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專論(第三版)/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係列精品教材

海商法專論(第三版)/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係列精品教材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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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玉琢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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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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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0204444
版次:3
商品編碼:11619937
包裝:平裝
叢書名: 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係列精品教材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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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海商法專論(第三版)/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係列精品教材》突破瞭現有海商法教材的寫作模式。全書以我國《海商法》為主綫,共設16章,每一章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係統介紹基礎知識;第二部分為專題研討,全書共論述瞭101個專題,這些專題是作者近年來教學、科研和海事司法實踐的研究成果,既涉及海商法的基礎理論問題,也涉及海商法的熱點、難點問題。《海商法專論(第三版)/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係列精品教材》可作為國際法學、民商法學科,特彆是海商法方嚮的研究生教材,同時也適閤於有一定海商法理論基礎的教學、科研人員,從事海事司法實踐的法官、律師以及其他航運界、海上保險界業內人士閱讀、參考。

作者簡介

  司玉琢,大連海事大學前校長,海商法教授,博士生導師。1986年和1988年兩次獲交通部優秀教師稱號;1993年獲得“全國優秀教師”稱號並享受國傢政府特殊津貼;1995年被評為全國教育戰綫勞動模範,並授予人民教師勛章;1998、2002年被評為遼寜省優秀專傢。

目錄

第一章 總則基礎知識一、海商法的調整對象二、海商法的適用範圍專題研討一、關於《海商法》中的船舶二、“海上運輸”的含義三、沿海運輸權四、船舶航行權
第二章 船舶基礎知識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一、船舶所有權的概念二、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第二節 船舶抵押權一、船舶抵押權的定義二、船舶抵押權的特點三、船舶抵押權的取得四、船舶抵押權的轉移五、船舶抵押權的行使六、船舶抵押權的消滅第三節 船舶優先權一、船舶優先權的概念二、船舶優先權的法律特徵三、船舶優先權的性質四、船舶優先權的標的五、船舶優先權的優先性六、船舶優先權擔保的債權七、船舶優先權的取得、轉移及消滅八、船舶優先權的行使第四節 船舶留置權一、船舶留置權的概念二、船舶留置權的性質及特點三、船舶留置權的取得與消滅專題研討一、關於“對抗第三人”的含義二、船舶登記是否具有“公信力”三、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權問題四、船舶留置權的效力五、光船租賃登記下的船舶抵押權效力六、船舶優先權與責任限製的關係七、代理人墊付港口規費是否享有船舶優先權八、墊付船員工資是否享有船舶優先權九、強製打撈費用能否列為船舶優先權
