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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新路徑》:龐德晚年精彩的總結性演講!
內容簡介
“有言道,條條大路通羅馬,但本書想要迫切傳達的意思卻恰恰相反:法路韆條,卻罕有殊途同歸者。”1950年4月在內布拉斯加大學“羅斯科?龐德講席”的創辦儀式暨首場係列講座上,哈佛法學院前院長羅斯科?龐德留下瞭這句名言。
該係列講座為期三天,名為“法的新路徑”。《法的新路徑》即由該講座的講稿整理而成。龐德將個人數十年來投身法律職業與法律教育而獲得的對法律的理解與感悟,以淺明的話語娓娓道齣,其中穿插多個實例,談古論今,展望未來。全書生動易讀,從中可管窺龐德博大深邃的法學思想。
作者簡介
羅斯科?龐德 | Roscoe Pound,美國二十世紀上半葉傑齣的法學傢、法律教育傢。執教哈佛大學法學院數十載,並於1916年至1936年擔任院長。其五捲本巨著《法理學》(Jurisprudence,1959)是二十世紀重要的法學作品之一。
內頁插圖
目錄
前 言 /�í�
一 自由之路 /�í�
二 人道之路 /�í�
三 威權之路 /�í�
附:法律的正義 /�í�
譯後記 /��
精彩書摘
1.自由之路
“法須穩定,但毋僵直。”一個代際之前,我曾以這句話引領話題,在某大學作過係列講座。當時於我而言,穩定,並非僅因經濟秩序的迫切所需(畢竟經濟活動得以存續的前提,是人們對於閤理預期的信心),更因一種根深蒂固的認知,即自由之人不願受製於他人的恣意鬍為。改變勢在必行,因為生命的特質就在於持續調整,從而適應不斷變化的外部環境。如此一來,我們似乎遭遇到瞭一個難題,如何在保持穩定與尋求改變之間閤理配置資源,尋找、維係二者的某種平衡,既不能忽左忽右,亦不能避重就輕。當下這個時代,之前明明不可分割的,可以被輕易切分;之前被認為不可能的,可以被輕易達成。在這個意義上,有人選擇打破上述平衡,或者乾脆將所謂穩定拋到腦後,也不能算很不自然。理想社會中,籍由穩定性達成的目標遭人忽略,相反,籍由毫不受限的個人意願所追求的目標,雖然存在個體差異,仍倍受重視。但這種進步,標誌著社會從將法律作為主要社會控製手段,轉變為將行政意誌作為主要社會控製手段。帕舒卡尼斯 認為,在理想社會中,法律將不復存在,或者說隻存在一種近似於法律的規範,這種規範不是法律,而僅指行政規範或行政命令。然而,在這個社會中,如何達成理想狀態下的人際關係這個疑問,似乎應當由政治學者而非法律人來加以迴答。我認為,應當將這一體製理解為,通過社會政治體製的有序組織,係統性地動用社會力量調整關係、規範行為。這種體製,被大陸法係學者稱之為法律秩序,屬於對“法”概念的一種解讀。而我,將以這個意義上實現法律目標的路徑,作為演講的主題。
在某個場閤,我曾提齣,法律體製的目標,至少說是其直接目標,是盡可能多地確保社會福祉最大化,其中就包括人在盡可能避免衝突、減少浪費的基礎上,在文明社會中共同生活等全部需求。類似於工業工程,我將這一過程稱之為“社會工程”(Social Engineering)。這就要求法律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發現、發展針對文明社會閤理生活預期的特定法律前提預設。如果一個政治秩序良好的社會想要得以存續,人類欲望、需求、主張的衝突、競爭與疊壓,在形成、實現其閤理預期的過程中,都需要對於人際關係進行係統性調整,對於人的行為進行理性規範。
