、不附清單,說是因為沒有注意,這不明擺著坑人嗎?不開發票也是逃稅行為呀,即使人傢忘記注明,你也應該主動開,否則就是逃稅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京東公然縱容客戶這樣做,是何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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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挺快的 不愧是京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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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經濟思想最主要的是重義輕利、“見利思義”的義利觀與“富民”思 平壤齣土的《論語》竹簡(2張) 想。這也是儒傢經濟思想的主要內容。對後世有較大的影響。孔子所謂“義”,是一種社會道德規範,“利”指人們對物質利益的謀求。在“義”、“利”兩者的關係上,孔子把“義”擺在首要地位。他說:“見利思義”。要求人們在物質利益的麵前,首先應該考慮怎樣符閤“義”。他認為“義然後取”,即隻有符閤“義”,然後纔能獲取。孔子甚至在《論語·子罕》中主張“罕言利”,即要少說“利”,但並非不要“利”。《左傳·成公二年》記載,乾不符閤道義的事而獲得富貴,就如同浮雲一樣,不屑於用不義的手段取得富貴。孔子還認為,對待“義”與“利”的態度,可以區彆“君子”與“小人”。有道德的“君子”,容易懂得“義”的重要性,而缺乏道德修養的“小人”,則隻知道“利”而不知道“義”。這就是孔子在《論語·裏仁》中說的“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有人認為孔子既然重“義”,則勢必輕視體力勞動。這種觀點是錯誤的。《論語》中記載他對想學農的弟子樊遲十分不滿,罵他是“小人”,這是因為孔子認為人要有更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承擔的是更大的責任。他要讓他的學生成為價值的承擔者而不是一個農民。 ◎ 教育思想 孔子講學[2] 孔子在中國曆史上最早提齣人的天賦素質相近,個性差異主要是因為後天教育與社會環境影響(“性相近也,習相遠也”)。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應該受教育。他提倡“有教無類”,創辦私學,廣招學生,打破瞭奴隸主貴族對學校教育的壟斷,把受教育的範圍擴大到平民,順應瞭當時社會發展的趨勢。他主張“學而優則仕”,學習瞭還有餘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養從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須具有較高的道德品質修養,所以孔子強調學校教育必須將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弟子入則孝,齣則悌,謹而信,泛愛眾,而親仁。行有餘力,則以學與趙翼齊名的王鳴盛和錢大昕,他們所著的《十七史商榷》和 《廿二史考異》,都被錢穆先生譽為考據學上的典範著作。在考據上,趙翼的《廿二史劄記》也許較錢、王的大作要遜色一些。王樹民先生在中華書局 版《廿二史劄記》的校對前言中評論道:“翼於經學無所建樹……則粗率疏闊,多具體性謬誤,成為其書之嚴重缺點”。但我個人以為,劉知己論“史傢三 長”,有史纔、史學、史識三者,三者之中,當以史識為冠。讀史究竟是為瞭什麼?難道僅僅是為瞭搞清楚劉備究竟是不是中山靖王之後漢景帝玄孫,李 自成是真的死在瞭九宮山還是齣瞭傢,或者雍正是否真的謀父篡位之類的細微末節嗎?還是應該透過現象看本質,把握曆史現象背後更深層的規律性的問 題呢?從這個意義上來看,趙翼的《劄記》也許在“史學”上與錢、王等“考據高手”有差距,但在“史識”上卻是技高一籌的。《廿二史劄記校證(訂補本)(套 裝上下冊)》是清代史學傢趙翼的一部著名的讀史劄記,為史學工作者必讀書之一。《廿二史劄記校證(訂補本)(套裝上下冊)》對各朝正史的編撰得失作 瞭係統的論述,並結閤分析考辨訂正瞭重要的史實。王樹民先生所作《校證》,對其書中引用的資料逐條校核,糾正瞭不少錯誤。  被梁啓超、錢穆等諸位大師認為在考據、訓詁諸學上成就斐然的“乾嘉 學派”,就産生於這樣一個時代。       趙翼與寫《十七史商榷》的王鳴盛,著《廿二史考異》的錢大昕並稱“乾嘉學派”中的史學三大巨匠。說心裏 話,此前我對於乾嘉學派的諸公頗不以為然,覺得那是一群沒有一絲中國文人的骨氣的昏聵老朽,被文字獄嚇得屁滾尿流,不問世事,“躲進書齋成一統 ”,皓首窮經,終老於戶牖之下,醉心於故紙堆中,“於國於傢無望”,實是中國文化史上的一大悲哀。而讀瞭《廿二史劄記》,細細思量,這雖不是魯迅 石破天驚的呐喊,亦非曹雪芹無纔補天的絕望,卻使人在窒息與沉悶之中感到瞭另類的萌動。 翻開《廿二史劄記》,但見作者在《小引》中寫著這樣的 話:“是以此編就正史記、傳、錶、誌中參互勘校,其有抵牾處,自見輒摘齣,以俟博雅君子訂正焉。至古今風雲之遞變,政事之屢更,有關於治亂興衰 之故者,亦隨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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