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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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根林,[德] 埃里克·希尔根多夫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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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21631
版次:1
商品编码:11272243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06-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20
字数:287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为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举办的第一届“中德刑事法论坛”会议论文集。围绕着“罪刑法定的立法解读”、“罪刑法定的司法实践”与“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三大主题,中德一线刑法学者分别从中国与德国的视角进行主旨阐述与交互评论,反映了中德刑法学对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的见解。

作者简介

  梁根林,男,1964年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教授,《中外法学》主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中方召集人。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与刑事政策,主要著作有《刑罚结构论》、《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刑事制裁:方式与选择》、《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等。
  
  埃里克·希尔根多夫,男,1960年生,德国图宾根大学哲学博士、法学博士,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信息法学与法律信息学教席教授,北京大学客座教授,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德方召集人。著有《法理学中的论证:直面法理学基础研究中的分析哲学与批判理论》、《“风险社会”中生产者的刑事责任》、《刑法中的事实问题与价值判断:以诈骗罪与侮辱罪为例》、《计算机与互联网刑法概论》等著作。

内页插图

目录

主题发言
贝恩德·许廼曼:
中德刑法解释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单元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解读
单元报告
陈兴良:
中国刑法中的明确性问题
——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
克劳斯·罗克辛:
德国刑法中的法律明确性原则
单元评议
梁根林:
罪刑法定的立法解读
扬·约尔登:
两种法律思维范式与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单元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实践
单元报告
张明楷:
罪刑法定的中国实践
洛塔尔·库伦:
罪刑法定原则与德国司法实践
单元评议
周光权:
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实践
弗兰克·舒斯特:
罪刑法定原则与中德司法实践

第三单元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单元报告
冯军: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瓦尔特·佩龙:
德国视角下对解释与类推的区分
单元评议
曲新久:
中德比较视角下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区分
阿尔宾·埃泽尔:
解释与类推的区分
“中德刑法解释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研讨会侧记

精彩书摘

  (二)关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对刑法的兜底条款加以明确,其实质是细则化立法,即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这种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作了以下一般性规定: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根据这一规定,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因此,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除非新旧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采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的根据在于: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因而司法解释的效力是从属于法律的,只要法律有效则对该法律的司法解释在法律实行期间亦为有效。这一规定当然是有法律根据的,对于一般司法解释确实是适用的。但在类似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是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这种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显然违反法的可预测性,因不明确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此,中国学者认为应当在司法解释中设立有关溯及力的特别条款,明确规定关于《刑法》第225条第4款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而只对该项司法解释发布之后的行为有效,从而防止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我认为这一观点是极有见地的,但目前并未被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采纳。因此,这些司法解释虽然试图解决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但却与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禁止事后法原则相悖。
  ……

