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法官是怎樣作齣判決的?
法官判案有沒有“標準答案”?
如果有,什麼樣的判決是正確的;
如果沒有,我們又依據什麼評價判決?
本書關注這些問題,並基於大量案例,揭示裁判的思維與智慧。
內容簡介
呈現裁判過程中法官的思維與智慧。以具體的案例,如廣受熱議的氣槍鉛彈案,條分縷析“依法裁判對被告人處罰過重”與“根據原則突破法律規則規定”之間的緊張關係,尋找裁判的標準,探索司法方法論。
作者簡介
虞偉華,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浙江大學法學碩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
目錄
Contents
導言 /
Chapter 1裁判的邏輯:法律適用是一個三段論演繹推理的過程
第一節作為大前提的法律 /
第二節小前提的論證 /
第三節結論的驗證 /
Chapter 2法律解釋:闡明法律的內容和含義
第一節法官解釋法律的必要性 /
第二節法律解釋的原則 /
第三節法律解釋的目標 /
Chapter 3文理解釋:“就法條分析法條”
第一節字斟句酌 /
第二節“熨平皺摺” /
第三節嚴格解釋 /
Chapter 4體係解釋:相同案件相同處理,不同案件不同處理
第一節法律解釋的閤憲性 /
第二節同一部法律內法條之間的協調 /
第三節不同法律之間的協調 /
Chapter 5曆史解釋: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時也照亮瞭今天……
第一節遵從習慣 /
第二節把握趨勢 /
第三節法律發展中的變與不變 /
Chapter 6社會學解釋:預測社會效果,衡量社會目的
第一節目的與效果 /
第二節社會福利 /
第三節社會理性 /
Chapter 7法律的成長 /
Chapter 8讓法官更有智慧 /
後記 /
精彩書摘
2001年,我在基層法院刑庭工作時,當地公安機關在“治爆緝槍”專項行動中偵破瞭一批買賣氣槍鉛彈案件,檢察機關以非法買賣彈藥罪提起公訴。這些案件的被告人都是市場上的體育用品經營戶。根據當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買賣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不滿二韆五百發的,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買賣氣槍鉛彈二韆五百發以上,認定為“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根據上述標準定罪量刑,刑罰的嚴厲程度大大超齣瞭人們的預料。人們通常認為,氣槍鉛彈是一種娛樂或體育用品,利用氣槍鉛彈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鮮有發生,買賣氣槍鉛彈並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在公安機關查處之前,氣槍鉛彈在一些商店或市場攤位上公開齣售。而今司法機關卻突然宣稱買賣氣槍鉛彈構成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且處罰還相當嚴厲,這在普通人的觀念中是很難接受的。
我所在的一審法院充分注意到瞭上述問題。法官們認為,買賣氣槍鉛彈的被告人都是因為不知道法律規定而觸犯瞭法律,主觀惡性較淺,對他們像搶劫、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一樣給予嚴厲的處罰,確實有失公平;但是,法官的判決不能突破法律的明確規定。於是,一審法院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最大限度地給予被告人從輕處罰——對於非法買賣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不滿二韆五百發的,處三年有期徒刑,其中一韆五百發以下的宣告緩刑;對於非法買賣氣槍鉛彈二韆五百發以上的,處十年有期徒刑。
但是,這樣的處罰仍然是十分嚴厲的。由於氣槍鉛彈的體積小、價格低廉,一盒氣槍鉛彈一百多發,隻賣幾塊錢,大多數涉案被告人非法買賣氣槍鉛彈數量在二韆五百發以上,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一審判決作齣後,被告人紛紛提齣瞭上訴,有的被告人親屬還到黨委、政府、人大下跪喊冤。
二審法院顯然感受到瞭壓力。經過權衡,二審對氣槍鉛彈被公安機關查獲後能如實供述的被告人認定自首,將一審判處的有期徒刑十年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並宣告緩刑;對於個彆因他人檢舉而被抓獲,無法認定為自首的被告人,則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報最高法院核準。[1]
上述一、二審判決的差異從錶麵上看是法律適用爭議,其背後是裁判理念和思維方法的分歧。一審判決雖有一定的靈活性,但總體上遵守瞭法律的規定,體現瞭嚴格依法裁判的精神,這就是學界所稱的“法條主義”。二審判決將本不屬於自首的“人贓俱獲”情形認定為自首,實際上是故意麯解刑法關於自首的規定,為輕判被告人找理由,體現瞭一種靈活適用法律的態度,我們不妨稱之為“機會主義”。[2]
看起來,法條主義更符閤法治精神,但它常常導緻機械司法,難以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同。機會主義能夠達到息事寜人的效果,但它對法治原則造成破壞,擴大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隱含著産生司法腐敗的巨大風險。堅持法條主義,還是采取機會主義的態度?抑或還有其它更好的方法?這無疑是司法中的一個根本性問題。
近年來,我發現各地又陸陸續續審判瞭一些買賣氣槍鉛彈案件,十年前碰到的難題一次又一次地擺在法官麵前,過去的爭議還在持續,法官們的思維始終沒有擺脫兩種傾嚮:或堅持嚴格依法裁判,或強調靈活適用法律。不僅如此,在其他一些案件——如走私象牙案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等——的處理過程中,也齣現瞭同樣的爭議。一些犯罪情節基本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處理,裁判結果大相徑庭。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看到法官的哲學傾嚮在司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
除瞭法條主義和機會主義的分歧之外,還有一些問題也構成影響司法裁判、引起法律適用爭議的基礎性問題。例如,當法律齣現空白、有歧義或法律條文相互衝突的時候,法官應消極等待上級的指示,還是根據自己對法律的誠摯理解闡釋法律的精神並作齣判決?如果一條法律規定明顯不閤理,適用該條法律作齣判決將導緻不正義的後果,法官可不可以突破該條規定?如果法官依法律邏輯作齣的判決與普通人的直覺和生活經驗不符,法官應堅持邏輯還是尊重經驗?法官裁判時是否應考慮前人對同類案件作齣的判決?如果法官認為前人的判決不正確或已不適應形勢的需要,是應當大膽創新,還是恪守前人的信條·法官在判決過程中對於國傢利益、社會利益、個人權益、公正、效率、經濟發展、社會安定等諸多因素應如何平衡和考量?這些正是本書所要研究的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2]這種機會主義的傾嚮在官員隊伍中有一定市場,近年曾流傳一句話:“穩定就是搞定,擺平就是水平,沒事就是本事”,正是機會主義的最好詮釋。
……
裁判如何形成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