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司法档案不仅完整记录了近代法律制度的基层实践,也记录了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民众观念之间的互动机制和变迁过程,包括人们怎样用法律的语言来陈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为自己的行动辩护和创制意义。在异姓承嗣、祭田纠纷和族谱编纂等问题上,地方宗族主动应对继承法律改变带来的挑战。在抱告制度废除、男女平等原则确立和诉讼规则改变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制于宗法伦理,同时又积极地利用这套规则和话语;她们更多地现身于包括法庭在内的公共空间中,但同时又受困于制度中更为隐蔽化的性别不公。诉讼中的契约使用显示,法律制度、国家财政、地籍整理运动和地方原有的社会矛盾、权力结构共同作用,对地方上“凭契管业”的传统发生影响。在民国时期的基层社会中,“礼”、“俗”仍然与“法”一起是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但是,随着法律的改变,“礼”和“俗”也被重新分类和定义了。民国时期的民众和基层法律官员的决策、行动和表达,是在这样一个规范被重新分类和定义的过程和环境中进行的,同时他们也都参与塑造了这个过程。
##虽然是龙泉司法档案的研究,但视野没有限于地方史当中,关怀的是法史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习惯不是国家之外社会自发产生的,而是不能被国家纳入礼法之中的才被冠名以“习惯”;契约的效力不在于其文本,而取决于其所在的社会关系;传统中国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而不确定向确定的转化,是现代国家建设的表征。
评分##单一类型的史料,会局限我们对历史问题的认识,但仅仅是史料的扩充也并不必然能推进研究的深入。从法律典章中获得的结论,很容易被判牍材料所推翻;判牍中呈现出来的观念又与契约、族谱等反映的情况相出入。不同类型的史料有它自身的语境和成长脉络,所呈现的是问题的不同侧面。尽管中国传统的土地典、卖、租佃、抵押、继承、赠予等行为都经过契约的签订,甚至以契约作为各项权利的凭证,但是这些契约行为绝不是所有人得以完全自主决定的,因此也就不具有西方“所有权”的意义。
评分##1)非常有份量的一部著作,不禁想起很多年前第一次讀黃宗智、滋賀秀三、寺田浩明的時光;2)頁154,「法律上宗祧繼承的廢除,並不妨礙人們繼續用宗族的名義來控制財產;祭田輪值制度消失本身,也不意味著宗族的崩潰。」;3)頁442,「中國傳統的契約鑲嵌在具體而生動的社會關係中,一旦遠離了這個社會關係(不論是在空間上還是時間上),對契約的理解就存在危險,這不論對於當時人還是今天的研究者,都是如此。」;4)對於「口供」的問題,頁21和255都提到了唐澤靖彥,當年一直對這個「劍走偏鋒」的研究很感興趣,但好像他博士論文並沒有出版?而且好像大哥後來研究日本城堡和軍事史去了?5)頁380,「在民國四十餘年中,對於山產所有權確認……」,其實「民國」一共才38年,作者這裡開小差,忘了減去1911了XD。。。
评分##三个主题都是从古代讲到近现代,使读者对于每一个主题的发展脉络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更加凸显了民国时法律改变对于龙泉地方社会的影响,宗族开始套用现代化话语,新的诉讼制度对于女性的利弊等。
评分##暂时没法给评价,只读完一遍,开始第二遍吧
评分##很精彩!太厉害了!
评分##虽然是龙泉司法档案的研究,但视野没有限于地方史当中,关怀的是法史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习惯不是国家之外社会自发产生的,而是不能被国家纳入礼法之中的才被冠名以“习惯”;契约的效力不在于其文本,而取决于其所在的社会关系;传统中国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而不确定向确定的转化,是现代国家建设的表征。
评分##很精彩!太厉害了!
评分##杜正贞老师名作,有浓郁法史意味的社会史和民间文献研究,读完启发甚多。作者运用龙泉司法档案,尤其着眼其中司法表达与实践的关系,巧妙地呈现出礼、法、俗(习惯)三者是如何在近代西化的国家法律与传统的宗族法规制衡下的嬗变。主要讨论了亲属继承制度(“异姓承嗣”的演变,将1930年新民法的修订视为一个分水岭);家庭与女性(性别史取向,是对小家庭与大宗族、公私之别的关怀);契约与产权(从田契与林契两方面,对契约所代表的“权利”的重新思考)。论述极为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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