前言/序言



好的,以下是关于《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一书的图书简介,内容详实,旨在深入探讨刑法学理论的精髓。 --- 图书简介:理论的深度与实践的交锋——刑法前沿理论的跨文化对话 书名: 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作者/编者: (此处应填写真实作者/编者信息) 出版社: (此处应填写真实出版社信息) 出版时间: (此处应填写真实出版时间) 导言:全球化背景下的刑法理论重塑 在全球化和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化的今天,刑法作为国家公权力最严厉的干预手段,其理论基础的稳固性与解释的精细化显得尤为重要。刑法之生命力在于其对“何谓犯罪”的清晰界定与对“如何适用法律”的精准把握。本书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以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论为核心议题,构建了一个富有洞察力的中德刑法学界高端对话平台。 不同于单纯的法律文本翻译或案例汇编,本书的价值在于系统性地呈现了来自中国和德国的顶尖刑法学者,在面对共同的法哲学挑战时所采取的不同路径、达成的共识以及存在的张力。德国刑法,作为大陆法系刑法的经典范式,其百年积淀的理论体系为全球提供了重要的参照坐标;而中国刑法,则在吸收外来理论精髓的同时,紧密结合本土的社会现实与司法需求,展现出蓬勃的生命力与独特的创新性。 本书并非简单地对比两国法制,而是力求通过这种思想的碰撞,提炼出超越国界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刑法学原理,为当代刑法理论的深化与重构贡献智慧。 第一部分:罪刑法定原则——现代刑法的基石与边界 罪刑法定原则(Nulla Poena Sine Lege),被誉为“刑法的宪法”,是限制国家刑罚权的终极保障。本书的开篇即聚焦于这一基础性原则,对其理论内涵、历史演变及其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进行了细致的剖析。 1. 罪刑法定原则的结构性要素辨析 学者们从概念的源头出发,深入探讨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四个基本要求:成文法优先性(Lex Scripta)、明确性要求(Lex Certa)、禁止溯及力(Lex Praevia),以及狭义解释的限制(Lex Stricta)。 在明确性要求方面,对话探讨了“模糊条款”的合法性边界。德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可预测性”与“必要的解释空间”之间的微妙平衡,为我们理解如何应对新兴犯罪形态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例如,关于抽象的危害犯(如环境犯罪、金融犯罪)中,如何划定行为规范的清晰界限,避免法官任意裁量,是中德学者着重探讨的焦点。 2. 行为未 H 达型犯罪与罪刑法定 本书特别关注了预备行为、未遂犯以及犯罪中止等行为未达型犯罪在罪刑法定框架下的地位。如何避免对未遂行为施加等同于既遂的严厉惩罚,同时又要有效遏制犯罪的发生,这涉及到对刑罚目的和刑法谦抑性的深刻反思。中方学者结合具体司法解释,探讨了对“犯罪预备”的界定,德方学者则从意志论和客观危险说的角度提供了理论支撑,形成了一场关于“启动点”与“完成点”的精彩论辩。 3. 习惯法与类推禁止在现代刑法中的地位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法律规则的生成不再完全依赖于立法机关的即时反应。本书深入辨析了刑法中习惯法和类推适用的严格界限。对话着重分析了类推禁止的范围,特别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In malam partem)的类推,以及在处理新现象(如网络空间中的新型侵害行为)时,如何审慎地运用类推解释来填补立法空白,同时坚守罪刑法定的底线。 第二部分:刑法解释论——从文本到意义的构建之旅 如果说罪刑法定原则设定了刑法的“硬约束”,那么刑法解释论则是确保刑法在具体情境中得以“活化”和“正确适用”的艺术与科学。本书的后半部分将重点聚焦于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及其在实践中的最新发展。 1. 解释方法的多元展开与融合 本书系统梳理了古典解释学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应用与限制。 文义解释的优先性与局限性: 强调刑法解释必须以刑法条文的明确用语为起点,但同时指出,过于僵化的文义解释可能导致荒谬的或与立法精神相悖的结果。 目的解释的张力: 尤其是在涉及目的犯(如故意)和行为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时,如何准确把握立法“目的”成为关键。中德学者围绕如何区分“主观目的”与“客观法益侵害”展开了深入探讨,并引入了“规范目的论”来协调二者。 2. 体系解释与刑法整体观 刑法是一个高度精密的有机整体。本书详细阐述了体系解释的重要性,即任何一个条款的解释都必须置于整个刑法典的价值体系和结构框架之中。特别是在处理竞合关系(理想竞合、实数竞合)和责任阶层关系时,只有通过严格的体系解释,才能确保刑罚裁量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对话中,双方对共同正犯理论下“责任限定原则”的体系定位进行了富有建设性的讨论。 3. 价值位阶与刑法解释中的法益衡量 在现代刑法解释中,对“法益”的理解已超越了纯粹的自然法观念,更多地融入了价值判断。本书着重探讨了法益衡量在解释过程中的作用,尤其是在处理涉及多种法益冲突的情形下(如紧急避险)。学者们讨论了如何通过解释来调和刑法所保护的多元价值,确保解释结果符合宪法精神和社会伦理的最低要求。 4. 刑法解释的时代适应性与限制 面对技术革命带来的新犯罪形态(如人工智能、数据安全),刑法解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本书并未回避这些前沿问题,而是探讨了在坚持罪刑法定前提下,如何通过解释论的能动性来回应社会需求。这包括对传统犯罪概念的延伸性解释,以及对新兴社会危险的规范性理解,始终坚持解释的最终目标是维护刑法的谦抑性与有效性。 结语:对话的意义与未来的展望 《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不仅是一部理论研讨录,更是一部体现了跨文化法律思维碰撞的学术精品。通过对罪刑法定这一“硬约束”和刑法解释这一“软技巧”的深入剖析,本书为法学研究者、司法人员以及对刑法理论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深刻且富有启发性的视角。它清晰地展示了,无论法律文化背景如何,追求精确、公正和保障人权的刑法理想,是中德刑法学界共同的价值追求。本书的成果,无疑将有力地推动中国刑法理论的本土化创新与世界范围内的学术交流。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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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非常吸引人,简洁而富有质感,深蓝色的底色搭配烫金的书名,透露出一种严谨而专业的学术气息。拿到手里,纸张的厚度和触感都让人感觉舒适,书页的印刷清晰,字体大小适中,即便长时间阅读也不会感到疲劳。我特别喜欢它那种厚重感,仿佛捧着一本沉甸甸的知识宝藏,让人忍不住想要立刻沉浸其中,去探索那些深奥的法律理论。作者在开篇就营造了一种对话式的研究氛围,我猜想这会是一场思想的盛宴,能让我更直观地理解那些抽象的法律概念,尤其是“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释”这两个在刑法领域至关重要的主题。不知道作者会如何将中德两国学者的智慧碰撞融合,又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我个人对刑法理论一直有着浓厚的兴趣,尤其是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学习借鉴域外成熟的法律思想显得尤为重要。这本书的出现,无疑为我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学习机会,让我能够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去审视和理解刑法学的最新发展。我非常期待书中能够深入剖析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以及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被理解和应用的,我想这对于提升我的法律素养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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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本书的标题来看,“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释”这两个核心概念的深入探讨是必然的。我尤其关注作者如何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在我看来,一本优秀的法学著作,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层面,更应该与鲜活的司法案例相结合,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例如,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时,作者是否会引述一些经典的案例,来展示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挑战,以及不同学者是如何给出解决方案的?再比如,关于刑法解释的方法论,是会详细介绍比较法上的不同学说,还是会聚焦于中国语境下的解释困境?我非常期待书中能有对中国刑法解释实践中存在的模糊地带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毕竟,刑法解释的精确性,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容不得半点含糊。同时,我也对书中能够体现的中德两国在刑法解释上的差异和互鉴之处充满好奇,这对于丰富我国刑法解释的理论体系,甚至为未来的立法修订提供参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本书的出现,无疑为我提供了一个了解国际前沿刑法学研究动态的窗口,我迫不及待地想翻开它,去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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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书名中“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释”这两个词语,让我联想到了一系列复杂而又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我深切关注的是,作者将如何把这两个概念的学理探讨,与中国当下正在进行的法治改革实践联系起来。