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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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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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83578
版次:1
商品编码:12090017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14
字数:492000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
  
  包括《民法总则》与27部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照表、反查表和专家解读,方便对新法的学习,以及习惯使用旧法的人群通过反查表查看新法。
  
  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通知,对学习《民法总则》作出了部署。

内容简介

  基于《民法通则》将与《民法总则》并行实施到2020年这一法律背景,本书针对不同读者群做了不同的侧重设计。第一部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体系对照表。设置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章节设置对比表”和“《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条文对照表”两个表格。后者涉及《民法通则》等27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民法总则》条文释义、关联条文和对应案由。按照《民法总则》的条文顺序,将每个条文所直接对应的编纂对象法规精确到条、款、项以表格形式列出,并根据立法本旨简洁明了地撰写“条文释义”,再列出每个条文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关联条文”(涵盖163部法律规范性文件)。部分《民法总则》条文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应案由的,也一并列出并配上“法合案由码”,供读者了解法合实验室对该案由在司法实务中法律适用情况的大数据分析成果。第三部分:《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为方便熟悉《民法通则》等(涵盖27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现行法律体系的读者更快地查找现行法相关条文所对应的《民法总则》具体条文而设置。

作者简介

  王竹,男,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大数据实验室主任,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执行所长,《民商法争鸣》执行主编;兼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东亚侵权法学会副秘书长、世界侵权法学会执委会秘书长。

精彩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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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体系对照表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章节设置对比表
二、《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条文对照表


第二部分 《民法总则》条文释义、关联条文和对应案由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不得侵犯民事权益】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第十条【民法法源顺序】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

第二章 自然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八周岁以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行为能力的宣告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与于女之间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监护人的协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指定监护】
第三十二条【单位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协商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权的履行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第三十七条【法定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撤销而免除】
第三十八条【父母或于女的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撤销后子女收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概念】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法人的责任财产】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错误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法人信息的及时公示义务】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原因】
第七十条【法人的清算义务】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结束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清算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法人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承受】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概念与类型】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原则】
第七十八条【营业执照的签发】
第七十九条【法人章程的制定义务】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第八十四条【关联交易的规制】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决议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类型】
第八十八条【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
第九十条【社告团体法人的设立】
第九十一条【社告团体法人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的设立】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撤销后的责任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舍、村民委员会】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类型】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身份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概念与类型】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或动产的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概念和发生原因】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当事人主义】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财产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自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行使权利应履行义】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方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及隐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受一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乘人之危导致显央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的事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事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恶意影响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种类】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表】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继续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的履行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八十四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与最长保护期】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
第一百九十条【被代理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对于诉讼时效的准用】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最后一日的认定】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最后一目的截止】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法的确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日期】


第三部分 《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一、《民法通则》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二、《民通意见》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三、其他25部法律法规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附录二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和关联法规简全称对照表
附录三 本书所涉案由对应法合二维码和法合引证码索引表



