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从高等院校管理类专业公共课的教学需要出发,同时兼顾国家相关专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与经济法有关的法学基本理论包括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制度和民事权利制度;第二部分是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是合同法律制度,主要阐述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担保、合同的变更、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四部分是金融法律制度,除了金融与金融法基本理论之外,主要阐述银行、保险、票据、证券、信托和反洗钱法律制度;第五部分是税收法律制度,包括税收的基本理论、流转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六部分是市场规则法律制度,包括竞争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标准化法律制度;第七部分是市场宏观监督法律制度,包括审计法律制度和会计法律制度;第八部分是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仲裁法律制度。
本书每章增加了题型丰富的练习(包括判断、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综合分析、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方便学员学习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
作者简介
戚伟平 男,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师,主要方向是经济法、商事组织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著有教材多部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1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调整对象和概念 1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3
第三节 自然人(公民)、法人 7
第四节 物权 11
第五节 债权 16
第六节 知识产权 19
本章练习 28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33
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33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35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39
本章练习 48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53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53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59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66
第四节 公司的基本制度 77
本章练习 86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95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95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98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03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105
本章练习 107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11
第一节 企业破产与企业破产法概述 111
第二节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 114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19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122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126
本章练习 129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134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34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137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143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50
第五节 违约责任 153
本章练习 157
第七章 金融法律制度 163
第一节 金融与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163
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 165
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177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187
第五节 证券法律制度 197
第六节 信托法律制度 217
第七节 反洗钱法律制度 223
本章练习 228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234
第一节 税收与税收法概述 234
第二节 流转税法律制度 238
第三节 所得税法律制度 247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254
本章练习 259
第九章 市场规则法律制度 266
第一节 市场规则与市场规则法律制度概述 266
第二节 竞争法律制度 268
第三节 广告法律制度 276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279
第五节 标准化法律制度 285
本章练习 287
第十章 市场宏观监督法律制度 294
第一节 市场宏观监督及其法律制度概述 294
第二节 审计法律制度 295
第三节 会计法律制度 300
本章练习 305
第十一章 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310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310
第二节 仲裁法律制度 328
本章练习 336
参考文献 341
精彩书摘
《新编经济法概论(第四版)》:
(二)公积金1.公积金的含义和种类(1)公积金的含义。公积金,是指公司为了巩固自己的财产基础而从盈余中提取的累积资金。公积金从盈余中提取,不是指将公积金以现金提出另行保管,而是指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将公积金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贷方项下与公司资本并列,不准将它作为盈余进行分配。
(2)公积金的种类。第一,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由《公司法》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其提取比例及用途都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更改。法定公积金又可分为从盈余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指从盈余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其他财产利益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资本公积金。第二,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的公积金,其提取比例和用途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决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
2.公积金的提取
(1)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这里的“法定公积金”是从税后利润即盈余中提取的,就是“盈余公积金”。
(2)任意公积金的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资本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3.公积金的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利润分配
1.分配前的税后利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然后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分配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五、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分立
1.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的含义。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扩大了公司的经营规模,改善了公司的营业状况,提高了公司的竞争能力;也可能出现因某个行业的竞争被限制而产生垄断的局面,没有竞争就没有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为了保护正当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合并制度的同时,也在《反垄断法》中限制甚至禁止关系国计民生行业的公司的合并。
(2)合并的形式。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第一,吸收合并又称兼并,也称存续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第二,新设合并又称联合,也称创设合并。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3)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告知债权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债权债务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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