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法导论》第一版于2010年6月出版以来,法律、判例法以及学术讨论都有了新的发展。因此,考虑到这些新变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法导论》的第二版对以下问题做出相应论述:2011年公布的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UN Model)、2010年公布的《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OECD Model)第7条新条文、持续讨论中的银行保密制度、税务情报交换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受益所有人概念等。
作者简介
迈克尔?朗(Michael Lang),维也纳经济大学(Wirtschaftsuniversitat Wien)教授、副校长,奥地利税法与国际税法研究所所长。
目录
缩略语表
书中引用的文献
案例表
1.双重征税问题
1.1国际法基础
1.2双重征税的产生条件
1.2.1两国境内的全球所得征税(全面纳税义务)
1.2.2全面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1.2.3两国境内的有限纳税义务
1.2.4经济性双重征税
1.3双重征税的消除
1.3.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3.2单边措施
2.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实践
2.1国际法上的协定
2.2协定范本的重要价值
2.3经合组织范本的重要价值
2.4双边关系的独特性
3.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作用
3.1征税权的分配
3.2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限制作用
3.3与国内法的关系
3.3.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国内法中的实施
3.3.2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法的优先地位
3.3.3国内法的优先地位
3.3.4实务中的首要考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还是国内法?
4.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
4.1国际法上的解释原则
4.2国际法上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原则的应用
4.2.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法的自主性
4.2.2国内法的重要性
4.2.3经合组织范本及其注释的重要性
4.2.4经合组织范本及其注释变动的重要性
4.2.5经合组织报告的重要性
4.2.6行政实践的重要性
4.2.7其他国家法院判决的重要性
4.3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中解释规则的重要性
4.3.1经合组织范本第3条第2款
4.3.2来源国根据经合组织范本第23条第1款做出的约束性识别
4.3.3后续注释的相关性
5.协定滥用
5.1协定利益的否定
5.2适用国内反滥用原则吗?
5.3适用国际法反滥用规则吗?
5.4经合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在注释中的声明的重要性
5.5作为解释问题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避
5.6特别反滥用规定
6.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框架和体系
6.1协定的适用
6.2人的范围
6.3税种的范围
6.4征税权分配规则
6.5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7.人的范围
7.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适用的前提:全面纳税义务
7.1.1全面纳税义务
7.1.2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非歧视规则的效力
7.1.3其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效力
7.2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法人实体的协定权利
7.2.1公法法人
7.2.2免除全部纳税义务的法人实体
7.3合伙和或合伙人的协定权利
7.4协定权利和协定滥用
7.5双重居民身份情形下的居住国
7.5.1确定居住国的必要性
7.5.2标准
8.税种的范围
8.1所得税
8.2财产税
8.3可比性
8.4继承税和赠与税
9.征税权分配规则
9.1不动产所得
9.1.1不动产
9.1.2征税权的分配
9.2营业利润
9.2.1营业利润
9.2.2征税权的分配
9.3海运、内水运输和空运
9.3.1海运、内水运输和空运
9.3.2征税权的分配
9.4股息
9.4.1股息
9.4.2征税权的分配
9.5利息
9.5.1利息
9.5.2征税权的分配
9.6特许权使用费
9.6.1特许权使用费
9.6.2征税权的分配
9.7财产收益
9.7.1转让
9.7.2征税权的分配
9.8独立个人劳务
9.8.1独立个人劳务
9.8.2征税权的分配
9.9受雇所得
9.9.1受雇所得
9.9.2征税权的分配
9.10董事费
9.10.1董事费
9.10.2征税权的分配
9.11演艺人员和运动员
9.11.1演艺人员和运动员
