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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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正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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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导论
上编 近代法律变革与宗族
引言
第一章“异姓承嗣”法律与习俗的演变
第二章 晚清民国时期的祭田轮值纠纷
第三章 民国时期的族规与国法
——以季氏修谱案为例
小结 晚清民国的亲属继承制度与宗族的命运
中编 地方司法档案中的家庭与女性
引言
第一章 宋代以来寡妇立嗣权的再研究——基于法典、判牍和档案等史料的反思
第二章民国的招赘婚书与招赘婚诉讼
第三章 晚清民国庭审中的女性——以供词、笔录为中心的研究
小结 在国家制度和行为之下的女性
下编 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
引言
第一章 地方诉讼中的契约应用与契约观念——以龙泉司法档案晚清部分为例
第二章 从契约到土地产权状——地权证明方式的演变
第三章 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山林产权与山界
小结“产权”证明的公与私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 · · · · · (收起)

具体描述

龙泉司法档案不仅完整记录了近代法律制度的基层实践,也记录了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民众观念之间的互动机制和变迁过程,包括人们怎样用法律的语言来陈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为自己的行动辩护和创制意义。在异姓承嗣、祭田纠纷和族谱编纂等问题上,地方宗族主动应对继承法律改变带来的挑战。在抱告制度废除、男女平等原则确立和诉讼规则改变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制于宗法伦理,同时又积极地利用这套规则和话语;她们更多地现身于包括法庭在内的公共空间中,但同时又受困于制度中更为隐蔽化的性别不公。诉讼中的契约使用显示,法律制度、国家财政、地籍整理运动和地方原有的社会矛盾、权力结构共同作用,对地方上“凭契管业”的传统发生影响。在民国时期的基层社会中,“礼”、“俗”仍然与“法”一起是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但是,随着法律的改变,“礼”和“俗”也被重新分类和定义了。民国时期的民众和基层法律官员的决策、行动和表达,是在这样一个规范被重新分类和定义的过程和环境中进行的,同时他们也都参与塑造了这个过程。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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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续寺田浩明的研究理路,对中国近代的契约做了颠覆性解释,即契约之有效性并不在契约文书本身,而在订立者共同生活的熟人社会之外在保障。这点与西方契约有本质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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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精彩!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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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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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处着眼的社会史路径,但囿于法制史的范式,还是在呈现方面有所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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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续寺田浩明的研究理路,对中国近代的契约做了颠覆性解释,即契约之有效性并不在契约文书本身,而在订立者共同生活的熟人社会之外在保障。这点与西方契约有本质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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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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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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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来说这是一本很重要的书,很有价值,特别是下编: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对毕业论文帮助不小。作者以龙泉司法档案为史料基础,讨论在现代国家法律建构的背景下,特定地区基层政府、乡村、家族和个体的行动和观念。这种研究方法很符合我目前的兴趣点,未来想将其运用在讨论北京地方史或城市史的问题上。美中不足之处就是这本书比较忽视对地图的运用,全书除引用的史料之外找不到一张地图,如果对该地区不熟悉的读者,不太好建立起完整的空间认知。“档案有毒,要用田野来解;文献有毒,要用生活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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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龙泉司法档案的研究,但视野没有限于地方史当中,关怀的是法史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习惯不是国家之外社会自发产生的,而是不能被国家纳入礼法之中的才被冠名以“习惯”;契约的效力不在于其文本,而取决于其所在的社会关系;传统中国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而不确定向确定的转化,是现代国家建设的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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