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科法律譯叢 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歐洲和美國法律與政策比較 [Civil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威科法律譯叢 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歐洲和美國法律與政策比較 [Civil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5

[英] 馬剋·韋爾德 著,張一心,吳婧 譯
圖書標籤:
  • 環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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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商務印書館
ISBN:9787100130196
版次:1
商品編碼:12152605
品牌:商務印書館(The Commercial Press)
包裝:平裝
叢書名: 威科法律譯叢
外文名稱:Civil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06-01
用紙: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適讀人群 :法學院、環境學院本科以上師生;環境政策製定者、立法者;環境侵權案件專業律師等

本書根據環境法領域的新發展,特彆關注瞭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海洋汙染、核汙染、轉基因生物汙染以及環境汙染領域具有代錶性、有跨國影響的案件,如深水地平綫石油泄漏事件、福島核電站泄漏事件等,修正瞭關於侵權損害賠償範圍的觀點,采用比較法的視野,對歐盟成員國的實體法與普通法關於環境侵權方麵的立法進行瞭比較分析,探討瞭侵權作為一種手段在環境保護製度中的地位和作用。除瞭將侵權作為加強環境執法的規製手段以外,更加注重侵權作為私法手段與公法監管之間的平衡,是研究世界範圍內環境法民事責任製度的必備參考書。


內容簡介

《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一書主要探討瞭侵權作為一種私法規製手段在環境保護製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書特彆關注瞭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海洋汙染、核汙染、轉基因生物汙染,以及環境汙染領域具有代錶性、有跨國影響的案件,如深水地平綫石油泄漏事件、福島核電站泄漏事件等,修正瞭關於侵權損害賠償範圍的觀點;采用比較法的視野,對美國及歐盟成員國關於環境侵權的實體法與普通法進行瞭比較分析;除瞭將侵權作為加強環境執法的規製手段外,更加注重侵權作為私法手段與公法監管之間的平衡。本書可作為研究世界範圍內環境法民事責任製度的重要參考書,既能為法學院教學提供豐富的案例材料,又能為環境侵權領域的律師提供環境訴訟方麵的實戰指導。


作者簡介

馬剋·韋爾德,英國雷丁大學(University of Reading)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侵權法、環境法,以及兩者之間的相互影響。他的一些研究成果被英國最高法院及quan威教科書所引用和采納。

譯者簡介:張一心,內濛古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副教授。2008年於南開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獲得理學博士學位。曾在美國、中國大陸及颱灣地區從事環境保護相關研究和實踐工作,纍積瞭超過二十年的理論和實務經驗。主要研究領域:區域可持續發展、資源環境規劃與管理、生態補償機製、環境評價和公眾參與等。已發錶論文30餘篇,齣版教材和專著4部。

吳婧,南開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教授。2005年於南開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獲得理學博士學位,2015—2016年赴美國得剋薩斯大學訪學。現任南開大學戰略環境評價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兼任南開大學聯閤國教科文組織環境管理教席秘書。主要研究領域:環境管理、環境評價與環境規劃。已發錶論文30餘篇,齣版教材和專著9部。


目錄

縮略詞一覽錶
前言

第一篇 引言
第一章 侵權法與環境:辯論和基本問題導論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環境法的必要性
一、對環境損害的認知逐漸增強
二、環境問題的根源
三、環境法的目的
第三節 侵權法和環境
第四節 環境損害的侵權責任綜述
一、現階段侵權的局限性
二、環境領域侵權的作用
(一)侵權的哲學
(二)環境領域中侵權的作用
(三)保險對侵權作用的影響
三、國際和歐盟的舉措
四、強化侵權作為一種環境保護手段的作用
五、侵權的外部製約因素
六、結束語
第五節 小結

第二篇 傳統的基於侵權的救濟和環境保護:普通法的視角
第二章 傳統的基於侵權的環境損害處理途徑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侵入他人土地
一、損害類型
二、侵害與過錯
三、緊急避險的抗辯
第三節 妨害
一、損害類型
(一)土地權利的保護
(二)人身傷害
(三)損害的持續性
(四)損害物理維度的必要性
(五)妨害與過失侵權:損害的範圍
二、在地原則
三、妨害和過錯
四、妨害責任的一般限製
(一)時效的抗辯
(二)法律授權的抗辯
(三)過分敏感的原告
(四)環境許可證
第四節 “賴蘭茲訴弗萊徹”規則
第五節 公共妨害
……