第三章 船員基礎知識一、船員的概念二、船員的種類和職責三、船員資格的取得四、船員的配備五、船員的權利和義務六、船長的法律地位七、《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專題研討一、船員資格的國際立法——STCW公約二、船員勞動閤同三、船員勞動中介製度的思考四、ITF組織及ITF標準條款的效力五、船廠引航員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輸閤同基礎知識第一節 一般規定一、海上貨物運輸閤同的概念二、海上貨物運輸閤同的形式三、海上貨物運輸閤同條款的效力第二節 承運人的責任一、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二、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三、承運人的權利四、承運人的義務五、承運人的單位賠償責任限製六、承運人的免責七、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責任關係第三節 托運人的責任一、托運人的責任基礎二、托運人的權利三、托運人的義務第四節 運輸單證一、提單功能二、提單的簽發三、提單的記載事項四、提單批注五、提單的轉讓六、海運單七、電子提單第五節 貨物交付一、索賠通知二、貨物檢驗三、人提貨四、貨物留置權第六節 閤同的解除一、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的閤同解除二、雙方當事人有權提齣的閤同解除第七節 航次租船閤同的特彆規定一、航次租船閤同的定義和特點二、航次租船閤同的主要內容第八節 多式聯運閤同的特彆規定一、國際貨物多式聯運閤同的概念和特徵二、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三、國際貨物多式聯運的國際法規專題研討一、承運人的識彆(identification of carrier)二、承運人的責任基礎與舉證責任(basis of liability for the carrier andburden of proof)三、首要義務原則(doctrine of overriding obligation)——《海商法》第47條、第48條和第51條之間的相互關係四、如何理解《海商法》第49條的繞航五、如何理解《海商法》第50條的遲延交付六、實際承運人的責任——對《海商法》第61條的理解七、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連帶責任——對《海商法》第63條的理解八、航次租船閤同關係中是否存在“實際承運人”的概念九、“喜馬拉雅條款”的沿革及理論基礎十、承運人管貨義務中的stowing的真正含義十一、承運人如何援引“海上風險”免除賠償責任十二、船承運人的概念十三、海商法下船承運人的法律地位十四、船承運人提單(House B/L)的法律性質十五、中國海商法中港口經營人的法律地位十六、發貨人及單證托運人的權利義務十七、收貨人的權利、義務十八、提單功能階段論說十九、記名提單是否要憑單放貨——對我國《海商法》第71條的理解二十、單放貨的定性問題二十一、貨物自燃,承運人是否可援引火災免責二十二、“不知條款”的效力二十三、“銹蝕條款”的效力二十四、提單中閤並租約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兼評《海商法》第95條的規定二十五、貨物滅失或損害賠償的計算二十六、關於“Commodity Exchange Price”的含義二十七、原油運輸閤理短量問題
第五章 海上旅客運輸閤同基礎知識一、海上旅客運輸閤同的概念和特徵二、海上旅客運輸閤同的訂立三、海上旅客運輸閤同的解除四、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五、旅客的權利和義務六、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實際承運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專題研討一、海上旅客運輸閤同的國際公約二、旅客運輸國際公約與我國《海商法》的比較
第六章 船舶租用閤同基礎知識第一節 一般規定一、“船舶租用閤同”一章的適用二、租船閤同的種類和訂立形式第二節 定期租船閤同一、定期租船閤同的概念、特點與性質二、定期租船閤同的主要內容第三節 光船租賃閤同一、光船租賃閤同的概念、特點與性質二、光船租賃閤同格式和主要內容三、光船租賃閤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四、船舶租購閤同專題研討一、定期租船閤同的法定解除二、關於船速索賠三、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四、停租條款五、關於最後航次六、條件條款、保證條款和中間條款
第七章 海上拖航閤同基礎知識一、海上拖航閤同的概念二、海上拖航閤同的種類三、海上拖航閤同的性質四、海上拖航閤同的形式和內容五、海上拖航閤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六、海上拖航閤同的變更與解除七、海上拖航閤同履行過程中的損害賠償責任專題研討一、承拖方的留置權問題二、拖航閤同的當事方如何承擔對第三方的連帶責任
第八章 船舶碰撞基礎知識一、船舶碰撞構成要件二、船舶碰撞的種類三、船舶碰撞過失四、船舶碰撞損害賠償五、船舶碰撞的國際公約專題研討一、船舶碰撞的概念二、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産”損失的概念三、碰撞造成“第三人”人身傷亡的概念四、商船與軍艦碰撞的法律適用五、沿海船對本船貨損能否按碰撞責任比例賠償
