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适读人群 :法学院、环境学院本科以上师生;环境政策制定者、立法者;环境侵权案件专业律师等 本书根据环境法领域的新发展,特别关注了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海洋污染、核污染、转基因生物污染以及环境污染领域具有代表性、有跨国影响的案件,如深水地平线石油泄漏事件、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等,修正了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观点,采用比较法的视野,对欧盟成员国的实体法与普通法关于环境侵权方面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探讨了侵权作为一种手段在环境保护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除了将侵权作为加强环境执法的规制手段以外,更加注重侵权作为私法手段与公法监管之间的平衡,是研究世界范围内环境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必备参考书。
内容简介
《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一书主要探讨了侵权作为一种私法规制手段在环境保护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本书特别关注了气候变化的环境责任、海洋污染、核污染、转基因生物污染,以及环境污染领域具有代表性、有跨国影响的案件,如深水地平线石油泄漏事件、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等,修正了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观点;采用比较法的视野,对美国及欧盟成员国关于环境侵权的实体法与普通法进行了比较分析;除了将侵权作为加强环境执法的规制手段外,更加注重侵权作为私法手段与公法监管之间的平衡。本书可作为研究世界范围内环境法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参考书,既能为法学院教学提供丰富的案例材料,又能为环境侵权领域的律师提供环境诉讼方面的实战指导。
作者简介
马克·韦尔德,英国雷丁大学(University of Reading)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侵权法、环境法,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他的一些研究成果被英国最高法院及quan威教科书所引用和采纳。
译者简介:张一心,内蒙古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副教授。2008年于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获得理学博士学位。曾在美国、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从事环境保护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累积了超过二十年的理论和实务经验。主要研究领域:区域可持续发展、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生态补偿机制、环境评价和公众参与等。已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教材和专著4部。
吴婧,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2005年于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获得理学博士学位,2015—2016年赴美国得克萨斯大学访学。现任南开大学战略环境评价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兼任南开大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环境管理教席秘书。主要研究领域:环境管理、环境评价与环境规划。已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教材和专著9部。
目录
缩略词一览表
前言
第一篇 引言
第一章 侵权法与环境:辩论和基本问题导论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环境法的必要性
一、对环境损害的认知逐渐增强
二、环境问题的根源
三、环境法的目的
第三节 侵权法和环境
第四节 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综述
一、现阶段侵权的局限性
二、环境领域侵权的作用
(一)侵权的哲学
(二)环境领域中侵权的作用
(三)保险对侵权作用的影响
三、国际和欧盟的举措
四、强化侵权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的作用
五、侵权的外部制约因素
六、结束语
第五节 小结
第二篇 传统的基于侵权的救济和环境保护:普通法的视角
第二章 传统的基于侵权的环境损害处理途径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侵入他人土地
一、损害类型
二、侵害与过错
三、紧急避险的抗辩
第三节 妨害
一、损害类型
(一)土地权利的保护
(二)人身伤害
(三)损害的持续性
(四)损害物理维度的必要性
(五)妨害与过失侵权:损害的范围
二、在地原则
三、妨害和过错
四、妨害责任的一般限制
(一)时效的抗辩
(二)法律授权的抗辩
(三)过分敏感的原告
(四)环境许可证
第四节 “赖兰兹诉弗莱彻”规则
第五节 公共妨害
……
第三篇 侵权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的作用:理论视角和立法创制
第四篇 增强侵权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的作用:对某些欧盟成员国实体法及普通法相关规则的比较分析
第五篇 结论
案例表
索引
精彩书摘
《威科法律译丛 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欧洲和美国法律与政策比较》:
(一)惩罚性的损害赔偿金
有一些针对恢复原状准则的例外,如果被告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利润超过了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或政府雇员存在有压迫式的、专制的或违宪的行为,则允许判决给予超过正常标准的损害赔偿。①
在“吉本斯诉西南水务有限公司”(Gibbonsv.SouthWestWaterServ-icesLtd)②的案例中,针对原告的承包商将20吨硫酸铝堆放在公共给水系统这个事件,原告成功地就公共妨害、过失、“赖兰兹诉弗莱彻”规则,以及违反法定义务等提起诉讼。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金,理由是被告曾试图隐瞒这一事件。然而,上诉法院并不认为这种故意持续妨害行为是构成谋取经济利益的计划性意图的一部分。原告还试图利用例外的第二种情形来证明其惩罚性赔偿金请求的正当性,即政府雇员实施了压迫式行为。这一请求也被驳回,理由是法定承包人并不是政府的一部分。③
如此看来,在对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判定理由上,法院打算采取狭义的解释。在“吉本斯”的案例中,尽管上诉法院认可被告的行为很专横,但并不打算放宽恢复原状的例外情形以惩罚这种行为。
