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诉讼法系列》分“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总则”、“通常诉讼程序”、“特殊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民事执行”和“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七编,共三十八章,外加附编“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精选”。这种体例安排具有独创性,既符合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同时也能与我国的现有法律渊源相兼容,从结构上消除了纯粹的注释法学痕迹,学术性更强。
作者简介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代表性著作有《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立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编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一章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第二节 各种解纷机制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一节 民事诉讼目的论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诸学说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目的
第三章 民事诉讼价值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诸价值及其相互关系
第四章 民事诉权
第一节 民事诉权概述
第二节 宪法诉权说:现代诉权理论
第三节 诉权的“四化”问题
第四节 诉权与相邻概念的辨析
第五章 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模式的比较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模式及其改造
第六章 诉
第一节 诉的概述
第二节 诉的识别
第三节 诉的合并与变更
第四节 诉的利益
第七章 既判力
第一节 既判力概述
第二节 既判力的范围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未来走向
第三节 民事抗诉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总则
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与分类
第三节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四节 同等与对等原则
第五节 法院调解原则
第六节 辩论原则
第七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节 处分原则
第九节 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议制度
第三节 回避制度
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章 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第二节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第五节 协议管辖
第十二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适格
第三节 诉讼代理人
第十三章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第一节 共同诉讼
……
第三编 通常诉讼程序
第四编 特殊诉讼程序
第五编 非讼程序
第六编 民事执行
第七编 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附录 历届司法考试真题精选(2002-2013年)
精彩书摘
二、审理前准备的内容
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送达诉讼文书,保障被告的答辩权
首先是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为7日。7日内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的同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发送原告,并向被告发送应诉通知书。
其次是送达起诉状、答辩状副本。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以便被告了解起诉的内容,进行应诉的准备。根据《民诉法》第113条、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答辩,是指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和事实根据,提出回应和辩解。答辩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我国民诉法把答辩规定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被告可以提供答辩状也可以不提供答辩状。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但实践表明,被告答辩不仅是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且也关系到原告能否有效行使诉讼权利。被告滥用答辩权利,可能给原告造成诉讼突袭,也不利于法院公正裁判。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中,首次将答辩规定为被告的诉讼义务。该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二)引导案件分流处理
为保证诉讼程序的高效、便利,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不同的处理方案,引导案件分流处理。案件分流包括:普通程序与督促程序分流、调解与诉讼分流、繁简分流等。根据《民诉法》第13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三)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应口头或书面向当事人双方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在开庭审理前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应当在合议庭所有成员的参加下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原告起诉后,即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以便使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告知当事人后,因情事变化,必须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当于调整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前3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当予以顺延。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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