古希臘伊壁鳩魯 時代以降,哲學傢們一直圍繞是否存在界限,是否存在無限可能進行論爭。宇宙,或者我們今天必須說,宇宙之宇宙,是否是無限的,抑或是有限的,屬於康德鼓吹的絕對理性的一種二律背反(Antinomies)。經驗似乎錶明,依照法律秩序實施的有效行為,在其目標的實現過程中存在局限。然而,法律發展所呈現齣來的,卻是法律承認的利益範圍持續擴大,確保上述利益的手段愈發高效。從不勝枚舉的示例中,我想選取隱私權與勞工權這兩個在我獲得律師資格的六十年間重要性日益凸現的例子,嘗試說明在不危及社會穩定的情況下,可以在多大範圍內、多大程度上實現上述利益。必須指齣的是,很多看似翻天覆地的變革,都隻是已有觀念或程序改頭換麵的翻版。例如,新的聯邦程序法中規定瞭駁迴起訴申請以及裁定請求申請,用以取代先前法律規定的抗辯權(Demurrer)。這不禁讓我們想起瞭馬剋?吐溫曾談及的所謂“荷馬問題”:荷馬史詩不是荷馬所著,而是另外一個同名同姓的人所寫。目前頗為博人眼球的審前會議等司法實踐,像極瞭十四世紀的口頭訴求,我們從布萊剋斯通那裏學到的繁復書麵訴求體係正是來源於此,日後我們又試圖對其逐步簡化,最終不得不迴頭考察中世紀的司法審判實踐,從而明確,審理的關鍵在於明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真正焦點。
相對而言更為重要的,應當是在霍姆斯為代錶的曆史法學派之後,法的方嚮、道路乃至要素齣現的改變,我們可以將其稱之為法的路徑或法的道路。不同時代,對於法的目標,看法也不盡相同。為瞭達成特定的法的目標,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路徑。特定時空條件下,可以十分明晰地厘定通過何種路徑,纔能實現預期的法的目標。但在其他情況下,實現法的目標的路徑卻不甚清晰。法的道路,很可能會因為法的目標存在不同側麵而往復麯摺,甚至大相徑庭。適用的路徑、列明的方法、實現法的目標的導嚮、乃至對於法的目標的認知,都可能會在法的層麵齣現改變,這是因為,作為行為規範或關於行為範式的判決的有約束力部分,會從法律秩序層麵,或者從與法律秩序實施相一緻的具有約束力的行為準則方麵,潛移默化地改造法律。
十九世紀的最後十年間,一種法的分析路徑開始萌發。時至今日,這一點已經變得十分顯明。然而,盡管我們可以十分確定,在十六世紀適用此種法的路徑所要實現的目標,也十分清楚十九世紀這種法的路徑指嚮為何,但就現在我們所要實現的法的目標,或者通過何種方法能夠實現這一目標,卻很少能夠達成共識。在中世紀之初,我們認為法律秩序的正式目標,就是維護社會安寜。在中世紀後期乃至近現代初期,法的目標變成瞭如同希臘人以及承襲其衣鉢的羅馬人所主張的“有秩序地維持社會現狀”。早期,其認為應當通過規則、形式來尋求關係調整中的確定性與一緻性;後期,其認為應當通過理性確保誠信與道德行為得以推廣。到瞭十九世紀,法的目標演變為通過確保自由的平等性以及確保個人免受他人惡意乾涉,維持、促進自由個體尋求自決的機會最大化。
在十九世紀的成熟法律中,平等,意味著自由個體自決的機會平等。安全意味著保證他人安全的情況下,自決的自由不受乾涉。但是,這兩個經常被提及的詞匯,含義卻一直在發生改變。十九世紀後半葉,馬剋思所教導的平等是指滿足物質需要,但是當代,人們認為平等是指滿足文明社會中生活所涉一切需要。晚近,安全開始變得包括免受肉體病痛的睏擾,注意,安全開始變得不僅僅意味著免受他人的惡意攻擊或乾涉,不僅僅意味著避免機會遭到剝奪,還開始變得包括免受欲望、恐懼、失敗乃至個人目光短淺等諸多要素所造成的睏擾。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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