精彩书摘

编写说明
2016年7月23日,我主持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大数据实验室针对《民法总则(第二次审议稿)》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长达1200页的《〈民法总则(草案)〉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基于报告中所附的“《民法总则(草案)》与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案由对照表”,在随后参与《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我和我的团队结合近年来参与民事立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和民法教学活动中的经验,以《民法总则》为对象,完成了本书的编写工作。
《民法总则》的制定,在本质上是在“编纂民法典”背景下对《民法通则》总则部分的全面更新,同时在编纂对象上又不仅限于《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基于《民法通则》将与《民法总则》并行实施到2020年这一法律背景,本书针对不同的读者群做了不同的侧重设计。对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现行民商事法律体系较为熟悉的读者,通过“编纂对照表”能够快速、准确地把握《民法总则》与编纂对象的对应性与差异性,以便更快地掌握《民法总则》对现行民事法律体系的更新和完善情况。而对于不太熟悉现行民事法律体系的读者,通过阅读“条文释义”可以简洁清晰地了解《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和条文意旨。本书的“关联法条”,则为读者掌握《民法总则》每个条文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提供了最全面的指引。
为了更好地达到上述编写目的,本书分为如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体系对照表
本书第一部分设置两个表格: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章节设置对比表:展示《民法总则》在章节设置上对《民法通则》的调整和增删。
2.《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条文对照表:按照《民法总则》的条文顺序,将《民法总则》条文所对应的《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条文进行对照整理。为展示《民法总则》与现行法律规则体系的实际对应性,本表对《民法总则》部分条文进行合并处理,并在必要情况下调整《民法总则》条文的前后顺序。
本对照表涉及《民法通则》(含《民通意见》)、《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民事基本法律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网络安全法》《仲裁法》《环境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27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完整地展示了《民法总则》的“编纂对象法规体系”。
第二部分:《民法总则》条文释义、关联条文和对应案由
本书第二部分按照《民法总则》的条文顺序,将每个条文所直接对应的编纂对象法规精确到条、款、项以表格形式列出,并根据立法本旨撰写“条文释义”,再列出每个条文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关联条文”。部分《民法总则》条文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中对应案由的,也一并列出,并配上“法合案由码”,供读者了解法合实验室对该案由在司法实务中法律适用情况的大数据分析成果。
本部分每个条文的“条文释义”简洁明了,“关联条文”全面涵盖了《宪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163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重要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部分:《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为方便熟悉《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体系的读者更快地查找到现行法相关条文所对应的《民法总则》具体条文,本部分以第一部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体系对照表”中涉及的《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等27部编纂对象法规相关条文为索引制作反查对照表,方便读者反查对应的《民法总则》具体条文。
本书附录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方便读者查阅;附录二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和关联法规简全称对照表”,将上述编纂对象和关联法条所属法律规范性文件全称予以列出,并配有“法合码”,供读者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快速查找法律规范性文件全文;附录三为“本书所涉案由对应法合二维码和法合引证码索引表”,方便读者扫描二维码或在法合码窗口输入法合引证码,迅速获得更为丰富的案由的相关信息。
本书第一、二部分对照表标记方式特别说明:字体加黑:《民法总则》的新增内容;加下划线:《民法总则》与其编纂对象存在差异的内容;加框:《民法总则》对其编纂对象进行顺序调换的内容;加删除线:编纂对象被《民法总则》所删除的内容。
本书的编写离不开同学们的大量协助和校对,在此一一致谢:
刘雨林、李东岳、孙琦琳、饶王林、栾维维、赵晓芹、张建芳、蔡娜、朱律、舒星旭、王蕾、冯瑶、江霞、张恒、方延、舒栎宇、谈亮、李莎莎、祝婉丽、钟琴、向新梅、刘娟、张益珍、周旭、曾勇、陈了、杨亦楠、时爽、余盛军、杨彧、张晶、云姣、王轶晗、王世坤、秦雷、张雨、徐丹、何丹、詹诗渊、吉星、罗雅文、程丽莉、唐烨、杨淇茜、苟海川、刘丽均、孟琪、宋晨彦、任广梅、冯沛波、王艳玲、张敏、曾薪凝、张吉宁、余翔宇、邹勋、徐永炜、聂超、蔡婧雪、崔梅楠、刘潺、刘忠炫、马知澜、杨力莉、蔡瑞新、王伟舟、谷松原。
本书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法典编纂疑难问题法律大数据分析研究(16SFB3032)”的中期成果,特此致谢。
由于时间和水平的所限,本书不免存在疏漏,欢迎广大读者来信指正。
王 竹
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大数据实验室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2017年4月20日 于金沙江、岷江汇流处