关于如何证明这种过分行为的程度以支持这种判决的正当性,尽管各国间存在一些差异,但一般来说,美国法院还是更容易接受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概念。“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诉讼案是有关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湾所发生的臭名昭著的漏油事件,美国阿拉斯加地区法院最初判定45亿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后来美国上诉法院第九辖区将其减至25亿美元。①后来,埃克森公司就其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②就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判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问题,最高法院承认,与适用普通法的英格兰和威尔士相比,在美国更容易获得这种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此外,各州的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差别很大,但总的来说,此类损害赔偿主要是适用于最恶名昭彰的行为,不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然而,最高法院并未能解决在转承责任情形中是否应当判定雇主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问题。本案例中的重大轻率行为,就是由船长,即埃克森公司的雇员,所施行的。很明显,在某种程度上,雇主应就所造成的实质性损失承担转承责任,但这是否可以扩展到惩罚性损害赔偿就不太清楚了。埃克森公司辩称,惩罚性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于因为雇主违反了其职责义务而造成了重大过失的案例。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奇怪的特色是,当无法就某种情形达成一致判决时,它允许分歧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没有先例,下级法院的裁定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其结果是埃克森公司无法推翻这一裁决,其中判定埃克森公司必须对其雇员在值班时醉酒的恶劣行为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不过,埃克森公司成功创造了判罚损害赔偿金记录。在这方面,最高法院认为,为确定性起见,补偿性与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应适用1:1的比例,这就使陪审团作出的赔偿判决加倍了。这个比率不是通过任何科学咨询而达成,它只是在分析了各州的典型判例后所给出的中位数平均值。在本案例中,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总计为5.075亿美金,致使上诉法院的裁决超过了实际裁决的五倍,这明显是过度的。这可能会大大降低损害赔偿的威慑力,正如我们将在下一章看到的,在任何情况下,这种明显的功利目标并不是侵权的主要目的。
……
前言/序言
本书的第一版源于1995年开始的研究生学习。到20世纪90年代初,环境法已经成长为一个独特的主题,拥有自己的教材、法律报告和颇具特色的规制技术。正如第一版的前言所述,主流的观点一直认为环境损害是政府调控事务,应采用公法中的“命令和控制”机制,例如排放限制和规划控制。然而,以侵权形式来表现私法潜在作用也是一个重要的主题。在英国,“剑桥水务诉东部郡皮革公司”这一影响深远的案例,显示了传统侵权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的局限性。英国上议院撤销了将历史污染成本加诸当前运营商的裁定。因此,虽然普遍认可成功地主张私法权利能偶尔获致一些间接的环境效益,但显然侵权法并不适合实现诸如环境保护这类公共利益目标。整个普通法世界都清楚地认识到无论环境控制如何先进而全面,总是会有意外和不可预见的后果。在美国,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Exxon Valdez)灾难和随后20年的诉讼,更突显了环境灾难所造成的私人后果。
同时,利用私法追求环境目标的举措正在欧洲共同体(欧共体)内进行。这个阶段,在欧洲,欧共体是欧洲范围内环境法律和政策的主要驱动力,然而,在欧共体成员国之间鲜有守法的记录,而执法困难却逐渐破坏了为污染减排所付出的努力。欧共体委员会形成一个共识,将环境标准与对违法行为进行民事索赔能力联系起来,欧共体环境法的执行可能会增强。为此,发布了废弃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指令的一些早期建议稿,尽管这些建议稿很快就被另一影响更为深远的环境责任制度建议稿所取代。
本研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开展的,其成果就是本书的第一版。我试图将这些争辩的各个方面整合起来,并阐明在环境背景下侵权应有的作用。本书开展了两个层面的工作。首先,试图在环境领域建立应用侵权的理论和概念基础。为此目的,本书利用历史、哲学和经济理论,建立了一个理论框架,进而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追求公共利益是侵权固有的目的之一。其次,考察了如何调整侵权的要素,以便于促进达成环境目标,例如调整因果关系规则和采用更严格的责任形式。
本书的第一版主要关注于前述的欧共体建议,这一建议期望引入一个欧共体通用的民事责任制度,以强化环境法执行。这就必须在环境手段中增加更多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如果违反法定义务除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外,还将引起赔偿权利问题。然而,正当第一版的校稿完成时,欧共体委员会发布了一份《环境责任指令》的草案,此草案与之前的白皮书非常不同。白皮书专注于私法的作用,而这个指令草案则建立了一个由公共机构管理的成本分担监管系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这一指令草案(随后通过成为法律)作为附录纳入本书第一版中,当时还不是完全清楚此草案如何延续先前的政策建议,以及如何融人本书的主线之中。事实上,有一段时间看起来,在环境保护中私法的作用不再被视为一个紧迫的问题,而本书的第一版也将是最后一版。