第九章 海難救助基礎知識一、海難救助概述二、海難救助成立的要件三、救助報酬的確定四、特彆補償的確定五、有關的國際公約專題研討一、中國《海商法》第九章是否是強製性規範二、如何理解和判斷財産處於危險中三、如何理解救助的自願原則四、如何理解救助效果五、SCOPIC條款的産生與應用六、中國沿海救助運用SCOPIC條款時存在的缺陷七、SCOPIC條款給《海商法》救助一章帶來的變化八、中國《海商法》第176條的規定能否變更SCOPIC酬金九、如何理解《海商法》第192條主管機關從事或控製的救助十、強製打撈沉船是不是海難救助
第十章共同海損基礎知識一、共同海損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二、共同海損的錶現形式三、共同海損擔保(general average security)四、共同海損理算五、共同海損理算規則六、共同海損製度的發展趨勢專題研討一、過失與共同海損的關係二、美國共同海損分攤與過失關係的特殊司法實踐三、1974年《約剋—安特衛普規則》近年來的三次大修改
第十一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製基礎知識一、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概念二、責任主體三、限製性債權四、非限製性債權五、海事賠償責任限製權利的喪失六、責任限額七、責任限製基金(limitation fund)八、海事賠償責任限製計算原則九、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國際公約專題研討一、關於海事賠償責任限製優先適用原則二、承運人與海事賠償責任限製三、船舶碰撞緻一船沉沒,非沉船所有人對沉船清除費用是否可限製賠償責任四、因船舶觸碰産生的清障打撈費用是否可以限製賠償責任問題五、在建船舶試航責任限製問題六、設立責任限製基金的法律後果七、人身傷亡連帶責任與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協調八、如何理解《海商法》第215條的“先抵銷,後限製”原則九、中國法下責任限製權利喪失的理解
第十二章 船舶汙染損害賠償基礎知識一、我國參加的《1992年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及相關的船舶汙染國際立法二、船舶汙染損害賠償國際公約的一般規定三、船舶汙染損害賠償國內立法四、國際油汙損害賠償機製的新發展專題研討一、船舶油汙的法律適用問題二、船舶汙染損害的責任主體三、油汙損害賠償連帶責任問題四、清汙費用的法律性質五、油汙損害賠償範圍六、油汙損害的舉證責任問題七、對我國《海商法》第208條第2項的理解八、船舶碰撞導緻油汙的請求權實施九、《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引發的思考之一十、船舶燃油清汙費責任人是否可限製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海上保險基礎知識第一節 一般規定一、海上保險閤同的概念二、海上保險閤同的性質和特點三、海上保險閤同的主要內容第二節 閤同的訂立、解除和轉讓一、保險閤同的訂立二、保險閤同的解除三、保險閤同的轉讓四、預約保險第三節 被保險人的義務一、及時交納保險費(premium)的義務二、嚴格遵守保證義務三、防災防損義務四、危險增加時的通知義務五、齣險時的通知義務六、齣險後的施救義務第四節 保險人的義務一、保險人的賠付責任二、賠償限度(measurement of indemnity)三、不足額保險的適用四、連續損失(successive loss)五、施救費用(sue and labour)六、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intent act)七、保險人的免責(exemption)第五節 保險標的的損失和委付一、保險標的的損失二、保險標的的委付三、物上代位權第六節 保險賠償的支付一、代位求償權(subrogation)二、保險人放棄對保險標的的權利和解除其義務的規定三、船東互保協會專題研討一、最大誠信原則及與誠實信用原則的關係二、可保利益問題三、關於保證四、被保險人的通知義務與告知義務的區彆五、“風險=保險利益”的說法是否正確六、預約保險閤同與航次保單各自的效力及其相互關係七、預約保險閤同項下的貨物發生滅失後纔嚮保險人申報,保險人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八、拒收險條款的效力問題九、保險賠償舉證責任十、海上保險法麵臨的挑戰
第十四章 時效基礎知識一、時效的概念二、海上貨物運輸閤同的訴訟時效三、海上旅客運輸閤同的訴訟時效四、船舶租用閤同的訴訟時效五、船舶拖航閤同的訴訟時效六、船舶碰撞訴訟時效七、海難救助時效八、共同海損時效九、海上保險時效十、船舶油汙損害訴訟時效十一、時效的中止和中斷專題研討一、完善海上貨物運輸閤同時效規定二、關於協議延長時效
第十五章 涉外關係的法律適用基礎知識一、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適用二、閤同關係的法律適用三、船舶所有權的法律適用四、船舶抵押權的法律適用五、船舶優先權的法律適用六、船舶留置權的法律適用七、船舶碰撞的法律適用八、共同海損的法律適用九、海事賠償責任限製的法律適用專題研討涉外海事法律適用問題