电子邮件:wangzhu@scu.edu.cn
法律大数据实验室:bldl.scu.edu.cn
《法理探微: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与当代价值》 导言:在历史的回响中洞察未来 本书并非对某一特定法典进行逐条梳理或释义的工具书,而是致力于构建一个宏大而精微的叙事框架,深入剖析中国法律思想的千年演变历程及其在当代社会治理体系中所蕴含的深刻价值。我们试图穿越时空的界限,考察从先秦诸子百家争鸣中孕育出的朴素法治观念,到秦汉以降的“德主刑辅”的制度实践,直至近代以来在西方法理冲击下所经历的艰难转型与本土化重塑。 本书的核心关切在于:中国独特的文化土壤如何塑造了其法律思维的底色?儒家伦理、道家自然观、墨家兼爱思想等非法律文本的元素,是如何渗透并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成文法与司法实践?在百年变局中,当我们引入现代法治观念时,这种外来体系是如何与深层的本土传统进行碰撞、融合乃至重新定义自身地位的? 第一部:古代法制传统的源头与流变 本部分将聚焦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石。我们不再满足于对《唐律疏议》等成文法典的简单介绍,而是深入挖掘其背后的哲学支撑。 一、先秦法制思想的多元性与张力: 重点分析“礼”与“法”的永恒张力。阐述孔子对“德治”的推崇,其核心并非否定规则,而是强调规则的内在化与道德自觉,以及其在国家治理中的优先地位。对比韩非子的法家思想,探讨其对“人治”弊端的深刻洞察,以及对“法、术、势”相结合的系统性构建。同时,不忽视墨家“兼相爱、交相利”中蕴含的契约精神与社会公平理念的萌芽。这里的关键在于理解,古代的法律实践是在这些看似对立的思想之间寻求动态平衡的产物。 二、汉唐律制的伦理底色: 深入剖析汉代“以孝治天下”如何转化为法律条文中的“亲亲相首隐”等特权制度。唐律的精妙之处在于其将宗法伦理与刑法规范的完美结合,形成了一套高度成熟、具有东方智慧的成文法体系。我们将探讨这种体系的优点——社会关系的稳定与秩序的维护,以及其固有的局限性——对个体权利的相对忽视和阶层固化的强化。 三、宋明理学的重塑与法律的衰微: 考察宋代理学兴盛后,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变化。理学家对“存天理,灭人欲”的强调,如何进一步固化了道德规范在法律评价中的核心地位,导致法律条文的解释愈发趋于道德化、人情化,客观性与普遍性受到挑战。 第二部:近代转型中的法律移植与文化冲突 本部分将着眼于中国法律史上的关键转折点——晚清至民国,审视现代法律体系的引入过程及其遭遇的文化阻力。 一、清末修律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困境: 分析清政府在压力下启动的修律运动,如何试图嫁接大陆法系(特别是日本法)的框架。探讨引入的根本性障碍——近代私法如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等观念,与传统社会中基于身份、家庭的法律关系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二、民国法典的本土化尝试与未竟之业: 研究民国时期所制定的法律草案,如《中华民国民法草案》中,学者们如何努力在继承既有法律文化的同时,实现法律的现代化转型。这种转型并非简单的模仿,而是在有限的政治环境下,力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框架的艰难实践。 第三部:当代法治理念的构建与法理的当代价值 本书的第三部分将目光聚焦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对现代法治理论的吸收、消化与创新。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 系统梳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过程,探讨其在保障国家根本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核心目标。分析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国家利益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二、法治的文化根基与现代价值的契合: 本书的创新性论述在于,探讨现代法治理念(如法治原则、权利保障、程序正义)如何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找到其精神上的对应物。例如,古代对“清官断案”的推崇,可以被视为对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的朴素诉求;而对“和”的追求,则在现代法律中体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视。 三、法律解释学的视野: 探讨当代中国法律条文在实际运行中,如何受到历史记忆和文化习惯的影响。这要求法律实践者不仅掌握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更需理解其背后的社会语境与历史逻辑。 结论:面向未来的法律文化自觉 本书最终导向的是一种“法律文化自觉”。我们强调,真正的法治现代化不是对自身历史的割裂,而是在深刻理解自身法律文化特性的基础上,批判性地吸收与整合全球优秀的法律文明成果。它呼唤的,是一种植根于民族深层意识,同时具备现代理性精神的,富有生命力的中国法律未来。 本书面向法学研究者、法律史爱好者、以及所有关注中国制度变迁与治理哲学的读者。它提供的是一种宏观的、穿透性的分析视角,而非对具体法律条文的机械解读,旨在激发读者对法律与文化、历史与现实之间复杂关系的深入思考。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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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这本书时,我以为它会是一本冰冷、枯燥的法律工具书。然而,打开之后,我却被它深深吸引。书中的“编纂对照表”部分,就像是一部浓缩的法律史,让我看到了民法总则从诞生到成熟的每一步足迹。我惊叹于法律条文的精雕细琢,也更加理解了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所付出的艰辛努力。更让我惊喜的是,“条文释义”部分,作者用一种非常人性化的方式,将复杂的法律术语拆解开来,用生活中的例子来解释。比如,在讲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作者并没有直接给出枯燥的定义,而是通过描述孩子、老人等特定人群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行为能力,让我一下子就明白了其中的区别。这不仅仅是知识的传递,更是一种法律意识的启蒙。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不再是法律的“局外人”,而是能够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并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参与者”。