第三篇 侵權作為一種環境保護手段的作用:理論視角和立法創製
第四篇 增強侵權作為一種環境保護手段的作用:對某些歐盟成員國實體法及普通法相關規則的比較分析
第五篇 結論

案例錶
索引

精彩書摘

  《威科法律譯叢 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歐洲和美國法律與政策比較》:
  (一)懲罰性的損害賠償金
  有一些針對恢復原狀準則的例外,如果被告行為是以盈利為目的,其利潤超過瞭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或政府雇員存在有壓迫式的、專製的或違憲的行為,則允許判決給予超過正常標準的損害賠償。①
  在“吉本斯訴西南水務有限公司”(Gibbonsv.SouthWestWaterServ-icesLtd)②的案例中,針對原告的承包商將20噸硫酸鋁堆放在公共給水係統這個事件,原告成功地就公共妨害、過失、“賴蘭茲訴弗萊徹”規則,以及違反法定義務等提起訴訟。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理由是被告曾試圖隱瞞這一事件。然而,上訴法院並不認為這種故意持續妨害行為是構成謀取經濟利益的計劃性意圖的一部分。原告還試圖利用例外的第二種情形來證明其懲罰性賠償金請求的正當性,即政府雇員實施瞭壓迫式行為。這一請求也被駁迴,理由是法定承包人並不是政府的一部分。③
  如此看來,在對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的判定理由上,法院打算采取狹義的解釋。在“吉本斯”的案例中,盡管上訴法院認可被告的行為很專橫,但並不打算放寬恢復原狀的例外情形以懲罰這種行為。
  關於如何證明這種過分行為的程度以支持這種判決的正當性,盡管各國間存在一些差異,但一般來說,美國法院還是更容易接受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的概念。“埃剋森·瓦爾迪茲號油輪”訴訟案是有關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灣所發生的臭名昭著的漏油事件,美國阿拉斯加地區法院最初判定45億美元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後來美國上訴法院第九轄區將其減至25億美元。①後來,埃剋森公司就其對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②就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判定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問題,最高法院承認,與適用普通法的英格蘭和威爾士相比,在美國更容易獲得這種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此外,各州的法律在這個問題上差彆很大,但總的來說,此類損害賠償主要是適用於最惡名昭彰的行為,不論是故意還是重大過失。然而,最高法院並未能解決在轉承責任情形中是否應當判定雇主承擔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的問題。本案例中的重大輕率行為,就是由船長,即埃剋森公司的雇員,所施行的。很明顯,在某種程度上,雇主應就所造成的實質性損失承擔轉承責任,但這是否可以擴展到懲罰性損害賠償就不太清楚瞭。埃剋森公司辯稱,懲罰性損害賠償應該適用於因為雇主違反瞭其職責義務而造成瞭重大過失的案例。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奇怪的特色是,當無法就某種情形達成一緻判決時,它允許分歧裁決。在這種情況下,盡管沒有先例,下級法院的裁定應該被認為是有效的。本案就是這種情況,其結果是埃剋森公司無法推翻這一裁決,其中判定埃剋森公司必須對其雇員在值班時醉酒的惡劣行為承擔懲罰性損害賠償。不過,埃剋森公司成功創造瞭判罰損害賠償金記錄。在這方麵,最高法院認為,為確定性起見,補償性與懲罰性損害賠償金應適用1:1的比例,這就使陪審團作齣的賠償判決加倍瞭。這個比率不是通過任何科學谘詢而達成,它隻是在分析瞭各州的典型判例後所給齣的中位數平均值。在本案例中,補償性損害賠償金總計為5.075億美金,緻使上訴法院的裁決超過瞭實際裁決的五倍,這明顯是過度的。這可能會大大降低損害賠償的威懾力,正如我們將在下一章看到的,在任何情況下,這種明顯的功利目標並不是侵權的主要目的。
  ……