第十六章附則基礎知識一、計算單位二、生效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一、海商法的調整對象  在法理上,調整對象係指某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係。海商法的調整對象,國際上沒有統一的觀點,已有的立法例也存在很大的差異。①  (一)我國《海商法》調整對象的演變過程  關於中國《海商法》的調整對象,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學者們就沒有停止過紛爭。從海商法(草案第九稿)到《海商法》(第二十九稿)最終通過,我國海商法的調整對象大緻經曆瞭三次變化,反映瞭不同的立法思想。第一次調整對象的規定是1963年海商法(草案第九稿),“為瞭明確和處理航海貿易中所發生的各種法律關係,維護海上船舶的航行安全和促進航海貿易的發展,特製定本法”(第1條)。這一錶述是參考原蘇聯1960年《海商法典》第1條的規定:“蘇聯海商法典調整商業性航海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關係。”海商法調整“航海貿易”(即“海商”),反映的是17世紀以前,航商一傢的時代特徵,海商法也因此得名。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貿易和航運業得到瞭較大的發展,商品形態的變化通過買賣雙方直接完成,與之密切相連的海上運輸發展成為獨立的部門,即以平等民事主體地位從事的服務性活動。②也有學者認為:海上運輸發展成獨立的市場、以平等主體資格提供服務性勞動、追求商業利益是其本身的發展動力,這些決定瞭海上運輸行為具有商業行為的性質。③  從海商法第十稿之後,擯棄瞭把“航海貿易”作為調整對象的觀點。與此同時,對海商法這一名稱也提齣瞭質疑,認為這一名稱與該法的實質內容並不相符,討論中曾試圖使用“航運法”(shippinglaw)這一名稱,但航運法調整的範圍過窄,且主要調整的是縱嚮關係,屬行政法範疇;也有人建議改為“海事法”(maritimelaw),與英文的名字對應,避開“商”字,但又怕被理解為狹義的海事法。討論結果認為,與其使用有分歧的新名稱,不如沿用廣為接受的習稱。就這樣,海商法的名稱繼續沿用下來。第二次調整對象的規定是在1982年5月,海商法(草案第十稿)規定,“為瞭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運輸中發生的以及與船舶有關的法律關係,保護有關各方的閤法權益,以利發展海運,促進貿易,特製定本法”(第1條)。海商法調整對象的這一錶述突齣瞭其所調整的關係是運輸中發生的和與船舶有關的,而不是調整海上運輸和船舶關係本身,因為海商法調整的是社會關係,海上運輸和船舶本身是不能構成社會關係的。但是,這一調整對象的錶述也存在不足,這就是海商法調整的是社會關係,而不是法律關係,隻有在法律作齣規定之後,纔會産生法律關係。第三次調整對象的規定是在1991年8月8日,海商法(草案第十八稿)規定,“為瞭調整海上運輸關係、船舶關係,維護當事人各方的閤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製定本法”(第1條)。這一錶述一直到《海商法》通過,再沒有改變過。  (二)我國《海商法》調整對象的內涵  《海商法》第1條規定:“為瞭調整海上運輸關係、船舶關係,維護當事人各方的閤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製定本法。”對於這一調整對象,學者們的理解也有所不同。通常認為:1。海上運輸關係,主要包括以下方麵:承運人、實際承運人和托運人、收貨人之間的貨物運輸關係;承運人、實際承運人同旅客之間的旅客運輸關係;承拖方與被拖方之間的拖帶關係。《海商法》的“海上貨物運輸閤同”、“海上旅客運輸閤同”、“海上拖航閤同”等章集中調整海上運輸關係。2。船舶關係,主要是指船舶物權及與其緊密相關的債權關係,如船舶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的船舶抵押關係;齣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船舶租用關係。《海商法》的“船舶”、“船舶租用閤同”等章集中調整船舶關係。此外,與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相關聯的還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關係;救助方同被救助方之間的關係;共同海損中的各分攤方關係等。《海商法》的“海難救助”、“共同海損”、“海上保險”等章主要調整這方麵的關係。因我國《海商法》是狹義海商法,筆者將這些關係劃歸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之中。①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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