这本书就像是一把钥匙,为我打开了认识法律世界的大门,让我看到了法律的温度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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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一直在寻找一本能够帮助我深入理解民法总则的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这本书,可以说是我近期阅读过的最满意的一本书籍之一。首先,它的“编纂对照表”设计得非常巧妙。通过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版本的法律条文的对比,我能够清晰地看到民法总则的发展历程,理解每一项修改的时代背景和必要性,这对于我理解法律的“为什么”至关重要。其次,这本书的“条文释义”部分,其深度和广度都超出了我的预期。作者不仅对每个条文进行了准确的解读,还引入了大量的学理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这让我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为我今后的学习和实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例如,在解析“合伙”这一章节时,作者不仅解释了合伙的构成要件,还分析了不同类型合伙的法律后果,以及在实践中常见的合伙纠纷及解决方式。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严谨而不失活泼,既有学术的严谨性,又不乏通俗的易懂性,能够让我这种非专业读者也能轻松理解。总而言之,这本书是学习民法总则的宝贵资源,对于学生、法律工作者乃至对民法感兴趣的普通读者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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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我必须说,是给我带来了一场思维的“洗礼”。我之前一直觉得法律,尤其是民法,是为专业人士准备的,普通人很难真正理解其精髓。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彻底颠覆了我的看法。它的“编纂对照表”部分,就像是为我打开了一扇历史的窗户,让我能够看到中国民法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不断完善的脉络。我发现,原来我们现在所学的法律条文,都是经过无数次讨论、修订、权衡的结果,背后蕴含着立法者的良苦用心。而“条文释义”更是锦上添花,它并非枯燥的法条解释,而是像一位耐心细致的老师,用清晰的逻辑和生动的比喻,将复杂的法律概念变得浅显易懂。例如,在讲解“法人”的概念时,作者就通过类比公司、学校等组织,让我立刻理解了法人作为法律上的“人”的独立性和责任。这本书最大的价值在于,它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思维的引导。它教会我如何去理解法律的内在逻辑,如何去分析法律条文的应用场景,甚至是如何去思考法律背后所体现的社会价值。阅读这本书的过程,就像是在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维框架,让我对社会运行的规则有了更深刻的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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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这本书,我最大的感受就是“豁然开朗”。之前我对民法总则的概念一直有些模糊,觉得它离我的生活很远。但这本书让我看到了民法总则是如何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书中的“编纂对照表”让我理解了法律条文的演变过程,明白了好多的规定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其历史渊源和逻辑。最让我觉得实用的是“条文释义”部分,作者的讲解方式非常到位。比如,在解释“监护”这个概念时,不仅仅是说了监护人的职责,还结合了许多现实中的情况,比如父母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如何指定监护人等。这些都让我觉得非常贴切,也让我意识到,原来我们每天都在不知不觉中与民法总则的规定发生着联系。这本书的语言非常平实,没有使用太多晦涩的法律术语,让我这个普通读者也能够轻松理解。它就像是一本生活百科,教会我们如何在生活中依法办事,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想要了解民法总则,提升自身法律意识的读者来说,这本书绝对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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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虽然这本书的书名听起来有些学术化,但当我翻开它的时候,惊喜地发现它远比我想象的要生动和实用。作为一个普通读者,我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尤其是那些看似简单却又蕴含深意的规定。这本书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出色。它并没有简单地罗列条文,而是通过“编纂对照表”的形式,将不同版本的民法总则进行了清晰的对比,让我能够直观地看到法律是如何一步步演变和完善的,这对于理解法律的逻辑和精神非常有帮助。更重要的是,书中的“条文释义”部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每一个条文的含义、立法背景以及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监护”那一章,条文的解释不仅仅是概念的罗列,还穿插了许多生活中的案例,比如未成年人监护权如何划分,老年人权益如何保障等等。这让我感觉法律不再是遥不可及的冰冷条文,而是贴近我们生活,关乎我们切身利益的规则。它帮助我更好地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也让我对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这本书对于想要了解民法总则,但又不想被晦涩术语困扰的读者来说,绝对是一本不容错过的入门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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