前言/序言

  本書的第一版源於1995年開始的研究生學習。到20世紀90年代初,環境法已經成長為一個獨特的主題,擁有自己的教材、法律報告和頗具特色的規製技術。正如第一版的前言所述,主流的觀點一直認為環境損害是政府調控事務,應采用公法中的“命令和控製”機製,例如排放限製和規劃控製。然而,以侵權形式來錶現私法潛在作用也是一個重要的主題。在英國,“劍橋水務訴東部郡皮革公司”這一影響深遠的案例,顯示瞭傳統侵權作為一種環境保護手段的局限性。英國上議院撤銷瞭將曆史汙染成本加諸當前運營商的裁定。因此,雖然普遍認可成功地主張私法權利能偶爾獲緻一些間接的環境效益,但顯然侵權法並不適閤實現諸如環境保護這類公共利益目標。整個普通法世界都清楚地認識到無論環境控製如何先進而全麵,總是會有意外和不可預見的後果。在美國,埃剋森·瓦爾迪茲號油輪(Exxon Valdez)災難和隨後20年的訴訟,更突顯瞭環境災難所造成的私人後果。
  同時,利用私法追求環境目標的舉措正在歐洲共同體(歐共體)內進行。這個階段,在歐洲,歐共體是歐洲範圍內環境法律和政策的主要驅動力,然而,在歐共體成員國之間鮮有守法的記錄,而執法睏難卻逐漸破壞瞭為汙染減排所付齣的努力。歐共體委員會形成一個共識,將環境標準與對違法行為進行民事索賠能力聯係起來,歐共體環境法的執行可能會增強。為此,發布瞭廢棄物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指令的一些早期建議稿,盡管這些建議稿很快就被另一影響更為深遠的環境責任製度建議稿所取代。
  本研究正是在這種背景下開展的,其成果就是本書的第一版。我試圖將這些爭辯的各個方麵整閤起來,並闡明在環境背景下侵權應有的作用。本書開展瞭兩個層麵的工作。首先,試圖在環境領域建立應用侵權的理論和概念基礎。為此目的,本書利用曆史、哲學和經濟理論,建立瞭一個理論框架,進而得齣這樣一個結論,即追求公共利益是侵權固有的目的之一。其次,考察瞭如何調整侵權的要素,以便於促進達成環境目標,例如調整因果關係規則和采用更嚴格的責任形式。
  本書的第一版主要關注於前述的歐共體建議,這一建議期望引入一個歐共體通用的民事責任製度,以強化環境法執行。這就必須在環境手段中增加更多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從而如果違反法定義務除瞭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之外,還將引起賠償權利問題。然而,正當第一版的校稿完成時,歐共體委員會發布瞭一份《環境責任指令》的草案,此草案與之前的白皮書非常不同。白皮書專注於私法的作用,而這個指令草案則建立瞭一個由公共機構管理的成本分擔監管係統。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這一指令草案(隨後通過成為法律)作為附錄納入本書第一版中,當時還不是完全清楚此草案如何延續先前的政策建議,以及如何融人本書的主綫之中。事實上,有一段時間看起來,在環境保護中私法的作用不再被視為一個緊迫的問題,而本書的第一版也將是最後一版。
刑事實務中的證據與程序:從偵查到審判的跨領域研究 本書聚焦於現代刑事司法體係中,證據的收集、保全、采納及其在不同訴訟階段的程序性要求和衝突。 深入剖析瞭從犯罪發生初期偵查階段,到檢察官決定起訴,再到法庭審理和最終判決過程中的核心法律與實踐問題,旨在為法律專業人士和研究人員提供一個全麵、深入且具有批判性的分析框架。 第一部分:偵查階段的證據收集與人權保障 本部分著重探討瞭偵查活動的閤法性與效力之間的平衡。在證據的物理形態采集方麵,本書詳細考察瞭現場勘查、物證的鏈式管理(Chain of Custody)的嚴格要求,以及電子數據,特彆是移動設備和雲計算數據,在不進行非法搜查和扣押的前提下如何被有效獲取。 1. 訊問與口供的司法控製 訊問是獲取直接證據的關鍵環節,但也是最容易發生程序瑕疵的領域。本書對“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在美國司法體係中的演變及其核心精神進行瞭細緻的梳理,並將其置於國際人權公約的背景下進行比較分析。重點討論瞭以下幾個方麵: 自願性與任意性判斷標準: 如何在復雜的社會經濟背景下,客觀判斷受訊問人是否在自由意誌下作齣陳述,尤其關注弱勢群體(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的訊問規範。 疲勞審訊與心理壓力: 探討瞭現代審訊技術中可能存在的微妙的心理操縱手段,以及法院應如何識彆和排除因不當壓力導緻的“虛假供述”(False Confessions)。 錄音錄像的強製要求與技術局限: 論述瞭訊問全程同步記錄的必要性,以及錄音錄像資料在法庭上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判定標準,包括對資料完整性、清晰度以及是否遭到惡意剪輯的審查。 2. 搜查與扣押的法定界限 本書對搜查和扣押的閤法性審查進行瞭深入的法理學探討。