理论的创新最终需要落地,而法律的生命力也体现在其解释和适用之中。我希望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纯粹的学术著作,更能够为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界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例如,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中,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平衡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和保障公民自由的权利?在刑法解释方面,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现象和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更加科学、严谨和具有前瞻性的解释方法?我非常期待书中能够提供一些具体的理论模型或者解释框架,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同时,书中对中德两国刑法学者的对话的呈现,也让我充满了期待,我相信这种跨文化的学术交流,一定能够碰撞出新的思想火花,为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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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到“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这个副标题,我的脑海中立刻浮现出一幅画面:两位甚至多位身穿正装、表情严肃的学者,在会议室里,围绕着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展开一场激烈的思想交锋。这种对话式的研究,无疑能够让读者更清晰地看到不同观点的碰撞,以及在碰撞中产生的真理。我特别想知道,在这场对话中,中国学者和德国学者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上,是否存在根本性的分歧?比如,在刑法解释的范围上,德国法是否有着更严格的限制,而中国法在实践中又面临着哪些挑战?再者,对于一些新型犯罪的认定,以及如何恰当地运用类比解释,两国学界又有着怎样的不同看法?我个人认为,在法治建设日益国际化的今天,深入理解和借鉴域外成熟的刑法理论,对于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本书的出现,正好满足了我对这种跨文化、跨学派的理论交流的渴望。我期待它能够为我打开一扇新的视角,让我能够以更广阔的视野去审视和理解中国刑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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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书名“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来看,我预感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其跨越国界的学术视野和深刻的理论洞察。我特别期待书中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义进行精细的梳理和辨析,尤其是在当代中国刑法实践中,如何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避免出现过度扩张或过度僵化的解释。同时,“刑法解释”作为实现“罪刑法定”的必要手段,书中对其解释的方法论、解释的界限以及解释的效力等问题,是否会有深入的探讨?我希望这本书能够为我解答一些在阅读法律条文时遇到的困惑,比如,某些模糊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司法操作中是如何被理解和落地的,以及不同学者之间对此又有何争议。而“中德对话”的模式,则让我充满了期待,我很好奇德国刑法学界在这些问题上的成熟经验和理论成果,能否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发。我想,这本书的出版,对于提升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水平,以及促进法治现代化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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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根林,男,1964年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教授,《中外法学》主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中方召集人。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与刑事政策,主要著作有《刑罚结构论》、《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刑事制裁:方式与选择》、《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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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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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规定,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因此,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除非新旧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采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的根据在于: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因而司法解释的效力是从属于法律的,只要法律有效则对该法律的司法解释在法律实行期间亦为有效。这一规定当然是有法律根据的,对于一般司法解释确实是适用的。但在类似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是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这种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显然违反法的可预测性,因不明确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此,中国学者认为应当在司法解释中设立有关溯及力的特别条款,明确规定关于《刑法》第225条第4款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而只对该项司法解释发布之后的行为有效,从而防止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我认为这一观点是极有见地的,但目前并未被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采纳。因此,这些司法解释虽然试图解决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但却与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禁止事后法原则相悖。

评分

埃里克·希尔根多夫,男,1960年生,德国图宾根大学哲学博士、法学博士,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信息法学与法律信息学教席教授,北京大学客座教授,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德方召集人。著有《法理学中的论证:直面法理学基础研究中的分析哲学与批判理论》、《“风险社会”中生产者的刑事责任》、《刑法中的事实问题与价值判断:以诈骗罪与侮辱罪为例》、《计算机与互联网刑法概论》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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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刑法定与解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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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对刑法的兜底条款加以明确,其实质是细则化立法,即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这种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作了以下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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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刑法定与解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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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根林,男,1964年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教授,《中外法学》主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中方召集人。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与刑事政策,主要著作有《刑罚结构论》、《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刑事制裁:方式与选择》、《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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