9.11.2征税权的分配
9.12退休金
9.12.1退休金
9.12.2征税权的分配
9.13政府服务
9.13.1政府服务
9.13.2征税权的分配
9.14学生
9.14.1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而支付给学生和企业学徒的款项
9.14.2征税权的分配
9.15其他所得
9.15.1“其他所得”的概念
9.15.2征税权的分配
9.16对财产征税
9.16.1财产
9.16.2征税权的分配
10.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10.1方法条款的重要意义
10.1.1与征税权分配规则的关系
10.1.2抵免法与免税法
10.1.3转换条款
10.1.4不适用方法条款
10.2免税法
10.2.1作用
10.2.2税基免除
10.2.3累进征税
10.3抵免法
10.3.1作用
10.3.2可抵免税额
10.3.3抵免最高限额
11.条约利益在缔约国双方的落实
11.1来源国
11.2居住国
11.3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证据的重要性
12.经合组织范本第9条中的独立交易原则
13.非歧视待遇
13.1非歧视待遇规则的适用范围
13.2国籍的非歧视待遇
13.3企业常设机构的非歧视待遇
13.4经合组织范本第24条第4款规定的非歧视待遇
13.5与公司股东合伙人相关的非歧视待遇
14.相互协商程序
14.1相互协商程序
14.2磋商程序
14.3仲裁程序
15.信息交换
15.1信息交换的适用范围
15.2信息交换的类型
15.3信息交换的限制
15.4税收保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税收信息交换协议15.5保密的权限和义务
16.税收征收协助
17.继承税协定
17.1框架
17.2协定的适用范围
17.3一般定义
17.4征税权的分配
17.5特别规定
附录
附录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所得和财产的税收协定范本(2014年更新版)
附录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2011年更新版)
附录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遗产、继承和赠与的税收协定范本
索引
精彩书摘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法导论(第二版)》:
一个A国居民在B国拥有土地。两国都对此类财严征收财产税。根据经合组织范本第22条,要适用财产所在地原则,所以该财产所在的国家具有征税权。居住国要对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收给予抵免或者将该财产排除在其税基之外。
9.16.2征税权的分配
不动产涵盖在经合组织范本22条第1款的范围内。该项规定援引了经合组织范本第6条。如果一个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而不动产位于缔约国另一方,本条规定总是适用。在此情形下,财产所在国具有征税权。而居住国是否也可以征税则取决于关于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的条款。如果居住国有权征税,则要抵免在财产所在国缴纳的税收;如果不是这样,居住国必须对财产予以免税(包括累进免税)。
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一部分的动产由经合组织范本第22条第2款处理。该项征税权分配规则使用了经合组织范本第7条中的概念。因此,在解释经合组织范本第22条第2款中的规则时要考虑经合组织范本第7条中的规则。如果财产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而常设机构又位于财产所有人的居住国以外的缔约国,则该项规定予以适用。常设机构所在国具有征税权,关于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的条款则调整居住国是否有权征税并对常设机构所在国税收给予抵免的问题,或者居住国是否必须对财产予以免税(包括累进免税)的问题。
……
前言/序言
总序
在厦门大学国际法学科和法律出版社的共同努力和通力合作下,“厦门大学国际法译丛”问世了。这是厦门大学国际法学科发展史上值得祝贺和鼓励的学术盛事。
近年来,厦门大学国际法学科重视开展教师和学生两个层面的国际学术交流,创建厦门国际法高等研究院并连年举办“国际法前沿问题研修班”,连续参加“Willem C.Vis国际商事模拟仲裁辩论赛”(维也纳)和“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华盛顿DC),持续在国际性专业刊物和出版社发表学术论著等,均反映了本学科师生走向国际的初步努力。翻译国际法名著,则是更为基础性的国际化努力。
众所周知,我国国际法学的发展亟须汲取世界各国国际法学的精华。与国内法学者比较而言,国际法学者更迫切需要了解和学习国际同行的名著,更迫切需要与国际同行对话和交流。国际法名著的翻译成果,为我国法学院校广大师生和相关实务工作者提供了与国际法学术大师更为便捷交流的中文语境,功德无量。
当下十分提倡和强调学术创新。学术创新自有其发展规律,需要经历对既有优秀学术成果的吸收、消化、扬弃、升华的过程。国际法名著的翻译工作,对译者而言,是超越时空向国际法学术大师的虚心求教,是优秀学术成果的吸收、消化的过程,也是创新的酝酿或前奏。进而言之,翻译工作是对原作融会贯通之后的再创作。在这个意义上,翻译工作也是创新。虽然,在现行各种学术成果评估体系中,译作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令人感佩的是,本译丛的译者能有“上善若水”的感悟与追求。