它不僅涵蓋瞭正當理由(Probable Cause)的門檻要求,更細緻分析瞭例外情況,例如“緊急避險”(Exigent Circumstances)的適用範圍。 技術偵查的邊界: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傳統搜查令的效力範圍受到挑戰。本書專門分析瞭遠程訪問、地理定位(GPS Tracking)和數據鏡像(Data Mirroring)等新型偵查手段的法律基礎和監督機製,強調瞭對公民隱私權的最低限度乾預原則。 綫人與誘捕的界限: 區分“綫人協助調查”與“國傢誘導犯罪”(Entrapment)的法律紅綫。探討瞭綫人情報的可靠性評估,以及綫人在法庭上作證時,如何平衡國傢安全利益與被告人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第二部分:證據的法律適用性與證明力評估 證據進入訴訟程序後,其證明價值和閤法性成為庭審的核心焦點。本部分主要圍繞證據的可采納性(Admissibility)展開,並對比瞭不同法律傳統(大陸法係與英美法係)在這一問題上的核心分歧。 1. 傳聞證據的排除規則與例外 傳聞證據(Hearsay)是刑事訴訟中爭議最大的證據類型之一。本書詳細闡述瞭“傳聞證據排除規則”的理論基礎——即被告人有權對提供不利證據的人進行交叉詢問(Confrontation Clause)。 例外情形的精確界定: 深入分析瞭“在死亡前所作陳述”、“自認不利的陳述”(Admission by a party opponent)、“此時此刻的激動陳述”(Excited Utterance)等經典例外情形在當代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彈性。 “可靠性分析”的替代路徑: 探討瞭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證人死亡或失蹤),法院如何通過對證據的“實質性可靠性”(Particularized Guarantees of Trustworthiness)進行嚴格審查,來替代傳統的傳聞證據審查機製。 2. 鑒定證據的科學性審查 隨著DNA技術、數字取證和心理側寫在刑事案件中的廣泛應用,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和專業性成為決定案件走嚮的關鍵。 科學證據的“門檻測試”(Gatekeeping Function): 詳細解讀瞭Daubert標準(或其地域性替代標準)對鑒定人資格、所用理論的可測試性、同行評審以及錯誤率的要求。強調瞭法官在審查科學證據時,必須扮演積極的“守門人”角色,防止“僞科學”誤導陪審團或法官。 法醫病理學與計算機取證的挑戰: 針對法醫鑒定中存在的“自信偏差”(Bias)問題,以及電子證據的“專業壁壘”,提齣瞭加強獨立復核和交叉檢驗的程序建議。 第三部分:程序性公正與審判策略 本部分將視角轉嚮程序的高級階段,探討瞭證據如何在預審程序、審判策略和上訴審查中發揮作用。 1. 證據開示(Discovery)與辯護權的確立 證據的充分開示是保障被告人有效辯護權的基礎。本書探討瞭控辯雙方在證據獲取上的義務和限製。 控方的證據披露義務: 重點分析瞭《布雷迪原則》(Brady Rule),即控方必須披露所有對被告人有利(Exculpatory)和用以彈劾(Impeaching)證人的證據,以及未能履行的法律後果。 辯方的策略性選擇: 探討瞭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內,辯方在是否提前嚮控方披露其證據和證人名單時的策略考量,以及由此引發的程序公平爭議。 2. 司法救濟與“毒樹之果”原則的適用 本書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施機製進行瞭深入的分析,即著名的“毒樹之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 排除的界限與限製: 探討瞭該原則的例外情況,例如“善意信賴”(Good Faith Exception)、“必然發現”(Inevitable Discovery)和“源頭豁免”(Attenuation Doctrine)。分析瞭過度嚴格地適用該原則可能導緻的“讓罪犯逍遙法外”的實踐睏境,以及法院在平衡程序正義與實體真實性目標時的司法哲學。 3. 認罪協商(Plea Bargaining)的程序性監管 在許多刑事案件中,證據的效力往往在法庭之外的認罪協商中被“消化”。本書對這種權力不對等的談判過程進行瞭程序性審視。它要求對認罪的自願性和知情性進行嚴格的法庭核查,並探討瞭在認罪過程中,被告人是否被有效告知因放棄審判而放棄的證據挑戰權利。 結論: 本書認為,刑事證據的有效性不僅取決於其物理上的真實性,更取決於其在整個司法程序中是否嚴格遵循瞭法定程序和人權保障的基石。隻有在嚴格的程序控製下收集和使用的證據,纔能真正支撐起維護社會秩序的判決。

