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山區社會的習慣、契約和權利

近代山區社會的習慣、契約和權利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5

杜正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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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導論
上編 近代法律變革與宗族
引言
第一章“異姓承嗣”法律與習俗的演變
第二章 晚清民國時期的祭田輪值糾紛
第三章 民國時期的族規與國法
——以季氏修譜案為例
小結 晚清民國的親屬繼承製度與宗族的命運
中編 地方司法檔案中的傢庭與女性
引言
第一章 宋代以來寡婦立嗣權的再研究——基於法典、判牘和檔案等史料的反思
第二章民國的招贅婚書與招贅婚訴訟
第三章 晚清民國庭審中的女性——以供詞、筆錄為中心的研究
小結 在國傢製度和行為之下的女性
下編 晚清民國訴訟中的契約與産權問題
引言
第一章 地方訴訟中的契約應用與契約觀念——以龍泉司法檔案晚清部分為例
第二章 從契約到土地産權狀——地權證明方式的演變
第三章 晚清民國訴訟中的山林産權與山界
小結“産權”證明的公與私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 · · · · · (收起)

具體描述

龍泉司法檔案不僅完整記錄瞭近代法律製度的基層實踐,也記錄瞭法律與社會經濟生活、民眾觀念之間的互動機製和變遷過程,包括人們怎樣用法律的語言來陳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為自己的行動辯護和創製意義。在異姓承嗣、祭田糾紛和族譜編纂等問題上,地方宗族主動應對繼承法律改變帶來的挑戰。在抱告製度廢除、男女平等原則確立和訴訟規則改變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製於宗法倫理,同時又積極地利用這套規則和話語;她們更多地現身於包括法庭在內的公共空間中,但同時又受睏於製度中更為隱蔽化的性彆不公。訴訟中的契約使用顯示,法律製度、國傢財政、地籍整理運動和地方原有的社會矛盾、權力結構共同作用,對地方上“憑契管業”的傳統發生影響。在民國時期的基層社會中,“禮”、“俗”仍然與“法”一起是建構社會秩序的基本規範。但是,隨著法律的改變,“禮”和“俗”也被重新分類和定義瞭。民國時期的民眾和基層法律官員的決策、行動和錶達,是在這樣一個規範被重新分類和定義的過程和環境中進行的,同時他們也都參與塑造瞭這個過程。

用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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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沒法給評價,隻讀完一遍,開始第二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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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處著眼的社會史路徑,但囿於法製史的範式,還是在呈現方麵有所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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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傳統/現代,國傢/社會,錶達/實踐,禮、法、俗的情境、理解及運作,傾嚮人的行動而非法的實踐!運作①異姓承嗣—禮法俗互動,宗法&人情&戶籍,賦役刑法之外其餘變成民事,專門族規齣現具體靈活實踐②廢止宗祧繼承—財産分享與輪值資格:族譜&辦祭&完糧,從嗣子到股份③國法下的族譜,容忍而非支持民國纔閤法化,閤同是命令型約束,因權力傢族纔延續,否則均化。理解①寡婦立嗣的法條與實踐,權力因賦役戶籍宋元明清由傢庭嚮宗族變,判詞案牘的理想與說辭②招贅婚書,怎麼說:財産承嗣安排③供詞筆錄中的女性:嫻女悍婦,模闆?民國變遷。場景—契約的觀念秩序、曆史現象、訂立過程①!不確定的證據—官員斷案、管業憑證、訴訟策略②觀念變化:從證明方式到産權憑證③!山林失管民間自建産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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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沒法給評價,隻讀完一遍,開始第二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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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主題都是從古代講到近現代,使讀者對於每一個主題的發展脈絡有一個清楚的瞭解,更加凸顯瞭民國時法律改變對於龍泉地方社會的影響,宗族開始套用現代化話語,新的訴訟製度對於女性的利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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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利用龍泉司法檔案,從習慣、契約和産權三個方麵對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在地方社會的語境中得以實踐以及地方社會的因應進行瞭探究。“異姓承嗣”法律與習俗的演變錶明,所謂的習慣實際上是未被納入禮法製度而被標記為地方性的“俗”,它並不是法律的後備資源。是近代習慣法概念的引入使得禮法對立麵的習慣轉變為新法律的法源,禮和俗也被重新定義與分類。通過對晚清民國訴訟中的契約與産權問題的討論,揭示瞭中國傳統的契約鑲嵌在具體而生動的社會關係之中,本質上是熟人社會的産物,一旦離開瞭這個環境,便難以正常發揮作用。在傳統訴訟模式中,情理而非契約纔是地方官處理相關糾紛的主要依據。這就決定瞭西方的“權利”概念在傳統中國難以産生。民國時期官方的地籍資料和産權憑證製度的建立不僅重塑瞭地方産權秩序,也為鄉村內部權利鬥爭提供瞭新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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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精彩!太厲害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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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類型的史料,會局限我們對曆史問題的認識,但僅僅是史料的擴充也並不必然能推進研究的深入。從法律典章中獲得的結論,很容易被判牘材料所推翻;判牘中呈現齣來的觀念又與契約、族譜等反映的情況相齣入。不同類型的史料有它自身的語境和成長脈絡,所呈現的是問題的不同側麵。盡管中國傳統的土地典、賣、租佃、抵押、繼承、贈予等行為都經過契約的簽訂,甚至以契約作為各項權利的憑證,但是這些契約行為絕不是所有人得以完全自主決定的,因此也就不具有西方“所有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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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常有份量的一部著作,不禁想起很多年前第一次讀黃宗智、滋賀秀三、寺田浩明的時光;2)頁154,「法律上宗祧繼承的廢除,並不妨礙人們繼續用宗族的名義來控製財產;祭田輪值製度消失本身,也不意味著宗族的崩潰。」;3)頁442,「中國傳統的契約鑲嵌在具體而生動的社會關係中,一旦遠離瞭這個社會關係(不論是在空間上還是時間上),對契約的理解就存在危險,這不論對於當時人還是今天的研究者,都是如此。」;4)對於「口供」的問題,頁21和255都提到瞭唐澤靖彥,當年一直對這個「劍走偏鋒」的研究很感興趣,但好像他博士論文並沒有齣版?而且好像大哥後來研究日本城堡和軍事史去瞭?5)頁380,「在民國四十餘年中,對於山產所有權確認……」,其實「民國」一共纔38年,作者這裡開小差,忘瞭減去1911瞭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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