翻译的“信、达、雅”是学界一向追求和普遍认同的理想境界。对译者而言,“雅”是取决于已有文化积淀和文字功底的高标准,一时可能难以企及;而“信”、“达”则是不遗余力、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国际法名著最理想的译者自然是学贯中西、潜心治学的年长国际法学者。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殊难如愿。值得庆幸的是,在本译丛第一批译者中,蔡从燕教授、陈辉萍教授、池漫郊副教授、韩秀丽副教授和龚宇博士等都曾在国际性专业刊物或出版社发表学术论著,或有翻译法学论著的经验。其他译者是莘莘学子中的佼佼者,后生可畏。2006年,厦门大学法学院代表队在美国举行的“第46届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荣获“最佳书状奖第一名”(The Haldy C.Dillard Award),展现了我国新一代国际法学者的专业研究能力和英语运用能力,给国人莫大的自信与启迪。该最佳书状作者之一季烨博士生也忝列为本译丛译者。
“人之云,非知之难,行之惟难:非行之难,终之斯难。”本译丛作为厦门大学国际法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持之以恒,当为我国国际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作出应有的一份贡献。本译丛的生命力在于质量,希望得到国际法学界的持续关注和指导,更希望广大读者对译作多提批评意见,以利修订完善。
曾华群谨识
2009年3月9日
中文版序言
多年来我就在许多不同的大学讲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法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我不断地完善相关课程资料。1997年这些材料被编辑成一本小书并首次以德文出版,2002年本书出版了德文第二版。2010年本书的英文版面世,随后是2013年的英文第二版。这本书现在能以中文与世人见面,我感到非常自豪。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在多所中国的大学授课,所用的英文教材就是目前被翻译的这本书。我十分感激我的同行和朋友朱炎生教授付出的努力,他不仅翻译了本书,还提出了诸多富有批判性和建设性的问题,让本书得以进一步完善。本书旨在向学生和实务界人士提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法律制度及其适用的基本知识。我衷心希望本书也能有益于中国学习税法的学生和税法专家。
2017年11月于维也纳迈克尔·朗
第二版前言
本书第一版于2010年6月出版以来,法律、判例法以及学术讨论都有了新的发展。因此,考虑到这些新变化,本书的第二版对以下问题做出相应论述:2011年公布的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UN Model)、2010年公布的《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OECD Model)第7条最新条文、持续讨论中的银行保密制度、税务情报交换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受益所有人概念等。在我完成此项工作的几个月里,奥地利与国际税法研究所的整个团队给予我很大的支持,在此我向他们表示感谢。我特别要衷心感谢研究与教学助理埃利纳·斯曼(Eline Huisman)和马库斯·塞勒(Markus Seiler)以及国际商务税收博士点(DIBT)的同事拉法埃莱·佩特鲁齐(Raffaele Petruzzi)和丹尼尔·富恩特斯·埃尔南德斯(Daniel Fuentes Hernández)为本书做出的杰出贡献。他们为出版本书做了深入细致的工作,他们的各种批评和评论对本书内容的完善大有助益。此外,我还要感谢出版本书的Linde(Vienna)出版社和IBFD(Amsterdam)出版社。我很高兴有这样的合作,它确保本书可以面向各国读者。
迈克尔·朗2013年1月于维也纳
第一版前言
多年来我一直讲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法,并在我的教学过程中不断更新相关课程资料。1997年这些资料汇集成书并以德文首次出版并于2002年再版。按照当时的构想,该书旨在向学生和实务人士介绍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体系的基本问题以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问题。原先德文版的那本书是本书的基础。经过全面的编辑和修订,本书不仅纳入了过去八年来国际税法的发展,还让其内容面向各国读者,即本书将有助于学生和实务界人士处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问题,而不论其具有何种国别背景。为此,本书并不仅特别关注一国的情况,还广泛地从不同国家选取实例。我希望本书因此能被世界各国的学生和实务界人士使用并向其提供帮助。我要向奥地利与国际税法研究所的整个团队表示感谢,在我完成本书的几个月里他们一直给予我很大的支持。我特别要衷心感谢研究与教学助理维罗尼卡·杜勒(Veronika Daurer)和奥利弗—克里斯托夫·冈瑟(Oliver�睠hristoph Günther)以及研究助理弗朗西斯科·阿韦拉(Francesco Avella)和肖娜·皮特曼(Shauna Pitman)为本书做出的杰出贡献。他们为出版本书做了深入细致的工作,他们的各种批评和评论对本书内容的完善大有助益。此外,我还要感谢出版本书的Linde(Vienna)出版社和IBFD(Amsterdam)出版社。我很高兴有这样的合作,它确保本书可以面向各国读者。
迈克尔·朗2010年6月于维也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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