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司法档案不仅完整记录了近代法律制度的基层实践,也记录了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民众观念之间的互动机制和变迁过程,包括人们怎样用法律的语言来陈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为自己的行动辩护和创制意义。在异姓承嗣、祭田纠纷和族谱编纂等问题上,地方宗族主动应对继承法律改变带来的挑战。在抱告制度废除、男女平等原则确立和诉讼规则改变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制于宗法伦理,同时又积极地利用这套规则和话语;她们更多地现身于包括法庭在内的公共空间中,但同时又受困于制度中更为隐蔽化的性别不公。诉讼中的契约使用显示,法律制度、国家财政、地籍整理运动和地方原有的社会矛盾、权力结构共同作用,对地方上“凭契管业”的传统发生影响。在民国时期的基层社会中,“礼”、“俗”仍然与“法”一起是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但是,随着法律的改变,“礼”和“俗”也被重新分类和定义了。民国时期的民众和基层法律官员的决策、行动和表达,是在这样一个规范被重新分类和定义的过程和环境中进行的,同时他们也都参与塑造了这个过程。
##单一类型的史料,会局限我们对历史问题的认识,但仅仅是史料的扩充也并不必然能推进研究的深入。从法律典章中获得的结论,很容易被判牍材料所推翻;判牍中呈现出来的观念又与契约、族谱等反映的情况相出入。不同类型的史料有它自身的语境和成长脉络,所呈现的是问题的不同侧面。尽管中国传统的土地典、卖、租佃、抵押、继承、赠予等行为都经过契约的签订,甚至以契约作为各项权利的凭证,但是这些契约行为绝不是所有人得以完全自主决定的,因此也就不具有西方“所有权”的意义。
评分##本书利用龙泉司法档案,从习惯、契约和产权三个方面对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在地方社会的语境中得以实践以及地方社会的因应进行了探究。“异姓承嗣”法律与习俗的演变表明,所谓的习惯实际上是未被纳入礼法制度而被标记为地方性的“俗”,它并不是法律的后备资源。是近代习惯法概念的引入使得礼法对立面的习惯转变为新法律的法源,礼和俗也被重新定义与分类。通过对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的讨论,揭示了中国传统的契约镶嵌在具体而生动的社会关系之中,本质上是熟人社会的产物,一旦离开了这个环境,便难以正常发挥作用。在传统诉讼模式中,情理而非契约才是地方官处理相关纠纷的主要依据。这就决定了西方的“权利”概念在传统中国难以产生。民国时期官方的地籍资料和产权凭证制度的建立不仅重塑了地方产权秩序,也为乡村内部权利斗争提供了新的武器
评分##社会史倾向的法史研究专著。
评分##“档案有毒,要用田野来解;文献有毒,要用生活来解。”
评分##对我来说这是一本很重要的书,很有价值,特别是下编: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对毕业论文帮助不小。作者以龙泉司法档案为史料基础,讨论在现代国家法律建构的背景下,特定地区基层政府、乡村、家族和个体的行动和观念。这种研究方法很符合我目前的兴趣点,未来想将其运用在讨论北京地方史或城市史的问题上。美中不足之处就是这本书比较忽视对地图的运用,全书除引用的史料之外找不到一张地图,如果对该地区不熟悉的读者,不太好建立起完整的空间认知。“档案有毒,要用田野来解;文献有毒,要用生活来解。”
评分##法史:传统/现代,国家/社会,表达/实践,礼、法、俗的情境、理解及运作,倾向人的行动而非法的实践!运作①异姓承嗣—礼法俗互动,宗法&人情&户籍,赋役刑法之外其余变成民事,专门族规出现具体灵活实践②废止宗祧继承—财产分享与轮值资格:族谱&办祭&完粮,从嗣子到股份③国法下的族谱,容忍而非支持民国才合法化,合同是命令型约束,因权力家族才延续,否则均化。理解①寡妇立嗣的法条与实践,权力因赋役户籍宋元明清由家庭向宗族变,判词案牍的理想与说辞②招赘婚书,怎么说:财产承嗣安排③供词笔录中的女性:娴女悍妇,模板?民国变迁。场景—契约的观念秩序、历史现象、订立过程①!不确定的证据—官员断案、管业凭证、诉讼策略②观念变化:从证明方式到产权凭证③!山林失管民间自建产权秩序
评分##补标
评分##本书利用龙泉司法档案,从习惯、契约和产权三个方面对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在地方社会的语境中得以实践以及地方社会的因应进行了探究。“异姓承嗣”法律与习俗的演变表明,所谓的习惯实际上是未被纳入礼法制度而被标记为地方性的“俗”,它并不是法律的后备资源。是近代习惯法概念的引入使得礼法对立面的习惯转变为新法律的法源,礼和俗也被重新定义与分类。通过对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的讨论,揭示了中国传统的契约镶嵌在具体而生动的社会关系之中,本质上是熟人社会的产物,一旦离开了这个环境,便难以正常发挥作用。在传统诉讼模式中,情理而非契约才是地方官处理相关纠纷的主要依据。这就决定了西方的“权利”概念在传统中国难以产生。民国时期官方的地籍资料和产权凭证制度的建立不仅重塑了地方产权秩序,也为乡村内部权利斗争提供了新的武器
评分##本书利用龙泉司法档案,从习惯、契约和产权三个方面对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在地方社会的语境中得以实践以及地方社会的因应进行了探究。“异姓承嗣”法律与习俗的演变表明,所谓的习惯实际上是未被纳入礼法制度而被标记为地方性的“俗”,它并不是法律的后备资源。是近代习惯法概念的引入使得礼法对立面的习惯转变为新法律的法源,礼和俗也被重新定义与分类。通过对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的讨论,揭示了中国传统的契约镶嵌在具体而生动的社会关系之中,本质上是熟人社会的产物,一旦离开了这个环境,便难以正常发挥作用。在传统诉讼模式中,情理而非契约才是地方官处理相关纠纷的主要依据。这就决定了西方的“权利”概念在传统中国难以产生。民国时期官方的地籍资料和产权凭证制度的建立不仅重塑了地方产权秩序,也为乡村内部权利斗争提供了新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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