用戶評價

評分

這本書的齣版,對於我正在進行的關於氣候變化法律責任的研究,無疑會提供極大的理論支持。雖然我的研究方嚮更側重於全球性的氣候變化應對,但歐洲和美國作為全球環境治理的重要參與者,它們在環境損害民事責任領域的經驗和教訓,對於理解和構建更廣泛的氣候變化法律框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我期望書中能夠就氣候變化帶來的新型環境損害,例如海平麵上升、極端天氣事件頻發等,在歐洲和美國是否存在相關的民事責任理論和司法實踐進行探索。它是否會分析,在這種新型、復雜的環境損害麵前,傳統的民事責任製度是否仍然適用,或者是否需要發展齣新的法律概念和救濟方式?

評分

我一直對環境法領域非常感興趣,尤其是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不同國傢和地區在環保問題上的法律實踐和政策製定,就顯得尤為重要。這本書的書名《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歐洲和美國法律與政策比較》一下子就抓住瞭我的眼球,因為它直接點齣瞭我最想瞭解的核心內容。我設想,這本書會深入剖析在麵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時,歐洲和美國各自的法律框架是如何構建的,它們在追究侵權者民事責任方麵有哪些異同,又各自側重於哪些方麵?我期待能夠瞭解到,在損害賠償的認定、因果關係的證據要求、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等方麵,是否存在著顯著的差異,以及這些差異背後所蘊含的立法理念和價值取嚮。同時,我也對書中可能涉及的政策層麵進行瞭想象,即除瞭法律條文之外,兩國在推動環境保護、規範企業行為、引導社會責任承擔等方麵的政策工具和實踐,是否會有詳盡的闡述,以及這些政策的有效性和局限性。

評分

作為一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人士,我經常需要參考國內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這本書的齣現,對我來說簡直是雪中送炭。我迫切地想要知道,書中是如何將歐洲和美國的法律條文與實際的政策執行相結閤的。例如,在麵對跨國界環境汙染時,兩國在管轄權、法律適用以及閤作機製方麵有哪些成熟的經驗可以藉鑒?書中是否會深入探討環境侵權案件中,如何有效運用技術鑒定、專傢證詞等證據手段來支持賠償請求?我尤其關注的是,書中對於“環境損害”的定義和範疇的界定,以及如何量化和評估不同類型環境損害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這對我日常工作中精確評估環境影響、製定賠償方案至關重要。

評分

我一直以來都有一個疑惑,那就是在環境損害賠償的實踐中,是偏嚮於補償受害者(如修復成本、經濟損失)更重要,還是側重於懲罰汙染者、警示社會(如懲罰性賠償、巨額罰款)更有效?這本書名中的“法律與政策比較”似乎暗示瞭它會對這一核心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我期待書中能夠呈現齣,歐洲和美國在這一理念上的不同側重,以及這些側重如何在具體的法律條文和司法判例中得以體現。是歐洲更傾嚮於預防和修復,還是美國更傾嚮於嚴懲和威懾?書中是否會分析不同法律體係下,公眾參與、信息公開以及環境公益訴訟等機製對環境損害民事責任的促進作用?這些都是我在閱讀前對這本書的期待。

評分

這本書的裝幀非常精美,硬殼封麵,紙張厚實,印刷清晰,一看就知道是正規齣版物。拿到手的時候就有一種沉甸甸的學術感,非常適閤擺在書架上作為一本案頭的參考書。雖然我還沒來得及深入閱讀,但僅僅翻閱一下目錄和章節標題,就能感受到作者的嚴謹和專業。那些密密麻麻的引文和腳注,無不昭示著這是一本經過大量文獻梳理和案例分析的學術力作。書的排版也很閤理,文字大小適中,閱讀起來不會感到疲憊。而且,封麵的設計也很有特色,既體現瞭主題的嚴肅性,又不失現代感。我特彆喜歡它采用的語言風格,雖然是法律類的專業書籍,但行文流暢,邏輯清晰,即使是對法律領域不太熟悉的讀者,也能從中窺見其內容的深度和廣度。總體來說,這本書給我的第一印象非常好,充滿瞭學習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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