刑事实务中的证据与程序:从侦查到审判的跨领域研究 本书聚焦于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证据的收集、保全、采纳及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程序性要求和冲突。 深入剖析了从犯罪发生初期侦查阶段,到检察官决定起诉,再到法庭审理和最终判决过程中的核心法律与实践问题,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和研究人员提供一个全面、深入且具有批判性的分析框架。 第一部分: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与人权保障 本部分着重探讨了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效力之间的平衡。在证据的物理形态采集方面,本书详细考察了现场勘查、物证的链式管理(Chain of Custody)的严格要求,以及电子数据,特别是移动设备和云计算数据,在不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的前提下如何被有效获取。 1. 讯问与口供的司法控制 讯问是获取直接证据的关键环节,但也是最容易发生程序瑕疵的领域。本书对“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在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演变及其核心精神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将其置于国际人权公约的背景下进行比较分析。重点讨论了以下几个方面: 自愿性与任意性判断标准: 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客观判断受讯问人是否在自由意志下作出陈述,尤其关注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的讯问规范。 疲劳审讯与心理压力: 探讨了现代审讯技术中可能存在的微妙的心理操纵手段,以及法院应如何识别和排除因不当压力导致的“虚假供述”(False Confessions)。 录音录像的强制要求与技术局限: 论述了讯问全程同步记录的必要性,以及录音录像资料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判定标准,包括对资料完整性、清晰度以及是否遭到恶意剪辑的审查。 2. 搜查与扣押的法定界限 本书对搜查和扣押的合法性审查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学探讨。它不仅涵盖了正当理由(Probable Cause)的门槛要求,更细致分析了例外情况,例如“紧急避险”(Exigent Circumstances)的适用范围。 技术侦查的边界: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搜查令的效力范围受到挑战。本书专门分析了远程访问、地理定位(GPS Tracking)和数据镜像(Data Mirroring)等新型侦查手段的法律基础和监督机制,强调了对公民隐私权的最低限度干预原则。 线人与诱捕的界限: 区分“线人协助调查”与“国家诱导犯罪”(Entrapment)的法律红线。探讨了线人情报的可靠性评估,以及线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如何平衡国家安全利益与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第二部分:证据的法律适用性与证明力评估 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后,其证明价值和合法性成为庭审的核心焦点。本部分主要围绕证据的可采纳性(Admissibility)展开,并对比了不同法律传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的核心分歧。 1. 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与例外 传闻证据(Hearsay)是刑事诉讼中争议最大的证据类型之一。本书详细阐述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即被告人有权对提供不利证据的人进行交叉询问(Confrontation Clause)。 例外情形的精确界定: 深入分析了“在死亡前所作陈述”、“自认不利的陈述”(Admission by a party opponent)、“此时此刻的激动陈述”(Excited Utterance)等经典例外情形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弹性。 “可靠性分析”的替代路径: 探讨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证人死亡或失踪),法院如何通过对证据的“实质性可靠性”(Particularized Guarantees of Trustworthiness)进行严格审查,来替代传统的传闻证据审查机制。 2. 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审查 随着DNA技术、数字取证和心理侧写在刑事案件中的广泛应用,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 科学证据的“门槛测试”(Gatekeeping Function): 详细解读了Daubert标准(或其地域性替代标准)对鉴定人资格、所用理论的可测试性、同行评审以及错误率的要求。强调了法官在审查科学证据时,必须扮演积极的“守门人”角色,防止“伪科学”误导陪审团或法官。 法医病理学与计算机取证的挑战: 针对法医鉴定中存在的“自信偏差”(Bias)问题,以及电子证据的“专业壁垒”,提出了加强独立复核和交叉检验的程序建议。 第三部分:程序性公正与审判策略 本部分将视角转向程序的高级阶段,探讨了证据如何在预审程序、审判策略和上诉审查中发挥作用。 1. 证据开示(Discovery)与辩护权的确立 证据的充分开示是保障被告人有效辩护权的基础。本书探讨了控辩双方在证据获取上的义务和限制。 控方的证据披露义务: 重点分析了《布雷迪原则》(Brady Rule),即控方必须披露所有对被告人有利(Exculpatory)和用以弹劾(Impeaching)证人的证据,以及未能履行的法律后果。 辩方的策略性选择: 探讨了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内,辩方在是否提前向控方披露其证据和证人名单时的策略考量,以及由此引发的程序公平争议。 2. 司法救济与“毒树之果”原则的适用 本书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机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即著名的“毒树之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 排除的界限与限制: 探讨了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例如“善意信赖”(Good Faith Exception)、“必然发现”(Inevitable Discovery)和“源头豁免”(Attenuation Doctrine)。分析了过度严格地适用该原则可能导致的“让罪犯逍遥法外”的实践困境,以及法院在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性目标时的司法哲学。 3. 认罪协商(Plea Bargaining)的程序性监管 在许多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效力往往在法庭之外的认罪协商中被“消化”。本书对这种权力不对等的谈判过程进行了程序性审视。它要求对认罪的自愿性和知情性进行严格的法庭核查,并探讨了在认罪过程中,被告人是否被有效告知因放弃审判而放弃的证据挑战权利。 结论: 本书认为,刑事证据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其物理上的真实性,更取决于其在整个司法程序中是否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和人权保障的基石。只有在严格的程序控制下收集和使用的证据,才能真正支撑起维护社会秩序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